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官司能套用經濟法上的概念嗎
首先,確切回答是可以的,勞務糾紛主要適用於合同法,但是相關性一致,中國法律有明確規定,任何行為均受任何法律約束,不同法律相悖採用效力高的。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經濟法的生態化》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Ⅱ 經濟法作業(勞動合同)
第一題
張某應及時向合同履行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同時要求公司補簽不低於原約定條件的無固定期限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可知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其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間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是合理可行的。
(2)張某2014年2月1日進入該公司,於2015年2月1日已滿一年,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最後,張某應積極尋找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二題【出題老師是故意語意模糊的嘛==,「某一天」指的是除節假日休息日以外的某一天嘛,周六是2015年10月3日呢還是普通的周六呢,國慶節假加班是在法定節假123號呢還是調休節假4567號呢】【我假設某一天指的是某個工作日,周六是普通的休息日,國慶節假是法定節假日】
「某一天加班了三小時」:延長加班3小時,1.5倍工資,加班工資=(180/8)*3*1.5
「周六加班1天」:休息日加班8小時,2倍工資,加班工資=180*1*2
「國慶加班2天」:節假日加班2天,3倍工資,加班工資=180*2*3
加班工資=(180/8)*3*1.5+180*1*2+180*2*3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費。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補休,又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經濟補償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題
不合理。周某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不能以工傷對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以上。
Ⅲ 勞動合同法屬於民法范疇還是經濟法或是社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所以,勞動合同法屬於民法的范疇。
Ⅳ 勞動法與經濟法的聯系
1、首先來說,要考慮學習的環境。畢竟勞動法是你們學校的特色,我們老師常說,法律人人都可以學,我們在大學里專門學法學的就是去感受一種法學的氛圍,在氛圍中學習法律。既然是特色,肯定有他的獨到之處,有好的老師和更加豐富健全的資料給你去學習。這比學經濟法就有很大的優勢。
2、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行,現在廣東等大城市已經對勞動合同等十分的小心注意了,也就代表著我們平時的生活中也已經慢慢開始重視有關勞動合同法面的事情了。學勞動法來說,雖然現在並不是很熱,但是以後用到的地方很多,和經濟法不相上下。
3、勞動法和經濟法一樣,對口職業很多,尤其以律師和法律顧問最受歡迎。
經濟法熱是因為經濟法一旦打官司的話因為案件的標的很高,所以服務費會很高。但不好的一點就是現在學經濟法的太多了,如果你是新手,又沒有一些人際關系,是很難接到標的高的經濟案件,而且即使接到了,輸的比率會很高,因為經濟法有很多很多很多的行家,對剛畢業後創業很難。
而勞動法,雖然標的不高,但是現在很多一般的公司都會需要一個法律顧問,而關於人事方面如果你能很專的話,能在一個一般的公司當個人事法律顧問是比較容易的,而且生活中我們碰到的勞動法方面的問題也會有很多,多幫助周圍的人解決這類問題可以增加你以後自己創業的客源。
所以,學勞動法相對而言起步會比學經濟法容易的多。
4、最後一點,勞動合同和經濟法的內容相比,更切合一般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即使以後的職業不和專業對口,也更實用一些。
以上是我的看法,因為我也是個法學專業的大學生,也在學勞動法和經濟法。老師也說過很多,自己也想過很多。
Ⅳ 勞動經濟法計算題
1.一家鋸木廠的勞動力邊際收益產品其中,L代表工人的人數。如果鋸木廠工人的工資是每小時10美元,那麼,這家工廠會僱用多少名工人?
答:該廠將雇傭工人,直到MRPL = 20 W - 0.5 L = 10,當L = 20名工人
2.托馬斯的效用函數為,其中Y為年收入。他現在有兩個工作機會可以選擇,第一個工作機會的年收入為40000美元,而且不存在短期解僱的問題。另外一個工作機會可能存在短期解僱的問題,大約有一半的年份是不景氣的,導致勞動者的年收入會下降到225000美元,其他年份是好年份。在好年份中,托馬斯的年收入要達到多少,才能補償他所承擔的較高的短期解僱風險呢?
答:①不存在短暫解僱
U=√40000=200
②可能存在短期解僱的問題
1/2 √225000+1/2 √X=200,則X=62500
Ⅵ 經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的種類和特點
1、試用期不合法,因為2年的勞動合同只可以約定3個月試用期,只有三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
2、不需要說明理由,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如果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違法情形時,需要提前說明理由再解除,這樣才能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等勞動者可以立即解解除,不需要說明理由;
3、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4、不需要,因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5、不需要賠償培訓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對勞動者的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解除的應該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培訓費用的總額,且應該按照服務年限遞減。本案中,用人單位與王某之間未約定服務期,而且如果是對勞動者的任職培訓,不需要賠償,也不可以約定服務期。
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Ⅶ 勞動經濟法試題(嗚嗚嗚,各位大俠幫幫忙~)
這些題啊,律師也不一定會做的,去網路上查吧,網上一定會有你要的答案的。
Ⅷ 勞動法與經濟法有什麼關系與區別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離不開調整勞動關系這一核心內容。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勞動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這些經濟關系的調整是為了對國家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和加強經營管理,顯然與勞動法的調整僱傭與被僱傭的勞動關系是不同的。
(2)兩者的主體不同。勞動法的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雙方之間的關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
(3)兩者的原則不相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勞動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和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等;經濟法的原則主要有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等。
(4)違法後,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所不同。
Ⅸ 勞動法屬於經濟法還是社會法為什麼有的說屬於社會法,有的說屬於經濟法呢謝謝
《勞動法》不屬於經濟法,屬於社會法。勞動法和經濟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同時都隸屬於民法,都是民法的一部分。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社會法包括:
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礦上安全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職業病防治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失業保險條例,安全生產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