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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1-28 11:12:04

❶ 哪個學校的經濟法較好

經濟法較好幾所的學校一.關於經濟法較好的幾所學校關於經濟法的幾多較好的學校,我本來很早就想發表一下自己的意見的,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有實現願望。現在我就經濟法這個部門法來談一下我的拙見,從各種理由綜合考慮,我認為一下幾所大學的經濟法在全國佔有舉足輕重的地方: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西南政法大學的經濟法、武漢大學的經濟法、廈門大學的經濟法、清華大學的經濟法。為什麼這幾所學校的經濟法比較好呢?理由如下:1、以上幾個學校有比較好的經濟法老師,西政有李昌麒以及其所屬的一幫人等,北大的楊紫烜以及其所屬一幫人等,武漢大學、廈門大學的漆多俊以及其所屬的一幫人等,清華有王保樹以及所屬的一幫人等,他們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模式,對學生培養方面來說具有重要作用。2、從地域上說,北京、武漢、廈門地方都很不錯,稍微差一點就是重慶。3、從學術氛圍看,北京是全國最好的,其次是武漢,最後就是廈門和重慶。4、從群帶關繫上看,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的校友工作是全國做的最好的學校,這兩所學校的校友形成了「互幫互助,共同發展」的群帶關系,其影響力非常大。 下來就是武漢大學,武漢大學校友工作也是全國有名的,但是其影響力還在清華、北大之下,最後才是廈門大學和西政了,為什麼要把這兩所學校放在一起呢?因為廈門大學海外的校友非常多,校友的力量也非常大,在這個方面它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西政憑借其底蘊,有著多年的歷史傳承,其校友遍布全國各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區、西南地區,其影響力也非常之大,廈大與西政兩所學校與清華、北大、武大相比還是具有差距的,但是兩所學校相比就是平分秋色,位於伯仲之間。5、從研究生培養方面來看,清華大學是實施精英教育最好的學校,每年的招生規模就能知道其培養學生的方式,其次是北京大學,北京大學以其獨具遙遙領先的文科優勢,法學院在培養學生方面也是非常獨到的,與清華不分伯仲。再次就是武漢大學,武漢大學以其深厚的法學積淀來培養學生,這樣可以讓學生感受到其強大的力量,但是武漢大學法學院不斷的擴招,招生的規模一定遠遠超過了法學院師資力量的承受能力,這個就有點入不敷出了。還次就是廈門大學,,廈大師資數量總體上比武大稍微好一些,但是廈門大學同樣有武漢大學的弊病,同時廈大師資質量暫時沒有武大的好,這個是其排在武大後面的一個重要原因,最後就是西政,西政雖然可謂是「中國法學的搖籃」,可是西政自恃枉大,不思進取,依仗其傳承的優勢在培養學生,招生規模非常大,其培養學生的方式更是以「批量生產」為其主要模式,因此其學生質量落後於全國一些好的法學院,但是其深厚的底蘊還是讓人贊嘆不以的。還有其他原因,在下就不再一一列舉了……..綜上,從綜合考慮的角度來說 ,我認為在這幾個學校中經濟法最好的是北京大學,其次是西南政法和武漢大學,再次是清華大學,最後到廈門大學。二、對經濟法考研提出的幾點建議考研的第一步就是先要明確目標,知道自己想要什麼,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來選擇機子報考的學校:1、 為了以後有更大的發展,為了自己能學到更多的東西,我建議選擇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因為兩所學校的培養方式,讓你有更多的機會,同時兩所學校的師資力量絕對是一流的。尤其是清華法學的發展朝氣蓬勃,大有趕超第一的趨勢。2、 為了競爭力,為了以後有一個不錯的發展機會,為了一個不錯的學習環境,我建議選擇武漢大學和廈門大學,從地位位置上看,北京是全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這個區位優勢比武漢、廈門、重慶遠遠要好,但是在武漢、重慶、廈門三個城市裡選擇,三個學校不分上下,各有特色,但是從就業的區位上看,武漢和廈門還是稍微好一些,因此我覺得武漢大學和廈門大學是一個中等偏上的選擇3、 為了競爭力,為了發展,為了對經濟法的追求,我建議就選擇西南政法大學。西政招收的人數比上述幾所學校要多一些,因此競爭力相對平和一些,西政畢竟有其深厚的經濟法底蘊,在那學習一定是一種享受,不管是末端的感受還是前衛的感同,都是一個很好的選擇4、 如果我是考經濟法研究生的考生,我從綜合角度來說,我的選擇是(先後排序):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武漢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廈門大學。以上僅為拙見,請大家批評指正

