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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合夥制企業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0-11-30 18:59:21

『壹』 經濟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13年6月,甲公司將一台價值900萬元的機床委託乙倉庫保管,雙方簽訂的保管合同約定:保管期限從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費用2萬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機床時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購進一批原材料,但因資金緊張,暫時無法付款。經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機床做抵押,購入丙公司原料。雙方約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償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權將機床變賣,以其價款抵償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轉讓機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轉讓機床的情況,同時也已向丁公司說明該機床已抵押的事實),雙方約定:甲公司將該機床作價860萬元賣給丁公司,甲公司於10月31日前交貨,丁公司在收貨後10日內付清貨款。
10月下旬,甲公司發現丁公司經營狀況惡化(有證據證明),於是通知丁公司終止交貨並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沒有給予任何答復。11月上旬,甲公司發現丁公司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於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機床保管費,乙倉庫可以行使什麼權利?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轉讓已抵押的機床,甲、丁訂立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與丁公司訂立的轉讓機床合同?為什麼? (4)甲公司能否解除與丁公司訂立的轉讓機床合同?為什麼?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機床保管費,乙倉庫可以行使留置權。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轉讓已抵押的機床合法。根據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本題中,甲轉讓機床的情況已經過抵押權人丙的同意,因此該轉讓行為合法。對於轉讓價款,按規定,應將該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據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丁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即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的擔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7. 某食品加工廠因公司業務擴大,急需包裝材料,於是向甲、乙兩家包裝材料公司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裝紙,如貴公司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願派人前去購買。」甲、乙兩公司在收到函電後,都先後向食品加工廠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他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A4型包裝紙的價格,而甲公司在發出函電的同時,派車給食品加工廠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裝紙。在該批貨物送達之前,食品加工廠得知乙公司的包裝紙質量較好,而且價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電,稱:「我公司願購買貴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裝紙,盼速發貨,運費由我公司承擔。」在發出函電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發函稱已准備發貨。下午,甲公司將5000令包裝紙運到,食品加工廠告知甲公司,他們已決定購買乙公司的貨物,因此不能購買甲公司的貨物。甲公司認為,食品加工廠的拒收貨物行為已構成違約,雙方協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訴。
[問題]
(1)食品加工廠向甲、乙兩公司分別發函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屬於什麼行為? (2)甲、乙兩公司的復函行為是什麼行為?
(3)食品加工廠第二次向乙公司發函的行為是什麼行為? (4)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5)食品加工廠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6)食品加工廠有無義務接受甲公司的包裝紙?本案中甲公司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1)食品加工廠向甲、乙兩公司分別發函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屬於要約邀請行為。所謂要約邀請是指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人並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食品加工廠向甲、 乙兩公司發函的內容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如沒有價格方面的內容,可見,食品加工廠只是通過發函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2)甲、乙兩公司復函的行為是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4條、15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要約必須內容具體、 確定, 一經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本案中,甲、乙兩公司的復函行為都告知備有A4型的包裝紙,並告知了價格,內容明確具體,因此,他們的行為屬於要約。
(3)食品加工廠第二次向乙公司發函的行為屬於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1條、第30條的規定,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 從本案來看,食品加工廠第二次向乙公司發函的行為完全符合承諾的條件,屬於承諾行為。
(4)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25、26條,承諾需要通知的,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本案中, 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廠發出復函後第二天就發函表示准備發貨, 已表明承諾通知已到達要約人, 因此, 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
(5)食品加工廠與甲公司的買賣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廠向甲公司的發函是要約邀請, 並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復函是要約而非承諾, 食品加工廠對甲公司的要約並未承諾,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貨的行為並非履行合同的行為,因為他們之間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廠也沒有接受甲公司貨物的義務, 因此, 甲公司因送貨而受到的損失, 只能由自己承擔。

