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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實踐題

發布時間:2020-12-02 14:37:31

『壹』 經濟法試題

經濟法期末考試開卷復習題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市場主體的資格關系、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市場經濟秩 序關系、社會與市場利益平衡關系。 2.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由經濟法律所確認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社會關系,主要是一 定的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3. 法律關系由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與義務三者構成。 4. 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 以及其它主體。 5.法律關系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通常包括物 、行為 和精神產品。 6. 經濟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 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和情形。 7. 法律事實通常分為法律實踐和法律事實兩類。 事件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 行為是指根據當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自學活動。 8. 從權利的標的內容看,經濟法律權利主要包括兩種:財產權、部分人身權。 9. 從權利的實現或者作用上,經濟法律權利可分為五類:支配權、形成權、期待權、請 求權、抗辯權 10. 經濟法律責任是財產責任,但它既可以單獨行駛,也可與其它責任共同運用。 11. 法人依法成立,以獨立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貳』 關於經濟法的題目...挺多的...

1.合同成立。
本題涉及「交叉要約」的問題。所謂「交叉要約」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同時向對方發出內容相同的要約。理論和實踐中,對「交叉要約」能否使合同成立尚存在爭議。但從鼓勵交易的角度出發,多數意見還是認為「交叉要約」可以使合同成立,條件是要約內容明確具體,且到達雙方。
本題中,甲乙雙方同日向對方發出了內容相同的信函(信函內容構成要約),且該要約已到達雙方,屬於有效的交叉要約,合同應成立。

2.該意思表示構成要約。
要約成立的要素中有一項為意思表示明確具體。所謂「明確具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應當包括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內容,一般需包括價格、數量。
本題中甲給出的意思表示中已有數量(100車)、價格(每車150元)的內容,構成要約。當然,對於本題意思表示中的數量(100車),即「車」的計量單位可能會有爭議,例如:「車」是指大卡車一車還是指小推車的一車。但這種爭議可以通過雙方的協商解決或根據交易習慣、合同內容推知,其不應妨礙該意思表示構成要約。

3.合同成立。
分析與第1題相同,屬於交叉要約的問題。且甲為履行該合同已採取了進一步的舉措,即「拒絕了其他客戶」,所以該合同應當判定成立,以保護甲的信賴利益。

4.要約邀請是:(1)甲問問售貨員乙:「這件時裝多少錢可以賣?」;(2)乙反問:「你出多少錢?」。
要約是:(1)甲回答:「400元,你賣不賣?」;(2)乙應聲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賣!」。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內容並不要求具體明確,只要體現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即可。
要約是指一方向特定方發出的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內容要求具體明確,一般需要包括合同的價格、數量等要素,且需要表示出發出要約方願意接受要約的拘束的意思。

5.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
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於承諾到達發出要約方時成立。本題中,甲發出的傳真為要約,乙回復的傳真構成承諾,該承諾到達甲時,合同成立。

甲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據甲丙之間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習慣來確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本題中,丙雖未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且甲的要約中並未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但如果甲丙之間存在某種交易習慣(例如:之前一直都是甲發出傳真後,丙就自行發貨,無須丙再回復傳真),則根據該交易習慣,丙送出水泥的行為構成承諾,合同成立。否則合同不成立。

6.合同成立,甲構成違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雙方雖然尚未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甲乙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交付了9噸貨物),且乙予以接受,該合同成立。甲拒絕繼續交付的行為構成違約。

7.抵押合同於6月1日成立,於6月15日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根據物權法第187條,不動產抵押自辦理抵押權登記時生效。
從法理上,本題涉及物權行為的理論問題。我國物權法的公布,標志著我國已承認物權合同與物權行為相分離,並由此更正了過去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的缺陷。根據相關法理及合同法、物權法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簽訂時成立,自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

『叄』 經濟法簡單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
1答:該行為的性質為承諾。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無效部分:第一,定金為合同總額的50%,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0%的上限,超過部分無效。第二,甲乙約定了雙方遲延履行之時的違約金,又單獨約定了違約金條款。若遇到遲延履行之時,除了支付遲延履行產生的違約金外還要支付20萬的違約金,此約定可能導致違約金額過高,因此,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若超過了法定的違約金比例,超過部分無效。
3.答:甲應向乙主張違約責任,因為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根據合同的約定,乙違約,應適用違約金條款,支付20萬元違約金。

