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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三原則

發布時間:2020-11-29 10:16:59

① 國際經濟法的對外經濟

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1.古代中國時期,即奴隸社會後期和封建社會時期,約相當於公元前四、五世紀至公元1840年;
2.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時期,約相當於公元1840年至1949年;
3.社會主義新中國時期,即公元1949年以後。
一、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一)古代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簡況
夏朝時期,各個部落聯盟之間就時常開展跨越聯盟疆界的貿易。商朝時期,商品交換關系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並且開始使用原始形態的貨幣。到了周朝,實行「朝貢貿易」。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出現同海外歐洲國家之間的貿易往業,明顯的標志是: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紀之間,中國的絲綢就已開始輾轉遠銷希臘等地。
秦朝時中國與印度支那半島、朝鮮半島兩個半島廣大地區的經濟貿易往來是相當密切的。
漢朝對外經濟交往也日益發達,開拓了 「絲綢之路」,又辟海市。經過隋朝進入唐朝,全國重新統一安定,對外經濟文化交往也空前興旺發達。
宋朝時期,政府側重於在南方發展海上國際貿易。元朝建立陸上國際商道暢通無阻,海上貿易也有新的發展。
明代初期,多沿襲元朝,且又有重大發展,如鄭和下西洋。明代中葉以後,關閉口岸,停止對外貿易,實行「鎖國」政策。清朝則變本加厲實行「海禁」,雖一度解禁開港,但對外來商人一律嚴加限制。
(二)古代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的法理內涵
第一,古代中國開展對外經濟交往,是國內生產力發展的結果,也是生產力進一步發展所必需。
第二,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其主要動因植根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秦漢以來,兩千多年的對外經濟交往史上,雖然經歷了許多曲折和起落,但總的來說,積極開展對外經濟交是主流。
第三,在古代中國長期的對外經濟交往中,基本上體現了自主自願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則。
第四,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由於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其規模和意義都難以與近現代的對外經濟交往相提並論。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簡況
繼1840年英國侵華的鴉片戰爭之後,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列強又發動了多次侵華戰爭。用戰爭暴力打敗中國,強迫中國訂立了許多不平等條約,攫取了各種政治、經濟特權,嚴重破壞了中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形成了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的惡性循環。
(二)強加於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的「法理」
在這個時期里,由於中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受到嚴重破壞,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始終貫穿著兩條線索:第一,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中,往往處在非自願、被強迫的地位,受制於人,聽命於人。第二,中國總是遭到不平等的屈辱,忍受不等價的交換。弱肉強食的原則,不僅被列強推崇為「文明」國家的正當行為准則,而且通過國際不平等條約的締結和簽訂,取得了國際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約束力。
三、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一)獨立自主精神的堅持
與平等互利原則的貫徹
獨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一貫堅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則和行為規范,也是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健康發展的兩大基石。它由國家的根本正式加以肯定和固定,上升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基本行為規范。
(二)閉關自守意識的終結與對外開放觀念的更新
半殖民地時期中國長期遭受的歷史屈辱,本世紀五六十年代帝國主義所強加於中國的經濟封鎖,以及霸權主義背信棄義對中國所造成的經濟破壞,都激發了和增強了中國人民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奮發圖強的意識。但是,在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也產生了對於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片面認識和錯誤理解。對外經濟交往受到重大的消極影響,使中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失去了調動國外積極因素的良機,拉大了與先進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
黨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這是新中國建國以來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偉大轉折,使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開始進入一個嶄新的、更加自覺、更加成熟的歷史發展階段。
1993年,中國憲法正式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黨的第十四屆三中全會針對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問題,提出了綱領性的文件,大大加強了對外開放的力度、廣度和深度。
第五節 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與學習國際經濟法
一、中國實行經濟上對外開放國策的主要根據
它是在總結該國多年實踐經驗以及參考國際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中國在實現「四化」過程中不應該、也不可能孤立於國際社會之外。中國應積極參加和利用國際分工,實行平等互利的國際交換,大力發展開放型經濟,使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實現互接互補。
因此,中國在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學會充分利用國內和國外兩種資源,開拓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學會組織國內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交往兩套本領。
二、深入學習國際經濟法對貫徹上述基該國策的重大作用
其主要意義,可大體歸納為:
第一,依法辦事:世界各國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十分需要藉助於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加以指導、調整和約束。中國應積極參加國際經濟交往,對於這種法律規范的現狀和發展趨向,需深入了解,自覺地「依法辦事」,避免因無知或誤解引起無謂的糾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二,完善立法:廣泛深入地了解上述規范和慣例的有關內容,使中國涉外經濟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有所借鑒,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律規范和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
第三,以法護權:要熟悉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的涉外經濟法的有關知識,在「國際官司」中,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應有權益。
第四,據法仗義: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要以國際經濟法作為一種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為全世界眾多弱小民族仗義執言和爭得公道,促進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
第五,發展法學:立足於該國的實際,以該國利益為核心,重點研究該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問題,作出符合其該國權益的分析和論證。逐步創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② 經濟法概論3

