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論述經濟法屬於公法的原因。
二者追求的利益目標不同:民法追求民事主體的個體利益、微觀利益,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宏觀的經濟利益,民法是通過具體分配過程來實現利益的平等而不是將不平等的評價納入自己的評價體系,因此民法注重個體利益、微觀利益的平等、公正,而經濟法更兼顧社會意義的合理;經濟法認為某些經濟行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損害後果,卻對整體社會經濟存在一種泛化損害時,該行為就是不公平的。這時就需要國家的力量介入去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經濟法總是以個體經濟活動與社會總體經濟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的實現,因此經濟法總是以對社會公平的維護為其公平價值的核心。所以經濟法不能被劃分為私法。
2. 試述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法律特徵。
首先,國際經濟法到底是一個法律部門還是法律學科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關於這方面的論文.我的態度是一個法律學科,這是因為如果將其視為法律部門,就會出現一個介於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之間的法律部門,那麼國際經濟法主體承擔的是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還是國際私法上的責任呢?很明顯,界限會被模糊.一旦有機會將責任認定為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那麼私人和國家之間的契約責任就上升為國際法責任.這對於發展中國家是一種潛在威脅,比如在國有化過程中,國家實際行使的是主權,但可能就要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
當然有的學者認為其為一個法律部門,也有一定的道理,你心裡有數就行.
由以上的顧慮,或者說利益保護的角度來說,我們應當謹慎地對待將自然視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首先,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固有屬性其並不符合.並且,如果有觀點認為國際條約賦予了自然人參與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能力,我們也要看到,國際條約之所以對於一個國家的自然人有效,實際上是國家參與締結.而國家參與締結實際上就是行使國家主權,置言之,就是國家許可了國際條約賦予自然人國際經濟上的行為能力.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利益傾向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問題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你只要了解其中的法理即可.也許將來,我們也會承認,自然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3. 「經濟法不過是商法公法化的典型表現,尤其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的競爭法,尤為典型:
這種觀點不太能站得住腳,因為我國本來就規定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版因此把它歸類到行權政法或者拆分分別歸入行政法和商法都是不妥的。經濟法跟商法就是在經濟領域上的公法和私發的區別,然而行政法卻不是經濟領域上的法律,因此這樣歸類未免過於牽強。
4. 經濟法屬於公法領域,有哪些理論依據
對於公法與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據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的不同為標准,來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調整人與人之間私權利、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法律),但從法律特徵與法律地位看,經濟法體系(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調整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特徵: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徵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5. 經濟法的性質到底是屬於公法還是公私兼並
經濟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概念。 既有宏觀方面。 也有日常生活方面
6. 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與區別
答: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聯系:將國際公法規范按是否調整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其中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2、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區別:
(1)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公法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調整對象不同。前者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軍事和外交等非經濟關系;後者則調整各類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
(3)法律淵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後者除了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外,還包括國際慣例以及各國國內涉外經濟立法。
7. 什麼是國際經濟法它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有什麼關系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概念和范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國際經濟法已經從國際公法中獨立。不但有關於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還有調整個人與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
8.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屬於公法、私法、經濟法、還是貿易法
什麼法都不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屬於公法。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是書名,不是法律法規的名稱。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分為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和法律救濟三部分,共三編二十一章,系統地論述了勞動法基礎理論、勞動法的產生和發展、勞動法主體、促進就業和職業培訓、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和非全目制用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職工民主管理、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社會保障法的產生和發展、社會保障法主體、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督、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隨著《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頒布和實施,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相繼出台,我國的勞動與社會保障立法不斷完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力求使學生掌握勞動與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問題,全面反映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現狀和最新發展,並緊密結合社會實踐,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闡述與分析。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為普通高等教育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教材,內容系統簡練,並附有勞動與社會保障相關重點法律文本,適合高等學校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專業學生學習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時使用,也可作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勞動與社會保障工作的人員的參考書。
9. 關於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下列表述 正確的有()。(2 分) 口A. 經濟法屬於公法,
ABCD都是對的
10. 簡述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聯系
主流觀點:國際公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是最典型的國際法國際私法有國內法和國際法二說,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客體或事實涉及外國),最典型的國際私法是沖突法,還包括國際經濟法中的調整平等主體民事關系的國際條約、慣例(這些條約和某些慣例同時又是國際公法)根據Jessup的觀點,國際經濟法已經從國際公法中獨立。不但有關於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還有調整個人與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因此:三者之間的關系既並列又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