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系統包括哪些法律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
(一)小民法
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合同、無因管理專、不當屬得利、侵權行為)、親屬(婚姻、繼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體系
總則:民法通則
物權:物權法
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親屬:婚姻法、繼承法
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B. 中國有幾部法典,工商法 勞動法 刑法····都是分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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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概有如下的若幹部門法: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9.外交部發布《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6.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17.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
18.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的批復通知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
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二,民商法
1.民法通則
2.物權
3.知識產權
4.債權
5.婚姻家庭繼承
6.市場經濟主體
7.證券、期貨、債券
8.海商
9.保險
10.票據
11.租賃
三,行政法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務員制度
6.紀檢
7.監察
8.檔案
9.民族事務
10.宗教
11.僑務
12.港澳事務
13.台灣事務
14.教育
15.科技
16.文化
17.新聞出版
18.廣播電影電視
19.體育
20.醫葯衛生
21.人口與計劃生育
22.城鄉建設
23.環境保護
24.海關
25.旅遊
26.氣象
27.地震與地質災害
28.測繪
四,刑法
1.刑法綜合規定與解釋
2.犯罪和刑事責任
3.刑罰
4.量刑
5.自首
6.數罪並罰
7.緩刑
8.減刑
9.假釋
10.危害國家安全罪
11.危害公共安全罪
12.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4.侵犯財產罪
1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6.危害國防利益罪
17.貪污賄賂罪
18.瀆職罪
19.軍人違反職責罪
五,經濟法
1.經濟體制改革與對外開放
2.計劃、投資
3.財政
4.稅收
5.金融
6.基本建設
7.標准化、計量
8.質量管理
9.統計
10.資源與資源利用
11.能源與能源工業
12.交通運輸
13.郵政電訊
14.農牧業
15.工業
16.商貿物資倉儲
17.工商管理
18.物價管理
19.市場中介機構
20.對外經濟合作與三資企業
21.對外貿易
六,社會保障法
1.勞動
2.社會保障
七,訴訟程序法
1.民事訴訟
2.刑事訴訟
3.行政訴訟
4.知識產權訴訟
5.海事訴訟
6.告訴申訴
7.仲裁
八,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1.環境保護
2.大氣污染防治
3.水污染防治
4.海洋環境保護
5.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6.放射性污染防治
7.環境雜訊污染防治
8.清潔生產促進
9.防沙治沙
10.環境影響評價
11.循環經濟促進
12.野生動植物保護
13.自然保護區
14.土地資源利用
這8個法律部門是彼此獨立的,至於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很難說清的,因為有些部門法里又有一般法和特別法,比如民商法中的民法通則就是一般法,知識產權法就是特殊法,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法優先於一般法首先使用。書店裡有些法條買不到,主要是一些法律性質的規定但卻不是法律,換句話說就是「有法律之實,而無法律之名」,例如憲法相關法中的15~20,就很難買到;另外,法律是可以買到的,然而「法規」是買不到的,因為法規有上千上萬條,而且效力低於法律;以上大多是法律。
社會法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3.殘疾人保障法
4.未成年人保護法
5.婦女權益保障法
6.礦山安全法
7.紅十字會法
8.勞動法
9.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1.公益事業捐贈法
12.職業病防治法
13.安全生產法
14.勞動合同法
15.就業促進法
16.勞動爭議調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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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婚姻法,繼承法是不是經濟法的淵源
這個是與婚姻家庭有關系的法律
不是經濟法的淵源
合同法,
D.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A財物贈與關系B財產繼承關系C合同關系D宏觀調控關系
(一)、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二)、調整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三)為克服市場經濟的盲目性、限制其負作用,進行宏觀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四)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關
選D
E. 注會 CPA 經濟法
你的理解有問題了。
當然退夥發生的形式之一包括:合夥企業中某合夥人死亡。
理所當然的,這個合夥人不在了,不能承擔責任了。
但是繼承人可以繼續成為合夥人除非繼承人達不到條件或者繼承人不願意合夥。比如說繼承人未成年不能承擔責任,那麼無限合夥可以變成有限合夥,或者辦理退夥。
換句話說,某合夥人死亡,還沒交代下來,沒辦理這個退夥程序,所以有繼承人了。
要不然他死了,什麼東西都沒交代,那繼承人不兩手空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