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 甲公司與乙公司依法訂立一份總貨款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
其實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涉及到定金與損害賠償是否能同時適用的問題。而且這題這樣出不嚴謹。應為乙公司最多應依法向甲公司償會總額多少錢。因為如果沒有此限制,其實很多償付都是合法的。2.1萬(違約金加定金,甲公司不要求增加)、1萬(定金條款、認為不能再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可見,違約金其實就是用來補償損失的,不能要求既賠償違約金又要求賠償損失,因此B是肯定不正確的。真正有爭議的是C和D。選C適用的是違約金條款,因為1.6萬不夠補償損失,甲公司可要求增加到2萬。由於不能再適用定金條款,甲公司不能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但可基於不當得利要求返還5000本金。加起來就是2.5萬。
如適用定金條款,先是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下面就涉及一個法學上我爭議問題。定金與賠償損失並存時如何適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定金具有懲罰性質,與損失是否有無無關,且定金和賠償損失的性質、作用及適用法定條件不同,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的,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對於損失可單獨提出,兩種方式可以並用,但總值不得高於全部貨款總值;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定金和賠償損失不能並用,兩者只能選擇其一,因為定金本身起到預防和補償損失的作用。如果用第一種意見,乙公司應賠償1萬加2萬即3萬元,如果同意第二種意見,則只應賠償一萬元。
此類題目曾在司法考試中出現過,正因為存在爭議,近年的司法考試都不再有此類題目。
Ⅱ 闡明經濟法對企業活動,依法經營以及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的必然性和意義
經濟法的作用機制
市場調節功能的缺陷與不足,導致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並促成了經濟法的產生。正是經濟法的這一產生條件,決定了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作用范圍及作用方式。
1、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
在市場經濟模式中,國家干預經濟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協調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促進社會進步。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總的來說應是協調與發展。
第一,經濟法追求法的一般價值取向-公平與效益。傳統法理一直將公平正義視為法的基本價值,「無論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詞都有平、正、直的含義」,「平即平等與平衡」,「正即正當與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註:盧雲主編《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頁。)。所以,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 公平正義是任何一個社會及其成員所追求共同的價值目標,這也是良法應有的價值取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作為配置資源的重要工具,在體現公平正義的同時,還應保證和促進社會的發展,這也正是效益作為當代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已為眾多法學學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漸受制於公平正義與效益的二重評價,經濟法更是如此。
第二,經濟法服從於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國家的干預調節並不是取代市場機制,而是為了恢復、糾正和彌補市場功能的不足。從經濟法內容可以看出,國家規范市場主體、反對並限制壟斷、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建立競爭秩序規則、進行宏觀調控等,都是為了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並非完全拋開市場調節。國家干預市場調節的目標與任務,首先是為了恢復市場的功能,保證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所需的條件,如反對並限制壟斷、建立公平的競爭秩序規則等;其次是糾正市場機製作用的結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體系,體現經濟法的公平正義價值;再次是彌補市場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會公共產品、進行宏觀調控等。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作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國家干預措施必須遵守「與市場一致」的原則,這也是經濟法作用機制走出兩難困境的途徑。而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運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經濟法作用機制的目標-協調與發展。「經濟法不外是適用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換句話說,經濟法也就是為了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註:〔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頁。)。經濟法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 協調各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因為,在自由放任的市場調節機制下,由於市場失靈所帶來的供求總量及供求結構失衡、社會分配不公及社會公害、缺乏社會保障等,國家干預或說經濟法就是通過規范市場主體、市場規則、保持總量及結構平衡、消除或減少社會公害、建立和健全社會分配製度及社會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證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其主要表現為:一是為自由市場競爭創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條件,使市場機制更具效力;二是通過積極的社會政策保證社會的公平與安定,協調社會平衡。由於社會經濟始終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經濟法的作用機制就是運用國家干預,在協調的基礎上,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推動社會向前發展。
2、經濟法的作用范圍
這里所說的經濟法的作用范圍主要是指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工具,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圍,即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它不僅體現了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更展示了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體現的協調與發展的價值要求。
