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作用 是指誰的作用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作用有幾個:
第一、國家合作原則。
第二、國家主權獨立性原則、
第三、經濟交易平等原則。
第四、公平交易以及履行交易原則。
國際法的作用是平衡各個國家的經濟貿易,提高國家之間經濟貿易的公平和公證,降低國際之間相互的經濟保護壁壘,提高全球合作。
國際經濟法主要指向是國家,國際經濟法主要的針對對象也是國家,一般不會有個人和企業,除非主體國家和某企業與個人產生某種國際性經濟糾紛。但是那也是暫時的,或者說是某種特定情況下。
2.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經濟主權
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是一個涵義相當廣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權,也包括經濟主權、社會主權以及文化主權等等。
二戰結束後,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眾多被壓迫弱小民族相繼掙脫了殖民枷鎖,爭得了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享有政治上的獨立自主權。但是它們在獨立之際往往被迫簽訂條約或協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統治者或宗主國在當地的許多既得權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處在從屬和附庸的地位。實踐證明:如果不緊接著盡快爭得經濟獨立和經濟主權,政治獨立和政治主權就有名無實,有朝一日,勢必得而復失。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它們堅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個國際社會鮮明地確認各國享有獨立的經濟主權,特別是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這實質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義斗爭的必要繼續和必然發展。 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的首要基本規范。
1974年12月聯大第29屆會議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一綱領性、法典性文化。它明確地記載和鮮明地肯定了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數十年來關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其中包括關於確認和維護各國經濟主權的正義主張。
《憲章》規定:「每一個國家都享有獨立自主和不容剝奪的權利,可以根據本國人民的意願,不僅選擇本國的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而且選擇本國的經濟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來干涉、壓制和威脅。」並且《規定》:「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以及全部經濟活動,都享有並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括佔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在一個具有綱領性、法典性的國際權威文獻中,對各國享有的「經濟主權」的內容作出范圍如此廣泛的明確規定,這是眾多發展中國家多年來共同奮斗的重大成果。
1952年1月,聯大第6屆會議通過了《關於經濟發展與通商協定的決議》,率先肯定和承認各國人民享有經濟上的自決權,具有重要意義。
1952年12月,聯大第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由開發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的決議》,開始把自然資源問題與國家主權問題聯系起來,規定:「各國人民自由
地利用和開發其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乃是他們的主權所固有的一項內容」。
1962年12月,在聯大第1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正式確立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基本原則。這是發展中國家維護本國經濟主權、爭取經濟獨立的重大成果。但是,在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實行國有化或徵收問題上,又設定了若干限制,而且有關的規定含有調和妥協、模稜兩可的重大缺陷。
1974年5月,聯大第6屆特別會議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同年12月聯大第29屆會議又進一步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些綱領性的法律文獻,再次確認和強調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全部自然資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權,而且確認和強調各國對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權。同時刪除了《永久主權宣言》中關於國有化問題的無理限制規定和含混模稜之處,是眾多發展中國家在二次大戰結束後三十年來協力奮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國際經濟秩序破舊立新過程中的一次重大飛躍和明顯轉折。
3. 論述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4.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專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屬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5.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它們都有哪些限制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是國際法的分支
具體規范經濟行為
6.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是什麼謝謝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
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存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法的作用:
(一) 依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大家庭中的成員,中國國民(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正在積極參加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發展國際經濟關系。這樣,就必須運用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指導、調整和約束這種國際經濟關系。對於該法律規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會有效地做到「依法辦事」,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經濟建設。
(二) 依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要真正實現獨立自主、公平互利,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面對眾多在經濟上處在強者地位的國際資本競爭對手和合作者,中國受到歧視、愚弄、欺騙、刁難和坑害的事例,屢見不鮮。在進行涉外經濟活動中,爭議和糾紛也常常發生。這些矛盾和沖突不僅涉及到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談判的原則和標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知識,才能去打「國際官司」,從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合法權益。
