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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與國際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2-01 14:13:30

① 國際經濟法案例 急!

1、稅務機關對A公司下屬B辦事處具有稅收管轄權

依據: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國基於作為課稅對象的所得或財產系來源於或存在於本國境內的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

2、B辦事處乃A公司的分支機構(可視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是仍然應該在中國納稅。

依據: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及協調基本原則——「常設機構」原則(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常設機構: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生產,經營的固定場所,是外國法人在收入來源國境內設立的,標准:①有一個營業場所②場所必須固選③外國法人通過這種場所從事的必須是營利性質的活動

可歸屬於常設的機構的利潤范圍的確定(2個原則)
①實際聯系原則(effective connected):有實際聯系
②引力原則(force of attraction):不考慮是否有實際聯系,只要屬於來源於本國境內的所得,均可合並入常設機構,作為常設機構的所得征稅

3、在本案爭議中,A公司實際性的所得稅分配情況如何——得看中國的稅務機關採取何種原則,同時要看中美之間有無有關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雙邊稅收協定,以及雙邊稅收協定中如何劃分稅收管轄權的。根據不同的情況而不同,參見:

國際重復征稅:→法律上的重復征稅(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指2個或2個以上國家各自依其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間內同時征稅
避免方法:
1、運用沖突規范
①將某個征稅對象的征稅權完全劃歸一方,從而排除另一方的征稅權
②確定雙方的稅收管轄權誰優先行使
2、免稅制:(Method of exemption)
居住國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或存在於境外的並已向來源國納稅的那部分跨國所得,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從其應稅所得中扣除,免於征稅
A、全額免稅制(Full exemption)
應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來源於國外並已向來源國交了稅的那部分所得,其餘額按余額運用的稅率征稅
B、累進免稅制(Exemption with progression)
應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來源於國外並已向來源國交了稅的那部分所得,扣除後,在確定稅率時,仍將這部分所得考慮計算在內
3、稅收抵免制:(Foreign tax credit)
居住國允許本國居民納稅人在本國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用已在來源國繳納的稅款抵免其應就世界范圍內所得向居住國繳納稅額的一部分

② 一道國際經濟法案例求解答

1,買方能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因為賣方交付的牛皮不符合合同規定,是違約的一種形版式,對此,買方權可以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要求賣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物進行修理、更換或提交替代物等。
2,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有:要求賣方實際履行、減少價金、宣告合同無效、損害賠償。理由:中美兩公司之間是國際貨物買賣,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屬於違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賣方違約情形給買方提供了以上救濟方法。

