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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同樣屬於法律行為其行為屬性包括

發布時間:2020-11-30 23:58:56

Ⅰ 單選 下列各項中屬於法律事實中事件范圍的是() a.經濟管理行為 b.簽訂合同 c.戰爭 d.擅自

1、下列各項中屬於法律事實中事件范圍的是

正確答案:.戰爭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其分類包括事件和行為兩大類。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戰爭屬於事件中的社會現象。

(1)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同樣屬於法律行為其行為屬性包括擴展閱讀: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是指能夠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范圍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決定。

從中國經濟法所調整的那部分經濟關系的參加者看,經濟法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戶、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

其中公民個人和國家為經濟法特殊主體,它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充當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並不排斥法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但法人不僅可參加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並且也可以參加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如參加稅收關系,成為納稅主體。

Ⅱ 經濟法律關系有哪些要素其重點在什麼地方

法律關系的三要素:主體(參加人)、內容(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客體(對象)。
法律責容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法律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是社會關系被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之後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關系被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之後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
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即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或能力。一般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取得:法定取得、授權取得。
經濟法主體可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三大類。
經濟管理主體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國家機關的授權,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經濟管理許可權的經濟活動主體,主要包括作為經濟管理者角色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公民。
企業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及非法人企業。

Ⅲ 相關法律制度

實體法律制度:主要規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國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則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我國1986年公布《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具有普遍意義和約束功能的基本行為規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二)民事主體制度

1.民事主體: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民法通則》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公民。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以自己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分為四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

(三)民事行為制度

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於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可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權利制度

1.民事權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具體權益。

民事權利包含的權益:財產權益、非財產權益。

2.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1)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並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所有權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土地使用權是不完全物權。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是對標的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即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是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支配。

(2)債權:債權人的請求相對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性質上屬於請求權。

債權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

(3)知識產權:指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業標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

(4)繼承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5)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基於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某種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配偶權、親權等。

(五)民事責任制度

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我國《民法通則》以民事責任發生原因為標准,將民事責任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

1.違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違約造成了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存在過錯。

2.侵權民事責任分為: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行為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其他條件相同。

3.民事責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等。

(六)民事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訴訟時效和特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兩年;短期訴訟時效-一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分為: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委託合同等15種。

合同的內容條款: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各方通過平等協商。依法就合同內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

《合同法》關於訂立合同的規定: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明確,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承諾必須具備的條件: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諾內容不能對要約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承諾應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八)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在創造、使用、轉讓和保護智力成果或工商業標志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關於知識產權的立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專門法律和其他法律有關規定、法規、規章;此外《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有關國際條約。

1.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法:是有關著作權以及相關權益的取得、形式和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著作權的內容: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設置權、改標權、翻譯權、匯編權、其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形式創作的作品;具體是:文學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製作品、電影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專利權: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他所屬單位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權利。

專利法:是調整因專利權的確認和使用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專利權人的權利:專有實施權、轉讓權、許可權-放棄權-標記權。

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發明、使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權: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商標法:是調整商標在注冊、使用、管理和保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商標權人的權利:專用使用權、轉讓權、繼承權、使用許可權、續展權、請求保護權。

商標權人的義務:依法繳納各種商標費用、保證注冊商標商品的質量、依法使用注冊商標。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國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等法律制度

二、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則

1.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

——規范和約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2.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法治原則;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指行政權力的存在和運用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行政和理性原則:指行政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合理、適當和公正。

(二)國家行政機關與公務員

1.國家行政機關:指依照法律規定,各具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設立的,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機關。

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公務員:是依法代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務: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

非領導職務層次:

公務員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針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行政法規: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有關程序制定發布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行政規章:指特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和法規,以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分為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按照部門規章制定程序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政府規章: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據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制定發布的規則的總稱。

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反復使用的行政決定、命令。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具體事項或特定個人,具體適用行政法律規范作出處理決定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獎勵、行政懲戒、行政裁決、行政合同等。

行政許可:即行政審批,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行政強制: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作為,予以強行處置的行為。

行政徵收: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行政獎勵: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為嚴格遵守行政法規范,並作出一定成績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的行為。

行政懲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對違法行政法規范的行政相對人,依職權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

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運用其職權依法處理特定民事糾紛的行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約,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而與行政相對人達成的協議。

(四)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於違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行政違法或不當是行政責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條件和直接根據。

行政違法或不當的情形:

行政責任追究必須遵循的原則:責任法定原則、責任與違法程度相一致原則、補救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等。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賠償等。

