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經濟法從產生到發展已有近百年的歷史。盡管如此,法學界對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仍然爭論不休。否定派認為由於經濟法不存在獨立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因此它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肯定派則主要從社會實踐角度尤其是克服市場失靈來論證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從表現上看,兩大不同觀點的爭論似乎只是局限於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問題上;其實,從更深層次上看,二者實際上是對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認識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本文擬對傳統經濟法理論有關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研究進行修正與完善來進一步論證經濟的產生與發展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一、市場失靈現象分析
(一) 市場存在失靈情形
市場,原本意義上是指人們交換物品的場所,後來逐步演化為一種社會資源配置機制。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卻又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②]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又翻譯為市場失敗,它一般是指市場機制在一定場合下會導致資源不適當配置,使自由的市場均衡背離帕累托最優狀態。市場出現失靈的情形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從哲學角度來講,事物的兩面性以及發展變化原理說明市場不可能一直是完美無暇的,當市場運行環境變化發展達到一定階段時,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必然會暴露出來,市場也就出現失靈情形;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也證明:在現代經濟環境下,由於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包括自然壟斷)、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均衡等因素的作用,單一的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不可能完成良性市場秩序的建設任務。[③]現代市場失靈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⑴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⑵外部負效應問題 ;⑶競爭失敗和市場壟斷的形成 ;⑷失業問題 ;⑸區域經濟不協調問題 ;⑹公共產品供給不足 ;⑺公共資源的過渡使用等等。這些表現形式都是市場內部矛盾激化的必然產物,市場失靈也是客觀存在的經濟規律之一。
(二) 市場失靈是一種抽象的表述
市場失靈是人們對市場無法完成全部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現象所作地一種抽象語言概括。它雖然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的,但其各自內容卻往往具有相對的特定性。這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不同階段的市場失靈的程度與具體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機制,市場本身的功能是有限的。當市場運行的環境對市場本身的要求越來越高時,市場的相對缺陷也就暴露的越多,市場也就越發顯得失靈甚至出現完全的癱瘓。西方國家的的社會發展過程就是最好的證明。當西方資本主義剛剛擺脫封建制度的約束時,由於當時的經濟運行環境要求相對較低,市場幾乎能夠完成所有的社會資源的配置。正是在這種特定的社會環境下催生了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它濫觴於整個古典經濟學時代。好景不長,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的發展,市場失靈日益嚴重,例如弱性的交易規則導致欺詐泛濫逐步上升到商行為的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的大幅度增加直至出現1933年資本主義的經濟大危機。第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場失靈也有差異。由於各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有所不同,因此市場失靈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間表現的也有很大的差異。有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已經達到了政府公權必須赤裸的光明正大的進行干預的地步,目前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或者地區大部分屬於這種類型;而有的國家或者地區尚還處於市場自由配置的末期階段,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經濟比較落後的中小國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經濟發展水平基本處於同一層次的國家或者地區,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它們之間市場失靈具體情況也是不盡相同的,往往表現出帶有個性色彩。研究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對於我們界定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發產生與發展有著深刻的意義,它表明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具體時間是不盡相同,對經濟法產生時間進行籠統下結論的做法是不科學的。
