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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解決

發布時間:2020-11-29 02:37:53

『壹』 下面的經濟法案例如何解決

A. 乙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本案合同有效。
B. 可以,合同有效,甲公司構成違約。
C. 由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甲公司所受損失可以向乙追償。

『貳』 用經濟法解決我國貧富懸殊問題

首先介紹一個概念「基尼系數」。基尼系數是國際上用來綜合考察居民內部收入分配差異狀況的一個重要分析指標,由義大利經濟學家於1922年提出。其經濟含義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於進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總收入的百分比。
基尼系數最大為「1」,最小等於「0」。前者表示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絕對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個單位的人全部佔有了;而後者則表示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絕對平均,即人與人之間收入完全平等,沒有任何差異。但這兩種情況只是在理論上的絕對化形式,在實際生活中一般不會出現。因此,基尼系數的實際數值只能介於0~1之間。
目前,國際上用來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標很多。基尼系數由於給出了反映居民之間貧富差異程度的數量界線,可以較客觀、直觀地反映和監測居民之間的貧富差距,預報、預警和防止居民之間出現貧富兩極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認同和普遍採用。
按照國際慣例,基尼系數在0.2以下,表示居民之間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間表示「相對平均」,在0.3~0.4之間為「比較合理」,同時,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貧富差距的「警戒線」,認為0.4~0.6為「差距偏大」,0.6以上為「高度不平均」。
一、對我國當前收入分配狀況的總體評價

近年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總體上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分配製度堅持市場取向,不同收入群體的分布基本反映出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調節的作用;計劃經濟高度集中統一的分配體制被打破,分配正在向科技含量高的行業和新興產業傾斜,腦力勞動者、技術密集領域的勞動者以及資本密集型產業的勞動者的收入正在迅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城鎮居民的收入分配有力地支持了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有利因素

1、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以較快的速度增長

從農村居民來看,農民人均純收入1997年超過2000元,2002年達到2476元,平均每年實際增長3.8%。

從城鎮居民來看,城鎮居民收入加速增長,2002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3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年均增長率達到8.6%。

2、從總體上講,平均主義分配逐步在打破,「腦體倒掛」正在走向「腦體正掛」

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平均分配逐步被打破,居民收入差距總體上正在合理拉開,分配開始向科學技術含量高的行業、向新興產業傾斜。傳統的體力勞動、資本含量少、勞動密集、競爭充分的行業的收入在相對降低,科技含量高的行業、新興行業的職工工資水平在顯著增長。腦力勞動者、技術密集型領域的勞動者、資本密集型產業的勞動者的收入正在迅速提高。

3、居民家庭財產性收入增長迅速

當前,我國城鎮居民年人均財產性收入的年平均增長率為26.42%,比同期城鎮居民人均全部年收入的年平均增長率16.23%高10.19個百分點,說明資本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力度加大。

4、國有單位職工的收入增長勢頭較強

「八五」和「九五」時期,我國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其他單位的工資基本上都呈現正比例線性增長勢頭。其中,國有單位的工資增長最快,平均工資增長了2.74倍,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國有單位的工資增長最快。另外從工資的絕對增長水平上看,其他單位工資水平一直最高,國有單位次之,城鎮集體單位最低。

5、城鎮居民收入增長與宏觀經濟發展保持了協調一致

現階段,我國城鎮居民人均第二、三產業國內生產總值、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職工平均貨幣工資三項的年平均增長率分別為16.25%、16.23%、16.33%。這說明,我國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與經濟發展速度是同步的,城鎮居民收入增長促進了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然而必須看到,

在收入正常增長的背後,也存在著一些不容輕視的問題:

1、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斷擴大,貧富分化加劇

主要表現為:

一是以基尼系數反映的居民收入總體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承受線

1991年為0.282,1998年為0.456,1999年為0.457,2000年為0.458,10年上升1.62倍。

二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

1990年城鄉居民收入之比為1:2.2,1995年為1:2.71,2000年為1:2.79,2001年擴大到1:2.9。

三是地區間差距擴大

2000年,東部地區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與最低的省差距超過3倍。

四是行業間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80年代中期,行業間收入差距開始顯現,到90年代中期最高行業人均收入與最低行業之比為2.23:1,2000年又上升到2.63:1。