③ 求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論文題目,要資料好找,好答辯的,急需!!!十分感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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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今世界經濟已經進入全球化進程之中,經濟相互依賴成了一個基本特徵。跨國公司既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又是經濟全球化得以深入發展的推動力。跨國公司和公平發展問題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以追求利潤為最終目標的跨國公司確實引發了公平問題,主要表現在全球化的發展進一步強化了跨國公司的力量,跨國公司逐漸成為世界政治經濟格局中的一個越來越重要的權力節點。在全球經濟利益分配方面跨國公司扮演了重要角色,從而加劇了國家間發展的不平等以及社會各個階層間的不平等。
[關鍵詞]全球化;跨國公司;公平
全球化帶來了即時性和廣泛性的信息和通信平台,這讓大多數國家的公民都直接感受到了收入的不平等,這種狀況給人們心理帶來的沖擊是全新的。公平問題的政治和道德意義已經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再也沒有國家和個人把貧窮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情了。正統的依附論所提出的二元經濟結構已經不能解釋為什麼發展中國家如亞洲四小龍、墨西哥和巴西的經濟騰飛。經驗研究也證明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和貿易有利於提升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表面上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能從全球化的進程中受益的事實並不是問題的本質,真正的問題是利益如何才能更加公平地分配。不幸的是利益分配在全球范圍內是一種「無政府狀態」,這種無政府狀態讓國際的利益分配偏離了公平的軌道。真正的問題並不是窮人們是否同樣從全球化當中獲得一些好處,而是他們是否得到了公平的份額和機會。
圍繞跨國公司的爭論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情了,新馬克思主義者的依附論、依附發展論以及世界體系理論對公平發展有著相似的看法,它們把公平發展的問題主要歸結為外生性原因,即發達國家的剝削和掠奪、孤立和排斥政策,即不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而新自由主義則與之相對,認為問題出在發展中國家的政策選擇上,全球化才是解決全球貧困和發展的唯一正確選擇,如果說全球化加劇了不同國家在發展過程中的不平等,原因不是市場經濟的自由運行,而是這些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充分。發展中國家總體上的落後局面更多地與國內政治經濟環境、投資環境、法制環境等密切相關,其中許多發展中國家貪污腐敗盛行、投資環境惡劣,有些國家更是充斥著種族沖突和宗教紛爭。跨國公司在決定全球的經濟利益分配時處在支配地位,顯然這不是一種平等的權力關系,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跨國公司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排斥和孤立行為
跨國公司有選擇的投資政策不利於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但還有一種比經濟剝削還要糟糕的結局,那就是經濟的排斥。吉爾平也強調說,外國直接投資的罪惡可能不是其「任務」而是「疏漏」。正如邁克爾·曼所指出的那樣,非洲撒哈拉南部地區和大多數的中東國家歡迎更多的資本主義剝削!它們正陷入嚴重的麻煩之中,它們歡迎血汗工廠。為什麼大量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不能從跨國公司的全球經濟活動都受惠呢?原因不能一概而論,最近20年非洲多數國家在實行了宏觀經濟政策和貿易政策改革,逐步實行自由市場經濟之後,還是被排除在國際貿易體系之外。跨國公司實行排斥政策符合自身利益的需要,特別是考慮到它追求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利潤,但這種行為客觀上帶來了根深蒂固的公平問題。原因很簡單,如英國學者胡格威特指出,現在全球體系要實現穩定就要依靠「排斥」政治,把社會中那些弱勢群體排斥到全球化帶來的好處之外,原因是他們沒有給全球市場帶來任何好處,也就是說他們既不是生產者,也不是消費者。那些造成這種現象的直接原因可以從跨國公司全球金融活動的動機來解釋,實現利潤最大化始終是跨國公司全球投資的一個主要目的。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的統計,1960年外國直接投資流向發達國家占外國直接投資總量的67.3%,而發展中國家佔32.3%;到了1994年,外國直接投資流向發達國家占外國直接投資總量的73.8%,而發展中國家下降到了25.3%。從跨國公司全球投資活動來看,多數發展中國家是被排斥在全球化這個過程之外的,即使那些參與其中的發展中國家情況也不盡相同。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國家,如韓國、墨西哥、新加坡、巴西、印度和中國(包括香港和台灣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有著較好的市場准入條件,政治環境相對比較穩定,同時也有大量廉價的勞動力和市場潛力。其他多數發展中國家只能聽天由命,在這個體系中它們處於「弱勢」地位。
(二)跨國公司不斷擴大自身的政治經濟影響
跨國公司地位的上升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大體上是一致的,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是更為整合的全球市場。特別是冷戰結束之後,兩大陣營孤立的市場體系逐步結束了相互對立的局面,這給跨國公司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在這個過程中,跨國公司能夠利用自身的影響謀求經濟和政治上的優勢地位。僅從可以控制和利用的經濟資源來看,一些大的跨國公司確實要比許多國家更富有,這提升了跨國公司與國家討價還價的能力。據世界銀行的數據顯示,如果把公司的銷售額和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放在一起比較,那麼在世界上100個最大的經濟體中有51個是跨國公司。跨國公司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充分利用了自身的權力,作為一個整體,它比以前更加強大了。對世界金融、生產和貿易活動干涉能力的增強使它成為世界權力網上的一個重要節點,在決定這個體系中「誰得到什麼」方面已經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是跨國公司不斷上升的權力和地位,對財富和資源的佔有使得跨國公司能夠在決定誰能獲益方面和國家權威並駕齊驅。「這一轉移已經引起了某些與公民社會相關的權力從領土國家轉移到非領土的跨國公司手中。」雖然和國家相比,跨國公司並沒有警察、軍隊和監獄這樣的暴力機關,但它也有自己的權力實施方式。斯特蘭奇認為,新型投資、生產和服務的國際性以及製造業向服務業的轉化是三個重要的趨勢,而這加劇了權力從領土國家向世界市場的轉移,這樣權力也就間接地轉移到這些市場上的跨國公司。
跨國公司利用自身的財力和影響,與很多國際組織甚至是一些國家的政府職能機構形成互助或交易關系,並利用這種潛規則為自己服務,以便獲得某種許可、特權。而許多發展中國家並沒有在國際機構開設自己的代表處,或者沒有交納會費,甚至無力負擔僱用國際法律公司的成本。數目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作為一個整體追求的目標不同,這使得它們很難在國際機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今天通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政府和各種公共機構代表著跨國公司進行談判,它們已經能夠擊破發展中國家身上的這幾種保護層。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來說,圍繞這個國際貨幣體系的制度設計總體上是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是傾向於發達國家而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在這個有利於跨國公司支配的全球經濟體系中,許多國際規則正在被用來削弱國家和政府的權威。
(三)跨國公司對許多發展中國家獨立自主的經濟政策形成威脅
跨國公司已經成為現代國際關系中的一種重要權威,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國家獨立自主地制定經濟發展戰略的能力和選擇,進而直接影響了國家的政治決策。弗里德曼認為國家必須認識到這個現實,即自由市場的規則是套在每個不想被全球化的世界市場邊緣化的國家身上的「金色緊身衣」。他認為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選擇自由資本主義是唯一的但卻是痛苦的模式。「金色緊身衣」的核心內容是國家的主要部門實行私有化、較低的通貨膨脹、高效的官僚機構、自由的資本競爭的規章制度等等。里根和撒切爾夫人執政時期的美英國家也都採取了解除管制和私有化的政策,這有利於它們更好投入到全球競爭中去。跨國公司迫使國家在全球經濟效率和地方利益之間尋求平衡,西歐一些福利國家如瑞典和英國對此深有體會,高工資率和高成本的生產投入使得跨國公司承擔了較多的生產成本。為了保持國家和企業的發展潛力,這些國家不得不改變福利政策以適應全球競爭的需要。

