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經濟法的論文
題目
·《對經濟法概念、對象、體系的再認識》
·《論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對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論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方法和途徑》
·《現代經濟法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 ——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兼議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貳』 求有關經濟法的論文 3000字左右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叄』 學習經濟法的意義(論文題目)
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二、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綜上所述,學習經濟法有助於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於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
『肆』 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2000字論文
我國當前的經濟轉型首先是經濟資源配置方式的轉換,即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與此相聯系的必然是經濟管理者 ——政府角色和職能的轉變,即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由主要直接參與經濟競爭轉向為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上述轉型的成功推進必然帶來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生存方式的徹底轉變,即從聽命於行政機關,被動執行政府計劃的附屬機構轉變為以市場為導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經濟轉型也包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即從片面強調量的擴張轉為重視質的提高,從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轉向實現人、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實現可持續增長。
經濟轉型似乎是「無形之手」高歌猛進,攻城掠地,「有形之手」步步退讓,一敗塗地,一切以市場化為價值取向。但是,市場經濟本身能否自發形成,經濟轉型能否完全依賴市場自身的力量自動實現呢?我們所追求的經濟轉型的目標果真是市場之手獨霸天下,國家在經濟生活中消失得無影無蹤的所謂自由經濟嗎?如果不是,又該如何實現經濟的成功轉型?經濟轉型後的目標體制又該是怎樣的昵?
當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由於新的經濟體制尚在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之中,舊的經濟體制和觀念尚未徹底退出歷史舞台,新舊體制的沖擊和對抗,使經濟領域內暴露出來的矛盾,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解決這些問題既是促進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經濟成功轉型的基本前提,而每個矛盾的解決都離不開經濟法思想的指導,離不開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模糊,急需按經濟法理念重新定位
政府改革的滯後,是我國經濟轉軌進程中面臨的主要矛盾。改革開放以來,歷次政府機構改革不盡如人意,政府職能轉變未能取得實質性成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論認識上的模糊不清,沒有徹底解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正確定位。改革開放前的政府是一個無所不包的政府,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都由政府管制,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行政管理關系取得絕對的統治地位,企業和個人完全喪失了主動性、創造性。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那種認為政府應當徹底退出經濟活動領域,只當守夜人,一切交由市場的論調一度博得多方喝彩。在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上我們常常是非此即彼,國家不是「越位」,就是「虛位」,總是很少「到位」。
當前,我國的改革面臨經濟、社會全面轉型的挑戰,這是一個更為深刻、更為復雜的改革新階段。經濟轉型要求構建現代產權關系,社會轉型需要形成新的社會利益整合機制。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轉型,在實現權利的多次分離後,國家成為集多種身份和多種職能於一身的集合體。具體來說,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國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職能,就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正確認識由國家參與的各種不同法律關系的性質,才能准確適用法律,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同時我們認為按照經濟法基本要求,不僅要實現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轉變,還在於要實現政府治理方式的轉變,從依賴行政命令轉而依靠法律保障,遵循經濟法律制度行使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歷史性跨越。