(五)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1996年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及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行政復議:指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三、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原則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監管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律關系:指經濟法所確認的,在國家為促進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協調經濟運行而對市場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調控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原則:是經濟法在其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經濟法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效率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權利:

①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②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③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

④公平交易的權利;

⑤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⑥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⑦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⑧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⑨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國家權力依法向納稅人徵收貨幣或實物,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稅收法律關系:是由稅收法律規范調整的,征稅主體與納稅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稅法的構成要素: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征稅客體即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

稅法包括:稅收征納實體法、稅收征納程序法。

稅收征納實體法:

①商品稅法: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②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③財產稅法,如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

稅收征納程序法:稅務管理制度、稅款徵收制度、稅務檢查制度、稅務代理制度等。

四、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則

1.刑法定義:

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自己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簡言之:刑法就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狹義刑法:只規定犯罪和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刑法典。

廣義刑法:指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規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規范。

2.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罪刑相當、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二)犯罪1.犯罪定義: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並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犯罪構成:指按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包括四個構成方面:

——犯罪主體: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有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系

——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字客觀上需要具備的諸種要件的總稱,(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種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4.故意犯罪形態: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由於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犯罪集團

(三)刑罰制度

1.刑罰:由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罰體系:主刑、附加刑。

主刑:指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作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獨立適用。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外)

3.刑罰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確定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並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具體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並罰、緩刑等。

(四)犯罪種類

我國《刑法》規定的10類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

4.侵犯公民人生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Ⅳ 什麼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方為或不為專一定行為的資格屬。

經濟義務是指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責任。其含義包括:其一,經濟義務主體必須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協議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經濟權利主體的利益和要求。其二,經濟義務主體應自覺履行經濟法律、法規、合同、協議所確定的各項要求,否則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

(4)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同樣屬於法律行為其行為屬性包括擴展閱讀:

經濟義務特徵:

(1)是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種約束;

(2)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分類:

1、經濟義務(一般經濟義務)

指一般組織或公民依照經濟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2、經濟職責(特殊經濟義務)

指經濟管理機關基於其地位與職能,依照經濟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履行的職責。

Ⅳ 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法律問題是什麼

國際公司是一定范圍內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國際司法,國際組織相關規定的證明。內承認起有限的國際容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為了更好的調整其行為,促進全球財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利於建立更加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
在國際經濟法發揮調整作用的過程中,享受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的主體,就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對於跨國公司,強調的是其經濟活動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以及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行為,這也證明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Ⅵ 多選:經濟法主體體系中的組織主體所應當具備的一般條件包括______。 A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經濟法主體體系中的組織主體所應當具備的一般條件包括組織上的統一性、財產版上的權自主性、法律上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Ⅶ 什麼是經濟法律行為效力

經濟法律事實可分為:(1)事件。是指客觀上發生和存在的,與經濟法主體主觀意志和自專覺行為無屬關的,「但能夠引發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如不可抗力、偶發事故。(2)行為。是由一定的組織或個人在其主觀意志支配下自覺實施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活動。行為包括:國家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的經濟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仲裁組織的仲裁行為等。行為中最大量的是企業、公司等社會組織的經濟行為。經濟法律行為應指經濟合法行為。」

那就是他的有效條件

Ⅷ 成為經濟法關系主體的公民有什麼條件嗎比如年齡

隨著部門法劃分界限的逐漸明確以及法學學科的不斷發展,「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法學意義已經被特定化為與民商法相並列的經濟法法律部門以及與其相對應的經濟法學科,而不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或者與經濟相關的法,這樣的表面含義。未見發文中專門就經濟法關系主體進行劃分,但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外乎: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法律關系的公民(自然人)即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國境內或者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在法律關系中的公民(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的行使時間從出生起到死亡止。但因為公民(自然人)在一生中,智力能力是生長發育成熟的過程,其行為能力即受智力能力限制,故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先行的法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是:1、不滿10周歲(以身份證登記出生日起算)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2、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據此,經濟法關系主體的公民應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和限制民事行為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院指定代理人等代為行使權力。

Ⅸ 如何快速學經濟法

楊紫煊主編的經濟法也是自考的教材,我考這門課時就把近10年真題做了一遍,自考365網有歷年真題但沒有答案,我就從教材中找出答案,先記憶簡答,論述,案例題,只記要點即可,這些題佔一半的分數,選擇題有的找不出答案,能記多少算多少,就是用做題溶解考點,知識點,那麼厚一本教材,你要是光看它,別說一個月,一年也學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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