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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問題

發布時間:2020-11-28 12:29:50

A. 經濟法的問題

1、(1)債權讓與6月日甲與丙達成協議時生效。6月5日通知乙時對乙生效。
根據相關規定,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權利的,不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丁對甲的保證債權也轉讓至丙。
理由:根據相關規定,擔保權屬於從權利范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丙可以要求乙承擔100萬的付款義務。
理由:根據相關規定,在債權轉讓中,債務人的意思不能決定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人將債權轉讓情形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即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需要向受讓人作出履行,以消滅債務。所以,如果甲通知乙後乙仍然向甲作出履行,不能發生清償的效力,其債務不能消滅。
(4)乙的主張是否成立。
理由:凡債務人對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於對抗受讓人,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丙可以接受乙的90萬之後,可追究甲的對讓與之債的瑕疵擔保責任。)
2、(1)該抵押合同自2016年6月1日簽訂時成立。理由: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從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起,合同生效。
(2)乙能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乙能對摩托車行使抵押權。
理由: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或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或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3)本案的處理方法:
①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②如果受讓人明知道是抵押物得,如該行為損害了抵押權人的利益,則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或者是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
③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望採納。

B. 經濟法 的問題

1、(1)發起人協議中的貸幣出資沒有達到法律規定:即貨幣出資不能低於注冊資本的30%;不能以勞務出資。(2)、甲的觀點無法律依據。(3)、公司成立為營業執照頒發的那一天。(4)、首次股東會應由出資最多的一位進行召集與主持。
2、(1)乙公司的承諾有效。因為甲公司沒有明確提出異議。《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由丙承擔。貨交第一承人時標的物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乙對甲承擔違約,對丙不承擔,原因如前所述。

C. 關於一些經濟法問題(三)

案例二答案
(1)該合夥關系成立,因為張、王、李、趙四人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按協議各自繳付了出資,符合合夥企業成立的條件。
(2)李可以作為合夥人,因為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因此,李以勞務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即可。
(3)王對合夥期間的虧損債務應承擔清償責任,因為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法分擔虧損。
(4)水果店與銀行的貸款合同有效,因為張是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因此其與銀行的貸款合同有效。雖然合夥企業內部對其許可權做出了限制性的規定(5萬元),但其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5)如果合夥剩餘的財產共計4萬元全部清償了債務之後,對於剩餘的債務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即合夥人以自己的財產對剩餘的債務負連帶償還責任。如果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D. 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15.C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為500萬元。

16.B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中股東本人出資不足,其他股東擔連帶責任。

E. 經濟法解決什麼問題

1、經濟法是解決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2、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F. 經濟法問題

從一個案例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一、案例分析

2003年1月,A公司與B公司簽署《合作協議》一份,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手機8萬部,價款總額為2.8億元。該協議的履行期限為四個月,履行方式為
分期付款,先款後貨。A公司先後支付預付款1.72億元,餘款1.08億元未付。自協議簽署近一年的時間,因為非典等市場因素,A公司沒有依約提貨。
200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發出發貨通知,此時每部手機價格從3400元降至1700元,B公司將價值9129萬元的53700部手機,發給A公
司。截止2004年3月31日,A公司在B公司處尚有預付款49194392.5元。就《合作協議》履行產生的損失問題,雙方經過多次協商,達成了最終解
決方案《備忘錄》。約定:A公司承諾補償B公司3500萬元損失,B公司返還A公司預付款14194392.5元(該款已依約返還給A公司)。但在
2005年10月,A公司突然提起訴訟,要求B公司歸還其預付款3500萬元,支付資金佔用利息並賠償經濟損失,並主張B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承擔連帶責
任。B公司亦提起反訴,要求A公司依照《備忘錄》之約定返還損失3500萬元。本案一審法院判處B公司返還A公司預付款3500萬元,支付該款的資金佔用
利息。A公司向B公司公司賠償損失1167萬元。C公司對B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沒有支持A公司的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等主張,基於雙方簽訂的《備忘錄》,一審法院動用自由裁量權,以締約過錯為由,裁量B公司和A公司分別承擔70%、30%的責任並駁回了B公司的反訴請求。基於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判處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爭議焦點

在上述案例中,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備忘錄》的效力問題,二是本案是否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其中《備忘錄》的效力在本文不作討論,本文著重分析上述案例是否可以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一審法院基於以下三點認定C公司作為B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債權人A公司的利益:第一,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了B公司的經營管理。 二是C公司實際操縱了《合作協議》的簽訂與履行;三是C公司與B公司通過大量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導致B公司持續虧損,喪失償債能力,嚴重侵害了債權人A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構成要件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
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
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這一制度體現於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
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到公司人格否定製度時,應符合三個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就被告而言,應只限於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的積極的控股股東。在上述案例中,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東。

