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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1-29 04:31:53

① 求經濟法案例答案

1、房屋滅失的風險以交付為界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專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屬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本案中,王某在買賣合同生效之前,因租賃已經佔有房屋,所以「趙表示同意」時,就是交付的時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所以,本案中,房屋滅失的損失由王某承擔。
2、王某應該支付所欠的1萬元房款。
3、本案中所述的傢具滅失的損失也應該由王某承擔。原因還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李某已經將其製作的傢具交付給王某。
請採納。

② 請幫我一下,經濟法里票據相關的題,謝謝

手上正好在復習經濟法,幫你解下

1)B公司主張解除買賣合同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銀行以B公司未足額繳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承兌人(C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②C銀行以該匯票已經被偽造為由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於偽造人(王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5)A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向F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在本題中,由於直接相對人A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未履行約定義務,因此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

③ 經濟法銀行承兌匯票個人能使用嗎

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者和業務范圍,僅限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的給付與交付往來不能使用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銀行承兌。由出票人簽發承兌人承付,委託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首先是一種約定,它是由作為中介者的銀行,在一定時期內,以其自身的銀行信用為擔保,在收取一定手續費的基礎上,對客戶履行特定票據的義務。
在具體執行上,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經銀行承兌,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確的金額。

承兌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並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期限規定
⑴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10日。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時效為自到期日起二年。
⑵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⑶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銀行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⑷銀行承兌銀行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⑸持票人委託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⑹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⑻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按開票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手續費。

安全性
在企業各種結算中,銀行承兌匯票安全性排第四,僅次於支票、匯兌、銀行匯票,資金具較高安全性。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視為企業快捷籌措資金的重要途徑,在目前企業資金融通不暢的情況下,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幫助企業經營管理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銀行承兌匯票的辦理、接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講究一定的策略。

④ 先學初級會計實務還是經濟法基礎

有一定的差別。會計基礎是會計專業最基礎的課程,都是最基本的原理性內容。初級會計要比會計基礎難一些,會涉及更多的實務

會計基礎是會計的入門知識,都是會計方面最基本的介紹,考會計從業資格證要考的一門,會計基礎不僅僅會計專業的學習,經管類專業的一般都會學,初級會計學只有會計專業的學,比會計基礎更加細化,更有一個深度了,是初級會計職稱要考的一門。學了基礎會計只了解會計的一個基本框架,初級會計是更深入的學習做賬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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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經濟法案例關於票據法一天不會,求大神幫助

1、甲與傢具廠的約定無效,票據丟失應經公告催示,待法院確認傢具廠是否為真實權利人後票據時效,甲與傢具廠不能私自約定該票據無效。
2、銀行應當付款,汽車銷售公司為善意取得匯票,並支付相當對價,銀行無權拒絕支付。
3、票據受票據法保護,票據權利和責任由票據法授予,票據法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不以其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協議約定而改變票據效力。

⑥ 急!關於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賽格進出口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無錫市郊區支行票據承兌糾紛案
發布時間:( 2003-04-01 09:30:19)