❷ 武大考研經濟法應該推薦什麼書

研究方向
01經濟法基礎理論
02企業公司法
03金融法
04競爭法
05宏觀調控法
06財政稅收法
07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更多研究方向
考試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論
②201英語一或202俄語或203日語或240法語或241德語
③624綜合知識(含法理、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
④833經濟法學(含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公司證券法學)更多考試科目信息
復試科目、復試參考書
同等學力加試科目:
①中國法制史
②知識產權法

❸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術觀點

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較為流行的學說有以下幾種:
1.經濟協調關系說。該說將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分為:(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管理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4)社會保障關系。(註:楊紫煊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頁。)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具體有:(1)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包括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及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2)市場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關系。(註: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具體分為:(1)國家經濟管理關系;(2)市場運行關系;(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4)涉外經濟關系。(註: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會公共性說。具體包括:(1)市場管理關系;(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3)對外經濟管理關系。(註: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頁。)
5.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具體包括:(1)市場規制關系;(2)國家投資經營關系;(3)宏觀調控關系。(註: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6.國家管理經濟領域說。此說直接以具體調整對象的羅列式為經濟法下定義,具體包括:(1)經濟管理關系;(2)維護公平競爭關系;(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註: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頁。)
7.來自經濟行政法論的觀點。具體分為:(1)宏觀調控法;(2)市場管理法;(3)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法。(註:王克穩:《行政法視野中的「經濟法」——經濟行政法之論》,《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第65~73頁。)

❹ 經濟法自身發展出的一些特定的責任形式有哪些

目前還沒有規范統一的概念和解釋。 1、對經濟法律責任從本質上進行規定,應該是:經濟法律責任是特定經濟關系通過經濟法律對違背其要求的經濟主體規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孫皓暉主編:《經濟法學原理》,陝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15頁。) 2、經濟法律責任就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違反經濟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基於某種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在經濟法上承擔的法律後果。 (杜飛進著:《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頁。) 3、經濟法律責任,就是經濟法主體不正確行使權利或違反義務時,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史文清主編:《新編經濟法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1年版,第84頁。) 4、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 (李昌麒著:《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2頁。) 5、經濟法律責任是指人們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 (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N年版,第187頁。) 6、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其進行了經濟違法行為或未能完成經濟義務時,所應承受的處罰的責任。

❺ 經濟法和法律有什麼關系

經濟法是法律的一個部門法,但是,學界還是有一定爭議。其法律性質類似於刑法、民法、社會法、行政法。

實際上經濟法與民法有交叉,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涉及經濟領域的法律既屬於民法,也屬於經濟法。

經濟法與行政法也有交叉,又有一個說法是,經濟法也可稱為經濟行政法。比如:稅法既是經濟法,也是行政法。

經濟法也有被歸類到社會法的說法,由於政治、經濟、社會一體化現象較為普遍,故社會與政治、經濟的界限模糊。比如:勞動合同法,既是經濟法(關於經濟性質的合同內容),又是社會法(規制勞動關系),其中的一些規定又可以說是行政法(關於勞動行政機關的法條)。

##############

你如果要官方性的標准語言,是如下表述: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❻ 論述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存在嗎?它能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要回答這些問題無疑要先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較為准確的界定。因為通常人們判斷一個法域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事實上,我國許多經濟法學者也都將此作為整個經濟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和認知入口,可見對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確實非常重要。本文從分析國外兩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經濟法現象的經濟社會根源和目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所擔負的特殊的歷史使命入手,試圖逐步揭示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找到一個較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從各國經濟法學流派的主要觀點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簡述各國經濟法學界的主要觀點

