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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1-29 02:13:44

❶ 試述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演變和基本特徵。

我國古代法律體系演變過程:
1、中國法早期發展階段(夏、商、西周),中國法律發展的源頭起自於夏朝,與中國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確立起以「親親」、「尊尊」為主要原則的宗法製法律制度,這一制度的形成與中國文明發源的特點密切相關。
2、成文法及「法治」階段(春秋、戰國、秦),隨著中國文明的繼續發展,社會經濟的逐漸發達,在春秋、戰國時期,伴隨著社會制度的巨變,法律制度的發展也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編纂,是這一時期法制的主要特點,尤其是這一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的發展充分准備了理論依據。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在中國確立了戰國法家提出的君主專制制度,並實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針。
3、法律儒家化階段(兩漢、三國魏晉南北朝、隋、唐),秦朝的速亡為儒家思想與君主專制制度相互結合提供了一條途徑。從漢朝開始,一直延伸到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是儒家思想滲透到法律中的時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時期,伴隨著《唐律疏議》的制定與頒布,徹底完成了儒家的禮教與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標志著中國古代法制的完備與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就此形成。
4、法典與案例結合階段,自宋代以後,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中國法律開始向法律技術的完備方向發展,即在審判具體案件是如何實現司法操作與法律指導思想上的結合。案件成例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得到很大發展,例與律開始相互結合。明、清兩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這一發展趨勢的典型代表。

基本特徵:
立法主體:君主製法,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
指導原則: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法律的主要內容:諸法合體,以刑為主。法典中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為主要內容的同時:也有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相關規定。
司法與行政的關系:司法從屬於行政,不同等級的行政官員同時也是不同管轄范圍的司法官員。

❷ 、在古代或商品經濟發展的自由階段會不會產生經濟法

古代就有經濟法了,自從商貿交易出現物質交換帶動經濟發展,就已經有了經濟法。

❸ 經濟法學與經濟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經濟法: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規律即價值的創造、轉化、實現的規律——經濟發展規律的理論。

2、經濟法學: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

二、起源不同

1、經濟法起源:人類經濟學起源於中國古代以實踐為代表的價值觀,均富、損有餘而補不足為代表的平等觀,交相利、義利統一為代表的生產關系觀,通功易事為代表的貿易觀,農本工商末為代表的產業觀等等早期經濟思想。

2、經濟法學起源: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20年代的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戰後,德國制定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煤炭經濟法》、《碳酸鉀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力法令》等一批經濟法規范性文件。

這一新的法律現象引起了德國法理學界的廣泛關注並得到了研究。隨著經濟法學研究和教學的發展,一批經濟法學著作相繼出版,並提出了一些有影響的經濟法學理論,逐步產生了經濟法學。



三、研究對象不同

1、經濟法研究對象:經濟學的對象是人類經濟活動的本質與規律。

2、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經濟法學以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

❹ 中國古代有經濟法沒有

meiyou

❺ 經濟法產生於古代這一觀點是正確的嗎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於何時?國內外法學界的學者有不同的說法。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產生於古代社會。當適應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而制定、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達到一定數量的時候,也就形成了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而產生,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形成為一個新的法的部門。

❻ 古代有沒有「經濟」一詞

v(一)古代漢語中的「經濟」
公元4世紀初東晉時代已正式使用「經濟」一詞。「經濟」在中華傳統文化中的本來意思都是「經世濟民」、「經國濟物」,也就是治國平天下之意。
(二)中文「經濟」的語源是日譯西文
西方經濟學19世紀晚期傳入中國,最初,「economics」被直接譯為「富國策」、「生計」、「理財學」等詞。首先用漢字「經濟學」翻譯「economics」的是日本人,後來中國人把這個西文日譯的詞「譯」回了中國,成為了現代漢語中的「經濟」一詞的另一來源。

