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CPA考試經濟法和戰略哪個更容易突擊
經濟法相比其他科目是難度比較低的科目,因為初次參考人員一聽難度比內較低,為給自己贏得信容心,一般容易偏向選擇這科,但對於CPA考試,難度再低也是有相當難度的,想順利通過還是需要充分准備,不可大意!
經濟法
這門科目的考查范圍比較廣。根據近幾年的CPA考試題目來看,越來越重視法律法規條例的理解和案例分析的考查,因此各位考生一定不能誤以為經濟法背背就可以,就算整本書背下來也許你還是考不過。
對策:考前一個月,浦江.財經建議大家應該有計劃性地將整本書重新回顧一下,畢竟還是需要記憶的,不斷地反復總是有必要的。在反復中難免會覺得學習很枯燥,這就需要各位考生堅持,想想考過CPA之後的待遇吧,也許你就會重新又有了動力。
戰略
這門學科內容比較全面,與其他幾科不同的是,它與實際緊密結合,不單單是要求掌握書本上的知識,更要會聯系實際解決問題。
對策:在考前一個月的時間中,考生可以多關注熱點新聞事件尤其是公司管理和戰略方面,看看自己能否用學過的知識分析解決問題。
希望浦江.財經回答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⑵ 法學論文熱點有哪些
我知道一個 不知道算不算上海大學生參加立法 交通法規方面的 可以說引起了一定的討論
⑶ 今年有關經濟法的熱點問題都有什麼
新制訂和修改的經濟法是熱點,如反壟斷法,破產法,洗錢法等等。
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是一部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壟斷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8章57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 0 0 6年8月2 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急!100分急求談經濟法的重要性,要1500字以上,被採納按質量+100以上!
在我國經濟法屬於新生事物,也屬於熱點事物。法學界對於經濟法理論的研究、討論非常熱烈,而且經濟法也以其熱門程度成為近幾年從業人數最多的法學專業之一。雖然如此,在某些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上與西方國家相比顯然還很不到位,還存在許多模糊認識,追本溯源,其原因主要產生於以下幾個方面:1、經濟基礎不同。經濟法產生於20世紀初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重商主義的影響下,經濟完全自由化,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出現了自身所不能調節的壟斷、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問題,要求國家出面予以調節,以彌補市場自身的缺陷,由此產生了以政府幹預,調節市場失靈為主要功能的經濟法。而對於我國來說,在經歷了長期的計劃經濟後,正在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經濟體制尚未發展成熟與完善,對於什麼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缺陷等問題,還處於摸索階段,有的甚至是將國外的某些理論生搬硬套。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仍然存在著許多不甚明了的地方。2、在我國法學領域的研究中,存在著封閉性、政治性(為政治服務)和非實踐性(重理論輕實踐的特點)等特點。因此對經濟法的研究往往不注重與其他部門法的比較分析,且不考慮經濟法實踐的效果問題,使得經濟法雖然在研究人數上占優勢,但仍然很難成熟起來。因此,在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上依然存在許多爭論。
下面筆者僅就經濟法的獨立存在問題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經濟法的價值兩方面發表一下個人觀點。在闡述之前,先讓我們來明確一個問題,即經濟法究竟是什麼——經濟法的本質問題。
經濟法的本質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范疇,也是經濟法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它是所有從事經濟法學研究的人都無法迴避的問題。可以說經濟法的本質是討論其他理論問題的前提。
在法學界對經濟法的本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1、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論;2、社會公共干預論;3、協調主義論。而對經濟法本質最激烈的爭論主要集中在「干預主義與協調主義」。
持干預主義觀點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宗旨和理念就是干預市場經濟運行,是對市場運行的盲目性和局限性進行的規制,是運用國家權力干預自然狀態的市場活動以避免不完全競爭,外部性等市場失靈的問題,以及重新分配社會財富以求經濟公平。
