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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三三理論

發布時間:2020-11-29 05:32:11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過程中,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健全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必將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的本質特徵,還要體現我國信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隨之注入新的內容.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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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社會法】與【經濟法】是否相同有哪些不同請舉例說明,如勞動法/反壟斷法/稅法/環保法等

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界域劃分問題是近幾年來經濟法學界與社會法學界探討較甚的一個問題。在經濟法學界,有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法域下的一個法部門現象;[①]而在社會法學界,有學者從社會法視角對經濟法之本質與存在進行了檢視,此以董保華先生為代表,他在其著作《社會法原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和論文《論經濟法的國家觀-從社會法的視角探索經濟法的理論問題》(《法律科學》2003年第2期)中以其社會法的視野闡述了他所理解的經濟法觀點。在這種闡述過程中,我們驚訝地發現董先生對李昌麒教授的經濟法觀點「需要國家干預論」產生了許多重大的誤解,與此相適應,他所提出的有關社會法的立論也是建立在對經濟法理論的誤讀的基礎上的。我們是贊成學術批評乃至批判的,因為真理總是愈辯愈明的,但是我們又認為,學術批評應當建立在對被批評者的觀點的真正的理解基礎之上的,如果離開了被批評者的觀點的原意,這種批評往往達不到有的放矢的目的,反而還會引起一些學術混亂。因此我們在討論經濟法與社會法的關系的時候,也有必要對董保華先生的批評作出相應的回應,無非是為了更好地開展討論。

一、社會法學者對經濟法的誤讀

董保華先生的研究成果中,對經濟法的誤讀傾向極為濃烈,其基本分析立場是國家干預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礎。對於這種誤讀,我們覺得有必要從理論上加以廓清。董保華先生的誤讀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將經濟法的控權觀誤讀為濫權觀

董保華先生指出:現代行政法的本質是控權法,而現有經濟法理論所總結的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須是控權法,經濟法理論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經濟法將其調整對象概括為「國家需要干預的社會經濟關系」,是為了給政府一個隨心所欲的空間;他進而總結出經濟法存在著理論危害,這種危害性表現為要讓政府權力擺脫控制,使經濟法脫離行政法。[1]

董保華先生的上述論點是對經濟法理論研究中所明確提出的「國家有限理性假設」與「控權觀」視而不見的情況所作出的誤讀結論。

事實上,「需要國家干預說」經濟法理論是建構在以下兩個基本立論的基礎之上的:(1)國家的有限理性假設。「需要國家干預說」對經濟法的哲學認識論基礎進行了專門研究,認為傳統經濟法理論是以對政府的完全的理性假設為立論基礎的。完全理性假設認為,人的理性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由此導致傳統經濟法認為,由一批具備完全理性的人類精英所組成的政府是可以無所不能的,而這個無所不能的政府又是有能力左右社會發展的過去、現在和未來,從而主張國家應當全面干預經濟。於是,傳統經濟法呈現出強烈的擴權趨勢。而現代經濟法理論是以對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設為前提的。有限理性認為個人理性在認識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從而認為,人是不可能完全洞察並精確計算社會發展的各種變數的。這一方面表明政府不可能是無所不能的,因而不應當全面干預經濟;另一方面也表明,即使是一個「好政府」,也會出現某種失靈。而「需要國家干預說」正是基於對政府失靈的普遍性的考慮而提出來的。[2] 承認有限理性就意味著認同國家不可能完全代替市場並成為資源配製的主宰性力量,也就是說國家的干預是適度的干預,[3] 政府的權力應當被控制,而並非像董保華所描述的是一種濫權觀。(2)經濟法是一種控權觀。對於國家權力的認識,經濟法理論從來沒有認為國家權力應當不受限制,相反早就認識到國家權力可以從促進、破壞或者阻礙三個方面對經濟發展產生影響。「需要國家干預說」認為國家權力從它誕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促進和破壞經濟發展的「二重性」。國家權力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通常是在國家權力的行使符合客觀經濟規律或者有利於調動作為生產力最活躍的因素人的積極性的時候才發生的,反之,則對經濟的發展起阻礙或者破壞作用。[4] 另外基於有限理性的假設,「需要國家干預說」早就指出了政府失靈也是一個普遍現象,如決策失誤、運行效率低下、提供信息不完全等失靈現象,從而認為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在調整社會關系時必須體現「政府幹預」和「干預政府」的辯證統一。[5] 該說在批判了那種人們在談論經濟法是政府幹預經濟的基本法律的形式時,更多的是著眼於「政府如何干預」,而很少論及「怎樣干預政府」的傾向,同時還指出了我國現行的涉及政府幹預經濟的立法也存在著這種傾向,進而認為「政府幹預」與「干預政府」是我國經濟法必須正確處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偏向任何一個方面,都會影響經濟法應當具備的功能的全面發揮。「[6]

(二)將經濟法的「需要國家干預說」的「有限干預觀」和「適度干預觀」誤讀為「全面干預觀」和「隨意干預觀」

董保華先生認為「需要國家干預說」在於模糊政府責任,沒有科學性可言,並認為「需要國家干預說」為了給這種理論找到根據,不惜將一部人類發展史描繪成一部國家干預史。[7] 在董保華看來,「需要」兩字是用來故意模糊干預的范圍和條件的,以便為全面干預和隨意干預找到理由。並且董保華先生還認為現今的經濟法理論是以國家為本位的,強調國家可以對經濟生活隨意干預。[8]

