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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法律體系

發布時間:2020-12-02 10:09:20

A. 如何認識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盡管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地位已經無可逆轉,但仍然在理論上存在著不同專的認識甚至多種觀屬點,這都可能影響人們對經濟法作為一門重要的法律學科的認識。一般而論,判斷能否組成獨立的法的部門,取決於有無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這已被學者們多次論證,因此,本文擬在此基礎之上以食品安全立法為視角,揭示經濟法與民法在功能上的區別,進一步論證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存在理由。

B. 中國的法律體系

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並全面完成對現行法律和行政法版規、權地方性法規的集中清理工作。

涵蓋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一。

(2)經濟法法律體系擴展閱讀

歷史意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以及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興旺發達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C. 簡述經濟法體系的構成

經濟法體系,是指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體。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部門。
經濟立法體系即列入經濟立法規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它與經濟法體系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構成要素不同。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部門,而經濟立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組成經濟法部門的法律規范都是經濟法律規范,而作為經濟立法體系的構成要素的規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規范不一定是經濟法律規范。另外,組成經濟法部門的法律規范都是現行的,而作為經濟立法體系構成要素的規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規范是計劃制定的。

D. 簡答題:經濟法體系主要包括哪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

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

因此,社會分配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E. 經濟法在我國整理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我國的陪審制度就是人民陪審員雀孫制度。即由依據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並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的司法制度。」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

什麼人可以當人民陪審員?

沈德詠說:「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周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同時,為了真正發揮陪審制度的作用,《決定》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

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

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對人民陪審員產生方式的規定過於原則,導致陪審員的產生方式在各地多種多樣,很不規范。有的地方由人大代表選舉產生,有的則由法院自行聘任。

沈德詠說,《決定》對此做出明確規定: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那麼,已產生的人民陪審員由誰來管理呢?傳統的做法,是由法院負責管理和培訓。但鑒於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對其的管理、培訓不宜由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單獨森歲態自行負責。因此《決定》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共同負責陪審員的管理和培訓。

案件當事人可要求實行陪審

根據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審判一審案件,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可以不實行。這樣的規定,隨意性較大。

為了充分、有效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決定》第二條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的范圍作出明確規定。沈德詠說,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1.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實行陪審制。2.對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實行陪審制。3.對上述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不實行陪審。

為防止陪審員變相成為「編外法官」,導致陪審制失去應有的廣泛的群眾性,新的人民陪審制一改過去由法院輪流指定陪審員參與具體案件的形式,改為隨機抽取。

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長期以來,陪審員應當獲得的補助缺乏明確標准,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實行。

沈德詠說,《決定》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此源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同時,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F. 我國經濟法的體系有哪些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G. 經濟法屬於部門法的概念嗎

1、是的,屬於部門法。
2、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部門法是一個法學概念,在現實的法律制度中並不存在與之相對應的法規或法典;是構成法律體系的基本要素。部門法的內容具有相對獨立性,但彼此間又不是截然可分的。
3、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H. 經濟法的含義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更不是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財產贈予關系、財產繼承關系雖然是經濟關系,但是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經濟法律關系、人身關系等不是經濟關系,更不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
三、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四、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應採取如下的結構:
1、企業組織管理法;
2、市場管理法
3、宏觀調控法
4、社會保障法。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後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I. 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是一個什麼樣的學科

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回法律部門,是因為法答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因此,每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為了對這些特定的對象加以調整,就需要通過各種手段或者方式來進行。如果沒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沒有特定的調整手段,不一定改變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的地位。因此,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是調整手段或方法。

關鍵是看經濟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自己的調整對象,並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

J. 經濟法學屬於法學還是經濟學

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它與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同屬於法學體系的其他學科,也是有共性,有個性。

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各自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法學是研究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所謂社會科學,是研究社會現象的學科。法學屬於社會科學的范疇,是社會科學體系中的一門學科。它與政治經濟學、經濟學、軍事學、社會學、文學、史學等同屬於社會科學體系的其他學科,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是各自研究的社會現象不同。法學是以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

(10)經濟法法律體系擴展閱讀

經濟法學的地位,是指經濟法學在法學體系中所處的位置。所謂法學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法學分支學科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一般認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准將法學分別劃分為:國內法學和國際法學、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獨立學科和邊緣學科、傳統學科和新興學科等等。

在第一次劃分結束以後,根據實踐的需要,還可以繼續進行劃分。例如,可以將國內法學劃分為經濟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等;將國際法學劃分為國際公關法學、國際經濟法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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