二、經濟的二元結構特徵顯著,城鄉、地區矛盾的解決有賴於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國經濟存在多重二元結構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表現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引起的地區差異。城鄉、地區矛盾的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主要結構性障礙,如何化解矛盾不僅是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首要課題,而且已上升為一個嚴峻的政治問題。
經濟法既服從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尊重市場主體的獨立性、自主性和創造性,又強調國家應當在經濟生活中發揮正確的作用,它把「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辯證地統一起來的特徵顯示其對於解決城鄉、地區二元矛盾天然地具有優越性和獨到性。
針對當前農村中公共衛生、基礎教育、社會保障等財政投入嚴重不足;違法侵佔農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補償標准,漠視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安置以及農民負擔過重,亂集資、亂攤派屢禁不止等問題,從完善以下三個方面的經濟法律制度入手,有助於構建規范的、持續長效的縮小城鄉差別的法律機制。
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財政法,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事權與財權劃分不清晰,權利與義務不明確,導致財政支出責任不落實,上下級政府間一事一議,討價還價現象較為常見。而且,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的市領導縣的財政體制,客觀上使得農村社會經濟資源、資本更主要地是被城市所汲取,加劇了城鄉二元分割。行政長官追求立竿見影的政績驅動與財政支出法律規范的缺位,往往使農村成為最終的犧牲品。所以,首要的是要建立科學完備的財政法律體系,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支出責任和稅收劃分規則,確立覆蓋城鄉的統一的公共財政支出原則,強化市以上各級財政對農村基礎教育和基本社會保障的支出義務,規范上下級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並把城市返哺農村的各項制度具體化,才能從根本上有助於縮小城鄉差距。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確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並賦予權力保護以可訴性。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雖然對於保護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權,限制土地發包方濫用權力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仍然存在許多尚未解決的問題。首先,確權工作嚴重滯後,估計有約30%的農戶仍然沒有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權屬登記進程的滯後,導致大量土地承包糾紛只能適用土地承包合同,弱化了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客觀上助長了發包方任意毀約行為。其次,侵害土地承包權的責任形式單一,法律責任輕,違法成本低。根據承包法第54條,侵害土地承包權的只是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幾乎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所謂的民事責任,由於侵害方主要是村、鄉集體組織,也幾乎難以得到實際執行。最後,權利救濟渠道阻塞,可訴性差。長期以來,許多基層法院拒絕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後,雖然規定應當受理,但是許多地方對土地承包這一典型的經濟法律關系缺乏正確的認識,仍然糾纏於該法律關繫到底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爭論而不能自拔,其結果是犧牲了廣大農民應當得到國家司法救濟的正當權力。
最後,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稅收法律體系,規范各類涉農收費。亂收費、亂攤派之所以屢禁不止,源於我國農村稅費名目繁多,包括農業稅、附加稅、特產稅、屠宰稅、「三提五統」、教育集資以及以資代勞款、地方行政勞務收費、地方行政性收費等等,而這些稅費的徵收依據主要是稅收行政法規和各級政府決定,對收費項目的創設許可權和程序沒有法律約束,現有的有關農村稅費的規范性文件位階低,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推進,在條件成熟時,以最大限度減輕農民負擔為出發點,以統一的涉農稅法理順國家、集體、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規范農村基本分配製度,才能從制度上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我們再來看區域差別。為了縮小東、中、西三大經濟區域間的差距,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國家開始貫徹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方針,不斷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政策傾斜。隨著經濟轉型的推進,國家職能的轉換,公共財政體制的確立,除大型基礎設施外,中央政府勢必改變以往直接投資設廠的支援模式,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將成為必然選擇。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實行分稅制國家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關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於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的縱向不平衡及各地區財政的橫向不平衡所產生的,是國家為了實現區域間各項事業的均衡發展而採取的一項財政支出制度。實施轉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中央財力的轉移分配來調節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從而達到運用財政分配職能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