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概括而言有以下四類:一是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對市場運行的環境和制度條件予以調節、完善。因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不僅將導致壟斷的形成,阻礙和削弱競爭、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脫離產品價值的壟斷價格、產生壟斷產品和服務質量問題,還將因壟斷技術而阻礙技術進步,從而損害壟斷企業與消費者的權益,甚至阻礙社會進步和國家發展。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就是通過經濟立法,通過市場競爭規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對市場運行過程進行干預,即改變或創造經濟運行條件,對市場主體的利益和優先地位進行重新分配。國家通過財政貨幣政策和計劃、投資等手段,對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進行調節,實現總量與結構平衡。三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過程。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市場主體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經濟效益,同時由於經濟規律的左右,任何產品或服務供求關系的變化,都會引起社會資源配置的變化,大量的生產者和社會資源總是集中於利潤較高的行業和部門,其結果往往又造成利潤較低的基礎行業衰退,尤其一些經濟效益低而社會效益高的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更是如此。這也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原因。四是國家干預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實施社會保障。「『看不見的手』可能驚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時也帶來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註:〔美〕薩繆爾森《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頁。), 為在市場機制的分配基礎上盡量做到社會公正,保證社會安定,減少人們的生命、生活風險負擔,國家必須干預市場調節的社會產品分配和社會保障問題。
3、經濟法的作用方式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即國家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缺陷與不足的方式。從上述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經濟法作用的范圍)可知,國家除直接參與有限的經濟過程外,主要在於對市場的管理、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所以經濟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須為其特定的作用范圍服務。
從現代經濟法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在不同歷史時期,由於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力度不同,經濟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現代意義的經濟法-1890年美國頒布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純粹是禁止性規定, 而一戰後的經濟法則出現許多授權性規定。 進入二十世紀70年代以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又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其作用方式也出現了新的變化,即由於凱恩斯理論所導致的成熟的現代經濟法過份強調國家干預,隨著二戰後經濟的發展和市場機制功能的恢復,導致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之間出現了矛盾,因而體現經濟法作用方式的國家干預方式也隨之發生變化。我國經濟法由於產生於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代,雖然九十年代後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但由於傳統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識作用,致使我國的經濟法作用方式並沒有很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往往出現通常所說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
經濟法從法律形式上看,應屬公法范疇,但其作用的領域卻又是私法作用的領域,出現所謂的私法公法化。由於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強制命令式,這又是對社會的經濟發展相當不利的。所以經濟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單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時,國家干預經濟方式又不可能完全採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經濟領域就出現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國家干預經濟雖往往以國家直接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服務、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方式進行,但其重點卻是彌補和矯正市場調節機制的缺陷,這也就定了經濟法作用方式的重點應是如何使國家干預與市場機制有效地結合,共同調控經濟的運行,促進社會的發展。
經濟法既然是上述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的結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與私法作用方式的結合,具體說來就是協調、平衡。
Ⅲ 為什麼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
一、為什麼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
市場經濟是自由交易經濟,但市場交易有效有序進行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法治。法治可以約束經濟人的行為,包括產權界定和保護、合同和法律的執行、維護市場競爭等。倘若沒有法制的保障,產權就是不安全的,市場主體就不可能致力於通過提供產品和服務獲取利益,就不可能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就難以實現經濟健康發展。只有實行法治,才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所謂「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就是倡導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問題,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務調整經濟關系、規范經濟行為、指導經濟運行、維護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發展,使市場經濟在法治的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換言之,要用法律來規范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的行為,保障市場經濟高效運行、健康發展。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的理念,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進入新的階段,需要進一步強化「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理念,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市場經濟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突出問題。
首先,重視和發揮立法作用,進一步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其次,重視和發揮司法作用,倡導能動司法,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最後,重視和發揮法律服務作用,促進法律服務業發展。發展以律師、公證、法律顧問、法律援助等為主體的法律服務業,可以防範法律風險,優化法律環境,解決法律糾紛,為市場主體開展「法律體檢」。用法律武器化解市場經濟活動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二、依法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意義:
(1)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2)有利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
(3)有利於保持國民經濟的良好發展勢頭。
(4)有利於提高國民經濟素質和競爭力。
(5)有利於全面推進社會文明進步。
三、請列舉出幾部經濟法律法規的名稱?