❼ 論述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條件

論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李長健 摘 要: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其產生與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本文從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分析入手,對古今中外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進行闡述,對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經濟、政治、思想等歷史條件進行必要的分析,再而指出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勢。 關鍵詞:經濟法 產生與發展 歷史條件 新趨勢 任何部門法的產生和發展,都需要一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等主客觀方面的條件。這些條件,特別是反映一定經濟關系的經濟基礎,對部門法的形成和發展產生著重要的作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不例外。因此,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必須從學習和研究經濟關系入手,從經濟法所產生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基礎去導源經濟法的產生,去釐定經濟法領域的諸多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從而科學地揭示出經濟法發展的規律,促進經濟法的不斷完善和經濟法學的不斷發展。 一、關於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 經濟法是在什麼時候產生的?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國內外法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經濟法是隨著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此曰「同時論」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是國家運用法律的強制手段來管理社會經濟的一種方式,它是階級社會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當人類進入階級社會時,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經濟法也隨之產生了。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它包含在「諸法合體」的法律之中。[1]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與其他法同時並存,只是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大,其地位更加突出出來,才形成更加豐富、全面的經濟法部門。 有些學者還認為,不論在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有各自的經濟法,作為一個**的法的部門的經濟法產生於古代社會。[2] 事實上,這些認識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的地方,至少它可以提醒人們:古代社會的法律中也有關於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但決不會產生我們所說的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正如一些學者所說的:在法律形成的早期階段,並不存在部門法的劃分,而是「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的狀態,更不可能有今天所稱的經濟法。古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以及我國夏、商、周、秦時代的法律中有關土地、水利、貿易、稅收等方面的規定,並不構成**的經濟法法律部門。[3] (二)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後的產物,此曰「階段論」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不等於經濟立法、經濟法規、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調整即經濟立法。經濟法規由來已久,它是史前社會結束以來任何社會和國家所不可或缺的一種控制及運行機制。而經濟法是20世紀新興的法律部門,它是經濟和社會的社會化達到相當高度以後,國家政權普遍直接參與生產流通等諸環節的產物。盡管經濟的法律調整是與國家相伴而生,但有了經濟的法律調整,不一定就有經濟法。經濟法產生和存續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是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對法律有了部門劃分,並且將其中的某個部門稱為「經濟法」。 [4]由此看來,經濟法產生的一般基礎和條件是: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或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的。[5]所謂一定歷史階段,就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的時代。[6]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走向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不斷集中,產生了壟斷集團,限制並惡化了競爭環境,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通過法律手段對此進行干預,由此形成了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現象,產生了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形式上的經濟法(稱為「經濟法」法律現象),或實質上的經濟法(體現國家權力對經濟活動干預協調的法律現象),都比較集中地出現在19世紀末之後,也就是說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劃分應肇始於19世紀。因此,認為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的觀點具有歷史合理性。我們可以這么說:作為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可以上溯到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的「諸法合體」法律狀態時期,而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則是人類社會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特別是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社會時期的事情。[7] 有些學者還認為:法律部門的形成,需要具備的一個條件是形成相應的理論或學說,並在相應程度上被學界和社會所接受。在分析經濟法生產的主觀條件時,他們闡述了「經濟法」一詞的提出和使用;在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時,他們強調了經濟集中和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8] 二、對經濟法產生的兩種不同觀點的評價 在進行評析之前,我們有必要指出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規范、經濟法是具有不同內涵的概念;我們有必要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律的制定、經濟法部門的形成是有一定的聯系和區別的范疇。經濟法部門是由經濟法律規范組成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相當一大部分是以經濟法律為表現形式。 但嚴格地說,我們不能把經濟法的產生理解為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或經濟法律的制定,我們不能把一個或一些經濟法律規范等同於經濟法,不能把經濟法律或經濟法律的總稱視為經濟法,只有相當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才是經濟法。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經濟法「就是從部門法意義上講的,是指作為**的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因此,把經濟法產生理解為經濟法這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是正確的。[9] 我們還應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產生於古代社會,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產生晚於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的產生早於經濟法學的產生。基於上述的認識,我們認為「同時論」是錯誤的,它抹殺了經濟法律規范與經濟法之間的界限,將經濟法的產生等同於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三、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古代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和發展 我們所說的古代經濟法律規范,一般是指包括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和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也可稱為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最早出現於奴隸制度古巴比倫國家。早在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就對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土地的法律保護作出了規定。《漢漠拉比法典》還有對農業、商業、質量、財政稅收等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規定。我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反映了西周奴隸制國家土地國有的規定。西周中後期,還出現了土地流通的活動。我國從夏朝開始就有了徵收貢賦的制度,商朝的貢賦實行公田收入交國家,西周則按井田計畝徵收賦稅,西周的財政開支還實行了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等等內容,均體現了我國奴隸制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存在。《楔形文字法》、《漢漠拉比法典》是奴隸制經濟法律規范的典型代表。 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存在的時期較長。在產生過程中,《羅馬法》及其復興起過一定的作用。西歐封建社會從公元5世紀羅馬帝國滅亡至18世紀,持續了1300多年。中國封建社會一般從春秋戰國之後算起,延續了2000多年。此時,中國的唐律、大明律是其典型代表,都有詳細地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定。秦簡《金布律》中出售商品須標明價格的規定,秦簡《田律》中「春二月林木生長,不得砍伐;春天土地乾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採摘剛發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獸、幼鳥;不得設置陷阱和網罟捕捉鳥獸;不得毒殺魚鱉」的規定,漢朝的發展對外貿易的規定,明朝的禁止私人開採金、銀、銅、鉛、錫和水銀礦的規定,唐朝的以戶稅、地稅為基礎的「兩稅法」及「量出以制人」的根據各種開支總額確定兩稅的總額規定,明朝的中央、地方分級管理,征解制度、財政監察制度和預算制度等財政管理制度,等等,均體現了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經濟法律規范的相對全面和完善。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的特點是:反映奴隸主和封建主階級的意志,公開地維護等級特權,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時主要運用直接手段,經濟法律規范以「諸法合體」的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10] (二)空想共產主義者的經濟法思想及其意義 18世紀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萊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了一部學術名著——《自然法典》,該書反映了他對未來公有制社會的理想。作者在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被作者稱為「法律草案」,共12類法律、117條。其中,第二類法律是:「分配法或經濟法」,有12條規則。從目前的資料反映,這是「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的地方。摩萊里看來,未來社會中的產品不發生買賣和交換,而是通過分配給予公民,「一切產品都要核算,其數量要與每個城市的公民人數相適應,或與使用它們的人數相適應,這些產品當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規則公開分配,如有剩餘則保管起來」[11]。摩萊里是在產品(財產)分配規則的意義上使用「經濟法」,並以此來表達他富有理想色彩的未來社會的法律規范。[12]19世紀30—40年代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薩米(Dezamy)在1842—1843年分冊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個概念,並發展了摩萊里的經濟法思想。 由摩萊里在18世紀提出的「經濟法」概念,是建立在空想共產主義的社會公有制基礎之上的,至今「經濟法」的涵義已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它對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的形成仍產生著影響。這種影響除了表現為援引「經濟法」這個概念的外殼之外,更重要的是人們把空想共產主義者那種具有萌芽狀態的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思想加以擴大,利用來作為建立現實經濟基礎之上的現代經濟法概念的一個合理內核。[13]