市場失靈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的抽象表述,它本身具有客觀性,它不以人們的發現與否而改變存在。人們能夠認識到市場也會失靈的意義就在於能夠充分發揮人類的主動性去創造條件來逐步改變市場失靈的存在形式,逐步減輕其給社會帶來的副面影響。但人類不可能徹底的消除市場失靈,除非人類社會不存在商品交換。認識與肯定市場失靈的客觀性對於我們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必然性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一般都是以公共福利理論的「市場失敗」論作為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的最基本理由。筆者認為,雖然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基本上清楚闡述了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但是其本身的表達方式和推理邏輯上需要進行局部的修正與完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學科之間的爭論。
二、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
(一)市場失靈催生相應的法律部門產生
市場失靈是對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機制的反動,它往往會給經濟的發展帶來巨大的副面影響。因此當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出現明顯的不協調時,政府必然會採取一定的措施與手段進行的干預,制定相應的法律便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由於市場失靈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表現,因此不同時期針對市場失靈的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學者對此進行作了一定的歸納與總結,他認為「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交易費用逐漸增大,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產生。其產生的軌跡具體呈現為:首先,平等交易主體之間因欺詐、違約等行為導致的交易費用增加,不具體強制性的交易規則演變成具有強制性的民法規范,以保證交易規則被遵守,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費用;其次,市場主體規模擴大,內部交易費用增加,商行為不統一、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增加,商法產生並從民法中獨立出來;再者,交易費用繼續增加、市場經濟秩序崩潰,以政府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交易行為和間接調空宏觀經濟的經濟法產生。」[④]依據上述觀點,我們可以得出市場失靈催生了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的相繼產生這樣的結論。
(二)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門
通過前面的分析,市場失靈理論已充分的證明了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目前,雖然法學界對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總體上還是沒有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爭論的那麼激烈。肯定派與否定派是針鋒相對,各執一詞。從爭論的結果上來看,如果從純粹的傳統理論分析,否定派則佔有很大的優勢;如果從社會實踐來看,肯定派則佔有上風。這場爭論實質反映了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因此,不少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刻反思與檢討並試圖尋求新的理論來論證經濟法部門的存在。筆者認為,既然市場失靈理論已經證明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那麼我們就應該從社會現實來討論經濟法的存在情況,而不是固守和套用傳統的理論。由於所謂的法律部門本質上只不過是學者根據大量已經存在某類法律規范而在理論上對它們所作的一種抽象上的歸納與表述,因此討論一個法律部門是否存在,其最直觀有力的依據就是看看相關法律規范是否大量存在;如果社會現實客觀存在大量的某類法律規范,那麼該法律部門就是獨立存在的。民法和刑法兩個法律部門的形成與發展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此為標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則是客觀存在的,因為從目前社會現實來看,無論是我國還是其它相對發達國家都現實的存在數量相當多經濟法律規范。理論源於實踐。既然社會實踐中客觀的存在經濟法部門,那麼理論上則一定可以得到論證。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失靈必然催生一大批法律和一系列法律部門的產生與發展,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老法律部門的分離和新興的法律部門的獨立。雖然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出現民商分離……。社會環境的變化發展註定法律部門體系不是一成不變。當社會發展到傳統的法律部門無法包容時,新興的法律部門則應孕而生。民法如此,經濟法亦是如此。自19世紀後半葉開始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傳統現存的法律對現實的調節與控制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社會現實呼籲新類型法律的產生以彌補現存法律的漏洞與不足。這種現象最先出現在美國的1933年的經濟大危機中,羅斯福新政就是最好的證明。在羅斯福新政時期,美國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與傳統立法風格迥異法律。學者將這些眾多而且帶有政府幹預內容這一共性的法律籠統稱為經濟法。經濟法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本身的內容都是民法、商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無法包容。對於這點,我國很多學者的著作已經做了很多的比較與論述,這里就不贅述了。但值得補充的是有關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在討論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時,我國曾經出現經濟行政法論之說。筆者認為,該理論的最大缺陷就在於混淆經濟法與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與刑法一樣,主要基於顯示國家主權;而經濟法的產生則是基於市場失靈。政府因市場失靈而所做的行為與政府基於國家主權而所做的行為在本質上有著根本的差異。前者是政府與市場的博弈;而後者是政府對公民的統治。所以,我們不能因為活動主體的競合而否定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否定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