但是,我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徵,還存在許多問題。比如,稅收返還以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為依據,從而把原有的財力不均問題帶入分稅制財政體制中,未能體現財政均衡原則,也與設置轉移支付的基本目標相違背;中央對地方的專項撥款補助缺乏規范的法律依據和合理的分配標准,與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的原則不相適應。另外,財政補助分配透明度低,隨意性大,監督約束不足也亟待改變。所以,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與財權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轉移支付法,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的原則、目標和形式,制定科學合理的計算標准,形成一整套規范的監督約束機制,才能充分有效發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對平衡區域間差別的作用。
三、市場經濟秩序混亂,行政治亂應讓位於依法治理
經濟轉型經常伴隨著經濟秩序的混亂。市場本身不能自動產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必須也只能由政府來提供。企圖單純依靠民事法律制度,依賴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就能達致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是對市場迷信式的崇拜,註定是水中月、鏡中花。營造良好的經濟秩序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也必須改變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時的暴風驟雨只能沖走地表的浮土和污穢,卻無法沖跨滋生混亂的深層土壤,更不能培育出一個井然有序、生機勃勃的萬花園。
『伍』 求一篇經濟法的課程論文(2500字)
經濟法課程論文經濟法課程教學論文:
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摘要: 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是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從事專業研究中撰寫的用以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集中體現了碩士研究生在二年或三年的學術訓練中積累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成果,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選擇學位論文題目是撰寫學位論文的前置性工作,選題的科學與否直接影響著學位論文本身質量的優劣。在經濟法學科的發展歷史上,具有卓越學術能力的研究者往往都在選題上獨具匠心,所選論題大多既能夠契合時代發展的脈搏,又符合知識生產的自身規律。碩士學位論文選題能否取得預期的績效,主要依靠碩士研究生自 盧代富,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張國華,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zoos級碩士研究生。身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但與學科點對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的規劃工作也是緊密聯系的。選定起點高、有創新、有意義、難度適中,符合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基本要求的論文題目,是學科點選題規劃工作的總體目標。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是我國法學類國家級重點學科,擁有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經濟法研究中心等重要學科基地,長期以來,在李昌麟教授的帶領下,一直十分重視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作為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業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近年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隨著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不斷擴招,導師人數與學生人數的比例逐漸拉大;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之間的學術能力差別較大;讀研的功利目的凸顯等。因此,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也需要直面現實,不斷探索新的完善路徑。
關鍵詞: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一、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選題中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選題倉促
由於一些碩士研究生平時對學位論文選題的重要性缺乏認識,認為開題只是「走形式」,不認真對待,因此,相當一部分碩士研究生平時不注意專業論題資料的搜集和整理,更談不上認真思考,待到研究生二年級第二學期末准備開題時,才感到時間倉促,只好「臨陣磨槍」,倉促選擇一個論題,而對所選題目的研究現狀以及是否還有研究價值缺乏應有的了解。一些學生稱:「選什麼題目在效果上實際上是一樣的,因為研究生期間的學習並沒有重點,所以選什麼題目都無所謂。」
(二)消極選題
一部分學生不善於自己發現問題,仍然固守舊的學習模式,消極等待導師向其提供論文題目,在選題上喪失了主,充分調動碩士研究生的主動性是選題成功與否的關鍵。學者王國維曾有過「善自命題」的佳話。他在《爾雅草本蟲魚鳥獸釋例》自序中,記載了大學者沈曾植與自己的一段對話:「方伯莞然日:『君為學,乃善自命題。何不多命數題,為我輩遣日之資乎?』因相視大笑。」可見,「善自命題」就是要善於發現問題,要在廣泛的閱讀和比較中,發現現實中存在的真問題,從而通過研究此類問題取得顯著的成果。但反觀目前的一些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他們在學位論文選題中連起碼的主動性都沒有,逞論「善自命題」。
