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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經濟法概論筆記

發布時間:2020-12-01 07:43:23

『壹』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自考重點章節是

可以在網路文庫看看有沒有,這里的經濟法概論歷年真題應該是可以的

『貳』 自考考試財政學,與經濟法概論那個簡單一點

1、不同自考課程之間的難度,一般是不作比較的。財政學,與經濟法概論,這兩個若非要比較下,我個人認為,這兩門課程難度相當(是差不多難度的),都需要適當的記憶,最好對重點內容又有一定理解。
2、自考,只要認真看書自學,堅持習題,考前復習,是可以正常通過自考課程考試的。只要「堅持+努力+自信」,「自考不是很難的」!

『叄』 關於自考經濟法概論的問題

看她那本,
一般自考書都是老版本。
很少會更新課本。。。
= = 我很多書都還在用零幾年的版本,

『肆』 自考本科經濟法概論考點!

報考時,一般來講,不要先報考公共課。因為公共課一年考兩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應把機會留給那些專業課(即非公共課),這樣一旦當您本次專業課不及格時,而下次考試該課程又沒有,這樣,您就可以報考公共課來補上,而不會出現什麼課程也不能報的尷尬局面。又同時加快了課程的學習及畢業進程 . 答案補充 自考無入學考試,有自學和助學兩種學習方式,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課程結業考試(約16門左右).畢業發國家承認的自學考試大學畢業證書(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辦蓋章).教學一般與主考院校關系不大.自考助學單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學機構.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學班的課.一般自己學直接到當地主管部門(自考辦)報名即可.若你想學習省心,且能過得輕松點(有人幫你報名,有人輔導,有人給你復習資料等),參加當地助學班即可.當然要交不少學費.學習方式可選擇全天上課,晚課等方式.自考學習需要時間和毅力.最短時間為二年以上. 自考難,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選高校各系部主辦或長期主辦自考助學的單位的質量能有所保證. 答案補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難度但不是特別的難自考的考試內容很廣,但並不深所以只要你把書上的內容看透了,過關不問題的我就是自考畢業的如果感覺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學能力差,可以看看你們那裡有沒有自考的輔導班,有的話,可以參加學習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過關主要是靠自己,輔導班只起輔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補充 以前修過的課程不需要修.... 答案補充 都一樣,找工作無非集中方式:1,通過學校找,畢業證影響就不是很大。2,通過招聘大會,人才市場找:就是純粹個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運氣了,國企對統招待遇好。民企對自考待遇高。 答案補充 說來說去,都是中國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認命了... 答案補充 應該是要的,不過你也可以去問問自考主辦方....

『伍』 自考法學的經濟法概論沒信心怎麼辦

自考是七分的努力加三分的運氣。我參加的自考里也有一門很難的概論科目。
也是第三次才考過的,61分。。。第一二次分別54和42分。
其實這本書我前後還沒翻過第二遍,因為書本又厚又難以理解和記憶,比馬思主義還無聊。
每次都是臨時抱佛腳,把卷子大概看一遍,發現哪個論述題反復出現的概率最多,
就重點記憶哪一章的。選擇題都直接上答案,然後直接記憶答案,記不住就剪下這道題,
貼在牆上閑時抬頭看一看。
所以考試的時候,選擇題幾乎都是靠感覺走的;論述題都是背重點段落的關鍵字,摳關鍵字眼。
然後啰嗦的圍繞其寫一堆廢話等等。。不要失去信心,就算覺得這次考不過也不要有任何負擔。
而是抱著再次摸摸題的想法。其實我第三次根本沒覺得自己會過,但結果查分數運氣就是這么來的。
社會性自考的批卷老師也是很體諒大家的,所以就算啰嗦或者答非所問,也千萬不要交空白卷。
這樣或許多給你2分你就能及格的。

如果科目真的很難,就算專業課一年只有一次,也盡量緊著別的簡單的科目先過,最後重點突擊這門科目,多次進宮,越挫越勇,不要沮喪,這樣反倒更容易加深印象。自考其實真的不難,考的是人的毅力。 話說,我馬克思毛澤東思想也已經是第三次進攻了···明明學分很低,但就是背不下來,太枯燥乏味了哈。所以,有時就要看運氣了!