如《公司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等。
Ⅳ 在經濟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法應當承擔下列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版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權用負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Ⅳ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綱領在經濟法中有何具體體現
在經濟法中直觀體現如下:
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體系包括1、企業組織管理法2、市場管理法3、宏觀調控法4、社會保障法;同時又分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八章,充分說明經濟法體系完善,各種規則詳細,符合依法治國要求中的「有法可依」。
二、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其中「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符合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要求;「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和「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三點在有利於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發展基礎上保證了社會主義經濟光明、健康的發展,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要求。
Ⅵ 怎樣理解經濟法中政府責任的正當性和體系構建
經濟法中的政府責任
政府責任:1政府的經濟職責,即政府依法承擔的干預經濟的職責。2政府的法律責任,即政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政府幹預經濟的職權中違法而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政府責任的正當性:法治的必然要求、責任政府的應有之義、克服政府失靈之所需
政府責任的體系構建:根據政府經濟干預權確定政府責任,根據行使政府經濟干預權中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確定政府責任,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確定政府責任(民行刑、國家賠償,道義、政治等非法律責任)
Ⅶ 經濟法制定的特點是什麼
1。 綜杳性
綜合性是指經濟法是由多方面的經濟法律規范組成的法律部
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從經濟法的規范構成和內容 上看,它是根據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需要,由許多單行經濟法 律、法規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既調整宏觀經濟領域的
管理和調控關系,也調整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涉及 工業、農業、商貿、財政、金融、會計、審計、海關、物價等范 疇。
二是從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上看,它運用了多種不同的調整方
法,主要有指導性調整方法、鼓勵性調整方法和抑制性調整方 法。經濟法的指導性調整方法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定為行為主體 積極地指明方向和行為所能達到的范圍,而它的鼓勵性調整方法
和抑制性調整方法則分別表現為它對行為主體的行為的促進(包 括獎勵、激勵)和控制(包括限制、禁止)。
經濟法正是採用這 種綜合性的調整方法來實現其調整目的的。三是經濟法律規范的
作用結果表現為綜合調整效應。經濟法律規范在對經濟管理關系 的調整中採用了多種調整方法,既可有效地發揮它們各自的功 能,又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滲透,產生綜合的整體調整效
應,包括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宏觀經濟秩序,以 及從整體上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2。 政策性
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體現,具有經濟政策性。其主要原因在
於具體經濟政策的實現過程往往會對一定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加 以限制。為防止這種限制的任意性,經濟法律規范必須對此加以 確認、固定和防範。
不過,經濟政策是多種多樣的,經濟法只能
表現那些較為穩定的經濟政策,而不是權宜之計的政策。
3。 公法和私法屬性兼具
經濟法橫跨公法、私法兩個領域,並產生了使這兩者相互牽
連以致相互交錯的現象。
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體現出較好的利益 協調功能,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平衡,突出社會利益優先 的原則,但又不以犧牲個體利益為代價,在法治理念的約束下反
映著鮮明的控制國家行政權力的特點;其不排斥個體利益,但又 抑制脫離社會發展而片面強調個體利益的發展模式。
因此,應該 說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兼顧於私的法。
4。 程序保障的非獨立性
在我國,與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相比,經濟法沒有
一個獨立的程序法典與之相對應,主要原因仍然在於其所調整的 社會關系的獨特性。
拋開外力因素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以私利為驅動力,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形成了以追求私人
利益為紐帶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站在社會利益需要的高度介人 社會經濟生活,其手段按照強度的不同劃分為三:其一是相對 「最弱」的介人方式,即間接引導私人利益,主要依靠國家作為 財產所有者的身份,通過與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交往來影響私人 利益配置的格局,從而實現利益的發展;其二是國家通過行政權
力介人私人經濟生活,基於現代行政法學中的控權思想,應該說 行政權力介人的力度變得更加緩和,但由於行政權力隸屬性的存 在,因而這種介人具有明顯的直接引導的傾向;其三是基於對社
會公共利益形態的設計,站在一種權威的角度,去評判私人利益 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碰撞時的妥當性,並通過強制手段來體現