(三)選題不當
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出現兩種較為極端的傾向:一是盲目求大、求新,忽視了自身學術能力的局限。如,並沒有系統的經濟學知識訓練,而以經濟學分析為論文主題。二是選題過於平淡,拘泥於舊有的理論框架,不敢創新,無法體現開拓性。如,在既沒有研究方法創新,也沒有研究內容創新的情形下,把經濟法學界已有定論的某些經濟法問題作為論題進行探討。
(四)態度不端
某些碩士生在選題時馬虎應付、態度浮躁,抄襲嚴重,缺乏應有的學位論文寫作態度。還有些學生對所選文題熱情高漲,但往往是一時興趣所致,由於對困難估計不足,最終敗興而終,臨近畢業時往往還倉促改題。這也是一種不嚴謹的學術態度。
(五)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缺乏對於學位論文的長遠規劃 對於科研能力和主動性較強的碩士研究生而言,通過與導師的主動接觸,有助於其選題的形成,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科研主動性較差,對導師的研究領域缺乏了解或只是泛泛知曉。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的總體情形直接影響到了學位論文選題的長遠規劃。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很多,包括社會外界的影響因素、學術 640評價體制自身因素、導師和學生個人的因素,等等。因此針對上述問題,不能幻想在整體上和短時間內完全根治。但是,為了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我們仍可以在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上探索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以彌補制度上的缺漏。、加強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選題指導工作的途徑
(一)建立導師組制度 目前,我校碩士研究生導師制是一位碩士生導師指導和管理多名學生,這是歷史延續下來的導師制度,在較長的歷史時期有其合理性。如,有利於強化導師的責任以監督碩士生自主學習,導師可以帶領學生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學生能夠更加熟悉導師的研究領域。但這是與當時的歷史情形相適應的;在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擴招之前,一位導師一屆招收三四名學生,而如今一位導師每屆多則招收十幾名學生,少則也要帶八九名學生,部分導師還要指導博士研究生,還要承擔教學和科研工作,主觀上雖希望提高能動性,但客觀上卻沒有精力像以前那樣與碩士生緊密聯系,傾注大量精力指導研究生開展經濟法學術研究。因此,可以考慮將「一對多」的導師制改革為導師組制度,即由多位導師組成導師組,對研究生的學習進行指導。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少的院校的學科點,可以將碩士生導師組合為經濟法專業導師組;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多的院校的學科點,如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將不同大類研究方向的導師成立多個導師組,由導師組集體管理碩士生。當然,為了防止出現集體的「不作為」,還需要輔以工作量登記和考核等相關具體制度的協調配合。這種導師組制度既有助於學生開闊學術視野,在多位導師的指導中博採眾家之長,也有利於形成開放式的學術研究樣態和研 641究生培養方式,還可避免導師重復指導學生而造成的學術資源配置中的低效率。
(二)盡早開展選題規劃工作 選擇一個適當的學位論文題目非一日之功,需要在平時的學習中一點一滴地積累。盡早確定選題方向,將有助於學生在較長時間內搜集和積累相關研究資料,形成自己的觀點。因此,提前開展選題規劃對學位論文的撰寫的順利進行有重要意義。我認為,在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一年級下學期,即可要求學生確定選題的大體方向,再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學習積累,在研究生二年級下學期初即可在之前的選題方向中確定一個更為具體的最終選題。這樣就可使經濟法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成為一項有的放矢的工作。
(三)導師組及時向學生推薦可選論題 一般而言,受學力和知識面等因素的限制,只有較少的碩士研究生具有自主恰當選擇學位論文題目的能力。加之經濟法學研究往往涉及經濟學、政治理論和社會學等其他學科領域,一些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誤入其他學科範疇。為避免這一情況的出現,有必要結合大多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特點,由導師組根據學科研究方向,盡早向學生推薦可選學位論文題目。這可以避免研究生選題的盲目性,有助於引導學生向未知領域探索。當然,這項工作的目的只是輔助經濟法碩士研究生自主選題,並不能否定研究生在學位論文選題中的主體地位;之所以強調這一點,僅僅是著眼於從規劃的角度為碩士生的自主創新提供必要的學術指導。這也是導師組制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一種體現。
(四)組織學生讀書小組
在經濟法學專業領域及相關領域內,要提倡讀經典、讀論文、讀時事,讀多了自然就會提高學術素養,產生學術自覺性,找到合適的選題也就不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了。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可在研究生一年級成立讀書小組,由導師組確定推薦閱讀書目。通過閱讀,可以使學生掌握相關研究領域的重點和熱點、難點,以此在學科點形成良好的學術氛圍,激發學生創作靈感,為學位論文的選脫規劃提供豐富的知識儲備。
(五)舉辦經驗交流會
經過選題、開題以及撰寫學位論文等一系列程序的即將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的准備和寫作中既有成功的經臉,也有失敗的教訓。對於尚未開始選題的一年級和二年級碩士研究生而言,這些都是寶貴的可以吸取的經驗和教訓。因此,要發揮高年級學生對低年級學生的「傳、幫、帶」作用。可以考慮通過舉辦經驗交流會等形式,請高年級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講述自己在選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與下屆研究生進行選題方面的交流。