董保華先生的上述論點是對「需要國家干預說」的科學性的嚴重歪曲,表現在對「需要」兩字的任意解釋和對「需要國家干預說」的「有限干預觀」與「適度干預觀」的曲解。

⑴對「需要」所蘊涵的合理性的曲解。董保華先生認為「需要國家干預說」所言的「需要」反映出了經濟法干預的隨意性。在這里我們看到了董保華先生對「需要」一詞的過分簡單和膚淺的認識。在我們看來,人類發展的歷史從根本上來說是人們對需要的不斷提高和滿足的歷史。「需要」從表面上看是模糊的,但實質上它是確定的,事實上,「國家需要干預說」中的「需要」二字正是基於對市場經濟規律的尊重和對政府能力並非全能的客觀認識所作出的科學界定。正如有學者評論的那樣,「需要國家干預說」的特殊價值就在於:第一,有準確的切入點導入干預(市場缺陷理論)並運用了「需要」兩字加以配合,這就使得該論十分得體;第二,由於市場缺陷出現的逐步性、階段性、市場缺陷的相對性以及不同性質的市場缺陷的存在,導致在不同時期市場對國家干預的需求在質和量上有差異;第三,由於干預成本、干預能力及經濟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預的范圍不可能一成不變,而「需要干預」的概念則能反映出經濟關系的動態發展及干預環境的復雜性,有助於我們動態地把握市場和國家的職能邊界,最終達到國家和市場之間的和諧。具體而言,「需要國家干預說」又從三方面界定了國家干預的范圍:其一,市場失靈的范圍就是國家干預的范圍,市場失靈決定了國家運作的空間范圍;其二,並不是所有的市場失靈都可由國家干預,當干預成本過高或干預能力過弱時,國家對市場的干預范圍就要受到限制;其三,與法治手段相比,道德也有克服市場失靈的優勢,在一定范圍內,法治不能替代道德。[9]

⑵對有限、適度干預觀的曲解。「需要國家干預說」認為國家干預作為國家對經濟的一種介入狀態,在不同體制下應當有不同的表現: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是全面的,它近乎於排斥經濟民主的「經濟專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干預是一種有限干預。[10] 同時「需要國家干預說」還認為適度干預是指國家在經濟自主和國家統制的邊界條件或者臨界點上所作的一種介入狀態,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徵的原則。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後,一方面表明國家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對經濟生活進行過多的干預;另一方面也表明國家不能完全放棄對經濟生活的適度干預。這里所指的適度,既包括干預范圍的適度,又包括干預手段的適度。衡量干預是否適度的根本標準是要看這種干預是促進還是阻礙經濟的發展。[11] 可見「需要國家干預說」絕非如董保華先生所認為的是全面干預和隨意干預,相反「需要國家干預說」認為經濟法的干預只能是有限的和適度的。

這里我們似乎覺得董保華先生並未了解「需要國家干預論」的全部論據,甚至極不嚴肅地「篡改」了(當然我們並不希望是篡改,而是筆誤)李昌麒教授關於對國家運用經濟法形式干預經濟的五個階段的概括。李教授在其《論經濟法干預經濟的歷史》一文中,將經濟法干預經濟的歷史概括為原始干預階段、消極干預階段、全面干預階段和混合干預階段等五個階段,然而在董保華先生的《社會法原論》中,「混合干預」被「筆誤」為「全面干預」。這一「筆誤」非同小可,讀過李教授上述文章知道其觀點的讀者也就罷了,未曾讀過上述文章的讀者還真以為李昌麒是一個極其頑固的「全面干預論」者。

如果我們全面了解了「需要國家干預論」所持的立論基礎,我們就會發現,該論是有其科學性的,正如有學者所評價的那樣:「需要國家干預說」內含均衡干預、有效干預、被干預者對干預者進行干預、經濟民主、經濟法權威的理念,可以克服「單純干預論」的不足,並有助於確定國家干預范圍,建立國家和市場的良性關系;有助於及時進行制度變遷,克服政府慣性行為;有助於促進中國的政府體制改革和有助於改變國家完全理性之假設。[12]

(三)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誤讀為國家本位觀

董保華先生認為:經濟法是虛置的「社會本位」,實質上是「國家本位」;經濟法所遵循的本位思想,是一種不受限制的國家本位觀;經濟法理論歸根結底是要給國家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權」;經濟法學是以維護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使國家(政府)擺脫社會的監督,通過「暗渡陳倉」的方式,使「國家本位」與「管制經濟」聯手。[13] 這些論點無疑也是對經濟法社會本位觀的一種誤讀。