和維護社會利益的至上性,如制裁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就
是一種介人「最強」的方法。
以上三種介人方式恰恰是民法的方 式、行政法的方式和刑法的方式,因此經濟法律責任具有明顯的
綜合性,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統一。在落實實體 權利與義務的過程中,獨特的程序性問題也隨之變得不再重要。
但是,在現代法治思想的統率下,第一種介人手段相對處於主導
地位,因此,經濟法的程序性問題更接近於民事法律,也便成為 一種合理的選擇。
Ⅷ 我國法律賦予了經濟法主體哪些經濟權利,同時應當承擔哪些經濟義務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基本特徵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
Ⅸ 經濟法中社會主義法制適用的要求有那些
大眾社會主義法治使用的要求有許多種嗯,比如說社會主義法治嗯,是嗯的,基本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嗯嗯,必須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Ⅹ 經濟法在法治社會中的作用論文
一、引言
採取法律的手段實現國家治理,能夠創建一個更加和諧、民主和規范的社會。所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實現依法治國,以便促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發展。而經濟法是政府實現依法治國的必然選擇,其在法治社會建設的過程中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對經濟法在依法治國中的時代使命展開分析,從而更好的推動法治社會的發展。
二、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宏觀調控使命
在政府進行國家治理的過程中,必須採取宏觀調控的手段進行市場風險的控制。但與此同時,為了實現從反壟斷為核心到宏觀調控為重點的轉變,經濟法也需要承擔促使國家宏觀調控實現法治化的時代使命,以滿足現代國家的治理需求。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宏觀調控能夠實現法制化,並能反映出一個國家的法治文明和經濟民族程度。所以,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政府還要以經濟法建設為邏輯起點進行宏觀調控法理論體系的構建,以便使經濟法成為政府行為的規范管理者。但就目前來看,中國政府的宏觀調控依然無法可依,所以導致中國市場依然是一種人治格局。而宏觀調控無法可依,將導致調控者和受控者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得到明確,所以容易導致侵犯私權和濫用行政權力的問題出現。因此,在中國經濟與世界接軌的過程中,在中國政府實現依法治國的道路上,經濟法還要承擔起促進宏觀調控法治化發展的使命。
三、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社會保障使命
十八屆三種全會指出,為實現依法治國,政府還要進行全面、多層次和人性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以便為社會和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所以,經濟法的實施,需要進行社會保障安全網的建設,以便在體現依法治國價值的同時,承擔其應擔負的時代使命。就現階段而言,中國政府已經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如《工傷保險條例》、《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等。而這些法律法規的確立,可以為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所以能夠起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國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也存在著立法理念不明、政府責任不明和立法內容缺失等問題。因此,在經濟法建設的過程中,還要使其起到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以便使經濟法起到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作用。
四、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虛擬經濟管理使命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中國的虛擬經濟也得到了迅速發展。而經濟危機的出現,使人們認識到了虛擬經濟對實體經濟發展的強大破壞力量。所以,中國政府想要實現依法治國,就需要加強虛擬經濟的管理,從而使市場經濟保持穩定發展。為此,中國政府還應加強經濟法的建設,以便利用經濟法對包含債券、期票和產權等金融衍生品在內的虛擬經濟產物進行法治化管理,繼而使虛擬經濟得到開放化發展的同時,有效進行虛擬經濟的控制。而使經濟法承擔起管理虛擬經濟的時代使命,則能夠發揮虛擬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資源優化配置作用,同時又能夠預防虛擬經濟過渡發展給實體經濟發展帶來的危害。因此,中國政府還應該尋求有效的經濟法律手段,從而有效實現中國虛擬經濟與世界虛擬經濟的接軌。
五、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規制國家干預使命
十八屆三種全會明確指出,需要使政府的權力在人的監督下使用,才能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所以,想要實現依法治國,還要利用經濟法進行國家干預經濟活動的行為的規制。而通過有效規制政府權力,則能夠使人民的權力得到釋放,從而使國家干預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得到保證。因此,作為解決社會新型沖突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應該藉助國家手段進行市場失靈控制,從而使國家干預行為得到有效規制。就目前來看,在宏觀調控和市場秩序的法律制度中,存有大量國家干預法律條文,所以國家干預成為了經濟法重要特徵。而在政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經濟法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經濟法需要確保國家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前提下進行市場干預,從而確保國家干預與經濟自治的平衡。
六、結論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國的理論和方針,以便全面推進法治國家的建設。而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經濟法則需要承擔推動政府宏觀調控法制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虛擬經濟管理和規制國家干預經濟的活動的時代使命,以便更好的為國家的發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