(六)充分利用網路集道
隨著教學科研技術手段的不斷改進,如今網路已進人學校尤其是學生宿舍。網路成為教師和學生聯系、溝通的盆要集道;應充分利用網路在信息傳遞中的作用,為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提供交流的渠道。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的「師生互動平台」就是一個很有特色的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交流的網上平台。鑒於碩士學位論文選厄的重要性,可以在「師生互動平台」BBS上增設「學位論文選題探討」欄目。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對於選題的各種問題可以發表在該欄月中,導師和學生能夠通過它共同探討某一選題的可行性,以此形成師生間的教研互動機制。
(七)開展學生課題研究計劃 學位論文選題作為碩士研究生在校學術活動的一部分,必須與其平時所受的學術訓練相聯系。為激發碩士研究生的學術熱情,提高他們的自主創新能力,為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充分的准備條件,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在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中鼓勵開展自主申報學生課題的計劃,支持研究生團結協作,優勢互補,申報 「了聖濟i清氣It I與自身研究方向相吻合的課題進行學術研究。此類學生課題由導師組盲審後批准立項,學科點提供適當的研究經費。這項活動可以為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孵化器」的作用。我院學科點已於今年初首次嘗試了該項計劃,已初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受到了學生們的普遍歡迎;在2005級碩士研究生中,就有近10名碩士研究生將其獲准承擔的課題作為了其學位論文選題。
(八)提倡調查研究 經濟法研究不能脫離實際,選題要和學科發展的現狀相聯系。為了促進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選擇契合時代脈搏的真問題展開研究,應提倡開展調查研究的學術風氣。這里所說的調查研究是廣義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閱讀專業理論書籍獲得間接的知識積累;二是通過外在的社會調查實踐取得第一手資料。在經濟法學研究工作中,這兩者都具有重要意義,不可偏廢。當然,對於不同的研究方向,學生在上述兩者間的著力點可以有所不同,如對於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選題,更需要通過閱讀大量的理論書籍,在前人的知識生產積累上進行學術創新;而對於十分強調應用性的經濟法分論選題而言,不僅要閱讀相關理論書籍,更需要結合實際,發現真問題。經濟法學科點應當鼓勵研究生根據自己選題的大致方向,進行廣泛而且深人地調查研究活動,如,鼓勵學生參加學科點組織的經濟法學術會議,或與導師一同進行社會實踐,或提倡研究生在學生課題中增加實踐環節的內容,等等。
『陸』 經濟法寫一篇論文 要求是:3000字以上,可以是案例分析、爭議的焦點問題的分析,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必須隨著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的變化而變化。作為現代性法的經濟法,要充分發揮出法的實踐功能,必須建立在對其根本性特徵的深刻認識與理解之基礎上。本文擬從經濟法的動態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為經濟法之區別於民商法、行政法之顯著特徵之經濟法的相對軟性,詳細闡述其成因、內容及對經濟法實踐的意義。
所謂經濟法的相對軟性,主要是指,在經濟生活急劇變化的今天,由於受到經濟變化的影響,經濟立法變動較快,法律規范與經濟政策之間的界限不甚明顯,較之傳統穩健的具有大陸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顯得較為靈活和多變,並且在經濟執法或司法中顯示出非嚴格性,所以藉助國際法中「軟」的概念,取其不穩定、不強硬之意,對經濟法法律規範本身的特點進行一些描述。
一、 經濟法的動態性
(一) 經濟法動態性之界定
法律之穩定性作為法之價值體現,一直以來為學者青睞有加,人們可以憑法而對自己的生活有預期,進而確定自己之行為模式,成為法之社會功能的重要表現。但從本質上說,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絕對穩定的,因為「穩定性和確定性本身卻並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還必須服從進步所提出的正當要求」,而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運行」之法,基於調整對象之多變性,更需適時適度的作出變動,體現出獨有之特徵。
首先,「市場失靈」的理論給經濟法提供介入市場的理論基礎。「由於市場缺陷出現的逐步性、階段性、市場缺陷的相對性以及不同性質的市場缺陷的存在,導致不同時期市場對國家干預的需求在質和量上有差異;又由於干預成本、干預能力及經濟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預的范圍不可能一成不變」,因而使干預范圍之確定變得相當復雜而有動態性,國民經濟的各領域都可能成為國家干預之對象,只是在不同階段實際受干預的領域不盡相同。
其次,既使市場良性有序的運轉,也並非意味市場即靜止不變的,而處於運動發展之中,因而國家不必時刻對某種經濟關系進行干預,經濟法的主體范圍會發生變動呈現出一定之動態性。
再次,從經濟法之發展趨勢來看,深受經濟學理論之基礎性影響,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的大蕭條,凱恩斯革命,大滯漲,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學思想通過經濟政策滲透至經濟之法,基於經濟學理論之百家爭鳴及統治者之選擇使用,經濟法也呈現出方向性之變動。
故經濟法的動態性可界定為:經濟法不可一成不變,為了實現國家干預經濟之職能,必須隨著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之變化而變化。
有些學者在界定動態性概念之後,特將動態性與不確定性,模糊性作比,認為 「動態性是具一定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不確定性則不可避免帶有強烈的主觀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種不確定性,是法的類屬邊界和性態的不確定性」。然而在法哲學之法的主觀性和客觀性之觀念上我們已知道:我國雖繼受前蘇聯之「法的統治階級意志說」,但社會生活之實際、客觀規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脫離了經濟基礎與人們內心對公平正義之認同,法律的社會功效是會大打折扣,甚至於淪為「惡法」的。故在談論法之動態性時,就已經包含了法之客觀性之基礎問題的認同,無需再強調之。