(三) 依法維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個獨立國家,其中140多個發展中國家,屬於第三世界。國際經濟舊秩序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嚴重障礙。同時,即使已經爭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規范,也不斷受到少數發達國家的挑戰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美國是當時投反對票的 6個發達國家的為首者。事隔多年,美國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認該憲章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指責眾多發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聯合斗爭和努力是「多數人的暴政」,公然號召西方國家聯合起來,對第三世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行動採取「自衛」措施。這種力圖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和積極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將會長期進行下去。因為實行國際經濟交往,說到底,各國都是為了謀求各自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必須通曉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和發展趨向,以國際經濟法為手段,在國際經濟秩序中除舊布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不斷完善涉外經濟立法
目前,中國正在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特別是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外商踴躍來華投資或對華貿易。並且,為了適應WTO規則的要求,中國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訂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在從法律制度上保障國外先進技術、國外資本、國外商品的引入。所有這些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立法,既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也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范實行接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廣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這些規范的基本內容,認真加以借鑒,不斷建立和健全我國涉外經濟法規范體系,並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進法學學科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新興的邊緣性學科,迄今尚未形成舉世公認的、科學的學科體系。①在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因此,要在積極學習有關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國內實際,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7.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8. 如何正確認識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 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基本原則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具體內容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維持。」
發展中國家關於對本國自然資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權的主張,受到發達國家某些法學家的抨擊。有些人誣蔑發展中國家這種正當要求是什麼「主權迷了心竅」;有些人則指責這種主權觀念是「最大的開倒車,」比如英國代表在上述聯合國大會第6屆特別會議上,公開揚言第三世界國家對各自本國的自然資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權」,只是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另外一些西方國家代表也對永久主權觀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資源國的主權應當與所謂的「國際利益」互相「協調一致」。
發達國家大多是當年的殖民國家、宗主國,它們對於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資源,歷來是全權的所有者;對於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則長期是蠻橫的霸佔者。在弱小民族擺脫殖民枷鎖、收回經濟主權之際,卻以所謂「國際利益」、「現代經濟生活」需要為名,力圖繼續染指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其論證邏輯,無非是「我的歸我獨享,你的我佔一份」。
經過激烈的論戰,《宣言》終於寫上了:「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以及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採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的資源及其開發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的一種體現。」同時,還鄭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國佔領、異族殖民統治或種族隔離的國家、地區和民族,在它們所固有的自然資源以及其他一切資源受到盤剝榨取、嚴重損耗和毀損破壞時,有權要求物歸原主,並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國殖民主義者索取充分的賠償。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主要目的在於更方便地利用東道國當地廉價的原料、便宜的勞力和廣闊的市場,更有效地掠奪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和剝削殖民地人民的勞動成果,以攫取超額利潤。
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對外投資達到空前的規模,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往往在其經營活動中以各種不法手段,逃避和抵制東道國政府的管轄,排擠和打擊東道國的民族工商業,干涉東道國的內政,嚴重侵犯東道國的政治主權。
發展中國家與外國資本以及跨國公司之間管制與反管制的矛盾斗爭從未止息,其實質是侵害東道國經濟主權與維護這種經濟主權的尖銳沖突。經過長期的聯合斗爭,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關於管制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正義要求,終於載入了《宣言》、《綱領》和《憲章》。
《宣言》特別強調:「接納跨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國家,根據它們所擁有的完整主權,可以採取各種有利於本國國民經濟措施來管制和監督這些跨國公司的活動。」《綱領》進一步規定:國際社會在這方面應當採取具體行動,制定一套國際性的跨國公司行動准則,藉以防止跨國公司干涉東道國的內政。《憲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則,同時更為鮮明地強調了它的法律規范性,即通過東道國制定的法律規范,加以貫徹實現。
當前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在吸收和利用外國資本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既要對境內外商的合法權益加以切實的保護,又按照《憲章》的基本規定,要求外商充分尊重東道國的經濟主權,切實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接受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東道國「有忍受干涉的法律義務」。此種主張得到西方發達國家(多是原先的殖民強國)的支持。與此相反,發展中國家(均是原先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貫主張在徵用外資時只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從而維護自己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
經過激烈論戰,1962年聯大第1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它意味著在國際社會上開始普遍承認各國有權把外資控制的自然資源及其有關企業收歸國有或加以徵用,但它同時規定:「採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原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
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文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把外國資產收歸國有、徵用或轉移其所有權。對比1962年的上述決議,在徵用賠償標准上,刪除了」以及國際法的規定「等字樣,也刪除了關於發展中國家絕不損害殖民主義者在殖民統治時期所攫取的既得利益的無理要求。至此,終於肯定了每個國家必要時可以徵用境內外資的經濟主權權利,而且排除了西方發達國家按照它們的傳統觀念在徵用賠償問題上對發展中國家所施加的所謂」國際法上的公平標准「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