筆者更多的傾向於協調主義。不錯,經濟法確實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市場不能克服自身缺陷、強烈呼籲以國家之手予以干預的前提下而產生的(其產生確實有一定的國家干預性),但是,對於經濟法的本質,我們不僅要從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的實質來看,更要結合我國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在經濟體制改革後才出現。如果說經濟法的本質是干預主義,那麼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前的那種計劃經濟,不正是完全的國家干預嗎?為什麼那時卻沒有經濟法產生呢?干預主義,它過分的強調了經濟法對「市場失靈」的方面調控,認為市場對自身的缺陷無法彌補,需要國家的參與來對其進行補正,通過政府的政策來干預經濟。是「以『國家之手』來代替『市場之手』[2](無形的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及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這就要求國家或說政府是「純理性」的,是「完美無瑕」的。但實際上,政府本身仍然存在許多不能克服的致命缺點。第一、官僚主義。政府部門屬於非盈利性機構,並沒有像盈利性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提高生產效率的需求,其工作效率與利益沒有直接聯系,使他們並不存在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因此互相「扯皮」、「踢球」的現象層出不窮,無形中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又達不到管理的效果;第二、信息滯後性。與市場一樣,政府在對市場運行進行調節或規制時,必須要先以一定的市場信息為基礎,來判斷該採取哪種方法來調整以及調整之後要達到一種什麼樣的結果。但政府的信息來源主要靠各個基層機構層層傳遞,這就決定「市場失靈」現象的出現與政府制定相關政策之間有一個時間差,不能很好地及時調整;第三、利益非普遍性。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可能照顧所有人的普遍利益,必然會使某些人得利,而對另一些人不利。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人就會為了自己能在政府政策中處於利益優勢,「拉關系,走後門」,浪費市場資源,嚴重干擾了政府做出政策的准確程度和可信性,而不是用於生產上,產生了資源浪費。另外,對於政府來說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並且由於政府任期較短的原因,使得每屆政府在對市場進行管理時,著眼點往往固定在本屆政府執政時期內的政績,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視甚至妨礙了市場的長期利益。因此使得某些時候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參與不僅不能彌補市場的缺陷,反而更加降低了市場的效率,使人們在對市場失靈迫切需要政府幹預的同時,對政府自身的問題憂心忡忡。因此,對於經濟法來說,不能片面的強調「國家之手」或「市場之手」,其本質應是平衡協調,即一方面,經濟法是市場存在缺陷情況下的一種法律救濟;另一方面,它必須在確認政府對市場失靈的干預的同時,對政府幹預的缺陷加以糾正和限制,在市場和政府之間求得平衡,協調兩者關系,兼顧兩者的利益。
經濟法這一協調本質對經濟法的其它理論產生著深刻的影響,而且通過經濟法的本質我們也可以看出,經濟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獨特意義。
一、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看經濟法的獨立存在
調整對象在很大程度上標志著此部門法與彼部門法的區別。簡單來說「調整對象」就是該法律所調整的一定的社會關系。
許多否定經濟法獨立存在的法學家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包括在民商法和行政法領域中的,因此應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分解開來,分別劃入民商法和行政法門下。我們說這種觀點是不能被接受的。誠然,在現實中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表面上確實與民商法、行政法的調整對象類似,但並不能據此否認經濟法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況且,現實社會是紛繁復雜的,大量的社會關系需要不同部門法從不同角度予以調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而且的確存在某些「獨立」的社會關系,已有的老部門法(如民商法、行政法)已經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調解,而必須由一種新型部門法——經濟法調整。在這里所說的「獨立」並不意味著「絕對專有」,而應被理解為是一種「共性」[3],相當於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存在同一類的社會關系需要經濟法予以調整,這「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就是經濟法調整對象。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一類與民法所調整的平等、自願的財產關系相區別的經濟關系。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已經不像過去那樣單一的受國家計劃的指導,國家對企業讓利放權,企業的自主權進一步擴大,但追求利潤的特性使得企業更願意從事那些獲利豐厚、負擔風險較小、成本較少的行業。因此便產生了一種兩極分化的趨勢,對於那些社會公共事業,那些高風險、高投入、基礎性行業,由於商人追求利益、規避風險的天性而缺乏投資慾望,企業不願意經營;另一方面,那些盈利好,回報好的行業,企業經營相對過於密集,迫使市場資源分配極不均衡,造成社會產業發展的不平衡。為了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保護全體社會的公共利益,國家擺脫了高高在上的地位,搖身一變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投入到這些行業中來,動用財政力量對社會投資比例進行再分配,暗中調整、控制市場的運行,對市場經濟進行間接的管理,以達到平衡社會利益目的。「而這種具有社會性和管理性內在結合的性質的經濟關系,已經超出了民法(私法)調整的原則;同時又兼具行政法(公法)調整對象類似的某些特點,確切地說,它是一種公私利益協調兼顧與融合的產物」。是國家運用「宏觀調控之手」對市場運行進行間接調控的表現,而這種經濟關系只能有經濟法來調整。
