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萬民法是不是國際法,為什麼在講國際經濟法的起源時都會講到萬民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經濟法不是傳統概念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分,後者即是專門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相互之間的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
羅馬法有著巨大的歷史影響
所以一般都要講到;但是如果說
萬民法是國際法
這個有點過了
㈡ 國際經濟法與民商法哪個更好
興趣最重要,個人還是偏愛國經,但是你英語不好就選民商吧,如果懶得背法條,選國經,國經專業課書少,背得少
㈢ 中國政法的民商法和國際經濟法專業好么
我報考的是人大國際法。一畢業的學長告訴我,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也算很回不錯的,相比較答還是民商法比較好,但是民商最好的就數人大了。國際經濟法也是熱門專業,但是最近在人大BBS里看到一帖子說政法大的法學就業也不是特別好,但是,還是有強人到國際律師事務所就業的。所以,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如果親決定考政法大的法學的話,可以先考慮考慮兩專業哪個更適合自己。如果本科選修雙學位比如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之類的最好選國際經濟,這樣以後就業前景好,而且,國際經濟法一般對英語水平要求比較高。親還是根據自身情況仔細考慮吧,畢竟這一時半會兒就決定考哪個方向的未必以後不後悔。
希望我能幫到親O(∩_∩)O~
㈣ 國際經濟法、民商法、知識產權法,哪個較好就業前景如何
你好,個人覺得每個領域堅持做下去,前景都是非常可觀的。我們知識產權行業這塊,知識產權律師挺搶手,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比較多。
㈤ 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哪些
(1)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團、跨國公司等,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3)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國際組織的決議、規定、原則、制定的標准合同已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遵守的原則和准則,成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之一。(4)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並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還具有其他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㈥ 國際經濟法、民商法的就業形勢如何哪個好
民商法比較好,它和我們聯系比較緊密,國際經濟法只是能比較賺錢,在中國現在內的情況下容,國際經濟法涉及的還比較少,若你是剛剛接觸的話,會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容入其中.經濟案件的確能很賺錢,但能打經濟案件的對律師的個人要求是很嚴格的,剛剛涉獵這個領域的人是很難接觸到的,所以民商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㈦ 請教關於國際經濟法方面的問題
(一),請分析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和國際慣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三類:
第一類是國際條約主要有: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97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等等。其中,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
我國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兩項保留:1,必須採用書面形式;2,在我國,該公約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營業地點分處於不同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第二類是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華沙---牛津規則》。對於前者,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大量使用。
第三類是有關國家的國內法: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二),這些法律問題和國際慣例的效力如何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怎樣?
解答: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最重要淵源。我國和美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如果合同中沒有排除該條約的適用,即使沒有約定也適用該公約。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內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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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完整的法理簡述》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有三: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貿易慣例;三是 有關的國內法。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有關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97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等等。其中,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項最為重要的國際條約。
我國是該公約的成員之一。我國對該公約的態度是:基本上贊同公約的內容,但在公約允許的范圍內,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提出了以下兩項保留: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該公約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不一定要以書面方式訂立或以書面來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這就是說,無論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認為是有效的。這一規定同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關於涉外經濟合同(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是有抵觸的。因此,我國在批准該公約時對此提出了保留。我國堅持認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採用書面形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2、關於《公約》使用范圍的保留。
《公約》在確定其使用范圍時,是以當事人的營業所處於不同國家為標準的,對當事人的國籍不予考慮。按照《公約》的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處於不同的國家,而且這些國家又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就適用於這些當事人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即《公約》適用於營業地處於不同的締約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對於這一點,我國是同意的。
但是,該公約又規定,只要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分處於不同的國家,即使他們的營業地的所屬國家不是《公約》的締約國,但如果按照國際私法的規則指向適用某個締約國的法律,則該公約亦將適用於這些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要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使它在某些情況下也可適用於營業地處於非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對於這一點,我國在核准該公約時亦提出了保留。根據這項保留,在我國,該公約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營業地點分處於不同的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二、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另一個重要淵源。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內規定採用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可以參照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該通則制定於1935年,1953年做了修訂,近年來為了適用國際貨物運輸方式的變化和電子技術的發展,又於1980年和1990做了兩次修改。現行的文本是1990年修訂本。該通則在國際上已獲得了廣泛的承認和採用,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大量使用。
2、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訂的《華沙---牛津規則》。該規則是針對CIF合同制定的,它對CIF合同中買賣雙方所應承擔的責任、風險與費用做了詳細的規定,在國際上有相當大的影響。
3、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和《托收統一規則》。這是兩項有關國際貿易支付方面的重要慣例,它們確定了在採用信用證和托收方式時,銀行與有關當事人之間的責任與義務,在國際上有很大的影響,我國在外貿業務中也普遍使用。此外,還有一些慣例,此處不一一列舉。
三,國內立法:
我國對於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各種關系,主要由《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調整。但是,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尤其是外國當事人,上述規定就很難適用了。
㈧ 經濟法和民商法有什麼區別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有什麼區別
調整的對象不同。民商法從名稱上可以看出調整的民事及商業行為,國際商法可專以看出調屬整的是國際間的商事行為。經濟法經濟法是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銀行法、證券法等。能一樣嗎
㈨ 民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生,哪個專業的學生就業面比較廣
近年來報民商的比較多,民商的案件比較多,很多律師事務所和企業都需要精通民商法的.可能就業面比較廣. 但是個人認為國經的前景比較好~~
㈩ 國際經濟法就業怎麼樣和民商法比那個更好
就業的話,當然是民商的就業面更大一點了。國際經濟法對英語要求高一點,專業方面是民商更難一點。看你將來想從事什麼職業,在國外還是國內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