五是不同經濟性質的單位職工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國有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與集體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資差距為1.25:1,2001年擴大到1.63:1,其他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與集體經濟性質單位職工工資相比,1985年的差距為1.49:1,2001年發展到1.77:1。

六是城鎮內部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的擴大速度明顯加快

特別是近兩年,高收入戶的收入增長大大超過了低收入戶的收入增長,2002年1季度的統計表明,20%的高收入者的收入占總收入的46.2%,20%的低收入者的收入占總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為7.66倍。

2、財產的集中度越來越強,居民家庭財產的差別越來越大

最新的調查統計顯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財產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財產總額佔全部居民財產的1.4%,另外80%的家庭佔有財產總額的53.6%。與此同時,城市居民金融資產出現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趨勢,戶均金融資產最多的20%家庭擁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資產總值的比例目前約為66.4%,在最低的20%的家庭中,戶均擁有的金融資產只有居民金融資產總額的1.3%。

當前我國城市居民家庭財產的基尼系數為0.51,遠遠高於城市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0.32。

3、體制內的「平均主義分配」和體制外的「收入差距過大」兩種極端現象同時並存

「平均主義」並沒有徹底根除,主要表現在工資收入(不包括工資外收入)分配上,多數國有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內部工資收入分配差距偏校

與此同時,在工資外收入分配方面存在著「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現象。工資外收入、壟斷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引起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主要根源。

4、收入分配不規范

一是工資支付不規范,全國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職工工資現象;二是工資提取不規范,實行工效掛鉤企業的計劃外、基數外提取工資現象較普遍;三是部分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超過工資總額的4%的標准進入,變相提高收入;四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務消費」隨意性太強,缺乏合理有度的約束。

5、整體收入結構仍不合理

主要表現為:一是工資收入結構不合理,制度內工資低,制度外勞動報酬高,項目繁多,未納入工資內;二是按多種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與中央關於「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要求尚有差距。我國城鎮居民按多種要素分配的格局還遠遠沒有真正調整到位,其它要素參與分配還需要進一步增加比重。

二、調節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的財稅政策

財政政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調節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主要工具之一。由於個人收入分配活動與財政收支有著特定聯系,財政政策可以說是政府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從我國轉軌期經濟運行和制度安排特點以及市場經濟的一般特徵三個角度看,

運用財稅手段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本質上是要妥善處理好三大矛盾:

第一,經濟增長與增長福利分配之間的矛盾

改革之後的中國在20多年的高速經濟增長過程中,GDP規模快速膨脹,但增長福利分配呈現出逐步拉大趨勢,一部分人的生活質量相對來講反而下降,低收入群體規模有所擴大。很顯然,現在有必要利用財稅手段調節好經濟增長的分配基矗這種調節的難點在於把握好公平個人收入分配的力度不能大幅度約束效率的遞增。

第二,合理解決培育中等收入階層與擴大向低收入階層轉移支付規模的矛盾

中等收入階層人數增加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規律性傾向,對消費進步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推動作用。而擴大向低收入階層轉移支付規模也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力量。但從理論角度看,這兩者之間存在有一定的相互約束性,其表現是擴大向低收入階層轉移支付的規模勢必要影響中等收入階層的狀況,從而制約中等收入階層的擴張。

第三,妥善處理創造就業機會與轉移支付資金之間的矛盾

財稅政策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有兩個切入點:一是創造就業機會,使中低收入者得到掙取收入的機會;二是在個人之間進行收入的轉移支付。從理論上講,這兩者有一定的矛盾,突出的表現是財政資源利用上的此消彼長。很顯然,確定合理的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就是要在創造就業和轉移支付之間選擇一個適當的配比。

綜上所述,

可確立以下一些個人可支配貨幣收入財稅調節政策:

