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跪求!!!
1)要約人是香港A商。受要約人是上海B公司。
2)3)自己看概念
4)A公司未成功撤銷自己的發盤。撤銷要件之一必須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以前到達被要約人。事實上當他向香港電報局交發電報之前,B公司已經向上海電報局交發了對上述發盤接受的電報。未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將撤銷的意思表示傳達給受要約人。因此,未能撤銷。
5)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成立的關鍵就是受要約人做出的承諾已經達到要約人。22日下午3時20分已經送達B公司,此時合同成立。
B. 在哪可以找到國際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二2011年06月25日 星期六 8:43
5.甲國和乙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簽訂了從B公司進口l00噸白糖的合同。合同選用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FOB術語,並約定付款方式為托收。此後,A公司與承運人C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運輸合同受《海牙規則》的約束),並向D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艇_AB9tr希望,,號輪按時抵達乙國裝貨,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在「希望』』號輪駛向甲國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風使部分白糖受損。B公司委託銀行向A公司收取款項,A公司卻以貨物已經發生損失為由拒絕付款。<?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請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麼?
(2)本案中的承運人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麼?
(3)本案白糖損失的風險在哪一方當事人?
答: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因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險,本案貨損是因為台風引起,台風屬於自然災害,本案台風引起的是貨物的部分損失,而不是全損,平安險不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貨主希望得到此種情況下的賠償,應當投保水漬險,因為水漬險對自然災害引起的部分損失是賠償的。(3分)
(2)承運人也不賠。因為本案貨損是由於天災引起的,依《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對於因此而引起的貨物損失是可以免責的。(3分)
(3)由於本案選用了FOB術語,貨物的風險是在裝貨港船舷轉移的,因此途中的風險是由買方承擔的,即風險由A公司承擔。(4分)
6.美國A公司與我國B公司簽訂了購買一批月餅的合同,交貨日期為當年0eNT-前--N期,以便賣給在美國的華人過中秋節之用。但是,由於我國當年中秋節月餅市場火爆,B公司貨源緊張,中秋節已過了一個星期還未交貨。而美國的實際情況是由於中秋節已過,月餅難以銷售。A公司於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無效。
問:(1)A公司宣告合同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
(2)A、B兩公司約定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哪一方有可能敗訴?如果敗訴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應怎樣做
答:
(1)A公司宣告合同無效的依據是B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B公司延遲交貨,就是違約行為。而且由於中秋月餅是在特定時間銷售的物品,B公司延遲交貨,A公司賣出月餅就很困難,由此會蒙受損失,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A公司根據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B公司根本違反合同,A公司應有權宣告合同無效,可向B公司主張損害賠償。(5分)
(2)由於B公司根本違反合同,B公司會敗訴。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決,A公司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5分)
7.2004年5月8日,一中國公司與一韓國公司簽訂合同訂購電子零部件5萬套,FCA(韓國某港口)價格條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貨,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若發生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後由於此類電子產品價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國公司與韓國公司將訂貨變更為4萬套,產品價格不變。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ll月25日,中國公司收到貨物,發現韓國公司所|交貨物仍然是5萬套。
問:(1)FCA的中文名稱是什麼?本案中,貨物風險何時由韓國公司轉移給中國公司?
(2)中國公司ll月25日才收到貨物,能否以韓國公司未按期交貨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
(3)中國公司能否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
(4)若其中有l.5萬套產品不合格,中國公司想向韓國公司退換不合格產品,則在實際退回韓國公司前,中國公司應該對該部分產品採取何種措施?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
(5)若雙方糾紛經仲裁後,韓國公司拒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中國公司如何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法律依據是什麼?
參考答案:
(1)FCA為貨交承運人。本案中貨物風險從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轉移。(2分)
(2)不能,因為韓國公司已在規定的交貨期內交付貨物。
(3)中國公司可以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2分)
(4)保全貨物,費用由韓國公司承擔。(2分)
(5)依照《紐約公約》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
C. 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1、雙方爭議可以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雙方都是公約的締約國,爭議內內容屬公約管轄容範圍。
2、該合同成立於2007年4月17日,4月5日屬於中方要約,4月11日屬美方反要約,4月15日是中方收到新要約的時間,中方承諾到達時間4月17日即為合同成立時間。
3、根據FOB術語規則,由買方負責自費辦理貨物的運輸和保險手續並交付費用。所以中國出口公司沒有義務辦理該批瓷器的運輸保險。
4、根據FOB交貨條件,以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作為買賣雙方劃分風險承擔的責任,越過船舷以前屬於賣方責任,越過船舷後屬於賣方責任。
D.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求解答 在線等~
1、合同應以中國法律為准據法。貿易公司向法院起訴,由於合同雙方沒有選擇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如果A國也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可以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2、貿易公司有權宣告合同無效,因為合同約定了保質期,根據《公約》第三十九的規定,(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買方並未因未及時檢驗喪失因質量問題而存在的無效宣告權。
根據《公約》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後,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並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所以,買方發出的通知是有效的。
3、根據《公約》第八十二條
(1)買方如果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他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
(2)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如果不可能歸還貨物或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並非由於買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或者(b)如果貨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毀滅或變壞,是由於按照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檢驗所致;或者(c)如果貨物或其中一部分,在買方發現或理應發現與合同不符以前,已為買
方在正常營業過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消費或改變。
可見,貿易公司並未喪失聲稱貨物不符的權利和宣告合同無效權利。
4、根據《公約》第五條的規定,本公約不適用於賣方對於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可見,貿易公司不能以食品公司提供的貨物不符追究其對食物中毒事故傷亡的人的人身傷害責任。
E.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1、你方5月3日的是要約邀請
2、意方5月5日的是要約
3、意方可以撤銷發價,因為意方發價後至撤銷前你方並沒有作出承諾
4、合同不成立
F.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樓上的意見,但如果發出的「要約」中包含了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那就又不一專樣了(因為這屬種要約實際上是要約邀請)。我國外貿公司在發出要約是常常是這樣要求的(合同法第33條)。這樣的話合同就沒有成立。個人意見,請LONGpk兄指點。
G. 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國深圳某公司與德國一公司簽訂了6萬箱 蘆筍罐頭出口合同,合同約定:1. 價格條件為FOB青島;目的地為漢堡;裝船時間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負責聯系船舶,德公司開立以深圳公司為收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合同簽訂後,深圳公司依約備好貨物,德國公司也開立了信用證。但由於船舶緊張,深圳公司聯系不到運輸船舶,於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並稱:根據《 Incoterms2000》,FOB條件下,作為買方的德公司應自己來訂立 貨物運輸合同並承擔其費用。德公司回復:雙方合同並未約定適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講,即使適用,由於合同已明確約定深圳公司負責船舶事宜,這一約定應優先於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須根據合同履行聯系船舶義務。雙方因而發生爭議,致合同未能履行。雙方均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問題: (1)本案是否適用《 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為什麼?
(2)Incoterms2000可否適用於本案?為什麼?
(3)雙方之間聯系運輸船舶的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答案:
1、適用。合同雙方沒有排除公約的適用,則公約自動適用於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
2、適用。Incoterms2000是國際慣例,雙方選擇了FOB,意味著雙方的合同適用通則。 3、按FOB,應由德國公司負責安排運輸,但合同雙方可以對其項下的內容進行不同的約定。從題中所述,雙方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深圳公司負責安排運輸,則這個約定是有效的,應該由深圳公司聯系運輸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