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談談你對工傷的認識寫一篇論文。從經濟法方面分析
工傷首先必須涉及到法律問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先分析,然後如何涉及經濟法,綜合分析,提出問題,得出結論
『貳』 經濟法作業(勞動合同)
第一題
張某應及時向合同履行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同時要求公司補簽不低於原約定條件的無固定期限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可知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合理可行的。
(2)張某2014年2月1日進入該公司,於2015年2月1日已滿一年,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最後,張某應積極尋找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二題【出題老師是故意語意模糊的嘛==,「某一天」指的是除節假日休息日以外的某一天嘛,周六是2015年10月3日呢還是普通的周六呢,國慶節假加班是在法定節假123號呢還是調休節假4567號呢】【我假設某一天指的是某個工作日,周六是普通的休息日,國慶節假是法定節假日】
「某一天加班了三小時」:延長加班3小時,1.5倍工資,加班工資=(180/8)*3*1.5
「周六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8小時,2倍工資,加班工資=180*1*2
「國慶加班2天」:節假日加班2天,3倍工資,加班工資=180*2*3
加班工資=(180/8)*3*1.5+180*1*2+180*2*3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費。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補休,又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經濟補償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題
不合理。周某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不能以工傷對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