第一,在各級財政之間合理劃分收入分配調節事權

收入分配調節涉及各級財政,因而首先要合理劃分事權。由於我國是區域經濟極度不平衡的國家,收入分配調節事權不可能相對集中,確定全國范圍內相對統一的調節標准也就不是一個務實的選擇。為此,收入分配調節的基本事權應按居民屬地來劃分。但考慮到各級財政收入汲取能力的體制性和資源性差異,可把收入分配調節財力支持劃入轉移支付體系。進一步說,上級財政可從專項轉移支付角度向下級財政撥付資金彌補下級財政的收入分配調節財力不足。從我國現實情況看,為了實現收入分配調節的針對性,中央財政對向省級財政轉移扶貧資金時可指定地區和類別。省級財政則可向符合條件的下級財政確定收入調節補助。這種補助額的確定應以各地收入、物價和人口狀況為依據,而不必尋求補助標準的統一性。

第二,建立居民收入監測體系

建立居民收入監測體系時一方面可利用納稅信息,另一方面則可利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相關信息。如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統籌賬戶金額等。通過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絕對額。同時,還應利用價格指數、工資指數、實物耗費指數等來監測居民收入的相對變動狀態。建立相對科學、全面的居民收入監測體系的重要作用在於我們准確劃定調節對象提供基礎資料。

第三,改革收入分配調節資金支出方式

目前我國調節收入分配的財政性資金的支出以現金補助為主,這種模式在現實情況中暴露出了一些明顯的問題。突出的表現是資金使用一定程度上不能夠充分實現預期目的。比如低收入階層部分領取補助金者把錢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費上。為此,我國各級財政可建立對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消費的定向補助制度。如憑發票或收據報銷定額義務教育學雜費、水電費、醫葯費、食品支出等。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放寬補助范圍。定額標准確定權可由市級財政掌握,省級財政可酌情予以調控。

第四,調整相關稅制

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制,在適度提高起征點的同時,減少級次、擴大級距並降低稅率,特別是3000元?5000元這一區間內的收入應採取低稅率政策,因為這一收入區間是中等收入階層的收入界限,稅率過高會抑制中國的消費擴張,反過來削弱經濟增長。在房產稅方面,可考慮在把房產分類的基礎上,把中高檔私人住房納入征稅范圍,稅率從低、征管從嚴。當然,這要以進一步規范房產交易、清除不合理收費為基礎。

第五,在中央和省兩級財政中設立低收入群體子女高等教育補助金

對低收入群體子女來講,接受高等教育是能否實現收入階層轉換的基本條件。為此,中央和省兩級財政以及有條件的市級財政可在教育經費中核定一部分低收入群體子女高等教育補助金。這筆資金可通過教育部門根據一定的原則無償補助給符合特定條件的已考入大學的低收入群體子女。中央財政的這筆專項資金可向西部地區傾斜,經濟發達的省份可把此類資金更多地向省內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傾斜。

參考資料:經濟日報

『叄』 經濟法為什麼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較好的方式

仲裁有如下幾點優點:
1、審理時限短。
2、仲裁員專業化高。
3、是一種准司法;
4、是一種介於行政與司法之間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5、收費低。

『肆』 經濟法的題目,幫忙解決下,謝謝

(1)公司董事會通過增設市場開發部的決議是符合法律規定,但聘任B為市場開發部經理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決定公司內部機構設置,屬於董事會的職權;但聘任市場開發部經理則是公司(總)經理的職權。
(2)董事會聘任監事D為財務負責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應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財務負責人,但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因此,董事會聘任監事D為財務負責人違反了規定。
(3)董事會決議發行公司債券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由董事會提出方案,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本題由該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發行公司債券是不符合規定的。
(4)公司決定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的比例為稅後利潤的10%,但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本題該公司已累計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8000萬元,為公司注冊資本的40%,仍應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提取公益金的決議不符合規定。因為,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了公益金,不再提取公益金。
(5)選舉產生新一屆監事會不符合規定。公司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選舉方式可以採用累積投票制,但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應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6)首先,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本題該公司收購用於獎勵本公司職工的股份為其已發行股份總額的6%,是不符合規定的。其次,用於收購的資金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該公司動用資本公積金收購股份也是不符合規定的。最後,收購股份獎勵職工的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用於獎勵職工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該公司擬於1年後轉讓給職工不符合規定。