《經濟法概論》形成性考核作業冊作業參考答案3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計15分。請將你認為的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入該題後的括弧內)
1、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是指( A )
A、自然人 B、事業單位 C、團體 D、機關
2、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第一項權利是( A )
A、安全權 B、知悉權 C、請求權 D、自由選擇權
3、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的商品是( B )
A、包修、包換、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換、包退的家用電器 D、一切商品
4、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和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指( A )
A、公平交易權 B、知情權 C、選擇權 D、監督批評權
5、財政法的調整對象是( C )
A、財政法律關系 B、財政行為 C、財政關系 D、財政法律行為
6、政府采購應採取的主要方式是( A )
A、公開招標方式 B、邀請招標方式 C、競爭性談判方式 D、詢價方式
7、下列現行稅法中屬於實體法的是( A )
A、增值稅暫行條例 B、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C、稅收徵收管理法 D、稅務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8、下列哪項不屬於我國目前解決稅務爭議的方法( C )
A、稅收行政復議 B、稅收行政訴訟 C、稅收仲裁 D、與征稅機關進行協商
9、中國人民銀行實行( D )
A、集體負責制 B、稅收行政訴訟 C、總經理負責制 D、行長負責制
10、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 A )
A、8% B、5% C、10% D、13%
11、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是指( B )
A、被保險人 B、投保人 C、保險代理人 D、保險經紀人
12、人民幣自由兌換的含義( B )
A、經常項目下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 B、資本項目下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 C、國內公民個人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 D、取消外匯管制
13、我國土地使用的原則是( C )
A、無償無期的原則 B、無償有期的原則 C、有償有期的原則 D、有償無期的原則
14、房屋轉租需要( C )
A、提出申請 B、工商局審批 C、房地產部門登記備案 D、公安局備案
15、房地產抵押合同屬於( C )
A、雙務合同 B、單務合同 C、要式合同 D、非要式合同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計10分,多選少選均不得分。請將你認為的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入該題後的括弧內)
1、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哪些途徑解決( ABCD )
A、與經營者協商 B、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C、請示消費者協會調解 D、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向公安機關報案
2、稅收法律關系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 ABC )
A、稅收法律關系主體 B、稅收法律關系客體 C、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D、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 E、稅收法律關系的體系
3、金融法調整的對象是( AB )
A、金融管理關系 B、金融業務關系 C、經濟管理關系 D、經濟監督關系 E、金融活動關系
4、在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上,適用行為地法律的票據行為有( ABCD )
A、背書 B、承兌 C、付款 D、保證行為 E、提示
5、我國房地產交易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ABCD )
A、房地產轉讓 B、商品房預售 C、房地產抵押 D、房屋租憑 E、拆遷
三、判斷分析題(每題3分,判斷1分,分析2分,計15分,不管正誤都要說明理由)
1、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在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它可以從事商品經營和盈利性服務。
錯。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
2、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錯。不包括國有企業
3、納稅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單位等。
對。
4、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主要是對人的抗辯。
錯。可以分為物的抗辯和人的抗辯。
5、房地產開發專營企業應按規定申請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批。
錯。資質等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批。
四、簡答題(每題4分,計20分)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
答:立法宗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基本原則:(1)國家全面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2)經營者依法提供商品服務原則;(3)交易應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4)社會監督的原則。
2、政府采購的方式
答:(1)公開招標采購;(2)邀請招標;(3)競爭性談判;(4)單一來源采購;(5)詢價采購;(6)其他。
3、稅法的構成要素
答:(1)納稅主體;(2)征稅對象;(3)稅目;(4)稅率;(5)納稅環節;(6)納稅期限;(7)減免稅及地方附加和加成;(8)違法處理
4、投保人的義務
答:財產保險合同投保人的義務主要有:按時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按合同約定或法律定對保險標的安全盡職的義務、及時告之重復保險情況的義務等。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的義務主要有:提供被投保人真實情況的義務、按時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提供有關書面文件的義務等
5、房地產轉讓的程序
答:房地產轉讓的程序為:
第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產權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第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
第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在必要時根據需要對可能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勘查和評估。
第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交納稅費。
第六,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單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
五、案例分析(每題10分,計40分)
1、2004年7月8日,錢某攜侄子去逛超市,買完東西,當其經過東門時,警報器突然響起,超市員工聞聲而來。超市以需仔細檢查為幅,要求對錢某進行檢查。錢某提出反對,但是在眾多群眾的圍觀下,被超市裡的保安強行帶入地下商場的辦公室內。但最終一無所獲,超市不得不放錢某離去。錢某要求超市當場賠禮道歉,為自己消除影響,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絕。
請問:錢某的要求是否應得到支持,為什麼?
答:應得到支持。依消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尊重權,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超市的行為侵犯了錢某的該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2、某公司開業並辦理了稅務登記。兩個月後的一天,稅務機關發來一份稅務處理通知書,稱該公司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每月1-7日為申報期限),並處罰款。公司經理對此很不理解,跑到稅務機關辯稱,本公司雖已開業兩個月,但尚未做成一筆生意,沒有收入又如何辦理申報呢?
請依照《征管法》的規定,分析並指出該公司的做法有無錯誤,如有錯,錯在哪裡,應如何處理?
答:有錯誤。依《征管法》的此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該公司雖未做生意,亦應申報(零申報)。依《征管法》62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3、王某,某機關幹部。2003年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險10份,保險期為25年,王某按規定向保險公司交納了所有費用。第二年王某在單位工作時,不慎觸電,被擊傷殘。這給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使其產生厭世的念頭,在家人上班之際,自殺身亡。事後王某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死亡保險金。
請問:保險公司應否支付死亡保險金?應如何賠償?
答:保險公司無須支付死亡保險金。依《保險法》第65條之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4、徐某、吳某享有產權的一棟房屋(建築面積為124.25平方米),坐落於某市某區某大道某號。1988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批准拆遷人某區房屋開發公司拆除徐某、吳某的房屋,拆遷人對徐某、吳某作了拆遷戶登記,發給其房屋拆遷證,對安置未作約定。此後,拆遷人吸熱反應除了徐某、吳某的房屋。1992年10月,拆遷人新建樓房竣工還建時,與拆遷人協商未果。1992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頭和書面的形式申請該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對徐某、吳某與拆遷人之間的拆遷安置爭議作出處理,該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接到申請後,在多次主持協調均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以《該市城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暫行規定》中沒有規定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協議不成由其裁決為由,不進行處理。徐某、吳某不服,遂釀成糾紛。
請問: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③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3)經濟法三原則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④ 相關法律制度

