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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法律關系的構成

發布時間:2020-11-30 23:59:25

❶ 簡述經濟法體系的構成

經濟法體系,是指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體。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部門。
經濟立法體系即列入經濟立法規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它與經濟法體系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構成要素不同。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部門,而經濟立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組成經濟法部門的法律規范都是經濟法律規范,而作為經濟立法體系的構成要素的規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規范不一定是經濟法律規范。另外,組成經濟法部門的法律規范都是現行的,而作為經濟立法體系構成要素的規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規范是計劃制定的。

❷ 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經濟法規嗎

經濟法體系,是指由各種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組成經濟法體系的經濟法部門應當是多層次的,並且是門類齊全的。
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什麼樣的主體可以進入國民經濟領域成為經濟關系主體?是任何主體,抑或是符合特定條件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定內在規范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行為規則是秩序的具體內容,用來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事實上也就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活動秩序的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現行自復經濟體制是市場經濟體制,任何市場的存在和發展都離不開和諧、有序和穩定運行狀態的良好秩序。經濟法體系的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可以說,此種經濟關系的形成是國家在履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間接的手段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並與其他社會組織因發生各種經濟關系而共同成為社會關系的主體。因為宏觀經濟詞控關系涉及到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了財政關系、金融調控關系、國家計劃關系、產業關系、固定資產投資關系、對外經濟關系等 :類。那麼為了調整這一社會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即為宏觀調控法。我國憲法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論語·季氏中有「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已存在這樣的危機,—方面,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同時在另一方面,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目前,我國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發展目標,一切以人為本,這就要求要使社會分配問題礙到最佳的解決,減少因為貧富差距的社會利益分享不均而產生的社會矛盾與沖突。而經濟法在這重大的社會問題的解決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的社會分配法由預演算法、稅法、個人收入分配法、非稅性收入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所構成。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屬於社會分配法領域的法律同時也在其他經濟關系領域中存在,比如說稅法、預演算法。它們即是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也是對社會分配關系的調整。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經濟領域已經成為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塊重要基石,可以產生經濟利益的對象必然會成為眾矢之的,社會分配法所調整的對象已不能僅僅局限於上述的幾種經濟關系。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雖然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已經對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經濟關系的主體是否依照規定去行為,其行為的結果是否有利於經濟的穩定、社會的發展,也即經濟運行否安全。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據已設定好的行為標准、規則或准則,時刻「觀察」著經濟活動情況,對活動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衡量,從而對不合規的行為進行監察或對結果進行處理。維護經濟秩序,防範經濟危機,達到維護經濟運目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❸ 經濟法及其構成的結果講的是什麼

經濟法是指調整因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管理和宏觀調控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在我國還是個新的領域,經濟法由大量的單行經濟法組成。我國現行的經濟法主要有:統計法、會計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企業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法等。

公司法公司法是規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的法。狹義的公司法僅指《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廣義的公司法還包括設立及調整特殊公司的專門法規。

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它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種法律手段,將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結合起來,規定及調整公司組織關系。

企業法

企業法是指規定企業的法律地位及調整其內外組織關系的做法,它是一種組織法。以企業這種社會組織為規范的對象,規范及調整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企業的法律地位和能力,企業的資本投資者相互之間及其與企業的關系,企業內部組織機構,企業與其他組織間的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等。

金融法金融法是以金融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簡而言之,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定義應當是:金融法是由國家制定的用以確認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並調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和金融業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財政法

我國的財政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體現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用以確認和調整財政分配和財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對外貿易與國際商貿法律制度對外貿易與國際貿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貨物運輸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四部分內容。

①國際貨物買賣是指營業所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關系的其他關系。調整國際貨物買賣關系的法律指總體上調整各種國際貨物買賣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②國際貿易公約是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常引用的,用以確定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則。它是調整貿易關系的法律淵源之一。

③國際貨物運輸,是指採用一種或多種運輸工具,把貨物從一個國家的某一地點,運至另一個國家的某一地點的運輸,而國際貨物運輸法律則是調整在此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④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指一方當事人以預先支付一定費用為條件,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在國際間運輸的貨物可能發生的某種損失承擔約定的賠償責任,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法律為調整雙方當事人在達成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以及發生賠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❹ 試述經濟法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什麼是法律事實

答: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了經濟法律關系,並且依據經濟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二、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❺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經濟法律關系也不例外。該三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佔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

2、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有體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3、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所以,經濟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變更其中任何一個,也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5)經濟法法律關系的構成擴展閱讀:

經濟法律關系作為許多法律關系的一種,除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點之外,還有其本身的特徵。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相統一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之間盡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系,相互統一的,是統一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則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否則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系除法律規定允許採用口頭形式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一般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的處理依據。

❻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有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一個經濟法律關系必須首先有參加者(主體);參加者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確定彼此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此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參加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所要獲得的財物,所要實現的行為,即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是構成經濟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把握以下幾點:
(1)、 經濟法主體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2)、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擔當者。
(3)、 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採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
1、權利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法定范圍內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據自己的意志實施一定的經濟行為。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權依法要求負有義務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制力保護。
可分為原生權利和取得權利。原生權利,是指經濟權利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賴特定義務主體的行為即可行使和實現的權利。又稱為"經濟職權"。取得權利是指要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才能獲得的權利。權利的本質在於滿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實質和核心內容。
2、義務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
(2)、義務主體實施的義務行為是在法定的范圍內進行的。
(3)、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約定義務。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可概括為三大類:
(1)物,亦稱有體物。注意:不能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為人們控制和支配,但無一定經濟價值的物,都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2)經濟行為。包括經濟組織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
(3)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發明、設計等等。