(二)行為要件:公司人格利用者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是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行為要件。該濫用行為主要包括兩類:利用公司法人格規避合同或法律義務的行為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為。

1.關於利用公司法人格規避合同或法律義務的行為

上述案例屬於買賣合同糾紛,所以不涉及C公司利用公司法人格規避法律義務的情形。

同樣,C公司也不存在利用公司法人格規避合同義務的情形,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交易過程分為兩個階段:其一是訂立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的階段;其
二是在發生變故後雙方處理合同善後事宜的階段。後一階段即《備忘錄》,其性質可以視為是雙方就解除原來的《合作協議》而重新確定其權利義務,是雙方當事人
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如前所述,B公司基於《備忘錄》佔有這筆預付款是取得A公司同意的,屬合法佔有,不
構成不當得利。B公司不僅不用支付利息,還可以主張債務抵消。在債務抵消後,B公司即對A公司不承擔債務。既然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C公司就失去了利用公
司法人格逃避債務的前提。

2.關於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為

上述案例中A公司並未提供任何事實和證據可以證明C公司實際控制了B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B公司與C公司亦不存在人格混同、財產混同、業務混同的情況,因此並不具備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B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要件。

(三)結果要件:結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必須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上述案例中,C公司未嚴重損害A公司利益。

《合作協議》不能履行導致的並非是A公司單方損失,B公司亦遭受嚴重損失。正因為此,雙方經多次協商才達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並以部分履行的《諒解備忘
錄》。備忘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雙方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業已給雙方造成損失,尤其是B公司損失嚴重的情況下,對預付款結算和損失進行的最後了
結。在雙方債務抵消後,B公司即對A公司不承擔債務,所以談不上B公司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退之,即使否認了備忘錄,B公司為依法設立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
責任的法人,並非B公司的分公司職能部門,其返還被B公司3500萬元預付款的義務只能由其單獨承擔,C公司不應對其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基於以上分析,我認為本案不應適用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關於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思考

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獨立責任和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規則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不可動搖。而通過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僅是修復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和股
東有限責任之缺損,絕不是要將其摧毀。因此,涉及到「公司人格否定」,當屬非常嚴肅,國外立法和司法尚且掌握不一,我國更缺少司法實踐,特別是判例,立法
只是超前籠統地予以規定,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貴院尚未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對諸如何為「濫用」、何為「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等,均無嚴格標准。因此,在
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時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切不可濫用法律。

G. 經濟法的問題

1、有效。此行為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即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債權轉讓需通知內債務人即可容,債務轉移要債權人書面同意有效,本案簽訂了三方協議,因此是有效的。
2、有影響。如果丙公司未書面同意該債務轉移,那麼丙公司對該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只有其書面同意或者是轉移後其又同意擔保的才承擔保證責任。
3、抵押也是一種擔保,適用第2條解釋。
4、如果甲怠於行駛到期債權,乙可以代其行駛到期債權。法律上稱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到期債權有代為求償權。
5、有限公司以其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現在該公司已破產,剩餘的錢就無法追回。除非知道股東惡意轉移財產,則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6、如果該抵押有效,則該轉賣行為無效。

H. 請教 經濟法問題

1、「甲公司的監事會共有11人,其中職工代表3人,均是通過公司的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違法。專其中職屬工代表不低於1/3,即4人。
2、「2006年4月12日通知全體董事召開董事會。2006年4月20日,董事會會議召開」違法。應在10日之前通知。
3、「董事本人出席會議實到人數為6人,另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託他人參加會議,其中甲委託董事長代為出席,乙委託某監事代為出席,丙委託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東單位的一位負責人出席」違法。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法能舉行。乙不能委託某監事代為出席,只能委託董事。
4、「有6人同意,董事會認為決議已超過實到人數的半數。所以決議有效。」違法。沒過半數,無效。
5、「第二年9月,劉某再次轉讓其股份50萬股。」違法。超過了25%。

I. 經濟法問題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佔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
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內容: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
——————————————
甲,乙之間的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具體情況:
主體:甲企業和乙企業;
客體:給付行為;
內容:甲企業應當在4月1日前交貨,乙企業在收到貨物後10日內付款。
望採納,不對的地方望指正。

J. 關於經濟法的一些問題

.2016年2月,長期向B公司提供各種產品的A公司生產的產品被有關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B公司要求停止進貨,A公司認為B公司停止進貨是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問,A公司觀點正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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