首先,從經濟法理論的基本分析立場而言,「需要國家干預論」所認為的法律部門的本位思想是指體現在這個法律部門中的解決社會矛盾的基本立場,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的本位思想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國家本位」,這是以國家利益為主導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二是「個體本位」,這是以當事人利益為主導的民法的本位思想;三是「社會本位」,這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經濟法的本位思想。[14] 董保華先生在論述中引用了「需要國家干預說」理論中的一句話:「就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言,有時很難找出它們的區別,因為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根本上來講是一致的。」據此就批評「需要國家干預說」所稱的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是一致的,社會本位實質上就是國家本位。如果我們把與這句話緊接的前一句話和後幾句話完整地引用出來,大家就會清楚地看到董先生是怎樣的斷章取義。這一句話的前句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是三個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嚴格區別的不同范疇,它們彼此相輔相成,但又不能相互代替。」[15] 後句是:「但是,它們之間也不是沒有矛盾。在有的情況下,如果從國家利益出發,就會妨礙社會公共利益。比如擴大積累、增加貨幣發行、加重賦稅等,可能暫時對國家有利,但是,卻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損。」[16] 這表明「需要國家干預說」的社會本位與國家本位是有區別的,其所主張的社會公共利益不局限於國家與個體,而是強調公共與整體,強調利益分享機會的公眾性。

在這里我們還不得不指出,董保華先生實際上是機械的認為社會利益是絕對獨立於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事實上,利益的劃分只能是相對的,不同的利益可能相互溝通和轉化,甚至同一種主張可以以不同的名義提出,龐德早就指出了「國家利益包括國家作為法人的利益以及國家作為社會利益捍衛者的利益兩個部分,」[17] 誰也無法否定政府在大多數時候是在提供社會利益,同時它所提供的社會利益又是符合國家利益的。所以如果客觀和辨證地看待問題,我們就應當承認利益獨立的相對性,相對獨立的利益范疇並不影響作為法學研究的範式,相反在此基礎上建構的法部門理論就會少幾分霸氣而多幾分科學性。

其次,如前引文中所表明的那樣,董保華先生對「管制經濟」是持完全否定的態度的。我們不知道他是從何種意義上談管制經濟的,如果說管制經濟是指把所有的經濟都納入管制的范圍,那麼對這種管制我們也是持反對態度的。然而管制可能是一個見仁見智的概念,在這里我們覺得至關重要的是要對「管制」本身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對於管制究竟是什麼,經濟學界和法學界都有一些界定。與管制相對應的英文為「Regulation」,對此有的將其譯為「規制」,有的將其譯為「管制」,這兩種譯法如果從語言學和文體學上去考察,它們並無多大差異。《布萊克法律大辭典》將管制解釋為某種規則或限制所支配的控制性行為或過程,或者由行政機構或地方政府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或命令。這大體上揭示了管制的內涵。如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不應當一般地去反對管制。管制是一個內容比較廣泛的概念,包括政治管制、經濟管制、社會管制等,但是人們通常是把管制一詞使用在公用事業上,稱為公用事業管制。董保華先生反對經濟法與管制聯手,而在我們看來,公用事業管制恰恰是經濟法研究中不可迴避的一個問題。圍繞著公用事業管制,曾經出現了各種學說,比較典型的有公共利益說、自然壟斷說、管制俘獲理論說、管制經濟說、公共選擇說、新制度經濟學等。綜觀這些學說,它們都不是一般地反對管制,它們都在力圖構建一種社會控制機制,所不同的僅僅在於管制的價值取向、管制的方式以及管制的范圍。考察管制的發展歷史,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管制絕非萬能,管制也絕非有害。現在各國所追求的並不是取消管制,而是改革和完善管制,其基本目標是通過管制尋求一種利益平衡。現在我們姑且不說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因過度管制而造成的對經濟的阻礙以及因適度管制而產生的經濟奇跡,而只說911事件之後各國政府對管制的態度的變化。資料顯示,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僅美國空軍應航管機構的要求出動戰機為可疑民航飛機警戒護航的費用就高達3.78億美元;[②]美國安然公司、世通公司財務造假丑聞出現之後,美國政府為防止金融欺詐行為採取了若干加強管制的措施;美加大停電之後,在美國國內掀起了電力管制利弊之爭,越來越多的美國人指責大停電的重要原因是電力行業解除管制而造成電網的不穩定。[③]就我國目前而言,面臨著美日等國要求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政府仍然保持了對人民幣匯率的管制。以上旨在表明,根據「需要」進行某種管制是必要的,或者說,經濟法與管制是必須聯手的。

㈣ 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看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二、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當時,計劃是國家用來配置資源的唯一方式?事實證明,在建國初期我國選擇計劃作為資源配置的方式符合當時社會要求,它有利於集中有限的資源去辦急需的事業,使我國迅速從經濟廢墟里恢復過來?但在計劃經濟完成它的歷史使命後,我國沒有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人類20世紀的經濟實踐和理論研究顯示了計劃經濟的失敗源於它的兩大內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機制障礙,二是激勵機制障礙?經驗表明,計劃經濟體制也許具有學習別人先進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但自身卻不具有創造新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的能力?計劃體制除其內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處還在於它的實施有賴於計劃的主體——政府官員的高效性和無私性?由於政府內各行為主體按照自己的利益來行動,具體負責的公務員又缺乏競爭意識和對成本的關心,政府的活動無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樣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員的「經濟人」本性,使政府幹預的結果往往背離其初衷,從而導致「政府失靈」?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和缺乏民主的政治體制相結合,誘發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國經濟處於崩潰的邊緣?中國自1978年以來的改革開放,就是黨和政府面對「合法性危機」而重建嚴重受損的合法性基礎的過程,它順應了時代發展的需求,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下,由計劃作為唯一的資源配置手段必然會使我國經濟體制失去效率和發展動力,引發社會危機?國家干預的失敗必然要求在計劃體制中引入市場力量,在「國家之手」和「市場之手」的結合過程中,中國的經濟法也就產生了?隨著人們對計劃和市場兩種調節手段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改革初開始認識到單一的計劃經濟的不足,從而實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模式;第二階段:從十二屆三中全會到黨的十四大,實行共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第三階段:黨的十四大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製度保障的經濟法也相應地經歷了由產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過程?
(二)中國經濟法的產生發展概況
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歷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79年至1992年),這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和初步發展時期;第二階段(1992年以來),這是中國經濟法勃興和走向成熟時期?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轉換,經濟法在中國誕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改革開放以來的首部經濟法?這期間的經濟法還有《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此外還有大量由國務院制定的經濟行政法規?隨著經濟法的興起,民商法也產生和發展起來,《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繼通過?黨的十四大在對國內外形勢作了正確分析後,做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的