(三)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與相對偶然性
市場客觀上是會失靈的,市場失靈需要大量的法律來矯正,而這些法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傳統的法律部門所無法涵蓋,這些法律又被很多學者命名為經濟法。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必然的,而且具有絕對性。它是市場失靈的抽象普遍性的重要表現和必然結果。只要當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達到一定的程度時,經濟法必然應社會發展需求而產生。認識到市場失靈與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對於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超前立法有很大的指導意義。但值得指出的是,超前經濟法立法並不意味著對市場失靈導致經濟法產生理論的否定,因為超前的經濟法立法目的還是在於規制市場失靈。
哲學原理告訴我們,絕對的必然性與相對的偶然性是有機統一的。肯定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並不能否定其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所謂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是指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時間和方式往往因各種具體因素的影響呈現很大的差異,它是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的表現與必然結果。認識到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對於我們解決經濟法產生的時間爭議問題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經濟法產生具有相對偶然性說明了籠統討論經濟法產生時間的做法非科學性。
結束語
掐指一算,有關經濟法獨立性之爭已有將近上百年的歷史。適度的理論崢嶸能夠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但如果忽視現實而過度的進行理論爭議則適得其反。客觀規律和現代社會實踐已經證明了經濟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因此從理論研究的社會目的角度來看,有關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有必要畫上一個相對完美的句號。
Ⅱ 急!經濟法中負連帶責任的4種情況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內按分額 對外付連帶責任
2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證明財產獨屬於自己的,對外付連帶責任
3被擔保人沒有能力履行債務時,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付連帶責任
4公司法中 因出資不足,公司不能成立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Ⅲ 如何理解外部性
在現代新制度經濟學理論中,所謂外部性,又稱為外部效應是指經濟行為主 體的個體經濟行為的外在影響,表現為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私人收益與社會收 益的不一致。也就是說,外部性是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對另一個經濟主體的福利 所產生的外部影響,而施加這種影響的主體卻沒有為此付出代價或者因此而獲得 補償。而外部性問題是與公共物品相互聯系的,二者都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 競爭性特徵。這種共同特徵的存在導致了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 「搭便車」行為 和其他只求獲取不肯付出等源自人的「自利性」屬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產生的 後果就是經濟學理論中所說的外部效應。 經濟法的外部性與經濟法的影響有共通 之處, 是指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活動對與此活動無關的第三人利益的影響,經濟 法主體的特殊性使經濟法的外部效應變得難以避免, 只能通過尋求法內措施與法 外途徑的結合來最大限度地減少其產生或彌補其後果。 通過對經濟法外部性的分 析可以發現,外部性問題可能普遍存在於法的大部分領域。法律,包括經濟法被 經濟學家視為是一種公共物品,因此,經濟法本身同樣存在著外部性問題。經濟法 外部性問題的產生首先是源於經濟法的特徵,如經濟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導性等; 其次是源於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利益本位,這種社會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確定和模糊 性也導致了經濟法外部性的產生。而在具體的經濟法實踐層面,這種外部性主要 體現在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這兩個環節。