❽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中國法律思想的歷史發展
中國法律思想從其開始產生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曾經歷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和這 3種社會中由於部分質變所形成的各個不同發展階段。它的發展約可分為 4個時期:
夏、商、西周時期 中國奴隸社會的形成和發展時期,當時作為統治者的奴隸主貴族,在意識形態領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於天」的神權法的思想和以「親親」、「尊尊」為指導原則的宗法思想來進行統治。當時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這二者的支配。
在這個時期中,最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商末統治者殘酷壓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訓,比較重視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貴族以殷為鑒,主張「明德慎罰」,德刑並用,反對「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時必須區別過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終」)和累犯(「惟終」),以縮小打擊面。這在當時整個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難能可貴的。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權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由純重人權走向兼重人事,為法律思想初步擺脫神權的羈絆提供了有利條件。他還「制禮作樂」,以「親親」、「尊尊」原則為指導,健全了西周的禮制,為鞏固西周王朝的統治打下了基礎。
春秋戰國時期 中國由奴隸社會過渡到封建社會的變革時期,也是中國古代政治、學術思想最活躍的時期,出現了「百家爭鳴」的繁榮局面。這時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並深入到法理學的領域,不少思想家對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與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見解,大大豐富了中國乃至整個世界的古代法學。
秦、漢到鴉片戰爭時期 從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鴉片戰爭,是中國封建社會由緩慢發展到逐步衰落的時期。統一全中國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建立的。由於法家主張「法治」,一貫重視法制建設,所以到秦始皇時,各個方面「皆有法式」,為建立和鞏固統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權制國家作出了貢獻。這從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記載的秦律進一步得到證實。但重視法制並不等於重視法學。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實行極端的專制主義,「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只許「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嚴禁私學。這不但窒息了其他諸家思想,也阻撓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內的法律思想的發展。秦王朝還將法家主張的嚴刑峻法推向極端,倚仗暴力橫征暴斂、濫用民力,終於激起了農民大起義,很快被西漢王朝所取代。 秦、漢到鴉片戰爭時期 從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鴉片戰爭,是中國封建社會由緩慢發展到逐步衰落的時期。統一全中國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建立的。由於法家主張「法治」,一貫重視法制建設,所以到秦始皇時,各個方面「皆有法式」,為建立和鞏固統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權制國家作出了貢獻。這從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記載的秦律進一步得到證實。但重視法制並不等於重視法學。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實行極端的專制主義,「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只許「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嚴禁私學。這不但窒息了其他諸家思想,也阻撓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內的法律思想的發展。秦王朝還將法家主張的嚴刑峻法推向極端,倚仗暴力橫征暴斂、濫用民力,終於激起了農民大起義,很快被西漢王朝所取代。
中國的資產階級是軟弱的。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後,革命果實又被北洋軍閥篡奪。「五四」運動前後,由於俄國十月革命的勝利、馬列主義在中國的傳播、中國共產黨的成立,馬列主義法學也傳入中國,成為批判各種舊法觀點的銳利武器,並指導了後來革命根據地的立法、司法實踐。而繼承北洋政府衣缽的國民黨政府,口頭上雖說「本黨遵奉總理(孫中山)遺教,負民國建國之重任」,表示要實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要以「三民主義為法學最高原理」,創設「三民主義法學」,重建和復興中華法系。但他們只是吸取孫中山思想中一些可以為他們所用的東西,卻完全背棄其革命性、民主性精華,特別是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三大政策。所以他們的一些官方學者認為,新的中華法系應以「保存我國固有之道德為主要」,要「奠基於」禮治,甚至提出要注意「如何再盡量利用家長制而謀其效」,基本上仍是清末禮教派的口吻。在這一時期中,由於已進入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整個法律思想領域不但存在著帶有濃厚法西斯法律思想色彩和受美國R.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派影響的國民黨政府的官方法學,也存在著與之對立並日益滋長的馬列主義法學和反映民族資產階級要求的資產階級民主法學。在當時形勢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和官方法學雖然外表上不可能原封不動,而不資產階級化,但實際起作用的主要是維護封建買辦法西斯統治,反共反人民的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及其思想。
國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其不同的特點,但從整體看,又有其不同於世界某些國家或地區的帶全局性的特點。其中最突出的是:作為封建正統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長期占居統治地位,後來在整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仍然起著很大作用並滲透到資產階級法律思想領域中去。儒家維護以家長為首的宗法制和以君主為首的等級制。在儒家思想統治下,歷代立法和司法活動長期受以「三綱」為核心的禮教的指導。儒家倡導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在其「德治」、「仁政」中,包含著輕徭薄賦、恤刑慎殺等以適當減輕對人民的剝削和壓迫的內容,既有利於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又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具有合理因素,對後世立法曾起過良好影響。但儒家的德主刑輔,只是在人民的斗爭取得一定成果的前提下,才能為統治者所採納,接踵而來的往往是橫征暴斂和嚴刑峻法。儒家又重義輕利,孔丘所說「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目的是防止剝削者內部互相爭奪,特別是防止勞動人民為捍衛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奪回自己勞動果實而反對既得利益的剝削者。封建社會後期作為儒家正統的宋明理學,吸取釋、道思想,鼓吹「存天理、滅人慾」,把「三綱」說成「天理」,把人民爭取生存基本權利的斗爭和統治者內部違反「三綱」的思想言行說成「人慾」,這就更嚴重地壓抑了人們的權利觀念,阻礙著法律思想的發展。不但如此,重義輕利思想根源於重農抑商的傳統,旨在維護封建自然經濟而不利於商品經濟以及與之相應的「私法」的發展。特別是到封建社會後期,更嚴重地阻撓了以商品經濟發展為前提的資本主義因素和法權觀念的滋長。
以上幾方面的內容在儒家正統法律思想中結成以皇權為中心的有機整體,指導和支配中國封建立法長達數千年。這在世界所有法系中都是絕無僅有的。由於中國古代(包括中世紀)社會始終以自然經濟為基礎,商品生產和交換都不發達,又受儒家正統思想的嚴重束縛,所以當時根本不可能象恩格斯所說的形成「一個職業法學者階層」。

