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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經濟法的分值

發布時間:2020-12-02 18:21:37

A.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與民商法考研哪個好分數線

應該是華東政法大學,華東政法本身就是法律特色學校,雖然在總體實力和名氣上差南大一大截,但自身的法律專業很強,還有行業的認可度也比南大高一些;南京大學的強勢學科是文理,還有一小部分的工科也不錯,在法律和政治專業只能說也不錯,但二個學校法律專業考研復試分數線還是差不多的。

B. 司法考試商法經濟法怎麼復習啊最後一個月

從大綱和教材看,商經法的內容可以用「多,散,雜」三個字來概括。經濟法:40分左右,但是內容覆蓋至少15部法律,1184個法條。
[1]商法:50分左右,內容覆蓋至少11部法律,1253個法條。
[2]還不包括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和規章(例如實施細則、實施條例之類)。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刑法分值在80分左右,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只有452條,此外納入考試范圍的還有屈指可數的修正案和司法解釋。更讓人頭疼的是,從過去三年的真題來看,商經法考試還非常注重覆蓋面,幾乎每章或者每個小的部門法都會有試題。考點分散增加了復習備考的難度。但是,在覆蓋面廣、考點分散的表象之下,還是有規律可循的。形象地說,在商經法考試中,80%的章節都會有試題,但是80%的分值都落在20%的知識點上。也就是說,商經法的考試重點比較突出。因此,考點分散與重點突出並存,是商經法的第一個特點。

C. 司法考試經濟法主要考什麼

2007年司法考試,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和商法,分別分布在卷一、三和四,共102分!
分值分布為:經濟法40分,維持四年來的穩定性,商法,50分突顯其一向的重要地位;知識產權法,12分,為正常體現;
考點分布為:
(一)經濟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1.行政壟斷,指定購買商品;2.混淆行為;
稅收征管法:1.強制執行的范圍限制;
土地管理法:1.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的解決;2.臨時用地問題;3.國有土地出讓范圍;
土地承包法:1.設立性質內容;
招投標法:1.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2.必須招投標項目范圍;
勞動法:1.延長工時的情形;2.企業裁員的程序;情形;補償;
環境保護法:1.地方環保標準的制定;2.環境侵權;
質量法:1.缺陷侵權責任;
消法:1.消費者的權利內容;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1.信息共享機制;2.商業銀行的設立;
個人所得稅:1.免稅項目和納稅項目;2.
企業所得稅法:1.免稅項目 ;
拍賣法:1.拍賣的限制規則;
證券法:1.證券的性質;
(二)知識產權法:
著作法:1.侵權;
專利法:1.侵權和合理使用的情形;2.新穎性的保持和喪失;
商標法:1.商標的構成要件;2.注冊程序規則;
(三)商法:
公司法:1.股份公司的設立規范;2.出資方式;3.股權轉讓;4.一人公司的投資主體規則;5.強制解散;6.代位訴訟;7.出資規則;8.分立程序;
合夥企業法:1.普通合夥人的資格;2.有限合夥的責任承擔;3.入伙
破產法:1.破產重整和解的申請主體類型;2.債務人財產范圍;3.管理人的權利范圍;4.管理人的執務規則;
票據法:1.無因性和獨立性;2.付款規則;
保險法:1.責任保險的特點;
對於07年的司法考試商經法命題,我認為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幾個特點:
1.反映了該部門法的基本價值考點,符合當前司法實踐的要求。
與上一年度命題的極「偏」相比,可以說07年司法考試商經題目是符合「重者恆重」這一考試要求的命題方向的;
2.反映當前社會熱點。
關注時勢,是社科之必須的,就是研究人事嘛!今年可以說這一點體現明顯。例如,環境問題在去年首次列入國家司法考試改革來的考試題目外,今年繼續考察,這和全球對環境問題關注可謂一致,本來就應該這樣,大家都不關心的,考它豈不多餘!豈不書獃子命題!再比如,那道城市小區物業的法律調整和招投標法的綜合命題。
3.難度適中。
只要扎實掌握了商經法的基本知識,作個八九不離十是不成問題的!
司法考試命題不是和考生鬥心眼兒!是為國家選拔人才,因此時刻保持對國家,對考生高度負責任的態度,去命題,去閱卷是司法部司法考試管理機構及其聘用人員的基本職責!
就我所主講的這個部門法觀之,今年命題有了較大的改觀!
我對商經法法學特規律性簡單總結:
1.總分可觀,沒有那個學科的總分可以達到100分以上,除了這個部門法;
2.分值分散,所考范圍涉及基本法30部左右,重要的條例細則20部左右;司法解釋10部左右;
3.宜早作準備,不然考前必然慌不擇路;
重要的,分值集中的大法,大家都知道重視,因此拉開分不能靠那些法,很多經過若干次考試考了全國第一或者全省第一的人士的經驗:學好了商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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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下面是我的原創:
經濟法就分值而言,一般是四十分,但是考察得非常散。
反壟斷、反傾銷是傳統考點,食品安全法、勞動合同法是新興考點,票據法、證券法是一般考點,其他的考點很散亂。基本上傳統考點和新興考點都考得稍微多點,而像票據啊證券啊一般兩分到四分就夠了,其他的也是如此。
經濟法就不要聽張海峽了,比較亂,我承認他商法是不錯。但是經濟法我個人覺得聽焉夢瑄的比較好(名字可能打錯了)。
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D.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樓上顛倒了商法和民法的關系,從廣義上理解,民法包括商法,民商都是私法,專調整的是平等民商屬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規范總稱。商法不是包含民法,而是包含於民法。商法是私法,其大部分是來源於羅馬法和習慣法,基於們日積月累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規則,信賴度高。經濟法則是社會法,是近現代各國經濟不斷發展的產物,其不過是服務於國家政策的工具,帶有很強的社會性。其實商法和經濟法在如今商經交叉不斷增加情形下,有重合的部分,如破產法,企業並購,商事仲裁等。