『陸』 自考經濟法概論歷年試題的答案

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10分)
1.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與_______之分,二者同時並行,後者即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相互之間的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
2.當代國際關系中的主要矛盾是_______.
3.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條的規定,_______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即屬於公約的適用范圍。
4.保密條款只適用於以轉讓_______使用權為內容的國際許可合同。
5.一國的涉外投資法,通常包含兩個基本方面: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和_______.
6.各國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大體上可以分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和_______制證券交易所。
7.稅收管轄權有兩個類別:一是居民稅收管轄權,二是_______稅收管轄權。
8.共同海損損失可分為兩大類,即共同海損犧牲和_______.
9.國際經濟組織一般都有三級主要機構: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_______.
10.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的特點之一就是_______掌握著決定獨任仲裁員和仲裁庭庭長人選的權利。
二、單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正確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在題乾的括弧內。每小題1.5分,共15分)
1.關於歐洲聯盟的表述,不正確的有( )。
A.其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歐洲經濟共同體
B.參加歐盟的國家均屬大陸法系
C.歐盟成立的標志是《馬斯特里赫條約》的生效
D.歐元已經於1999年1月1日如期啟動
2.「德拉果主義」認為( )。
A.東道國政府對境內外國投資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
B.東道國政府對境內外資若予徵用或國有化是違法的,有「忍受干涉」的法律義務
C.外國投資者政府為保護在東道國投資的利益可以興兵索債,東道國須無條件配合
D.興兵索債是侵略和干涉他國內政之舉
3.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發出傳真稿:「急購B公司一級白砂糖200噸,每噸250美元CIF廣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裝船。」巴西B公司回電稱:「完全接受你方條件,1994年5月1日裝船。」依照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巴西B公司的回電屬於( )。
A.反要約 B.一項新要約 C.無效承諾 D.有效承諾
4.國際許可合同按照供方授予的使用權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產經營范圍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把合同分為( )。
A.獨占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
B.可轉讓許可合同、不可轉讓許可合同
C.交換許可合同、不交換許可合同
D.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
5.典型的融資性租賃通常由( )構成。
A.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 B.四方當事人,三個合同
C.四方當事人,兩個合同 D.三方當事人,三個合同
6.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建議用以協調法人雙重居民身份的沖突的標準是( )。
A.法人注冊成立地所在國
B.法人國籍所屬國
C.法人總機構所在地國
D.法人實際控制與管理中心所在國
7.船舶優先權,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滅( )。
A.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滿半年不行使
B.船舶已經被出售
C.船舶被轉讓
D.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滿一年不行使;其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斷
8.《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包括( )。
A.電力的買賣 B.補償貿易合同
C.來料加工 D.玩具的買賣
9.仲裁機構是( ),沒有法定的管轄權,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有關案件。
A.官方機構 B.半官方機構 C.民間機構 D.半民間機構
10.國際經濟組織必須具備一定的( ),才能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有效地進行國際經濟交往活動。
A.不動產 B.財產 C.住所 D.法律人格
三、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至五個正確的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分別填在題乾的括弧內,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每小題1.5分,共15分)
1.國際經濟法廣義說的主要代表人物有( )。
A.傑塞普 B.斯泰納 C.傑克遜
D.洛文費爾德 E.櫻井雅夫
2.許多國際法學者認為國際條約也適用「情勢變遷」原則,即如果由於( )而使國際條約中所規定的某項義務危及締約國一方的生存或重大發展,該締約國一方應當有權要求解除這項義務。
A.不可預見的情勢變遷
B.無法抗拒的誘惑
C.無法抵制的危難
D.不可預見的事態變化
E.另一方長期不履行條約義務
3.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付款銀行一般是( )。
A.議付行 B.開證行 C.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
D.通知行 E.開證申請人的開戶行
4.不能認作共同海損的損失項目包括( )。
A.為了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安全而拋棄船上貨物
B.船期損失與市價損失等間接損失
C.被拋棄的貨物在被拋前業已受損無任何經濟價值
D.凡是未按航運習慣而裝載於甲板上的貨物被拋入海
E.貨方謊報貨物或未申報的貨物所遭受的犧牲
5.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主要方式有( )。