一,通過對經濟法特徵的深入分析和解讀,有利於我們認識經濟法外部性問題 產生的原因,並深刻把握經濟法特徵與經濟法外部性之間的關系。 首先,經濟法具有經濟性。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發生在直接的物質再生產 領域,具有明顯的經濟目的性。這種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 度、 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經濟法對經濟生活准則的表述」 , , 通常是 「由立法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直接將經濟制度、 經濟技術性規范通過為法, 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如在經濟制度方面,國家通過制定頒布《預演算法》及其實施 條例,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各 自的財政支出范圍,同時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預算收入。該法及其實施條 例的制定和實施,必然會影響到中央與地方的發展規劃與經濟運行,對中央和各地 方而言,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額外收益和成本,從而在中央和各地方,表現出不同 程度的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此外,在宏觀和微觀經濟管理層面,各種具體稅種的 實施條例、外商投資領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關於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等;以及, 在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有序流轉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規范土地使用與流 轉的法律法規等,都會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各地方之間、各行業和產業之間,以及 在各行業和產業內部,產生相應的額外收益或成本,亦即外部性,從而影響到社會 經濟生活的運行、發展。 第二,經濟法具有政策性。由於經濟法根源於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 其要義就在於「對萬變之經濟生活及時應對,以求興利弊害,促使經濟盡速平穩發 展,並提高國家及其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它的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 策的要求,」因此,「經濟的法律調整往往以政策先行,並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而 由於政策本身受經濟形勢的影響較大,經濟體制也非一成不變,經濟法受其影響, 第 1 頁 共 3 頁 時常處於變動之中也就順理成章。但是,由於政策本身對經濟社會現實的影響往 往比較直接,相應的政策性效應也會更加快速的在經濟活動中突顯,尤其是由於政 策本身往往針對性更強、目的性更鮮明,其制定與實施都會對特定的群體、階層、 行業等等,產生較為明顯的或正面或負面的影響,亦即外部性,從而改變這些群體、 階層、 行業等相互之間及其內部原有的(經濟)利益格局,並對它們以後的行為產生 影響。也因此,被賦予了法的效力的這些政策,亦即經濟法規范,就不可避免的具有 更加明顯——因為具有了法的特殊強制性效力——的外部性特徵。 例如在金融法 領域,隨著去年以來,針對表現為全國范圍內的房價普遍上漲、CPI 不斷升高等現 象的國家經濟過熱問題,央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出台了一 系列的政策、命令、決定和指示,力求通過貨幣政策來發揮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宏 觀調控作用,為不斷升溫的中國經濟降溫,並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平穩運行。在此 過程中,這些政策、命令、決定和指示等,首先是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制定頒 布實施的,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針對目前經濟形勢的「暫時性」政策,其次,也是 最重要的是,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的實施,已經或者正在對社會經濟產生影響, 尤其是對經濟活動中的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行業和產業,如養殖業、生活 消費品生產行業、房地產行業、城市居民、消費者等等產生深刻的影響。這些或 者是正的效應或者是負的效應,必將會影響到當前與未來不同群體的經濟行為和 選擇,從而對經濟社會產生深刻的影響。 最後,經濟法具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 關系的產物,調整的是直接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關系,從而與政府的管理和參與有 著密切關系。 」經濟法上的國家干預,源於現代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失靈」,和市場 的缺陷緊密相關。就新制度經濟學的視域而言,政府幹預也不過是市場的一種替 代,換句話說,在某些情況下,國家干預比市場本身更有效率。而這種「更有效率」 意味著,國家的行政干預對相關主體所產生的影響更加直接、快速和深遠。然而, 無論是適度的干預還是過度的干預,政府幹預、參與經濟活動總會給不同的市場 主體、行業和產業以及其他特定的群體、階層,帶來或正面或負面的額外影響,亦 即會產生外部性。而對這種外部性的不同安排,就會相應的影響到相關利益主體 的經濟行為。事實上,經濟法作用的發揮,從某種程度上說,就是通過對這種就不同 主體而言各不相同的外部效應的分擔與配置而得以實現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價 格法》,該法授權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顯著上漲或有可能 顯著上漲,或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可對部分價格採取限 制、提高、調整等干預措施。價格法的這些規定,對於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 之間的利益關系調整,以及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在市場價 格異常的情況下,該法的實施能夠給不同的利益群體施加不同的影響,為不同利益 群體的經濟行為選擇增添不同的額外成本或收益。 這種或正或負的額外性利益變 動,必然會對相關群體產生規制性作用,從而最終起到維護經濟秩序,保證經濟平 穩運行的作用。 總之,經濟法由於其有效調整經濟活動的需要而具有鮮明的經濟性、 政策性和 行政主導性特徵。 這些特徵的存在是與社會經濟活動的調整、管理和規制等密切 相關的;這些特徵也從一個角度全面反映了經濟法的形貌和運行機理。深入的分 析這些特徵與經濟法外部性的關系,有利於我們更加深刻的認識經濟法外部性問 題的產生原因。事實上,也正是由於經濟法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特徵,以及這些特徵 背後所蘊涵的利益分化與整合、利益格局的調整,會給相應的利益主體帶來這樣 那樣的額外成本或收益,從而造就了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的存在。