實體法律制度:主要規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國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則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我國1986年公布《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具有普遍意義和約束功能的基本行為規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二)民事主體制度

1.民事主體: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民法通則》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公民。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以自己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分為四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

(三)民事行為制度

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於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可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權利制度

1.民事權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具體權益。

民事權利包含的權益:財產權益、非財產權益。

2.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1)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並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所有權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土地使用權是不完全物權。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是對標的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即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是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支配。

(2)債權:債權人的請求相對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性質上屬於請求權。

債權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

(3)知識產權:指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業標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

(4)繼承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5)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基於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某種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配偶權、親權等。

(五)民事責任制度

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我國《民法通則》以民事責任發生原因為標准,將民事責任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

1.違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違約造成了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存在過錯。

2.侵權民事責任分為: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行為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其他條件相同。

3.民事責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等。

(六)民事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訴訟時效和特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兩年;短期訴訟時效-一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分為: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委託合同等15種。

合同的內容條款: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各方通過平等協商。依法就合同內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

《合同法》關於訂立合同的規定: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明確,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承諾必須具備的條件: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諾內容不能對要約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承諾應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八)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在創造、使用、轉讓和保護智力成果或工商業標志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關於知識產權的立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專門法律和其他法律有關規定、法規、規章;此外《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有關國際條約。

1.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法:是有關著作權以及相關權益的取得、形式和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著作權的內容: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設置權、改標權、翻譯權、匯編權、其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形式創作的作品;具體是:文學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製作品、電影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專利權: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他所屬單位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權利。

專利法:是調整因專利權的確認和使用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專利權人的權利:專有實施權、轉讓權、許可權-放棄權-標記權。

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發明、使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權: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商標法:是調整商標在注冊、使用、管理和保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商標權人的權利:專用使用權、轉讓權、繼承權、使用許可權、續展權、請求保護權。

商標權人的義務:依法繳納各種商標費用、保證注冊商標商品的質量、依法使用注冊商標。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國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等法律制度