原告:廣東省深圳市賽格進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金堂,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樊成瑋、熊斌,深圳市君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農業銀行無錫市郊區支行。
代表人:朱炳倫,該支行行長。
委託代理人:程明山,中國農業銀行無錫市郊區支行職員。
委託代理人:宋政平,江蘇省無錫市金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東省深圳市賽格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賽格公司)因與被告中國農業銀行無錫市郊區支行(以下簡稱郊區農行)發生票據承兌糾紛,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賽格公司訴稱:我公司持由被告加蓋銀行匯票專用章並承諾到期付款的銀行承兌有效匯票向被告收款時,被告無理拒付。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票面所載金額1100萬元和截至1998年3月17日的延期付款利息123948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郊區農行未答辯。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6年1月22日,原告賽格公司根據與案外人深圳市聯京工貿有限公司和無錫市北塘恆昌車輛貿易總公司(以下簡稱恆昌公司)簽訂的代理進口摩托車發動機總成協議,對外開立了信用證。為此,恆昌公司按照約定簽發了金額分別為450萬元和65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為賽格公司的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均為被告郊區農行承兌。
這兩張銀行承兌匯票,被恆昌公司在交付給原告賽格公司前遺失。恆昌公司曾於1996年8月2日在《南方日報》登報聲明匯票作廢,又於同年9月2日向無錫市郊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無錫市郊區人民法院於當天通知被告郊區農行停止支付。在法律規定的公示催告期屆滿時,恆昌公司未向無錫市郊區人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恆昌公司後來交付給原告賽格公司的,是遺失的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此聯由承兌行支付票款時作借方憑證)復印件和被告郊區農行於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說明函。在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復印件上的匯票簽發人簽章欄內,加蓋了郊區農行的匯票專用章,但是沒有恆昌公司的簽章。郊區農行說明函的內容是∶由於銀行承兌匯票被出票人遺失,出票人已登報聲明作廢,因此同意在遺失匯票的底聯復印件上加蓋本行匯票專用章,作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據;匯票到期後,收款人必須派員憑此復印件結算票面款項。賽格公司按復印件記載的日期,在到期後持上述遺失匯票第一聯的復印件向郊區農行提示付款時,遭到郊區農行拒付,因此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1996年1月22日賽格公司、恆昌公司及聯京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2、1996年7月16日恆昌公司簽發的兩份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復印件,其上有郊區農行加蓋的匯票專用章;3、郊區農行於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說明函;4、恆昌公司申請公示催告的有關證據;5、恆昌公司的證詞。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條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案外人恆昌公司雖然簽發並經被告郊區農行承兌了兩張銀行承兌匯票,但是這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在向原告賽格公司交付之前即被恆昌公司遺失,故恆昌公司並未完成出票的票據行為,賽格公司也未實際持有該銀行承兌匯票。現賽格公司據以主張票據權利的,只是恆昌公司交給它的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復印件。該復印件上雖然有「匯票」字樣、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等復印內容,但是沒有出票人恆昌公司的簽章、且未經郊區農行同意承兌,另附的郊區農行說明函又對支付限定了條件,這些內容都不符合票據法第二十二條對匯票的規定,所以復印件上雖然有郊區農行加蓋的匯票專用章,也不能作為有效的匯票使用。賽格公司持此復印件請求行使票據權利,不符合票據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駁回。據此,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7月24日判決:
駁回原告賽格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1210元,由原告賽格公司負擔。第一審宣判後,賽格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從1996年8月28日說明函的內容看,被上訴人郊區農行承兌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法律手續也是完備的,符合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上訴人所持加蓋了郊區農行匯票專用章的第一聯復印件,應視為與匯票第二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郊區農行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製作必須嚴格符合法律的規定。上訴人賽格公司從案外人恆昌公司得到的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復印件,不符合票據法對匯票的規定,不是有效票據,賽格公司不能據此主張行使票據權利。原審判決駁回賽格公司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應當維持。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恆昌公司是因賽格公司為其代理進口了摩托車發動機總成,才給賽格公司出具匯票。賽格公司雖因票據無效而喪失了票據權利,但是其因代理行為而對恆昌公司享有的債權並未喪失,原審也沒有否定賽格公司的這一民事權利。賽格公司起訴時,只是主張對被上訴人郊區農行行使票據權利,本案據此以票據糾紛立案。賽格公司與恆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系原因關系,屬民法調整,與本案的票據關系無關,不應一並審理,賽格公司可另行起訴。賽格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於1998年10月15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1210元,由上訴人賽格公司負擔。

⑦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

⑧ 國際經濟法案例,麻煩各位幫忙

第一題: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此可知,乙不能抽逃出資,丁可以轉讓股份給非公司股東。所以:
(1)甲正確(2)丙錯誤(3)丁可以轉讓股份(4)丙可以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第二題:
(1)FOB術語即離岸價格,根據該術語,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買方自該點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泰國公司已經提出貨物合格的證據,其在裝運港即完成交貨義務,大米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泰國公司不必承擔責任。
(2)CIF是指FOB+運費+保險,賣方承擔運費和保險,但是風險仍然是在裝運港即轉移,CFR是指FOB+運費,賣方只承擔運費,風險也是在裝運港轉移。所以如果是CFR術語,大米的損失仍由買方承擔,如果運輸方存在過錯,可以向運輸方追償。如果是CIF術語,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⑨ 國際經濟法題目

一、
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現在的國際貿易慣例經過人們的整理、編纂,表現為書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組織、協會的標准合同文本,指導原則,業務規范,術語解釋,都可以是國際貿易慣例。
2、我國《合同法》對要約邀請這一概念的規定是: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根據《匯票與本票統一法》,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給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支付的命令。我國《票據法》對匯票的定義略有不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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