二 、就經濟法的制定而言,其外部性的產生主要是由於中央與地方、國務院各 部門之間立法許可權劃分的不明確和模糊造成的,因為這種立法許可權本身就意味著 一定的經濟社會利益,這就呈現為經濟法實踐中的爭奪、推諉經濟法的立法許可權 和相關責任的問題。就經濟法的實施而言,其外部性主要體現為各種有法不依、 執法不嚴、執法犯法和經濟法治意識淡漠等現象。 針對經濟法實踐領域存在的 上述外部性問題,並結合經濟學理論中對外部性問題予以糾正的方法,如政府直接 管制、征稅或者提供津貼、重新界定產權、受影響的各方自願談判以及由外部性 製造者對他人所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等,對於中國經濟法的制定的外部性問題, 主要是採取明確界定中央與地方的經濟法立法權、 國務院各部門的經濟法立法權, 完善經濟法的立法程序制度,以及建立較為系統完善的經濟法立法損害賠償制度 等措施來予以糾正。對於中國經濟法的實施,主要是通過行政賠償制度、公務人 員制度和舉報制度的規范與完善來糾正其外部性問題。同時,由於任何制度設計 都無法迴避人性中自私自利的一面,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都需要人來完成,加上 制度本身的非中性特徵,從而使得制度本身的外部性問題永遠不可避免,因此,加 強對各類市場主體或者說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法律教育和經濟法治意識形 態的培養,對於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的克服都是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的。 揚州學習中心 孫晨
Ⅳ 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為原則,強調社會公正,並不以經濟效益為價值追求對不對
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但又想說點什麼,所以找了專業的回答如下:
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為價值取向,屬於社會法,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正義、交易公平、宏觀效率和公共福利。現代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要求上至國家機關,下至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對社會負責,即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負責。經濟法正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來達到發展社會的目的。
所以,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側重於從社會整體角度來協調和處理個體和社會的關系,注重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在效率問題上同時注意個體、團體、社會乃至全人類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長遠乃至子孫後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問題上同時兼顧個體自由、權利與他人的自由、權利,以及與社會的正常運行發展之間的關系。
Ⅳ 經濟法基本原則對依法治國的作用
依法治國是維護社會穩定、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黨的執政方式的重大變革,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目標的有力保障,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推進器。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體構成,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重要法律基石。充分發揮其在依法治國中的功能作用,對規范政府經濟管理行為,促進政府行為法制化,構建和諧社會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都有著及其重要的意義。
經濟法在依法治國中有著其他任何部門法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經濟法作為一門重要的部門法和基本法,面臨著依法治國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雙重機遇和使命,而依法治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身也存在著客觀聯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無疑是國家對市場經濟或與市場經濟相關的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法律機制。因此,我們所提倡的依法治國,應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礎上的依法治國,不能脫離市場經濟這一基本層面。因而國家干預經濟,既可以憑借國家權力,又可以運用市場方法,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可以是權力性質,也可以是非權力性質。在某種程度上講,經濟領域的民主與法制既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因為經濟民主必然影響和推進政治民主。