E. 民法經濟法商法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民法、商法、經濟法的相互關系,是近年來倍受法學界關注的一個問題。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見頻仍,而關於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共性和個性的爭論,更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作為規制市場交易和經濟運行的互補互動的重要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良性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三個法律部門以市場的完善和協調發展為共同的立足點,相互之間存在許多共性和差異,充分認識其相同點和不同之處,對於健全我國經濟法律制度,推動市場經濟的穩定和高效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對三者之間關系的考察存在多個視角,而選取本質屬性和價值取向為切入點,能夠充分揭示問題的實質。此外,經濟分析方法的運用,則是進一步深化該認識的有效途徑。
(一) 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范,同時,屬於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范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它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財產關系。而這些都符合龐德所指的個人利益的特徵。無疑,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則是由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完全可以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性——能以自己獨立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訂立契約的自由。
商法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在公元11世紀,商人為保護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爾特,採用通行的商事慣例解決商人之間的糾紛。在當時,商人是一個特權階層。他們擁有普遍人所沒有的一些商品交易的權利。正是在這種環境下,商事慣例被長期沿用,最終發展為商法。商法保護的仍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無非是以更復雜、更特殊的規則來實現其保護目的。因此,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一般認為商法系民法的特別法,兩者均以個人利益為保護重心,在諸多方面有重合、交叉之處。
在民法的編篡體繫上,大陸法系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分。在主張民商合一論的學者們看來,無論民法大量吸收商法的最新成果,還是商法大量吸收民法已有的原則和制度,都是民商合一的重要表現。前者是「民法商法化」的合一論(德國學者李賽爾是代表人物),後者是「商法民法化」的合一論(我國民國時期林森、胡漢民是代表任務)。①而法國歷史學家費爾南布羅代爾把並存於同一經濟形態下的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的和簡單商品經濟形象的比喻成經濟的「高級齒輪」和「低級齒輪」,兩者具有不同的特點和運行規律。②
關於民法與商法關系有以下幾種論述:
一、 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二、 反對民法是商法的特別法,但未提出新的見解,希望廣大民法學者研究;
三、 「民法和商事法規之間是基本法與補充基本法的單行法規之間的關系」③
現分述之。
第一, 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此觀點認為「民法有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之分。······在采民商合一國家的民事單行法,在采民商分立國家的商法,相對於作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屬普通法。我國采民商合一主義,現行民法通則相當於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均屬特別法。遇普通法與特別法均有規定的事項,應優先試用特別法的規定。」④總的說來,商法是民事特別法,它和民法都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民事關系的規范;對市場關系來說,民法提供了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行為和民事救濟的一般規定,而商法提供各種商事組織和商事交易的具體規則。前者以普遍性、穩定性和原則性著稱,後者以技術性、普遍性和靈活性而見長。此一觀點指出,「現行民法通則為民商合一之立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及技術合同法,雖屬商事合同法性質,但仍屬民法通則之特別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均屬民事特別法。」⑤「民商合一所反映的正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所謂民法的商法化。」⑥
第二, 反對把商法說成是民法的特別法。持此論者最有說服力的論據是認為「商法是民法特別法」的模式是一種過時的、陳舊的、落後的模式。在簡單商品經濟下產生完善的立法模式是不能適應當今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另外,此觀點還提出,國際性是商法的天然屬性,也是其調整的市場交易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顯著特點;商法納入國內法後,忽視商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特殊性,把商法與家庭人身財產關系攪混在一起,在科學技術不發達的情況下其不合理性不明顯,但在世解一體化、經濟全球化的新時代,其不合理性就暴露出來了。因此認為「不應該將一個具有國際性調整交易關系的法律部門,淪為調整家庭關系的附庸。」⑦
第三, 認為民法和商事法規間是基本法的單行法規之間的關系。王利明教授等有這方面的論述,具體可概括如下:
首先,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實際上並不存在商法部門。雖然由於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有關公司、保險、票據、破產等方面的立法相應得到了重視和加強,但這些法律規范大多都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關系,因而可以視為我國民法的組成部分。我國民法作為調整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基本法,是千千萬萬種商品關系的抽象化的法律現象,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商事法規不過是民法原則在具體領域中的表現,是民法規范在某些經濟活動中的具體化。
其次,「商法本身不可能組成部門法體系,而只能適用民法的一般原則,民法的總則、物權制度、債券制度實際上已對商品經濟活動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一般規定,對商事法規中的一些問題同樣適用。」⑧
(二) 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存有爭議的。但在大陸法國家和普通法國家,在有商法典的國家和無商法典的國家,在國外和我國爭論的焦點是不同的。從總的趨勢來說,在國外,經濟法和其他法的關系主要是同商法的關系。在我國商法與經濟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為,在西方國家中都有較完備的商事法律制度,社會是典型的商業社會,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國家,也由於民法商法化,從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經濟法作為一種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舊有法律部門的劃分疆界,從古典商法規范中引申出來的原理重新組合為一個新的整體。這樣,在西方社會經濟法與商法的矛盾就顯得比較突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認為:民法和商法是從橫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他們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而經濟法則既從橫向、也從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它們雖然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並非純然無涉,而是應相互配合,相互輔助,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單純以某一個部門法為主體,其必將有害於我國改革開放大業的順利進行。