此外,對於市場上為數眾多的經營者,一方面他們的組織形式、產權責任等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需要國家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另一方面,他們嚴格遵守「有競爭,就會有壟斷,就會有不正當競爭」這一市場辯證法。市場「無形之手」造成的惡果必然要求「國家之手」給予調節。在這一領域中往往要求國家直接針對個案,制定相關法律,杜絕以後該類案件的發生。但這種干預並不是行政法意義上「基於國家公共權利」作用的政府行政行為,而是對社會進行調控。是基於社會公眾的長期、持久利益的保護而著眼的一種經濟管理行為,是政府運用指導、監督、計劃等手段,對市場運行在微觀上予以直接規制。
當然,總的來說除了上述各種經濟關系外,對於在市場經濟中政府過度運用權利傾向,政府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擴張性、官僚性等政府經濟行為,經濟法更應予以規制,以防止因權利過渡膨脹和權利至上而損害市場主體利益。
總之,雖然立法者為了達到對某一類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將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種調整方法根據需要進行有機結合、綜合使用,但仍不妨礙各部門法擁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則主要調整國家和政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之間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當然,並不是說只要是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關系,經濟法都要予以調整,對於那些市場能有效調整,經濟法不能克服市場缺陷的情況,或經濟法克服市場缺陷成本過高的情況,就沒有經濟法予以調整的必要了。
二、從經濟法的價值看經濟法的獨立存在
「單純的實在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只有當它能夠符合人們的主觀願望,符合它的存在基礎時,它才能實際的對社會發生效用和影響,此時法律面臨的問題,是它能否符合人們的主觀評價,及法律能否滿足社會主體的需要,及法律是否能夠發揮社會效用,這就是法律的價值問題」。[4]則經濟法的價值就是人們當初在設置經濟法成文法時最初的動機,為了滿足當時社會的那些需要而設立的,及經濟法設立之後運用到社會實踐生活中來所起到的作用,達到的效果。
首先,經濟法的產生是為了滿足人們對社會總體效益的追求。在近代,人們曾經認為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是一致的,社會整體效益只是全部個體效益簡單的相加,只要達到了個體效益最大化就能促進社會總體效益最大化的實現。人們為了追求個人效益的最大化,對個人權利進行絕對保護,使得個人本位的民商法統領經濟生活,財產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的原則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因此,個人行為只要是雙方基於合意產生,法律一般是不給予限制的。由於每個經濟主體均只從自己的利益、認識能力出發進行意思自治,不可避免的是資本和生產過分集中,很快便出現了壟斷,不正當競爭的現象。當人們通過這種方式去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時,他們雖然表面上並沒有傷害了某個公民、法人的利益,而實質上卻妨礙了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也就是說他們是通過侵犯社會整體利益,侵害市場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個人利益。實際上,對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明顯不能是社會總體利益最大化,進而還有可能妨礙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因此,經濟法為了滿足人們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渴求,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與均衡,而代替民法對經濟領域進行調整。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平衡基礎上的社會利益至上,並最終體現為社會公正、效益、經濟安全這三個具體價值目標。l、社會公平——社會利益的核心。經濟法不像民法那樣以個體權利的保護為邏輯,追求個體在權利上、地位上的絕對平等,是競爭條件和利益獲得的機會公平,它要求市場競爭的維護者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使每個經營主體,不管是強者或弱者,均有平等的機會進入市場,參與到競爭中來,並且所擔負的經濟代價和取得收益回報的條件是相同的,以至於在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領域、特別行為和經濟弱者的具體人格予以傾斜性保護,通過干預、協助,增強弱者地位,使弱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能同強者抗衡(如承認優勝劣汰與實行公力扶持,鼓勵自由競爭與反對市場壟斷等),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結果的平等,從實質上為實現社會主體生存、發展機會均等創造條件,使大家在競爭中處於同一起跑線;2、效益———社會利益的基礎。