經濟全球化對中國法律的影響其實是多層次的,對中國經濟社會的法治觀念、制度建設、法治機制以及法律知識體系,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逐漸地法治已成為我國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從法治角度而言,經濟法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之一,著力於對市場機制的引導、規制和保護,防範並矯正市場機制的負面效應,促進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機制的有機耦合。經濟法在保障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維護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維護社會公平分配,引導市場主體利益向宏觀經濟調控目標傾斜的過程中,注重於發揮其強大的資源和利益配置功能,平衡協調各種經濟利益關系,建構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以實現市場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統一以及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當前,我國經濟工作重點正在發生新的轉移,即著力於培育和形成各類市場主體發展新活力、創新驅動發展新動力、現代產業發展新體系和開放型經濟發展新優勢,使企業成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真正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贏得發展的主動權。創新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永恆主題,也是經濟法學科生生不息的固本之道。從社會科學的層面看,科學化應成為經濟法發展的基本方向,對於經濟法治創新問題的研究仍有待深入、持續、系統地展開,強調科學的方法和理性的分析,把經濟法治創新置於科學發展觀統領之下,堅持科學精神,更好地融合不同學科的研究方式,並形成主導性的研究方式,深入研究經濟法治創新中的一般問題和特殊問題,引導經濟法學在基礎理論和具體制度研究方面不斷走向深入、走進科學、走近真理。總之,學科的生命在於創新,學科的發展貴在創新,只有不斷創新才能使經濟法學的學科發展充滿活力,也才能最終使市場經濟法治真正實現循「法」而治。
Ⅵ 使用各種催化劑,打蠟,防腐劑,催熟劑,違反了哪些經濟法
防腐劑的成分,裡面含有苯甲酸鈉、硝酸鹽、亞硝酸鹽和二氧化硫等,防腐劑成分是什麼,防腐劑是各類食品,護膚品等添加劑中爭議最大的品種,食品和護膚品要長久保存需要防腐劑,而人們對防腐劑的使用情況又存在擔心。防腐劑是由人工合成,使用不當會有一定負效應,長期過量攝入亦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一定損害。兒童、孕婦等屬於身體發育特別時期的特殊人群,在食品的攝取方面應該重點予以保護,防腐劑成分是什麼,現在很多護膚品裡面都含有防腐劑等有害成分,一定要注意護膚品的使用,選擇健康的護膚品。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大包裝的產品都不是無添加, 只有一次性包裝的產品才有可能是無添加產品,一定要慎重選擇。
Ⅶ 試述經濟法產生的歷史必然性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經濟法從產生到發展已有近百年的歷史.盡管如此,法學界對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仍然爭論不休.否定派認為由於經濟法不存在獨立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因此它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肯定派則主要從社會實踐角度尤其是克服市場失靈來論證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從表現上看,兩大不同觀點的爭論似乎只是局限於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問題上;其實,從更深層次上看,二者實際上是對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認識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本文擬對傳統經濟法理論有關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研究進行修正與完善來進一步論證經濟的產生與發展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一、市場失靈現象分析
(一) 市場存在失靈情形
市場,原本意義上是指人們交換物品的場所,後來逐步演化為一種社會資源配置機制.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卻又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②]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又翻譯為市場失敗,它一般是指市場機制在一定場合下會導致資源不適當配置,使自由的市場均衡背離帕累托最優狀態.市場出現失靈的情形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從哲學角度來講,事物的兩面性以及發展變化原理說明市場不可能一直是完美無暇的,當市場運行環境變化發展達到一定階段時,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必然會暴露出來,市場也就出現失靈情形;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也證明:在現代經濟環境下,由於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包括自然壟斷)、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均衡等因素的作用,單一的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不可能完成良性市場秩序的建設任務.[③]現代市場失靈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⑴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⑵外部負效應問題
;⑶競爭失敗和市場壟斷的形成 ;⑷失業問題 ;⑸區域經濟不協調問題 ;⑹公共產品供給不足
;⑺公共資源的過渡使用等等.這些表現形式都是市場內部矛盾激化的必然產物,市場失靈也是客觀存在的經濟規律之一.