F. 2018年法考各科目分別佔多少分試卷分值是多少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共兩卷。分為試卷一、試卷二,每張試卷100道試題,分值為150分,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共50題、每題2分,兩張試卷總分為300分。
具體考試科目如下:
試卷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史、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二: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主觀題考試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分值為180分。主觀題考試設置選做題的,應試人員可選擇其一作答。
具體考查科目為: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G. 公司法屬於商法還是經濟法

我是學法學的。
公司法被包含在商法體系搭察內。
但知態茄也有單獨給我們開了公司法課。
考研沒有單獨的公司法,屬於閉薯民商法系列。

H. 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區別和聯系

民法和商法來是從橫向調整社源會經濟關系,他們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而經濟法則既從橫向、也從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它們雖然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並非純然無涉,而是應相互配合,相互輔助,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

I. 請問司法考試商法部分所佔比例大嗎,其中公司法要怎麼復習,只看法條做題可以嗎

商法每年的分數在40分左右,經濟法也是40分左右。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司法的內容考的很少,今年可能會大考吧,往年的話公司法都在20以上。復習時法條和真題很重要,說真的學法學的公司法真的弄不大明白,學經濟的就理解快了,本人是學經濟管理的,個人見解,願你成功*^_^*

J. 民法、商法、經濟法之間的基本關系是什麼

民法和商法聯系密切,在民商合一的法律體系中,商法是大民法體系下的一部分回,民商分立的法律答體系中將商法單獨出來。簡單說商法就是摘取民法中有關現代經濟運行的法律,因其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精神和思維,將其獨立出來。

經濟法是從國家宏觀管理的角度界定的,內容主要是規范國民經濟運行的法律,經濟法和商法在某些地方有重合,比如《公司法》有人將其劃歸經濟法體系內,而《公司法》本身則是商法重要的內容和基礎。

不知這種白話解釋是否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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