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主體有什麼分類
對於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等。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東 奧中級職稱欄目精選稿件。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並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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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何為經濟法主體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內中,依法享受權利(容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1、經濟法主體是一種社會實體,是社會實體的一部分。
2、經濟法主體是整個法律關系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3、經濟法主體必須是國民經濟管理活動或者一定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活動的直接參加者。
4、經濟法主體必須是依照經濟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叄』 經濟法的主體與特徵
凡依某個法律部門的規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資格的主體,都可以依法參加經濟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部門的法律關系。從國家作為整體、中央和地方權力機關,到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各種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內部機構或成員、個體經營者、農戶和公民個人等,無不可以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參加經濟法律關系,這些主體的法律人格不必根據經濟法取得。而根據國有企業法、合作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中央銀行法等經濟法的主體制度成立的主體,在其經濟活動和法律生命過程中也要參加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關系。所以,「經濟法主體」的術語是含混和令人誤解的,應當盡可能不採用,不如徑直表達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它可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依據憲法和行政法設立的國家機關,也包括根據經濟法成立,或經依法授權承擔一定管理職能的特殊企業或公司等組織,如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等。
經濟活動主體,主要是指依民法、經濟法、行政法設立,直接從事生產、流通、服務和經濟協作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經濟活動主體主要為各類企業、個體經營者、承包或租賃企業的個人等。其中,國有企業、合作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或者組織,包括由國有、合作制主體控制的各種經濟組織,是根據經濟法的主體制度成立的,其他經濟活動主體則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設立的。
『肆』 經濟法主體的責任具有什麼特點
經濟法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分公司)、國家。
經濟法主體的責任由其所具有的行為能力決定,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般通過自身實現,而法人的行為能力則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實現。大多數情況下,國家是以其機關或者授權的組織作為代表參加法律關系,從而承擔責任。
『伍』 請簡述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點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專法享屬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基本特徵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
『陸』 經濟法主體的基本特徵
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柒』 經濟法主體責任的法律特徵有
1_相互分離性。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經濟法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並非同類,不屬於同一版層面,因而他權們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2_雙重性。經濟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但本法責任是第一位的,由本法責任引起的他法責任是第二位的。
3_社會性。經濟法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規定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一個重要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