(二) 市場失靈是一種抽象的表述
市場失靈是人們對市場無法完成全部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現象所作地一種抽象語言概括.它雖然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的,但其各自內容卻往往具有相對的特定性.這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不同階段的市場失靈的程度與具體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機制,市場本身的功能是有限的.當市場運行的環境對市場本身的要求越來越高時,市場的相對缺陷也就暴露的越多,市場也就越發顯得失靈甚至出現完全的癱瘓.西方國家的的社會發展過程就是最好的證明.當西方資本主義剛剛擺脫封建制度的約束時,由於當時的經濟運行環境要求相對較低,市場幾乎能夠完成所有的社會資源的配置.正是在這種特定的社會環境下催生了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它濫觴於整個古典經濟學時代.好景不長,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的發展,市場失靈日益嚴重,例如弱性的交易規則導致欺詐泛濫逐步上升到商行為的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的大幅度增加直至出現1933年資本主義的經濟大危機.第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場失靈也有差異.由於各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有所不同,因此市場失靈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間表現的也有很大的差異.有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已經達到了政府公權必須赤裸的光明正大的進行干預的地步,目前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或者地區大部分屬於這種類型;而有的國家或者地區尚還處於市場自由配置的末期階段,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經濟比較落後的中小國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經濟發展水平基本處於同一層次的國家或者地區,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它們之間市場失靈具體情況也是不盡相同的,往往表現出帶有個性色彩.研究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對於我們界定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發產生與發展有著深刻的意義,它表明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具體時間是不盡相同,對經濟法產生時間進行籠統下結論的做法是不科學的.
市場失靈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的抽象表述,它本身具有客觀性,它不以人們的發現與否而改變存在.人們能夠認識到市場也會失靈的意義就在於能夠充分發揮人類的主動性去創造條件來逐步改變市場失靈的存在形式,逐步減輕其給社會帶來的副面影響.但人類不可能徹底的消除市場失靈,除非人類社會不存在商品交換.認識與肯定市場失靈的客觀性對於我們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必然性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一般都是以公共福利理論的「市場失敗」論作為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的最基本理由.筆者認為,雖然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基本上清楚闡述了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但是其本身的表達方式和推理邏輯上需要進行局部的修正與完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學科之間的爭論.
二、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
(一)市場失靈催生相應的法律部門產生
市場失靈是對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機制的反動,它往往會給經濟的發展帶來巨大的副面影響.因此當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出現明顯的不協調時,政府必然會採取一定的措施與手段進行的干預,制定相應的法律便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由於市場失靈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表現,因此不同時期針對市場失靈的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學者對此進行作了一定的歸納與總結,他認為「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交易費用逐漸增大,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產生.其產生的軌跡具體呈現為:首先,平等交易主體之間因欺詐、違約等行為導致的交易費用增加,不具體強制性的交易規則演變成具有強制性的民法規范,以保證交易規則被遵守,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費用;其次,市場主體規模擴大,內部交易費用增加,商行為不統一、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增加,商法產生並從民法中獨立出來;再者,交易費用繼續增加、市場經濟秩序崩潰,以政府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交易行為和間接調空宏觀經濟的經濟法產生.」[④]依據上述觀點,我們可以得出市場失靈催生了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的相繼產生這樣的結論.
(二)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門
通過前面的分析,市場失靈理論已充分的證明了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目前,雖然法學界對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總體上還是沒有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爭論的那麼激烈.肯定派與否定派是針鋒相對,各執一詞.從爭論的結果上來看,如果從純粹的傳統理論分析,否定派則佔有很大的優勢;如果從社會實踐來看,肯定派則佔有上風.這場爭論實質反映了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因此,不少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刻反思與檢討並試圖尋求新的理論來論證經濟法部門的存在.筆者認為,既然市場失靈理論已經證明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那麼我們就應該從社會現實來討論經濟法的存在情況,而不是固守和套用傳統的理論.由於所謂的法律部門本質上只不過是學者根據大量已經存在某類法律規范而在理論上對它們所作的一種抽象上的歸納與表述,因此討論一個法律部門是否存在,其最直觀有力的依據就是看看相關法律規范是否大量存在;如果社會現實客觀存在大量的某類法律規范,那麼該法律部門就是獨立存在的.