(二)經濟法動態性之成因
1.經濟法的外部條件決定之
首先,「市場失靈」的存在。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市場為基礎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運行方式,「雖然不具有統一的智力,它卻解決著一種當今最大的計算機也無能為力的涉及億萬個未知變數或相關關系的生產和分配問題。」但在市場經濟中,價格調節和經濟個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行為在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即市場失靈。表現在:
(1) 市場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產品和維護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公共產品具有強烈的「外溢性」,諸如市場主體可以不付代價地得到外部之經濟效益,或由於外部之損害而得不到應有之補償。而且諸如國防、消防、科教文衛等公共產品,市場機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場競爭的失靈。價值規律的自發作用往往導致壟斷,而壟斷在一定程度上反過來就會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降低。
(3) 市場不能實現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場交易原則的平等自願和等價有償,但由於經濟個體的資源稟賦存在差異,收入水平必然會有差異,且價格隨供求波動,市場的自發調節易引起收入差距擴大,使財富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即成為社會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場調節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價值規律對市場的調節實際上是一種事後調節,從價格形成、信息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
(5) 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主體是有限理性的,市場價格的滯後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雙方不對稱的信息分布,會引發主體的投機主義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以及商品市場的劣幣驅逐良幣。
(6) 存在經濟周期。經濟周期是個人理性導致集體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場體制中,每個市場主體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沒有一個主體在主觀上為市場的宏觀效率負責。也就是說,市場是一個沒有「大腦和心臟」的機體,因此運行過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難免。
市場失靈是在市場發育過程中逐步顯現的,隨著經濟結構、經濟規模、市場成熟度的變化而波動,從而呈現出「動態性」。故對此進行干預的經濟法也必然具有動態性的特徵。主要為調整的手段具有綜合多變的特徵。
其次,「政府失敗」的存在。主張運用政府宏觀調控手段干預經濟的各種經濟理論,基於一種認識:即政府比單個經濟主體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種意義上是說政府是一個全知全能的單一主體,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單個主體在從事經濟活動中的試行錯誤。但上世紀70年代「大滯漲」之事實表明,與市場機制的運作失靈一樣,政府也存在失靈。其根本原因在於強調政府對經濟實施高強度干預的主張,過於誇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現代科學技術水平的制約下,政府還不具備足夠的能力去准確收集信息,並由於政府自身的偏好,異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與整個社會的要求相一致的社會偏好。因而政府事實上很難做到能夠在最合適的時機、以最適當的強度實施對經濟的干預。而且,即使作為理論概念的政府能作到這一點,也難以保證具體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對政府意志之忠實貫徹,這將帶來巨大的成本。
故應有謹慎認識政府作用之基礎上,承認政府對經濟之干預,使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既能使這種干預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彌補市場機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潛在邊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經濟上,表現為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不固定性:當市場出現失靈時,需要將原本不屬於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納入調整范圍,表現為一定之擴張性。當市場失靈因國家干預而得到彌補後,由於政府失靈的客觀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預之手」,經濟法之調整范圍因而收縮,表現出一定之回復性。
2 經濟法的自身品格決定之
首先,經濟法的動態性是由經濟法宗旨決定的。經濟法的宗旨是「政府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經濟運行進行協調,以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保障經濟公平與社會公平,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為實現此宗旨,經濟法將其著眼點放在社會經濟運行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即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著眼於價值規律在微觀經濟領域的運用上。而且從時間上看,市場機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社會和市場中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則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多變性。故針對這些變動因素的國家干預也必然具有多變性。