第二題
1答:乙對甲的抗辯權屬於先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又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三題
答:1. 可以向侵權人乙主張,其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違賠償責任,因為甲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302條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題
1答:不應得到支持,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除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服務期約定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外,勞動者在辭職時不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答:不可以,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押金,若收取的,應退回。因此單位於法無據。

3答:(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試用期超過4個月是可以的。
(2)試用期工資為不得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肆』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甲乙丙丁的主張均不成立。本法規定,(1)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甲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基本特點,因此盡管合夥人之間約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擔連帶責任;本法沒有對勞務出資做特別規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規定承擔連帶責任;(4)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丁的主張不成立,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解散時,三人分配企業財產不合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再依法進行分配。
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後,再清償銀行貸款。銀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個人請求全部償還,也可以向其中的一個或幾個合夥人請求部分償還。
4、銀行貸款清償後,甲乙丙丁內部之間平均分擔,清償數額超過應該承擔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伍』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陸』 學習經濟法的意義(論文題目)

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二、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綜上所述,學習經濟法有助於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於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

『柒』 經濟法概論試題答案

1、狹義上的法律是指由( B )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A 最高人民法院 B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C 最高人民檢察院 D 國務院、
2、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 C )。
A 人身與財產關系 B分配關系
C 經濟關系 D人身關系
3、職工代表大會是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中( D )。
A 企業的管理機構 B 企業的權力機構
C 企業的咨詢機構 D 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4、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提取的公司法定公益金占利潤的( C )。
A 2-5% B 3-5% C 5-10% D 8-10%
5、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C )行使撤銷權。
A 3個月 B 6個月 C 1年內 D 2年內
6、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 D )。
A 15% B 20% C 25% D 30%
7、合同生效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 B )。
A 返還定金 B 雙倍返還定金
C 返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D 返還定金並支付違約金
8、工業產權實際上關於( A )和由商業信譽的標記權的總稱。
A 技術成果專有權 B 著作財產權
C 著作人身權 D 出版者權
9、下列不屬於不當低價銷售行為特點的是( B )。
A該行為發生在商品銷售環節 B該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C 該行為採用低於商品成本價的方式進行銷售 D 該行為的目的在於排擠競爭對手,維持或者爭取自身的競爭優勢
10、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消費者是指( C )。
A所有商品的消費者 B生產資料的消費者
C生活資料的消費者 D生活資料的消費者和主要生產資料的消費者

『捌』 經濟法 論述題

如:論國家運用經濟干預社會經濟關系的正當性(05年經濟法研究生的論述題)

回答論述題,首先要審題,不要跑題和偏題。

在回答論述題時,一般是首先回答「是什麼」,例如什麼是正當性,什麼是國家干預,什麼是經濟或者經濟模式的類型(例如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

其次回答這些概念之間的關系,例如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再次進行適當的展開,即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原理是什麼(例如市場失靈)以及相關的概念(例如什麼是市場失靈)和處理這些關系的基本原則(例如國家與市場以何者為主)。

最後,回答這個題目反映出的理論與實踐的聯系。例如,在當前的社會經濟中,國家干預是多了還是少了,是有法律約束還是沒有法律約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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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授人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授人以魚只救一時之及,授人以漁則可解一生之需。」

建議你還是自己寫出來比較好,考試不可能永遠考相同的題目。

『玖』 經濟法試題—案例分析題

(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根據該項規定該縣教育局發文要求他們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須向其下屬的文教用品公司購買的行為屬於不正當行政干預,根據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該集團在書寫產品說明時未對市場生產銷售的多種方便麵製作成分和食用效果進行全面科學的考證和檢驗,僅憑主觀臆斷對商品質量做出了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刻意隱藏產品使用風險信息。同時該集團利用沒有更科學根據的信息「根據有關資料表明,長期食用傳統方便麵,人體會出現營養攝入不平衡的現象」打擊競爭對手品牌商品,構成了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傳播「龍豐強化營養系列方便麵長期食用使人體攝入的營養全面達到平衡」,進行了虛假宣傳,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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