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差異
歷史性選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抓住法制建設的契機,重視經濟立法,從而使我國經濟法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時期,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經濟法體系?這一階段,市場規製法異軍突起,和先前發展起來的宏觀調控法組成了我國經濟法的主體部分?這時期的經濟法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招標投標法》?《稅收徵收管理法》?《預演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審計法》?《價格法》?《勞動法》等?

三、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差異性及啟示
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是相同的,都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干預?協調?平衡和調節,實現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兼顧,實現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7]?中西方經濟法賴以生成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異,從而決定了中西經濟法生成差異,通過對中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軌跡的分析,筆者認為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從經濟法的生成背景及啟動因素而言,我國經濟法並非脫胎於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並非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水到渠成的產物,而是政府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作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時亦是國家作為主體在應對外部挑戰與時代要求時的一種積極回應[8]?所以,中國經濟法並非社會內部自發產生,其產生實際上是政府自覺地從無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而西方經濟法則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其具體途徑為市場失靈——民商法無以彌補——為限制自由主義國家進行干預——經濟法產生,其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其次,經濟法生成的法制環境也有很大的區別?我國由於漫長的封建專制統治及相應的自給自足封閉的經濟形式,以及新中國成立初期對市場經濟的扼殺存在觀念的影響,導致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橫向經濟關系萎縮,反映在法律和受蘇聯否認私法上,即為民商法缺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微觀經濟日漸放開,政府職能也不斷轉變,民商法?經濟法等幾乎同時上馬?西方的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逐漸自然成熟的,故與此相對應,各種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從孕育?分離,到獨立?成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發展之後,經濟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最後,經濟法生成的路徑存在很大差異?在西方經濟法體系形成過程中,市場規製法先於宏觀調控法產生?市場規製法產生於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宏觀調控法產生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而在中國經濟法體系中,最先產生的是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是在經濟法得到初步發展後才產生的[9]?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也完全不同?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經濟法存在很多的差異,有著不同的產生發展歷史軌跡和規律,所要面對的問題和肩負的任務是不同的?中國經濟法矗立的現實基礎是還不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其既要克服市場失靈也要培育和發展市場,同時,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屬於政府推進型的,加之我國經濟法發源於計劃經濟體制,為了發揮市場經濟基礎作用和警惕干預的濫用,我國經濟法還肩負規范和約束政府的經濟行為的重任?歷史表明,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其現在可能的選擇[10]?我們不能忽視中西方經濟法的差異的客觀存在?目前,我國經濟法學界大多從中西方經濟法一致的假設出發,僅以西方經濟法為參照系來論證經濟法的一般規律?如果不結合中國國情,則完全有可能導致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來代替中國經濟法的個性,進而以西方經濟法的個性代替整個經濟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特殊性應成為研究中國經濟法理論的起點,只有把握了中國經濟法成長的獨立性才能獲得對中國經濟法的正確認識,也只有從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國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對於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路徑來說,正確的選擇應該是拋開西方經濟法學說對我們的束縛,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基礎出發,建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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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www.law-jlu.com.cn/benke/jjf20051216-1.ppt#305,41,第三節 稅收法律制度

㈤ 司法考試復習方法

司法考試14部門法可以歸納劃分為三類:
一、理論法:法理學、法制史、司法制度、職業道德、三國法,以理解為主;
二、法條法:憲法、經濟法、商法、訴訟法、仲裁法,以識記為主;
三、理論與法條並重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理解和識記並重。
司法考試主要是刑訴、民訴、行政法為主幹知識考點,尤為重要,當然別的也是不能忽視的。
考試分4卷進行,(1)試卷一考察科目《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2)試卷二考察科目。《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3)試卷三考察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4)試卷四考察科目。試卷四將考察科目以主觀題的形式出現,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法學理論功底。

建議從今年考完試再開始,如果一點沒有基礎的話,最好是從十月份開始,最晚不要晚於11月份。針對復習來說
1. 從頭到尾爭取用盡量短的時間完成第一輪所有部門法的復習。在第一輪的復習中,不要追求全面,不要拖太長時間,要樹立自信。

2. 在完成對第一輪所有部門法的復習之後,就不要再看書了,要聽講座,要記筆記;這個過程重在理解,不在記憶,因為記憶會在不斷重復中完成。

3. 避免前緊後松,這是很多人失利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復習過程中,要做到前松後緊。越到最後越要計劃安排緊密,並保證能夠順利完成;最後一個月是關鍵,不要花太多時間做題,做題不如重復看一遍講義,或者重新聽一遍錄音,你會發現每次都有新的理解,知識記憶得更扎實、更准確。