其次,經濟法的動態性也是由經濟法性質決定的。現在多數學者對經濟法之界定為社會法性質,以期彌補無法純粹將之納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烏爾比安對公私法之界定並佐之以史尚寬先生關於現代公私法之觀點:公法調整政治關系以及國家應當實現的目的,有關國家的穩定;而私法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涉及個人福利。可以認為經濟法帶有強烈的公法性質,其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體現出國家公權力的存在。與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權法不同,經濟法之授權法性質又給予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途徑以較大的空間,時時與民商法等私法耦合,這就決定了經濟法變動性的程度要大於民商法這類純粹的私法。因為作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體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圍內排除法律、政府的積極介入,民商法之調整手段可具有原則性統領意義,具體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豐富之,具有強大的包容性。而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其權利和義務的運用不允許隨意變通,社會經濟的變化導致舊的經濟法的不適應,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
(三) 經濟法動態性之內容
1.變動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在調整手段、調整范圍、調控主體等一系列方面隨經濟社會之變動而變動,故此不加以贅述。
2.擴張性與回復性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基於彌補行政法之介入經濟生活之無能力,有限政府「限權」之功能而為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的操作運用而「授權」,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對私權利之干預。一方面,在市場失靈時,對那些在市場正常時不應由其干預之經濟關系進行干預,觸及市民社會內部運作,這是對民商法的缺陷的彌補,是必要之「擴張」;另一方面,作為常態的宏觀調控,經濟法賦予調控主體的國家經濟管理職能,保證其宏觀調控權力來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權力就具有擴張性,具有管理擴大化的傾向,這也是動態性之表現。
但在我國之特殊國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觀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統治長達二千多年,國家運用起經濟法之擴張性功能時得心應手,市民社會也長於依賴國家之干預,對防範來自國家之越權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認為理所當然。因而強調經濟法之回復性就更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幹預之「度」的問題。
對於第一方面的擴張性,應從經濟法對調控時間、調控力度、調控手段之明確和程序性規定來防範公權之界越。而對於第二方面的常態擴張性,就應從「控權法」角度理解經濟法,轉變「政府管一切」的觀念,附責任於權力之後,啟動權力即意味著責任之「達摩克利斯之劍」的高懸,以達到經濟法的回復性。
3.相對穩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穩定性,必難以實現其指引行為的社會功能。「一個完全不具穩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僅為了對付一時性變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會缺乏邏輯上的自恰性和連續性。」經濟法具有動態性,但也是一個個相對穩定且具有延續性繼承性的經濟法律制度才構成了經濟法發展的歷史。
『柒』 關於經濟法的論文
題目
·《對經濟法概念、對象、體系的再認識》
·《論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對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論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方法和途徑》
·《現代經濟法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
——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兼議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捌』 詳細的經濟法學論文,要求三千字以上
國際社會那些天天盼望中國衰落的人們,做空A股、唱衰中國經濟的鬧劇越演越上勁了。他們以為憑借著顛覆別國的能耐,要把中國經濟搞得像前蘇聯垮台時那樣一落千丈也只是舉手之勞。依我看這種願望並不容易實現,理由有很多,最主要的:一是中國有13億人民的需求在,經濟就不可能衰落!13億人天天要吃的,要穿的,要住房子,要出行,要想過上發達國家富裕階層一樣悠閑、便利、富足的生活等等,這些基本的需求,就是巨大的發展動力,而且是一天也不可能停止的;二是經過30年的經濟改革,中國的經濟基礎遠遠超過前蘇聯垮台時的局面;人民充分享受到了經濟建設帶來的福利,也積累了龐大的財富,有能力也有意願推動國家和經濟繼續發展繼續進步,不會因為你在某些領域搞顛覆就放棄建設自己的國家;三是中國政府即便不能及時識破你的顛覆陰謀,斬斷你的顛覆魔爪,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大政方針不會變,決心不會變,領導人民走向繁榮富強的責任心不會變,決不會坐視中國經濟的衰落,也有能力帶領中國沖破艱難險阻,走向新的輝煌!近日出台的 國務院 「 支持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 的 十點意見」就是有力的證明!