A.經濟封鎖 B.報復 C.司法解決
D.調解 E.仲裁
6.國內司法方式解決的國際經濟爭端包括( )。
A.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的經濟爭端
B.國家和他國公司之間的經濟爭端
C.國家之間的經濟爭端
D.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爭端
E.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爭端
7.股息付出國解決國際重疊征稅的措施主要是( )
A.間接抵免制 B.直接抵免制 C.雙稅率制
D.折算制 E.減稅制
8.項目貸款是國際上對( )的貸款方式。
A.人力資源 B.自然資源 C.個人房屋建設
D.大型工程項目建設 E.城鎮建設
9.下列條款屬於禁止在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中規定的限制性商業條款是( )。
A.出口限制、搭賣條款
B.片面的回授條款
C.保密條款
D.對生產數量的限制
E.對使用競爭性技術的限制
10.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國內企業申請進行境外投資,須按其投資總金額的大小,分級報經( )審批。
A.國家計委 B.國務院 C.省政府
D.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 E.國家外匯管理局
四、名詞解釋(每小題3分,共15分)
1.加權表決制
2.稅收管轄權
3.國際證券的公募發行
4.提單
5.根本違反合同
五、簡答題(每小題7分,共35分)
1.如何理解有約必守原則應受一定限制?
2.股息收入國用來解決國際重疊征稅的方法有哪幾種?
3.試述《關貿總協定締約國關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決定》(TRIMs)的主要內容。
4.當前,在國際技術轉讓中,解決爭議的辦法通常有哪幾種?
5.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六、論述題(10分)
試述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
浙江省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國際經濟法概論試題參考答案
課程代碼:00246
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10分)
1.萬民法
2.南北矛盾
3.營業地
4.專有技術
5.向外國投資的立法
6.公司
7.收入來源地
8.共同海損費用
9.行政機構
10.仲裁院
二、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5分,共15分)
1.B 2.D 3.C 4.A 5.A 6.D 7.D 8.D 9.C 10.D
三、多項選擇題(每小題1.5分,共15分)
1.ABCDE 2.AC 3.BC 4.BCDE 5.CDE
6.AB 7.CD 8.BD 9.ABDE 10.ADE
四、名詞解釋(每小題3分,共15分)
1.在國際法上,根據特定國際組織成員國的責任、貢獻、利害關系等標准賦予成員國不同表決權的表決制度,稱為加權表決制。
2.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或國家管轄權在稅收領域內的表現,是指一國政府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徵收哪些稅和徵收多少稅的權力。
3.指證券發行人公開向大眾投資者推銷證券的發行方式。公募發行的證券可以在公開的證券交易所流通。
4.根據我國《海商法》第71條的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5.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
五、簡答題(每小題7分,共35分)
1.(1)有約必守原則的具體內容是對條約的信守和合同的信守;當事國一旦參加簽訂雙邊或多邊經濟條約,應根據條約的規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2)條約對當事國的約束力以條約本身合法有效為前提,在國際經濟條約中存在錯誤、詐欺、強迫或違反國際強行法的情況,當事國可以以此為由不遵守條約。
(3)如果由於不可預見的情勢變遷或事態變化而使國際條約中所規定的某項義務危及締約國一方的生存或重大發展,該締約國一方應有權要求解除這項義務,這種情況應排除「有約必守」,或對它進行一種限制。
2.(1)對來自國外的股息減免所得稅。
(2)准許母、子公司合並報稅。
(3)實行間接抵免。
3.(1)TRIMs只適用於貨物貿易,不適用於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
(2)TRIMs禁止締約國採取與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和11條第1款相違背的TRIMs.GATT第3條第4款是有關國民待遇的規定,GATT第11條第1款是有關取消數量限制的規定。
(3)關貿總協定的各項例外規定全部適用於TRIMs.
(4)締約國應加強其投資政策、法規及做法的透明度。
4.(1)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
(2)由雙方指定一名與許可合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5.(1)賣方不履行其約定或法定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或者在發生不交貨的情況之後,買方曾規定一段合理時期的額外時間讓賣方交貨,而賣方不在該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必須賣方未交付貨物;若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也有一些例外。
(3)若已交付貨物,買方要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已交貨物,否則,他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也有一些例外。
六、論述題(共10分)
(1)適用范圍。一切國際稅收協定只適用於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稅種的適用范圍方面,國際上遵循的共同原則是只將有可能在締約國間發生重復征稅的稅種列入協定的適用范圍。
(2)征稅權的劃分。征稅權的劃分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所得、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四個方面。
(3)關於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聯合國《範本》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範本》在這方面的規定相同,即採用避稅制與抵免制。
(4)關於無差別待遇。無差別待遇是指對另一國進入本國境內的國民在稅收上給予同本國國民相同的待遇,即反對稅收歧視。
(5)關於防止偷稅、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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