二、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則

1.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

——規范和約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2.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法治原則;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指行政權力的存在和運用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行政和理性原則:指行政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合理、適當和公正。

(二)國家行政機關與公務員

1.國家行政機關:指依照法律規定,各具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設立的,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機關。

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公務員:是依法代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務: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

非領導職務層次:

公務員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針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行政法規: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有關程序制定發布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行政規章:指特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和法規,以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分為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按照部門規章制定程序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政府規章: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據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制定發布的規則的總稱。

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反復使用的行政決定、命令。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具體事項或特定個人,具體適用行政法律規范作出處理決定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獎勵、行政懲戒、行政裁決、行政合同等。

行政許可:即行政審批,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行政強制: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作為,予以強行處置的行為。

行政徵收: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行政獎勵: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為嚴格遵守行政法規范,並作出一定成績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的行為。

行政懲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對違法行政法規范的行政相對人,依職權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

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運用其職權依法處理特定民事糾紛的行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約,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而與行政相對人達成的協議。

(四)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於違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行政違法或不當是行政責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條件和直接根據。

行政違法或不當的情形:

行政責任追究必須遵循的原則:責任法定原則、責任與違法程度相一致原則、補救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等。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賠償等。

(五)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1996年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及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行政復議:指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三、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原則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監管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律關系:指經濟法所確認的,在國家為促進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協調經濟運行而對市場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調控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原則:是經濟法在其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經濟法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效率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權利:

①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②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③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

④公平交易的權利;

⑤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⑥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⑦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⑧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⑨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國家權力依法向納稅人徵收貨幣或實物,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稅收法律關系:是由稅收法律規范調整的,征稅主體與納稅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稅法的構成要素: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征稅客體即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

稅法包括:稅收征納實體法、稅收征納程序法。

稅收征納實體法:

①商品稅法: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②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③財產稅法,如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

稅收征納程序法:稅務管理制度、稅款徵收制度、稅務檢查制度、稅務代理制度等。

四、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則

1.刑法定義:

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自己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簡言之:刑法就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狹義刑法:只規定犯罪和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刑法典。

廣義刑法:指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規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規范。

2.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罪刑相當、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二)犯罪1.犯罪定義: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並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犯罪構成:指按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包括四個構成方面:

——犯罪主體: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有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系

——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字客觀上需要具備的諸種要件的總稱,(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種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4.故意犯罪形態: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由於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犯罪集團

(三)刑罰制度

1.刑罰:由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罰體系:主刑、附加刑。

主刑:指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作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獨立適用。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外)

3.刑罰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確定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並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具體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並罰、緩刑等。

(四)犯罪種類

我國《刑法》規定的10類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

4.侵犯公民人生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⑤ 經濟法屬於公法領域,有哪些理論依據

對於公法與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據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的不同為標准,來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調整人與人之間私權利、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法律),但從法律特徵與法律地位看,經濟法體系(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調整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特徵: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徵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⑥ 簡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對經濟關系進行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單純將平衡協調上升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就顯得不夠充分,並沒有完全揭示出經濟法的本質內容。

從字面上講,和諧與協調兩詞的含義互通,這就是在許多法學著述中「和諧」與「協調」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說「和諧」和「協調」是有很大區別的:和諧是一種相互依存與共同發展的客觀狀態,是國家和市場都要順應客觀規律、應用客觀規律的表現;

而協調更強調的是主體間相互一致的積極行為,是帶有主觀意志色彩的一種行為模式。就經濟環境狀態的描述而言,「和諧」一詞較「協調」更貼切,例如我們常說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首先,「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又在哲學范疇「度」的問題上強調適當,而不能「過火」或「不及」。

有學者認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的理念,但我們認為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調」之意,例如人們常說「生態平衡」。

其次,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能夠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最後,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由於社會經濟體系是動態向前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制不斷地「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規劃性地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來建立和維持這種環境。

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日益突出,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

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築層次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

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和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經濟權益,也阻礙了該行業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更有損於中國在世界的經濟民主形象。

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後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

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

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資源」不僅包括國家與市場如何協調資源優化配置問題,還有進一步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

中世紀的阿奎納認為:「正義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種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們的地位而將不同的東西分配給不同的人』……在分配正義中,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愈突出愈顯要,那麼他從共同財產中亦將得到愈多的東西。」

這種按人們地位來分配經濟資源的思想是封建社會的分配原則,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該原則為按資本分配原則所取代。