它要求經濟法必須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實現對特定資源配置和利用的效益最大化。用有限的資源生產更多的社會產品,為全部社會成員個體謀求更多的社會福利,從而通過對社會利益的促進而實現對個人利益、集體利益乃至國家利益的保護和增長,即只有在全社會總體效益增長的前提下,個體利益的增長才是真正高效益的增長,從而實現最大的公平、整體的公平;3、經濟安全———社會利益的保障。要求經濟法在運用國家之手對社會經濟進行積極干預,克服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維護促進市場機制本身的積極因素,在抑制和克服市場機制的消極因素的同時,更要重視強調政府幹預經濟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說要更加註重對政府權利的限制,使國家經濟權利介入市場活動必須符合法定的目的和程序,要依法調制、適度調制,防止以社會利益至上為借口,隨意侵犯市場主體私人利益。
總上所述,經濟法具有與舊部門法相區別的獨特的調整對象和法律價值,經濟法超越了民商法的局限性,成為一個全新且獨立的法律部門,對於民商法及行政法所不能調整的領域給予規制,完善了我國的法律體系,並且與其他部門法一道為繁榮現代市場經濟做出自己的貢獻。
⑸ 最近的有關國際經濟法的熱點問題有什麼謝謝大家了!
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UCP600;國際投資制度;
⑹ 最近 經濟法的熱點是什麼
1、個人所得稅有望在年內出台
2、反壟斷法是永遠的熱點,我以前在那個長帖子上貼過反壟斷法2005年的草案。
3、金融法熱度仍未消
⑺ 國際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研究 算政治經濟學熱點嗎
第一題:世界上最不痛苦的=死=法是什麼?答:安樂死。錯!是=躲=貓=貓。第二題:在Z=G當=干=部要精通哪四種語言?答:英語、法語、俄語和日語。錯!是假話、空話、大話和套話。第三題:一個統計學家、地理學家,一個長跑冠軍在沙漠里迷了路,誰活下來的機率大,為什麼?答:長跑冠軍,因為跑得快。錯,是統計學家,因為它水分最多。第四題:什麼東西要藏起來暗地裡用,用完之後再暗地裡交給別人?答:照相底片。錯,是潛規則。第五題:邊做假葯廣告、邊痛斥賣假葯的人是?答:江湖騙子。錯,是CGTV。第六題:在ZG比上大學還貴的是什麼?答:出國留學。錯,是上幼兒園。第七題:為什麼有人從幾千米高直接跌落卻面不改色心不跳,為什麼?答:是在跳傘。錯,是中國股民。因為習慣了。第八題:某人第一個月拿1000元工資,第二月拿800,第三月拿600,請問他的工資是降低了還是增長了?答:降低了。錯,是負增長了。第九題:一群-全-副-武裝-的人與一個手無寸鐵的人進行-激-烈-的-搏鬥這是什麼事情?答:是抗日戰爭。錯,是城管。第十題:你只有10平米的房屋,鄰居從0平米換到100平米,你的居住面積有沒有增加?答:沒有。錯!你的平均住房面積里被增加了50平米。第十一題:你口袋裡明明只有50元,卻搞一大堆數據證明你實際有100元的是什麼人?答:騙子。錯,是中G經濟學家。第十二題:一個永遠要求你對它負責而它卻不對你負責的是誰?答:二奶。錯!是銀行第十三題:說起來與你時刻密切相關,但需要時卻看不見也找不到的是什麼?答:空氣。錯!是相關部門。第十四題:從小就聽說有,但你一直沒有見過的是什麼?答:鬼。錯!是**主=義。第十五題:外面看著豪華、干凈,實則是寬衣解帶、藏污納垢的地方,這是哪裡?答:公廁。錯!是演藝圈。第十六題:剛被人打了一棒,馬上潛入水中,過一會穿著馬甲又出來的是什麼?答:烏龜。錯!是被免=職=官=員。第十七題:城市環境污染不是由汽車造成的,而是由自行車造成的。自行車的污染比汽車更大」。這句話誰說的?答:精神病人。錯!是ZG***專家。第十八題:有個不認識你的人且從來沒有見過面卻經常代表你,是誰?答:我是私生子,或是我親爹。錯!是人*大=代=表,。第十九題:有人想自殺,喝了農葯沒有死,為什麼?答:醫院的搶救。錯!是喝了假葯。再問:沒死就好好活著,想喝點牛奶解渴,卻一命嗚呼了,為什麼?答:心肌梗死。錯!是喝了三聚牛奶!第二十題:油價超過美國房價蓋過澳大利亞是何原因?答:是壟斷。錯!是與國際接軌!第二十一題:現在的pol.ice=橫=行=霸=道,欺軟怕硬,越來越像地痞;地痞流氓各霸一方,敢做敢當,越來越像pol.ice。描述的是什麼年代?答:戰亂時期。錯!是=喝=血=社=會。
⑻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 民法 商法 行政法
對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間關系的認識不能絕對化。其間的聯系與區別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於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並呈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 一、法律部門劃分的一般理論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其次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和區別。 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於力求准確地制訂、解釋、適用法律,以恰當地調整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復雜的各種關系。法律從旱期的「諸法合體」狀態到今人「各法分離」格局,既說明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對所生存環境的認識能力不斷強化。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與高度綜合是法律發展的規律;因而在尊重傳統部門法劃分時應當小局限於已有分類。 對法律分類的基本觀念,大體有三種主張:1.主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人的主觀假設,諸如「自然法」、「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山特定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有什麼樣的社會關系就應當有什麼樣的法律;3.