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理解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多維性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一、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
1.通常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
2.對於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
(1)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因為它們首先必須是通常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而市場主體資格取得的基本條件應當是一視同仁的。因此,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在經濟法領域,基於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稱非單一性。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現在:
1.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這已經體現在一些專門的法律規范中。如中央銀行、反壟斷執法機構等的職能、職權等,都有專門的法律作出具體規定
2.雖然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准入方面,基於產業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
2. 經濟法主體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3.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①授權取得: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根據有關國家機關決定命令和特別授權取得;
②核准登記注冊取得;
③按法定程序取得;
④經營者主機構設立,內部分支派生取得。
4. 經濟法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k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要素要掌握)
(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及含義
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1.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系,也不是以國家名義,而只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
2.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擔當者。
3.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一定財產權,有相應的財務作為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取得方式
1、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並核准登記而成立;
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定或認可范圍的,則不再具有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這段話的中心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規定范圍,就變成不合法的了,就沒有資格了)
(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其主要為國務院及其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部、委、局、會、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應機構,也包括各級權力機關,以及國家和法律授權而承擔某種經濟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等。
2、經濟活動的主體。
包括:各類企業;職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雖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之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如發行國債,國家作為債務人。
5. 經濟法主體包括所有的組織或個人。這句話為什麼不對
經濟法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人。經濟法主體具體包括:國家、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在通常情況下是民事主體,但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個人也可成為經濟法主體,如有應稅收入的個人是稅法主體。因此不能籠統的把公民個人稱做經濟法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取得方式:(1)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准成立;(3)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准成立;(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並核准登記而成立;(5)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例如,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類型: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類型: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
3.市場主體。類型屬於:經營者,消費者。
6. 經濟法主體的主體范圍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7. 經濟法主體的資格取得
經濟法主體的資格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一、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
1.通常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
2.對於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
(1)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因為它們首先必須是通常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而市場主體資格取得的基本條件應當是一視同仁的。因此,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在經濟法領域,基於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稱非單一性。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現在:
1.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這已經體現在一些專門的法律規范中。如中央銀行、反壟斷執法機構等的職能、職權等,都有專門的法律作出具體規定
2.雖然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准入方面,基於產業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
8. 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是( )。
ABCD 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家機關,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及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自然人)
9. 何為經濟法主體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內中,依法享受權利(容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1、經濟法主體是一種社會實體,是社會實體的一部分。
2、經濟法主體是整個法律關系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3、經濟法主體必須是國民經濟管理活動或者一定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活動的直接參加者。
4、經濟法主體必須是依照經濟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