4. 避免資料搜集上癮,所有的復習時間要麼聽課,要麼背講義,要麼做真題。一定不要花很多時間沒完沒了的上網找資料,下載資料。把大量的時間放在搜索資料上,其實是莫大的浪費。可以通過同學、朋友獲得這些資料,節約寶貴的復習時間。

5. 中途的懈怠、厭倦、抵觸情緒是正常的,長時間的復習之後,給自己幾天時間(頂多一周)放鬆放鬆,效果會更好一些。司考復習是馬拉松,要留體力最後沖刺,不能中途就垮掉了。

6. 得民刑者得天下,但是由於民刑涉及面廣、考查點深,所以在短時間內很難做得到得民刑。如果你的復習時間不是太寬裕的話,不建議在民刑上花太多時間,要花時間也要多聽聽錄音,避免鑽進一點就出不來了,這樣就顛倒了主次,浪費了寶貴的復習時間。此種情形下,多花時間在訴訟法和第一卷上倒是可取的,因為相對而言,這兩個科目提分較快。

7. 司考是門放棄的藝術。但是,在復習的開始階段千萬不要放棄任何一門,任何知識點。放棄只是在復習的最後階段在時間實在不夠的情況下的妥協選擇。

8.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必勝的信念和堅韌的毅力是司考復習必須要有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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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經濟法的原理對現實社會經濟活動的指導意義

一、概念界定
經濟法以經濟法律、法規為基礎,但不能認為有了經濟法律、法規就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獨立學科的經濟法是現代社會才產生的,它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因此在西方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以及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都不可能有經濟法,古代的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更不可能有上述科學意義上的經濟法。
我們把它定名為現代經濟法。現代經濟法有兩家,即資本主義經濟法和社會主義經濟法。資本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西方經濟法",社會主義經濟法可稱之為"東方經濟法"。二者是各有個性,也有共性。個性表現在產生的過程不同,存在的基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不同;共性表現在有共同的形成要素和規律,有共同的法律本質和功能,有共同的價值取向。西方經濟法先行產生,東方經濟法繼而發展,共同奠定了現代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二、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法律
西方經濟法和東方經濟法的產生和形成各自走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過程,但殊途同歸,相反相成。兩類經濟法從相反的過程揭示了現代經濟法產生、形成的必備的共同因素和要件。主要有:
1.市場經濟基礎性調節的"無形之手"與國家宏觀調控的"有形之手"同時存在,相互作用;
2.橫向經濟關系和縱向經濟關系的平衡結合;
3.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
4.公法與私法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滲透和融合。
上述各種矛盾都是現代社會經濟基本矛盾的具體表現。各種矛盾都有兩個矛盾方面。傳統理論把這些矛盾的兩個矛盾方面看做是根本對立、水火不容的關系。兩類現代社會在它們發展過程中都曾因此走向極端,分別發生了"市場調節失靈"和"行政調節失靈"的社會經濟危機,都不得不進行變革,尋求出路。現代經濟法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經濟法理論把這些矛盾和矛盾方面都看作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
三、現代經濟法的本質
現代經濟法的本質是指它不同於法律部門的"法律和法學本質"。經濟法的本質與其產生、形成的規律是一致的。
(一)經濟法是"兩手論"
經濟法是"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相結合的法",而不是任何一隻手的法。不能簡單地稱之為"國家之手的法"。西方壟斷經濟時期國家之手是在市場之手的基礎上伸出和發揮作用的,是為了恢復市場之手的正常機能的。沒有這兩只手的結合,不可能有西方經濟法。東方社會主義國家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之手無處不在,無比強大,但那個時期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即使有也只能是"經濟行政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削弱、改革這只國家之手,解決國家干預過度的問題;同時培育發展市場這只手。兩相結合,才形成經濟法。所以從中國國情看,更不可把經濟法簡單地視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二)經濟法是縱橫兩類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法
只有一類經濟關系是不可能產生,也不會形成現代經濟法的。西方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橫向經濟關系居絕對主導地位,縱向經濟關系極不發達,所以不可能有經濟法。東方計劃經濟時期,縱向經濟關系居絕對統治地位,橫向經濟關系則極其萎縮,發育不全,所以也不可能存在經濟法。現階段,就調整對象、調整范圍看,民法是橫向經濟關系的大法,經濟法更多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但不能由此認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而絲毫不容涉及橫向經濟關系;由此將經濟法定性為"縱向經濟法"是錯誤的。
(三)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
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是一對矛盾,是經濟生活的永恆話題。兩者有對立,甚至可能對抗,但二者也必須相互聯系,取得相對的平衡和一致。西方用國家的經濟集中,反對壟斷,恢復資產階級的經濟民主,使廣大中小企業都能享受這種民主,自由參加競爭,求得生存和發展。我國則通過經濟體制改革,改變國家過度的經濟集中;在生產經營領域內解放廣大企業,使它們能有自主的地位,自由地參加市場經濟生活。我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就是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恢復和發揚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的過程。
(四)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傳統的行政法是"行政權力本位",民法是"個體權利本位"。它們在各自的調整領域內都是正確的、必需的,但它們無法駕御經濟生活全局。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不能絕對地排斥行政法,但卻不可令其主宰社會經濟關系。
(五)"以公為主,公私兼容"的法
這里所說公法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和意志的法,所說的私法是指反映社會個體利益和意志的法,並非指私有、私有制。
四、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法有著與傳統法律部門迥然有異的新型的調整功能,它們實際上也是經濟法本質的表現。
(一)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經濟法平衡協調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關系,也平衡協調與社會整體利益直接相關的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協調好國家和企業組織的關系。經濟法不走極端,不能只傾向一邊,而不顧另一邊,更不可與之對立。
(二)經濟法是綜合調整法
分化和綜合(有機的綜合)都是事物發展的形式,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無論從生產力還是生產關系看,都是沿著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的。法作為上層建築也必須是反映經濟生活的這種客觀要求。
(三)經濟法是系統調整法
客觀的經濟關系都處於一定的系統之中,法律對這一系統分段進行調整是必要的,但也須進行全過程的調整,經濟法是天然的法系統工程,對經濟關系的前、中、後過程都是要調整的。
五、經濟法對傳統法律、法學的突破和貢獻
1.經濟法的出現使法與經濟實現全方位、多層面的結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為經濟基礎服務。
2.突破了大陸法系在調整對象理論中"一對一"的機械論觀點,提出一個法律部門不一定就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它可以調整兩種或兩種以上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社會關系;一種社會關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它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部門從不同的方位、不同層面、運用不同手段進行調整。
3.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正確地定位,提出"國家三三三說",即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
4.將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分清,從而界定了經濟法與行政法或經濟行政法的區別。經濟法認為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處,但本質不同,經濟管理關系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對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關系。
5.經濟法理論確認了對企業組織內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並主張給一些相對獨立的內部組織以一定的主體地位,從而擴展了法的調整領域。
6.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為打官司的,不能只當"消防隊"。
7.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鞏固保護已有的權益,它也要開辟未來,為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也要兼顧未來,實現代際公平。
8.經濟法提出"經濟法主體"概念,以解決我國法律、法學中法人概念泛化(二級法人、多級法人)和大量組織主體身份不明(如其他經濟組織)的混亂問題,給它們寬口徑定位,使它們能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合法地存在和發展,也解決了它們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9.經濟法沖破公法與私法的界限,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實現兩者的結合,建立了一個全新的第三法域,為法律功能的擴展和法學理論的研究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前途。