但是,在金融海嘯帶來的全球經濟持續低迷和西方列強損人利己、不斷破壞攪局的情況下,中國經濟一枝獨秀的局面很難長期支撐。如果沒有拉動整個中國和整個世界走出低迷的強大引擎,全球經濟都會有一個很長的徘徊期,在徘徊期間難免不出現方向模糊、市場萎縮、失業增加、增長減速、信心受挫、社會燥動的局面。因此,尋找拉動全局增長的引擎,是我們的首要任務。我們面前有沒有這樣的強大引擎呢?根據我們的深入研究,發現這種引擎還是有的,而且擺在我們面前的能夠拉動中國經濟再創輝煌的強大引擎至少有三個,我今天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這三大引擎。
一、 拉動全局走出低迷的引擎——建國際開發走廊
引領產業發展方向需要重大舉措是不爭的歷史定理。不管是19世紀末美國的西部開發、戰後各國的科技園區和工業走廊建設,還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沿海的特區建設,都一再證明了這一定理。這種舉措往往需要一個核心,才能聚焦各類產業優勢,帶動各行各業的全面發展。我們前30年拉動產業發展的核心,就是特區建設。深圳、珠海、廈門、浦東四大現代化都市的建設,拉動了所有產業的全方位發展。實際上充當了拉動國家經濟進步的引擎。沒有這幾個聚焦產業發展的引擎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其後的西部大開發,東北大開發,環勃海大開發為什麼效果不明顯呢?問題在於它沒有焦點,沒有核心。幾個廣袤的地區要想平衡上升全面跟特區一樣快速發展是不太可能的,它只能以點帶面,逐步提升。關鍵是如何來選好這個點。之所以全國人民對4萬億的投資好象聆聽別人的故事一樣,引發不了投身建設的激情,問題也還是出在「焦點」上。因為你的投資沒有重點突破,只是簡單的添燈油戰術,很難給產業指明發展方向,很難讓民眾看到就業的出路。
那麼,今天拉動整個中國乃至整個世界走出金融海嘯陰影的引擎又在哪裡呢?
1 、建戰略開發走廊,保全國經濟持續繁榮
2008 年我作了一個專題研究,有兩個重要發現:第一是發現再設深圳、浦東那樣的開發點,輻射效果有限,既難確保全國的平衡發展,也不足以帶動全國;第二是發現不與國際社會聯動,不足以拉動全世界。沒有世界經濟的復甦,就不可能有我外向型經濟的復甦。於是設計了一條由東南沿海至西北邊陲的戰略性「萬里開發走廊」,以拉動全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東起台灣台南市,西至中巴邊境的明鐵蓋。即:由東經120.08`43``度北緯23度,經東經100.08`7``度北緯35.28`47``度,至東經75.25`3``度北緯36.51`度。全長4600公里,斜跨整個大陸腹地和台灣海峽。途經十個省,百餘個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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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論會計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畢業論文3000字
經濟法是對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拾』 經濟法的論文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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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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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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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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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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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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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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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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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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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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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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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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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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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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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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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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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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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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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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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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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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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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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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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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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