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日常生活中違反經濟法的案例有哪些詳細一點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鮑師傅」商標侵權糾紛案
鮑才勝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4日,經營范圍包括餐飲管理、酒店管理、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麗申請注冊了第12484211號「鮑師傅」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糕點、蛋糕、麵包、餅干」等第30類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麗將上述商標依法轉讓給鮑才勝公司,至此鮑才勝公司成為該商標的權利人。
分析:
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鮑才勝公司系「鮑師傅」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就17899179號注冊商標而言,盡管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含第30類中的麵包,但該注冊商標為圖形商標,不包括任何漢字,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為圖文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包括第32類的礦泉水、果汁等飲料,並不包含麵包、糕點商品。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96號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括第43類的餐廳、餐館服務,但現有證據表明被告經營的涉案店鋪提供了麵包、糕點等商品的銷售,且麵包、糕點均是事先製作而陳列在櫃的,與通過及時製作加工、應消費者需求製作並提供食品、設施、消費場所的餐飲服務存在本質區別。
因此涉案標識使用范圍與易尚公司授權其使用的第17899096號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不一致。綜上,緣朵飲品店未規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權的注冊商標,其將涉案標識使用在其銷售的麵包、糕點上的行為落入鮑才勝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據此,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緣朵飲品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5萬元。
2、消費者權益保護案
近日,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消費者楊某在薛家灣某農機銷售處購買了一台拖拉機,在使用過程中一直出現高溫情況,幾次找商家處理,但始終解決未果,迫不得已,楊某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
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之後,立即聯系楊某了解具體情況,並且針對具體情況聯系商家進行核實,確認楊先生所投訴內容真實無誤,確實是商家商品有問題。經過幾次調解,最後達成一致協議,商家給楊某解決拖拉機高溫問題,如不能解決,商家更換發動機,如還未解決高溫問題,商家同意更換新的拖拉機。
案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問題,所以楊某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3、中介敲詐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市「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院小區租下了一間房屋。據介紹,該房屋是由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包來後,再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合同,「我愛我家」收取了相當於1個月房租的中介費。
一年後,劉先生想續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漲至12500元/月。
劉先生對租金上漲的問題也沒有太計較。而在劉先生打算交錢時他發現,費用裡面又多出來12500元!一問才知,「如續租還需再繳納一遍中介費」。劉先生一算,這相當於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介市場魚龍混雜,盡管監管部門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機構,未提供居間服務,卻在合同中私自標注「中介服務」,強迫消費者繳納中介費,如遭拒,則採取斷水斷電或者強迫換鎖等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已經屬於是一種假借中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
② 有關經濟法的典型案例
庄建來偉,生於1954年。源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先後獲得本科和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至今。主要從事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房地產法研究所所長,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主要著作有(與他人合著):《中國民法教程》、《民法學》、《外國婚姻家庭法資料選編》、《企業法律顧問指導》、《怎樣打官司》、《聯營法律問題研究》等,發表論文有:《證券債權質與普通債權質的區別》、《票據瑕疵分析》、《票據權利外觀性特徵探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東歐國家違約金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中「錯誤」的理解》等。
③ 經濟法案例分析.
從本案來看,王晶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首先勞動合同約定工期為5年,但王晶僅工作了一年就辭職了;其次,對於公司的損失,由王晶賠償。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果王晶現受聘的公司如果是明知其與原公司未解除勞動關系仍聘用的,也應承擔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④ 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某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甲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擬將60%的國有產權轉讓給乙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雙方擬訂的有關協議部分要點如下:
(1)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並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應當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
(2)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審批後,由甲企業組織清產核資,並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3)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丙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價格。
(4)乙公司採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2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5)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應當首先安置本公司職工並償還銀行債務,其餘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用以彌補財政赤字。
(6)本次產權轉讓完成後,甲公司應當首先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要求:(1)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1)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2)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3)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3)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4)如果丙資產評估事務所與委託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丙資產評估事務所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5)根據本題要點(4)的內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6)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5)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7)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8)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6)中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答案」
(1)首先,甲公司的國有產權轉讓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次,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職工安置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P80)。
(2)由甲公司組織清產核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P80)。
(3)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P80)。
(4)資產評估機構與委託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並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P74)。
(5)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而非2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支付(而非10日);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而非存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而非3年)。(P81)
(6)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用以彌補財政赤字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凈收益,應當首先安置本企業職工並償還銀行債務,其餘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列入專門賬戶,專項用於支持結構調整或者補充需要扶持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得用於經營性支出、彌補財政赤字、發放工資獎金(該考點超出教材范圍,僅供參考)。
(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P82)。
(8)甲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順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甲公司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辦理變動產權登記(P77)。
⑤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櫃台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經營者和櫃台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櫃台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櫃台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櫃台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櫃台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⑥ 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申請仲裁必須由各當事人協議決定,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才會受理,雙方協商選擇仲裁委員會,如果一方選仲裁委員會,一方選法院,由法院裁決,合同的定金由又方協議,仲裁庭或法院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⑦ 關於經濟法的案例
您好:
我想我能給你一個滿意的解答,厭惡那些冒充添分的人,我的郵箱是[email protected],有問題給我發郵件。這道題答案我保證是絕對正確!
答:(1)乙03年2月10號以甲企業的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
解析: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乙雖然未經過甲同意,做出超越其職權的行為,但對善意第三人則不構成約束,甲可以追究乙的責任,但對善意第三人的買賣行為依然合法有效。
(2)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0000元(10000+80000)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
其次:A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即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20000元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⑧ 經濟法案例分析
好的,經濟法案例實際上就是商事案例。
針對目前國內經濟下行,商事案件有點多,多看一些案例有好處的
⑨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甲乙丙丁的主張均不成立。本法規定,(1)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甲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基本特點,因此盡管合夥人之間約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擔連帶責任;本法沒有對勞務出資做特別規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規定承擔連帶責任;(4)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丁的主張不成立,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解散時,三人分配企業財產不合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再依法進行分配。
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後,再清償銀行貸款。銀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個人請求全部償還,也可以向其中的一個或幾個合夥人請求部分償還。
4、銀行貸款清償後,甲乙丙丁內部之間平均分擔,清償數額超過應該承擔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⑩ 關於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你站在甲方立場,所以在你措詞的時候,難免會為甲方著想,現在應該逆向思維來解決這個事情,也就是站在反方立場上,置於死地而後生的處理。乙方是否是急速匯款也取決於合同上的條款,甲方和乙方的合同上是否註明打款時間,以及合同生效的時間和方式,這個問題同樣應用於丙丁。也就是合同生效的問題。乙方想用一種穩賺不賠的方式賺取利潤,這也是很多的生意人通用的模式。現在的問題比較亂,簡化以後就是兩起糾紛,一個是甲和乙的,一個是乙方和丙丁的,不知道丙丁和甲是否牽涉有利益關系,不然實在弄不清這和你是甲方訴訟代理人有什麼關系。問題應該是乙方提前打了80萬預付款,甲方給予退回,這時候應該按照合同走,和認同註明要等到03年9月才根據市場價進行是否預付款,那就應該等到03年9月,如果當時的價格沒有跌下來,或者跌倒2300一下,然後再按合同上寫的條款價格是否需要變動。因為沒有看過你們的全本合同,沒辦法說什麼,有問題,提出來我們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