從「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資分配較按地位分配無疑是人類社會分配原則的一大進步。但按資分配所帶來的貧富分化日趨嚴重,一方面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出現,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對資本主義世界所要樹立的平等觀念的一種諷刺。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重大貢獻之一就是不僅在道義上對兩極分化、貧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從科學的角度論述了兩極分化的社會根源與危害,並在理論上提出了防止兩極分化的意義和途徑。

實踐證明資本主義社會歷史上的經濟危機與社會動盪都直接源於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因為單靠市場這一隻無形之手是無法實現將稀缺經濟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相對於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資源永遠是稀缺的。經濟資源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資所有制最終決定了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必然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多種分配製度並存。

這樣一種復合的分配製度一方面保證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這種分配製度也正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體現。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決定指出「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將成為未來幾年關於如何貫徹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指導思想。

綜上所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

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產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經濟的發展,是效益優先的全面體現。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活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社會的穩定,是社會公平的最終體現。

(三)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這種發展不強調盲目的快速,而強調連續與穩定下的高速發展。因此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

(6)經濟法三原則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⑦ 如何正確認識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 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基本原則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具體內容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維持。」

發展中國家關於對本國自然資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權的主張,受到發達國家某些法學家的抨擊。有些人誣蔑發展中國家這種正當要求是什麼「主權迷了心竅」;有些人則指責這種主權觀念是「最大的開倒車,」比如英國代表在上述聯合國大會第6屆特別會議上,公開揚言第三世界國家對各自本國的自然資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權」,只是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另外一些西方國家代表也對永久主權觀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資源國的主權應當與所謂的「國際利益」互相「協調一致」。

發達國家大多是當年的殖民國家、宗主國,它們對於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資源,歷來是全權的所有者;對於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則長期是蠻橫的霸佔者。在弱小民族擺脫殖民枷鎖、收回經濟主權之際,卻以所謂「國際利益」、「現代經濟生活」需要為名,力圖繼續染指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其論證邏輯,無非是「我的歸我獨享,你的我佔一份」。

經過激烈的論戰,《宣言》終於寫上了:「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以及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採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的資源及其開發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的一種體現。」同時,還鄭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國佔領、異族殖民統治或種族隔離的國家、地區和民族,在它們所固有的自然資源以及其他一切資源受到盤剝榨取、嚴重損耗和毀損破壞時,有權要求物歸原主,並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國殖民主義者索取充分的賠償。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主要目的在於更方便地利用東道國當地廉價的原料、便宜的勞力和廣闊的市場,更有效地掠奪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和剝削殖民地人民的勞動成果,以攫取超額利潤。

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對外投資達到空前的規模,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往往在其經營活動中以各種不法手段,逃避和抵制東道國政府的管轄,排擠和打擊東道國的民族工商業,干涉東道國的內政,嚴重侵犯東道國的政治主權。

發展中國家與外國資本以及跨國公司之間管制與反管制的矛盾斗爭從未止息,其實質是侵害東道國經濟主權與維護這種經濟主權的尖銳沖突。經過長期的聯合斗爭,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關於管制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正義要求,終於載入了《宣言》、《綱領》和《憲章》。

《宣言》特別強調:「接納跨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國家,根據它們所擁有的完整主權,可以採取各種有利於本國國民經濟措施來管制和監督這些跨國公司的活動。」《綱領》進一步規定:國際社會在這方面應當採取具體行動,制定一套國際性的跨國公司行動准則,藉以防止跨國公司干涉東道國的內政。《憲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則,同時更為鮮明地強調了它的法律規范性,即通過東道國制定的法律規范,加以貫徹實現。

當前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在吸收和利用外國資本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既要對境內外商的合法權益加以切實的保護,又按照《憲章》的基本規定,要求外商充分尊重東道國的經濟主權,切實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接受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東道國「有忍受干涉的法律義務」。此種主張得到西方發達國家(多是原先的殖民強國)的支持。與此相反,發展中國家(均是原先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貫主張在徵用外資時只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從而維護自己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

經過激烈論戰,1962年聯大第1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它意味著在國際社會上開始普遍承認各國有權把外資控制的自然資源及其有關企業收歸國有或加以徵用,但它同時規定:「採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原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

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文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把外國資產收歸國有、徵用或轉移其所有權。對比1962年的上述決議,在徵用賠償標准上,刪除了」以及國際法的規定「等字樣,也刪除了關於發展中國家絕不損害殖民主義者在殖民統治時期所攫取的既得利益的無理要求。至此,終於肯定了每個國家必要時可以徵用境內外資的經濟主權權利,而且排除了西方發達國家按照它們的傳統觀念在徵用賠償問題上對發展中國家所施加的所謂」國際法上的公平標准「的約束。

⑧ 如何快速學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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