民法和刑法兩個法律部門的形成與發展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此為標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則是客觀存在的,因為從目前社會現實來看,無論是我國還是其它相對發達國家都現實的存在數量相當多經濟法律規范.理論源於實踐.既然社會實踐中客觀的存在經濟法部門,那麼理論上則一定可以得到論證.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失靈必然催生一大批法律和一系列法律部門的產生與發展,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老法律部門的分離和新興的法律部門的獨立.雖然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出現民商分離…….社會環境的變化發展註定法律部門體系不是一成不變.當社會發展到傳統的法律部門無法包容時,新興的法律部門則應孕而生.民法如此,經濟法亦是如此.自19世紀後半葉開始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傳統現存的法律對現實的調節與控制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社會現實呼籲新類型法律的產生以彌補現存法律的漏洞與不足.這種現象最先出現在美國的1933年的經濟大危機中,羅斯福新政就是最好的證明.在羅斯福新政時期,美國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與傳統立法風格迥異法律.學者將這些眾多而且帶有政府幹預內容這一共性的法律籠統稱為經濟法.經濟法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本身的內容都是民法、商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無法包容.對於這點,我國很多學者的著作已經做了很多的比較與論述,這里就不贅述了.但值得補充的是有關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在討論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時,我國曾經出現經濟行政法論之說.筆者認為,該理論的最大缺陷就在於混淆經濟法與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與刑法一樣,主要基於顯示國家主權;而經濟法的產生則是基於市場失靈.政府因市場失靈而所做的行為與政府基於國家主權而所做的行為在本質上有著根本的差異.前者是政府與市場的博弈;而後者是政府對公民的統治.所以,我們不能因為活動主體的競合而否定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否定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
(三)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與相對偶然性
市場客觀上是會失靈的,市場失靈需要大量的法律來矯正,而這些法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傳統的法律部門所無法涵蓋,這些法律又被很多學者命名為經濟法.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必然的,而且具有絕對性.它是市場失靈的抽象普遍性的重要表現和必然結果.只要當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達到一定的程度時,經濟法必然應社會發展需求而產生.認識到市場失靈與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對於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超前立法有很大的指導意義.但值得指出的是,超前經濟法立法並不意味著對市場失靈導致經濟法產生理論的否定,因為超前的經濟法立法目的還是在於規制市場失靈.
哲學原理告訴我們,絕對的必然性與相對的偶然性是有機統一的.肯定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並不能否定其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所謂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是指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時間和方式往往因各種具體因素的影響呈現很大的差異,它是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的表現與必然結果.認識到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對於我們解決經濟法產生的時間爭議問題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經濟法產生具有相對偶然性說明了籠統討論經濟法產生時間的做法非科學性.
結束語
掐指一算,有關經濟法獨立性之爭已有將近上百年的歷史.適度的理論崢嶸能夠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但如果忽視現實而過度的進行理論爭議則適得其反.客觀規律和現代社會實踐已經證明了經濟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因此從理論研究的社會目的角度來看,有關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有必要畫上一個相對完美的句號.
摘自網路網友,謝謝。
Ⅷ 對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如何理解
經濟法社會本位指對經濟關系調整立足於社會整體任何情況下都大多數人意志和利益重 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高准則無論國家還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對社會共同盡責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關系整體上國家代表全局利益、長遠利益具體經濟過程和經濟關系具體國家機關或者某種經過授權組織作特定物質利益實體和社會組織身份、地位出現具體經濟關系國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和權利對社會負責得當或過度行政權力和長官意志妨礙或損害市場主體及非國有主體依法行使權利能非法損害和侵吞其主體物質利益企業和人等經濟主體也要對社會負責能只講權利講義務;得片面強調自身局部利益置社會利益於顧借口對抗行政干預而損害人或社會整體利益 經濟法社會本位講權利只講責任相反強調並全面貫徹權利(力)、義務相統原則主張要正確把握權利(力)、義務設置出發點和基礎理解權利(力)來源和獲取、行使條件無論國家機關還企業、人等都要首先對社會負責對社會盡責基礎上享有權利(力)、獲得利益因此社會本位義務本位更企業或體義務本位社會本位思想符合社會主義本質、反映社會進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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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違反經濟法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三種: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即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①;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