通常我們都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德國。在經濟法學創立之初,德國的經濟法學家就對經濟法有兩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認為,經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不過是企圖指出當時各種經濟關系有趨向於法制化的觀點而已;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社會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把「社會」作為調整對象的法,介於公私法之間:「組織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同經濟政策相適應的一個獨特的法律部門。「統制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統制經濟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個經濟法學較為繁榮的國家。其中較為著名的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調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狀況,即其中包含的與市民社會私人方面相對的公共社會方面」的內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是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一系列法規。

英美法系的國家因其傳統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所以也不關注與此劃分密切相關的經濟法。雖然在英美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迄今為止不主張使用「經濟法」這一獨立的概念,但並不代表這些國家就沒有經濟法現象,如今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就首先誕生於美國。

(二) 分析各國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不管各國對經濟法承認與否或所持的觀點有多大差異,事實上在生產高度社會化,壟斷出現以後,以上各國都存在需要由公權力介入自由市場進行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種實際上的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

既然客觀上有了調整的對象,那麼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要從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上看,我們知道,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領域,而當時的德國,由於一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有關戰後經濟復興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法律現象。在主觀方面,學者們對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匯總分類,使經濟法有了學術的土壤。所以,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德國產生,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決非偶然,而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而從其產生的背景中我們又不難看出,經濟法源於特別時期政府對於經濟的無奈的干涉,其調整對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時期需要國家介入干預調整的一種經濟關系。

二、從經濟法的經濟根源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凱恩斯主義的法律體現

在筆者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制度為基礎。如果說民法的繁榮是基於經濟自由主義,那麼經濟法所體現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疑來自被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的凱恩斯的經濟理論。

古典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但「在這樣做時,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於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大。」這就是著名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他主張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是「無為」,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反對政府幹預。但在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沖擊後,凱恩斯行動主義逐漸興起,凱恩斯認為,亞當。斯密的理論是建立在完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的,但這在實踐中並不存在,並非所有的經濟當事人都有對稱的市場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會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觀點,是指由於許多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用博弈論的觀點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就是「個人理性與團體理性」的沖突。 而凡是市場可能失靈的地方,都是政府監管幹預的地方,都可以攬入經濟法管轄的范圍內。

(二) 對市場經濟在不同狀況下的調整-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異同

筆者認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市場運作良好時以個體為本位的私法,而後者則是市場失靈時以社會為本位進行補救的公法。但最終殊途同歸,兩者在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民商法的性質和特點適合當時社會經濟自由競爭和市場調節機制的需要,它通過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於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所以有人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紀末以後,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其所引發的生產過剩、社會投資結構失調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是民商法所無能為力的。 此時,經濟法作為市場失靈時的一種救濟措施和國家的調節機制就應運而生了。從這一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在市場失靈時需要靠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才能恢復正常自由市場秩序的經濟關系。如果說民商法是保障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經濟法就是進一步在需要的時候對市場秩序進行保護的第二道防線。

三、 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現狀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從我國行政法的現狀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僅指公共行政或國家管理,並沒有表示私營管理的意思,是相對於立法、司法的一個概念。行政法所調整的也主要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行政關系。 應該說,行政法對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國家來說,其產生和發展都是十分艱難的,所以其當務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規范行政行為。在今後很長的日子裡,恐怕還無暇顧及研究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適用問題。畢竟,目前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依然是發揮其政治職能而非經濟干預職能。所以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但它與目前我國的剛剛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涇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當然,隨著國家職能的演進即經濟調節職能的逐漸發達,國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筆者相信,總有一天,政府職能的重心將從政治職能逐步轉移到經濟調節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更趨社會化的職能上來。但目前來看,還過於理想化。