④ 國際經濟法有哪些經典案例

一、國際經濟法的三個層次

私人之間跨國商事交易關系——跨國鋼材進出口合同——違約
政府與私人之間跨國經濟管制關系——美國政府保障措施——關稅
國家之間跨國經濟交往關系——GATT/WTO多邊世界貿易協定體系——保障措施條約

二、三個層次的法律問題
進出口當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違約?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濟?進口方如何抗辯?涉及哪些法律?
美國政府的保障措施決定是否符合其國內法?受到影響的國內國外當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訴?涉及哪些法律?
中國是否可以向美國提出質疑?是否能夠從國家間爭議角度解決?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個層次的法律解決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規則和國際合同公約,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有效成立,那麼,進口方的行為就屬於違約,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但是,進口方可以抗辯,主張美國政府行為構成情勢變更,這樣,就可能免責。

其次,美國政府採取進口保障措施是基於其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款,其中規定外國進口導致美國相關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其威脅則有權進行調查,如果進口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可以由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建議,由美國總統決定是否採取進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國政府的做法是有國內法依據的。至於外國受到影響的私人當事人,根據美國法律,卻沒有申訴權,所以,無法從美國國內法尋求救濟。

⑤ 跪求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

1.CISG的使用標準是營業地標准,股本合同爭議可以適用。
2.2月20日成立。因為CISG採到達主義,承諾到專達對方是合同屬成立。
3.不能,因為CIF的風險轉移制度規定只要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所有貨物的一切損失都由買方承擔,除非貨物的這種損害或缺陷是因為賣方的原因引起的。本題中是因為承運人的疏忽而導致貨物的滅失,與托運人無關。
4.均有賣方即中國A公司,可以,因為保險的受益人是買方。
5.承擔責任,因為不屬於免責的范圍之內。要對買方即美國B公司。
6.不可以,信用證支付方式是准村的單證交易,實際貨物的交易狀況不能影響信用證貨款的交付。

不知道這樣回答您滿意嗎?

⑥ 2月份美國採取了什麼國際經濟法內容的措施

一、國際經濟法的三個層次
私人之間跨國商事交易關系——跨國鋼材進出口合同——違約
政府與私人之間跨國經濟管制關系——美國政府保障措施——關稅
國家之間跨國經濟交往關系——GATT/WTO多邊世界貿易協定體系——保障措施條約
二、三個層次的法律問題
進出口當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違約?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濟?進口方如何抗辯?涉及哪些法律?
美國政府的保障措施決定是否符合其國內法?受到影響的國內國外當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訴?涉及哪些法律?
中國是否可以向美國提出質疑?是否能夠從國家間爭議角度解決?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個層次的法律解決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規則和國際合同公約,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有效成立,那麼,進口方的行為就屬於違約,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但是,進口方可以抗辯,主張美國政府行為構成情勢變更,這樣,就可能免責。
其次,美國政府採取進口保障措施是基於其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款,其中規定外國進口導致美國相關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其威脅則有權進行調查,如果進口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可以由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建議,由美國總統決定是否採取進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國政府的做法是有國內法依據的。至於外國受到影響的私人當事人,根據美國法律,卻沒有申訴權,所以,無法從美國國內法尋求救濟。

⑦ 周漢民的學術成就

主編《國際貿易法》、《關貿總協定總論》、《世界貿易組織總論》版、《中國外經貿法律新制權度》、《十年世博路》和《Ten years:Expo and Me》以及《世博會中、英、法用語辭典》等專著,主持翻譯並出版《紀念<國際展覽會公約>簽署75周年》,發表論文200餘篇。
在國際經濟法、中美貿易關系、關貿總協定等問題的法律研究方面卓有成效,多部專著獲獎。與汪堯田教授合著《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總論》連續8版,是國內第一本全面闡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專著。
擔任世博局副局長和世博會執委會副主任期間,分管國內和國際參展、企業和城市最佳實踐區參展、法律和外事等事務。全程參與世博會的申辦和舉辦工作,主持與20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參展談判,接待外事來訪團500多批,接待各國元首、政府首腦近百位,主持起草、審核各類法律文件、參展合同400多份。十年間,每年應邀發表演講近百場,為世博會的勝利舉辦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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