❾ 試述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與突出特色

立法主體:君主製法,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
指導原則:以禮教為指導原內則和理論基容礎
法律的主要內容:諸法合體,以刑為主。法典中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為主要內容的同時:也有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相關規定。
司法與行政的關系:司法從屬於行政,不同等級的行政官員同時也是不同管轄范圍的司法官員。

❿ 有關經濟法我國有什麼特殊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 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 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並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
(5)外商投資企業。
商行為,就是適用商事法律規范的營利行為。從本質上講,商行為就是市場中經常化、專門化和規范化的行為。
4 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第二節 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於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義上的近代商法卻是始於中世紀歐州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於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鑒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開放後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鑒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節 商法的一般原則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
一 強化企業組織
1 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一是,企業融資和確保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企業優勝劣汰和實現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整、兼並制度。
2 完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協調企業內部關系(主要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經濟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收益。商法的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個方面。
1 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和維護其權威上;包括在產權受侵害時,給予及時、充分的救濟。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著可以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對維護信用有積極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術化(定型化),大量運用默示行為、證明形式自由、時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維護交易公平
就是要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為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體現了平等原則。 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等,體現了誠信原則。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強行主義;
2、公示原則;
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
4、嚴格責任;
5、保護善意買受人(第三人)。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商法與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要說明這一點,必須清楚經濟法的性質。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最早出現的經濟法是以反壟斷為核心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是對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管理、監督,同時肩負著組織、協調的職能,使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對經濟的平衡協調法。

從企業來看,商法雖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屬於經濟法范疇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並不屬於經濟法主體的范疇。

從兩法的性質來看,商法與經濟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屬於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並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於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請採納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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