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求解,越詳細越好
被告贈送電飯煲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害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91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由於被告提供的贈品-電飯煲質量不合格,導致原告在使用過程中,因電飯煲漏電被電擊傷,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均規定消費者具有安全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2、不成立,本案被告是銷售者,消法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3、本案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因為已經造成原告殘疾的,因此還應當支付原告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須的生活費等
㈡ 經濟法中雙務合同有什麼
典型的單務合同有:贈與、借用、自然人借款(不管有償與否),保證(不管有償與否)
2.無義務對價關系的合同便是單務合同。包括一方有義務,另一方無義務的合同,也包括雙方雖都有義務但雙方的義務無對價關系的合同。贈與合同、借貸合同屬於單務合同已為學理通說.
如果按照「互負義務說」、「權利義務關聯說」、「對待給付關系說」之觀點,贈與合同、借貸合同均為一方只有權利而無義務,另一方只有義務而無權利,但是贈與合同雖為無償合同、單務合同,但它決非僅僅表現為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據我國《合同法》之規定,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有義務交付贈與物;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
行義務。既然這樣,那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的理由為:第一,雙務合同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而不問雙方的給付是否等價。然而,附義務的贈
與只在贈與的范圍內承擔義務。第二,雙務合同中的權利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而附條件合同的權利人是他人。
3.任何一種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對待給付合同,適用對待給付規則。比如,一方基於不可抗力而給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為給付;他方若已為給付的,可解除合同,並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業已給付的利益。
4.如果說一切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不存在實踐性合同,那麼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任何區別。由於「實踐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償合同成為單務合同,比如:自然人之間的有償借款合同。
5.在我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單務合同、實踐性合同。有償借款合同的雙方存在對價給付關系,存在著利益的互換,但雙方並不
存在義務的對價,無對待義務關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它使貸款人提供貸款的對價給付行為成為使合同生效的「成約行為」,而不是履行合
同義務的「履約行為」。因而,有償借貸合同只有給付的對價關系,而無義務的對價關系,也不適用合同抗辯制度,合同的抗辯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因此其為單務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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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A財物贈與關系B財產繼承關系C合同關系D宏觀調控關系
(一)、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二)、調整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三)為克服市場經濟的盲目性、限制其負作用,進行宏觀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四)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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