『伍』 經濟法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處理

經濟法對政府和市場關系的處理,應該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彌補市場不足。

『陸』 求解決經濟法問題

  1. 成立。要約是請求該廠在一個月內提供兩萬米純毛布料,價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貨到需方。提出每米價格120元。

    承諾是同意,請按時送貨。

  2. 成立時間5月12日,地點是商場。

  3. 5月12日前 傳真通知商場撤回要約
    5月15日前傳真通知紡織廠撤銷要約

  4. 5月15日前傳真通知紡織廠撤回承諾

  5. 不可以。

『柒』 經濟法案例分析(急待解決~~)

賠償數額10萬美元。賣方同意按60萬美元交貨,與原訂價格50萬美元相差10萬。買方自己按62萬與其它供貨商成交,多付的2萬美元並不是賣方造成的,賣方因此不賠有理。

但實際中買方根本可以不跟賣方談實際價格與原訂價格的差。只堅持根據合同賣方比須按時按質按量交貨,否則參考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和罰金條款索賠。沒有這兩條款只有自認倒霉。

『捌』 國際經濟法 處理

1.合同不成立。因為合同得成立需要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而承諾必須符合鏡子原則,即與要約條件完全一致,不能有任何實質性變更或修改。案例中將發貨時間進行了修改,顯然不是合格的承諾,而是構成了反要約,所以合同不成立。
2.(1)構成不可抗力。因為對於發生地震締約方無法控制,在締約合同時顯然無法預知,並且對於這種障礙不能採取任何措施克服或避免後果。
(2)是否能夠直接解除合同要看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支持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如果支持,就必須實際履行而不得採取其他金錢賠償等其它方式,反之則可以。(這個答案拿不準)
3,(1)可以,因為信用證業務是純正的單據業務,實際中貨物的履行問題不影響信用證貨款的支付,只要符合單證相符原則。
(2)不可以,銀行已經合格的履行了自己的審單義務,無任何過錯,實際履行的准概況不影響信用證的流程。
4.(1)違反了不歧視原則。

(2)為保護本國國民的身體健康可以實施相關的衛生及動植物檢疫措施,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必須符合GATT第20條序言的規定,即「不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換言之,GATT第20條並不反對一定程度的歧視的存在,但是這種歧視必須不是「無端的、不正當的或對貿易造成變相限制的」。
5.(1)是賣方,即中國甲公司。
(2)可以,因為信用證支付的基本原則就是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原則,實際中有任何不相符,都可以拒絕收單付款。
(3)賣方違約,故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實際履行、要求賣方損害賠償、要求減價等等。
6.(1)承運人要承擔責任,因為承運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存在巨大的過失,不能免責。
(2)這要看托運時是否存在明顯的過失。就題目中已知信息來看,不存在什麼過失,應該不負責。

你這題目有點多啊,錯的我都想上課了。

『玖』 學經濟法的各位大神們幫我解決民間借貸問題

合法,從法抄律關系來講,襲B就是應該向A要錢,因為是A向B借款20萬,A與B立有借據,AB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可以確認的。
A借款的用途是借給C做生意,並且要求B將款打給C,B也將款打到C銀行賬戶,借款已經發生轉移。A向B借款,借款的用途是給C用,但是從法律來講,A的借款用途跟B是沒有關系的,A向B進行了借款的行為是沒有改變的。B向A要錢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A打了100萬給C,還讓B打了20萬給C,如果A有借條等借貸憑據能借款的話,則是C欠了A錢款120萬元。如果A把錢給C是作為合作人的投資行為,則C做生意賠錢,A也要共同承擔投資失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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