㈦ 經濟法屬於公法領域,有哪些理論依據

對於公法與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據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的不同為標准,來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調整人與人之間私權利、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法律),但從法律特徵與法律地位看,經濟法體系(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調整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特徵: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徵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㈧ 先學初級會計實務還是經濟法基礎

有一定的差別。會計基礎是會計專業最基礎的課程,都是最基本的原理性內容。初級會計要比會計基礎難一些,會涉及更多的實務

會計基礎是會計的入門知識,都是會計方面最基本的介紹,考會計從業資格證要考的一門,會計基礎不僅僅會計專業的學習,經管類專業的一般都會學,初級會計學只有會計專業的學,比會計基礎更加細化,更有一個深度了,是初級會計職稱要考的一門。學了基礎會計只了解會計的一個基本框架,初級會計是更深入的學習做賬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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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急!100分急求談經濟法的重要性,要1500字以上,被採納按質量+100以上!

在我國經濟法屬於新生事物,也屬於熱點事物。法學界對於經濟法理論的研究、討論非常熱烈,而且經濟法也以其熱門程度成為近幾年從業人數最多的法學專業之一。雖然如此,在某些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上與西方國家相比顯然還很不到位,還存在許多模糊認識,追本溯源,其原因主要產生於以下幾個方面:1、經濟基礎不同。經濟法產生於20世紀初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重商主義的影響下,經濟完全自由化,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出現了自身所不能調節的壟斷、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問題,要求國家出面予以調節,以彌補市場自身的缺陷,由此產生了以政府幹預,調節市場失靈為主要功能的經濟法。而對於我國來說,在經歷了長期的計劃經濟後,正在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經濟體制尚未發展成熟與完善,對於什麼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缺陷等問題,還處於摸索階段,有的甚至是將國外的某些理論生搬硬套。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仍然存在著許多不甚明了的地方。2、在我國法學領域的研究中,存在著封閉性、政治性(為政治服務)和非實踐性(重理論輕實踐的特點)等特點。因此對經濟法的研究往往不注重與其他部門法的比較分析,且不考慮經濟法實踐的效果問題,使得經濟法雖然在研究人數上占優勢,但仍然很難成熟起來。因此,在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上依然存在許多爭論。

下面筆者僅就經濟法的獨立存在問題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經濟法的價值兩方面發表一下個人觀點。在闡述之前,先讓我們來明確一個問題,即經濟法究竟是什麼——經濟法的本質問題。

經濟法的本質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范疇,也是經濟法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它是所有從事經濟法學研究的人都無法迴避的問題。可以說經濟法的本質是討論其他理論問題的前提。

在法學界對經濟法的本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1、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論;2、社會公共干預論;3、協調主義論。而對經濟法本質最激烈的爭論主要集中在「干預主義與協調主義」。

持干預主義觀點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宗旨和理念就是干預市場經濟運行,是對市場運行的盲目性和局限性進行的規制,是運用國家權力干預自然狀態的市場活動以避免不完全競爭,外部性等市場失靈的問題,以及重新分配社會財富以求經濟公平。

