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未告知公司,私自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在經濟法領悟屬於什麼行為
是違反 勞動合同法 的行為。重要參考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