『貳』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王某與甲乙丙三人合夥成立了一個汽車修理部

王某與甲、乙、丙四人合夥成立了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名稱為「長城汽車修理部」,由王某、甲、乙各出資1萬元,丙是有限合夥人,其以提供技術入伙,與王某、甲、乙三人平均分配盈餘。四人辦理了有關手續並租賃了房屋,王某、甲和乙共同訂立書面協議。請問:

該有限合夥企業成立期間哪些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哪些不符合?
解答:
1)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名稱為「長城汽車修理部」,不符合規定。
2)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案例符合規定。
3)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丙是有限合夥人,其以提供技術入伙不行。不符合規定。
4)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王某、甲和乙共同訂立書面協議,不符合規定。

『叄』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合夥) 急~~~~

劉某與張某的5000人民幣的合同沒有效力。因為該合同是建立在非法目的之上的合同,屬於《合同法》裡面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

附:無效合同包括:
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是雙方的合意,這種合意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詐、脅迫時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從根本上違反了意思自治原則,因而是無效的。
第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這一無效的原因由主觀和客觀兩個因素構成。主觀因素為惡意串通,即當事人雙方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過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必須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包括內容合法和目的合法兩方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在本質上仍是非法,所以是無效合同。
第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制定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極少數人為了滿足一己私利,利用合同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樣的合同,不僅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這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反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肆』 經濟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分析

1,王德華聘用業務員周某不違反法律規定

2,借款合同無效,周某違反了與王德華的約定,回且個體戶給答予周某好處費,說明個體戶並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無效
周某對因該合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與張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據規定,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雖然違反了約定,但是張三並不知道,所以張三為善意第三人。
虧損的3萬元,王德華有權要求周某承擔賠償責任
4,該企業所欠債務由企業全部資金償還,企業資金不足的由王德華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以及家庭其他成員個人財產清償。

『伍』 經濟法作業:有關合夥企業的案例分析題

1、不正確。新入伙的合夥人應對入伙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不正確。退夥後的合夥人應承擔退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有效。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有不正當行為的給予除名退夥。
5、不可以。甲私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其朋友提供擔保,其朋友不能清償債款的,應由甲承擔清償責任;該合夥企業欠長城公司貨款應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清償責任,但長城公司可以向乙追討債務。

『陸』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甲乙丙丁的主張均不成立。本法規定,(1)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甲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基本特點,因此盡管合夥人之間約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擔連帶責任;本法沒有對勞務出資做特別規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規定承擔連帶責任;(4)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丁的主張不成立,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解散時,三人分配企業財產不合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再依法進行分配。
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後,再清償銀行貸款。銀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個人請求全部償還,也可以向其中的一個或幾個合夥人請求部分償還。
4、銀行貸款清償後,甲乙丙丁內部之間平均分擔,清償數額超過應該承擔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柒』 經濟法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1、該約定不符合法抄律規定,依合夥企業襲法規定,各合夥人應當共同經營、共擔風險,丙丁無權過問企業事務的約定損害了二人的基本權利。
2、甲的行為不符合入伙、退夥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規定。
3、鄭的合夥人雙方若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該行為雖違法,但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一旦被追認仍為有效行為。

『捌』 經濟法案例分析..

選擇丙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主張
1、甲主張設立普通合夥企業,各個合夥人應該對合夥債務承擔版無許可權連帶責任,所以對於剛剛創業的大學生來說以後的壓力很大,所以不主張採用普通合夥的形式。
2、乙主張設立有限合夥企業,這種合夥形式雖然為我國法律所認可(新《律師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就是其中一例),但是該項制度在我國還不是很完善,法律對這種形式缺少體系的規定;另一方面,有限合夥形式是指整個合夥企業整體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內部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存在,但是它的主要存在形式還是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不是很多人誤解的合夥企業只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甲乙丙三人在內部沒有分清誰承擔有限責任誰承擔無限責任之前不宜採用。
3、 丙主張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提議可以採納,根據06年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最低注冊資為3萬元,其目的之一就是鼓勵在校畢業大學生畢業以後自主創業,所以降低了資本門檻;另一方面公司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對剛畢業的大學生來說沒有太大的心理壓力,所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是一個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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