筆者更多的傾向於協調主義。不錯,經濟法確實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市場不能克服自身缺陷、強烈呼籲以國家之手予以干預的前提下而產生的(其產生確實有一定的國家干預性),但是,對於經濟法的本質,我們不僅要從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的實質來看,更要結合我國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在經濟體制改革後才出現。如果說經濟法的本質是干預主義,那麼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前的那種計劃經濟,不正是完全的國家干預嗎?為什麼那時卻沒有經濟法產生呢?干預主義,它過分的強調了經濟法對「市場失靈」的方面調控,認為市場對自身的缺陷無法彌補,需要國家的參與來對其進行補正,通過政府的政策來干預經濟。是「以『國家之手』來代替『市場之手』[2](無形的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及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這就要求國家或說政府是「純理性」的,是「完美無瑕」的。但實際上,政府本身仍然存在許多不能克服的致命缺點。第一、官僚主義。政府部門屬於非盈利性機構,並沒有像盈利性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提高生產效率的需求,其工作效率與利益沒有直接聯系,使他們並不存在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因此互相「扯皮」、「踢球」的現象層出不窮,無形中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又達不到管理的效果;第二、信息滯後性。與市場一樣,政府在對市場運行進行調節或規制時,必須要先以一定的市場信息為基礎,來判斷該採取哪種方法來調整以及調整之後要達到一種什麼樣的結果。但政府的信息來源主要靠各個基層機構層層傳遞,這就決定「市場失靈」現象的出現與政府制定相關政策之間有一個時間差,不能很好地及時調整;第三、利益非普遍性。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可能照顧所有人的普遍利益,必然會使某些人得利,而對另一些人不利。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人就會為了自己能在政府政策中處於利益優勢,「拉關系,走後門」,浪費市場資源,嚴重干擾了政府做出政策的准確程度和可信性,而不是用於生產上,產生了資源浪費。另外,對於政府來說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並且由於政府任期較短的原因,使得每屆政府在對市場進行管理時,著眼點往往固定在本屆政府執政時期內的政績,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視甚至妨礙了市場的長期利益。因此使得某些時候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參與不僅不能彌補市場的缺陷,反而更加降低了市場的效率,使人們在對市場失靈迫切需要政府幹預的同時,對政府自身的問題憂心忡忡。因此,對於經濟法來說,不能片面的強調「國家之手」或「市場之手」,其本質應是平衡協調,即一方面,經濟法是市場存在缺陷情況下的一種法律救濟;另一方面,它必須在確認政府對市場失靈的干預的同時,對政府幹預的缺陷加以糾正和限制,在市場和政府之間求得平衡,協調兩者關系,兼顧兩者的利益。

經濟法這一協調本質對經濟法的其它理論產生著深刻的影響,而且通過經濟法的本質我們也可以看出,經濟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獨特意義。

一、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看經濟法的獨立存在

調整對象在很大程度上標志著此部門法與彼部門法的區別。簡單來說「調整對象」就是該法律所調整的一定的社會關系。

許多否定經濟法獨立存在的法學家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包括在民商法和行政法領域中的,因此應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分解開來,分別劃入民商法和行政法門下。我們說這種觀點是不能被接受的。誠然,在現實中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表面上確實與民商法、行政法的調整對象類似,但並不能據此否認經濟法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況且,現實社會是紛繁復雜的,大量的社會關系需要不同部門法從不同角度予以調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而且的確存在某些「獨立」的社會關系,已有的老部門法(如民商法、行政法)已經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調解,而必須由一種新型部門法——經濟法調整。在這里所說的「獨立」並不意味著「絕對專有」,而應被理解為是一種「共性」[3],相當於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存在同一類的社會關系需要經濟法予以調整,這「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就是經濟法調整對象。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一類與民法所調整的平等、自願的財產關系相區別的經濟關系。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已經不像過去那樣單一的受國家計劃的指導,國家對企業讓利放權,企業的自主權進一步擴大,但追求利潤的特性使得企業更願意從事那些獲利豐厚、負擔風險較小、成本較少的行業。因此便產生了一種兩極分化的趨勢,對於那些社會公共事業,那些高風險、高投入、基礎性行業,由於商人追求利益、規避風險的天性而缺乏投資慾望,企業不願意經營;另一方面,那些盈利好,回報好的行業,企業經營相對過於密集,迫使市場資源分配極不均衡,造成社會產業發展的不平衡。為了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保護全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國家擺脫了高高在上的地位,搖身一變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投入到這些行業中來,動用財政力量對社會投資比例進行再分配,暗中調整、控制市場的運行,對市場經濟進行間接的管理,以達到平衡社會利益目的。「而這種具有社會性和管理性內在結合的性質的經濟關系,已經超出了民法(私法)調整的原則;同時又兼具行政法(公法)調整對象類似的某些特點,確切地說,它是一種公私利益協調兼顧與融合的產物」。是國家運用「宏觀調控之手」對市場運行進行間接調控的表現,而這種經濟關系只能有經濟法來調整。