(二) 從我國目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改革開放碩果累累,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其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卻嚴重困擾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在企業轉制過程中大量的下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惡化的矛盾;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這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的解決,靠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競爭是不行的,還要靠經濟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直接干預社會分配,發展「預算、稅收、社會保障」。 保護市場自由競爭中淘汰下來的弱者的利益,使經濟法和民商法成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衡平點。從這一點看來,經濟法還是大有作為的。

四、結語

行文至此,應該可以下個結論,說經濟法的確存在,其調整對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國家介入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且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存在的意義重大。為了明天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人們在經濟上的公共利益,我們還是要好好發揮今天經濟法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頁。

[2]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頁。

[3]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頁。

[4] 周林彬《經濟法的經濟根源》 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

[5]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頁。

[6] 楊解君、肖澤晟《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頁。

[7] 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幹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頁。

❼ 求漆多俊主編的《經濟法學》的期末復習重點 最好給個文檔下載

我有重點哦

❽ 漆多俊的研究學術活動

1、1981年編寫《經濟法學講義》,共計20萬字,列印稿。
2、1984年12月完成《國民經濟的法律調整》書稿,1986年3月由河南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全書共4編23章,42萬8千字。這是我國最早的兩部經濟法學個人獨著之一。是「國家調節說」(「三三理論」)的發端。
3、1993年4月個人獨著《經濟法基礎理論》(第1版)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法學》、《法學評論》等期刊書評稱該書為「經濟法學理論奠基之作」。
4、1996年4月上述《經濟法基礎理論》修訂版出版。
5、2000年1月《經濟法基礎理論》第3版出版。
6、2008年6月《經濟法基礎理論》第4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7、2001年12月《經濟法基礎理論》(第3版)被評為「全國優秀暢銷書」。銷量突破10萬冊。
8、2007年1月《經濟法基礎理論》(第3版)被評為「第一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為全國唯一獲此獎的經濟法學成果)。
9、1996年10月在武漢發起、主辦全國經濟法基礎理論研討會。
10、1998年創辦和主編我國第一套經濟法集刊《經濟法論叢》,1999年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第1卷。截至2008年9月先後共出版了15卷。
11、2007年漆多俊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經濟法論叢》,經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指導委員會評選確定為CSSCI來源集刊。這是我國迄今以「經濟法」命名的期刊、集刊中第一和唯一的一部進入CSSCI的連續出版物。
12、1999年開始至2008年召開以武漢大學、中南大學為主的經濟法博士論壇,每年一屆,已經連續十屆。
13、2005年創辦漆多俊經濟法網站。
14、2005年8月漆多俊主編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經濟法學》被中國大學出版社協會評為中南地區大學出版社優秀教材一等獎。
15、2007年11月漆多俊主編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教材《經濟法學》,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16、2003年列入全國引用率最高的法學家前50名(全國經濟法學者共3名)。
17、2005年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18、1996年10月受湖北省法學會委託,負責湖北省經濟法專業委員會籌辦和組建工作,並擔任成立後的經濟法研究會會長,至今。
19、2004年擔任湖南省法學會副會長,至今。
20、2002年擔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至今。

❾ 求經濟法第二版漆多俊主編的期末復習重點,最好是南信大的

是吧。。。我也是南信大的,我也在尋找經濟法的復習資料。。。請問您是誰呀。。。

❿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論 與李昌麒 經濟法 哪個好

無法判斷好壞,來隱忍自而已。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從深入分析社會經濟關系入手,並從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系和區別上,論述了經濟法產生和獨立的歷史必然性,它的本質、功能和任務,它的調整對象、調整原則與調整方法,它的內容與體系,它的立法與實施等各種基本理論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獨自的見解,建立了本書特有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在對經濟法理論問題論述過程中,涉及屬於法學基礎理論的許多概念和原理,本書也重新作了論證,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給讀者以有益的啟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觀點及體現於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夠引導讀者在學習、研究經濟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確的方面,而不致誤入歧途。然而,奇則易謬。
李昌麒 經濟法 李昌麒教授鑒於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的獨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論觀點為其基石的,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個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始終是把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作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圖構建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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