❼ 舉例說明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調節或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在經濟法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國家思想性 經濟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之一,它是由經濟法律規范調整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註:本文關於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觀點均來自王保樹主編<經濟學原理>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這種關系是一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正是通過經濟法律關系實現其對社會關系調整的職能的,它是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具體法律形式。
作為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系,屬於上層建築范疇,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相對於也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來說,經濟法律關系的思想性更強。我們知道,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其能力而主動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手段,其處處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如反壟斷法,它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關系密切,其要旨是從宏觀上防止市場競爭不足,以保持經濟具有相當的活力,提升本國企業和整個經濟的競爭力。所以,它具有鮮明的政策性、靈活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徵。其他經濟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財政金融法、外貿法等,它們均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所以,經濟法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思想性,這種思想性是民事法律關系所達不到的。民事法律關系雖然也是思想的社會關系,它最直接地表現了生產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契約就是生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象地說,民事法律關系是把經濟關系的要求直接翻譯成法律上的語言。也許正是如此,中國有學者曾提出民法屬於經濟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物質的社會關系。這種觀點雖然有些過激,但它在一定意義上揭示了民事法律關系思想性的弱度。
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不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的互補性,更反映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參與、促進、監管,以及對在錯綜復雜的社會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糾正。
但是,應同時注意到,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應物質的社會關系為基礎的。這就意味著,無論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尤其是政府其主觀性多大,都必須尊重和遵循相應的經濟客觀規律要求。如由反壟斷法產生的反壟斷法律關系,反壟斷執法部門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壟斷法的規定,更不能意氣用事,而應服從相應的經濟形勢要求。

❽ 1、試述經濟法的概念及其調整對象 2、試述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回律規范的總稱答。
經濟法調整對象:
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
2市場監管關系
3宏觀調控關系
4社會保障關系
5涉外經濟關系
2、經濟法律關系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即主體主體主體主體、內容和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參與參與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當事人當事人當事人。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性要素,它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❾ 經濟法問題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佔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
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內容: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
——————————————
甲,乙之間的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具體情況:
主體:甲企業和乙企業;
客體:給付行為;
內容:甲企業應當在4月1日前交貨,乙企業在收到貨物後10日內付款。
望採納,不對的地方望指正。

❿ 復習思考題 試述經濟法的產生 簡述經濟法體系 試述經濟法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什麼是法律事實,法律行

一、中國經濟法的產生主要是解決政府權力過大的問題,從真正意義上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也可以說主要解決的是政府失靈,被認為是中國經濟法產生的象徵。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最佳法律形式。經濟法就是國家干預之法。經濟法已經具有基本體系和框架,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指的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根據法律體系的概念,相應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三、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什麼樣的主體可以進入國民經濟領域成為經濟關系主體?是任何主體,抑或是符合特定條件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定內在規范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行為規則是秩序的具體內容,用來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事實上也就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活動秩序的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現行自復經濟體制是市場經濟體制,任何市場的存在和發展都離不開和諧、有序和穩定運行狀態的良好秩序。經濟法體系的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可以說,此種經濟關系的形成是國家在履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間接的手段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並與其他社會組織因發生各種經濟關系而共同成為社會關系的主體。因為宏觀經濟詞控關系涉及到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了財政關系、金融調控關系、國家計劃關系、產業關系、固定資產投資關系、對外經濟關系等 :類。那麼為了調整這一社會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即為宏觀調控法。我國憲法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論語·季氏中有「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已存在這樣的危機,—方面,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同時在另一方面,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目前,我國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發展目標,一切以人為本,這就要求要使社會分配問題礙到最佳的解決,減少因為貧富差距的社會利益分享不均而產生的社會矛盾與沖突。而經濟法在這重大的社會問題的解決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的社會分配法由預演算法、稅法、個人收入分配法、非稅性收入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所構成。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屬於社會分配法領域的法律同時也在其他經濟關系領域中存在,比如說稅法、預演算法。它們即是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也是對社會分配關系的調整。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經濟領域已經成為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塊重要基石,可以產生經濟利益的對象必然會成為眾矢之的,社會分配法所調整的對象已不能僅僅局限於上述的幾種經濟關系。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雖然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已經對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經濟關系的主體是否依照規定去行為,其行為的結果是否有利於經濟的穩定、社會的發展,也即經濟運行否安全。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據已設定好的行為標准、規則或准則,時刻「觀察」著經濟活動情況,對活動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衡量,從而對不合規的行為進行監察或對結果進行處理。維護經濟秩序,防範經濟危機,達到維護經濟運目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由經濟法體系的特性所決定,經濟法體系的構成決不會到此截止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摸式。它必然會隨著杜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問題的更深一步的認識而有所改變,以至逐步得以完善。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四、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范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范使法律關系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
五、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以發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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