此外,對於市場上為數眾多的經營者,一方面他們的組織形式、產權責任等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需要國家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另一方面,他們嚴格遵守「有競爭,就會有壟斷,就會有不正當競爭」這一市場辯證法。市場「無形之手」造成的惡果必然要求「國家之手」給予調節。在這一領域中往往要求國家直接針對個案,制定相關法律,杜絕以後該類案件的發生。但這種干預並不是行政法意義上「基於國家公共權利」作用的政府行政行為,而是對社會進行調控。是基於社會公眾的長期、持久利益的保護而著眼的一種經濟管理行為,是政府運用指導、監督、計劃等手段,對市場運行在微觀上予以直接規制。

當然,總的來說除了上述各種經濟關系外,對於在市場經濟中政府過度運用權利傾向,政府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擴張性、官僚性等政府經濟行為,經濟法更應予以規制,以防止因權利過渡膨脹和權利至上而損害市場主體利益。

總之,雖然立法者為了達到對某一類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將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種調整方法根據需要進行有機結合、綜合使用,但仍不妨礙各部門法擁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則主要調整國家和政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之間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當然,並不是說只要是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經濟法都要予以調整,對於那些市場能有效調整,經濟法不能克服市場缺陷的情況,或經濟法克服市場缺陷成本過高的情況,就沒有經濟法予以調整的必要了。

二、從經濟法的價值看經濟法的獨立存在

「單純的實在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只有當它能夠符合人們的主觀願望,符合它的存在基礎時,它才能實際的對社會發生效用和影響,此時法律面臨的問題,是它能否符合人們的主觀評價,及法律能否滿足社會主體的需要,及法律是否能夠發揮社會效用,這就是法律的價值問題」。[4]則經濟法的價值就是人們當初在設置經濟法成文法時最初的動機,為了滿足當時社會的那些需要而設立的,及經濟法設立之後運用到社會實踐生活中來所起到的作用,達到的效果。

首先,經濟法的產生是為了滿足人們對社會總體效益的追求。在近代,人們曾經認為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是一致的,社會整體效益只是全部個體效益簡單的相加,只要達到了個體效益最大化就能促進社會總體效益最大化的實現。人們為了追求個人效益的最大化,對個人權利進行絕對保護,使得個人本位的民商法統領經濟生活,財產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的原則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因此,個人行為只要是雙方基於合意產生,法律一般是不給予限制的。由於每個經濟主體均只從自己的利益、認識能力出發進行意思自治,不可避免的是資本和生產過分集中,很快便出現了壟斷,不正當競爭的現象。當人們通過這種方式去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時,他們雖然表面上並沒有傷害了某個公民、法人的利益,而實質上卻妨礙了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也就是說他們是通過侵犯社會整體利益,侵害市場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個人利益。實際上,對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明顯不能是社會總體利益最大化,進而還有可能妨礙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因此,經濟法為了滿足人們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渴求,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與均衡,而代替民法對經濟領域進行調整。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平衡基礎上的社會利益至上,並最終體現為社會公正、效益、經濟安全這三個具體價值目標。l、社會公平——社會利益的核心。經濟法不像民法那樣以個體權利的保護為邏輯,追求個體在權利上、地位上的絕對平等,是競爭條件和利益獲得的機會公平,它要求市場競爭的維護者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使每個經營主體,不管是強者或弱者,均有平等的機會進入市場,參與到競爭中來,並且所擔負的經濟代價和取得收益回報的條件是相同的,以至於在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領域、特別行為和經濟弱者的具體人格予以傾斜性保護,通過干預、協助,增強弱者地位,使弱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能同強者抗衡(如承認優勝劣汰與實行公力扶持,鼓勵自由競爭與反對市場壟斷等),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結果的平等,從實質上為實現社會主體生存、發展機會均等創造條件,使大家在競爭中處於同一起跑線;2、效益———社會利益的基礎。它要求經濟法必須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實現對特定資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益最大化。用有限的資源生產更多的社會產品,為全部社會成員個體謀求更多的社會福利,從而通過對社會利益的促進而實現對個人利益、集體利益乃至國家利益的保護和增長,即只有在全社會總體效益增長的前提下,個體利益的增長才是真正高效益的增長,從而實現最大的公平、整體的公平;3、經濟安全———社會利益的保障。要求經濟法在運用國家之手對社會經濟進行積極干預,克服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維護促進市場機制本身的積極因素,在抑制和克服市場機制的消極因素的同時,更要重視強調政府幹預經濟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說要更加註重對政府權利的限制,使國家經濟權利介入市場活動必須符合法定的目的和程序,要依法調制、適度調制,防止以社會利益至上為借口,隨意侵犯市場主體私人利益。

總上所述,經濟法具有與舊部門法相區別的獨特的調整對象和法律價值,經濟法超越了民商法的局限性,成為一個全新且獨立的法律部門,對於民商法及行政法所不能調整的領域給予規制,完善了我國的法律體系,並且與其他部門法一道為繁榮現代市場經濟做出自己的貢獻。

㈩ 考司法考試需要看什麼教材

司法考試14部門法可以歸納劃分為三類:
一、理論法:法理學、法制史、司法制度、職業道德、三國法,以理解為主;
二、法條法:憲法、經濟法、商法、訴訟法、仲裁法,以識記為主;
三、理論與法條並重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理解和識記並重。
司法考試主要是刑訴、民訴、行政法為主幹知識考點,尤為重要,當然別的也是不能忽視的。考試分4卷進行,(1)試卷一考察科目《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2)試卷二考察科目。《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3)試卷三考察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4)試卷四考察科目。試卷四將考察科目以主觀題的形式出現,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法學理論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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