主客觀統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和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一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方面,主觀主導』一。法律劃分,應當屬於認識論范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一、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理。認識具有相對性,法律的劃分也就具有了相對性 一般認為,部門法劃分的基本標準是法的調整對象。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就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若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表述不一,但是經濟法具有特定調整對象——以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性為基木要索的經濟關系——的共識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立法機關對於法律的分類上,經濟法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與經濟法有較為密切聯系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曾經是學界討論的熱點,少於且由立法機關來闡述其關系(參見顧昂然關於《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在實務界,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於法院系統將經濟審判庭史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本存在了。這是誤解。現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於共性,它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法律部門。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主要體現為兩者的調整對象都與經濟關系有關。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個體性經濟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其次表現為兩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首先表現為調整對象本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所謂社會性經濟關系,是指具有社會影響的經濟關系,包括具有社會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運行關系及社會經濟平衡協調持續發展關系。前者主要體現為市場規制關系,表現為公平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女全公平交易關系等;後者主要體現為宏觀調控關系,表現為產業調整關系、則政稅收關系、金融平衡關系、國有資產運營監若關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規制、調控、管理關系。其次是主體不同,民法的主體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經濟法主體是具有一定社會功能屬性的消費者、經營管理者,雖然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可以表現為自然人、法人,但是畢竟具有了社會功能屬性而小同於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調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調整方法主要是通過仃意性規范調整意思自治行為,在特殊情況下採取民事制裁方法。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採取強制性規范、注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相結合以及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第四是內容不同民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等。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公平競爭、弱者保護、市場規制、經濟平衡、宏觀調控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法、價格法、預演算法、則稅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適應市場交易的基本規范以建立微觀一般交易秩序。經濟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場缺陷建立公平競爭秩序,彌補民法不足。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但是這此區別都是相對的,區別的意義在於理論上有利於部門法建立,實踐上有利於法律的正確適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商事關系發生在商事話動中,主要包括商事主體關系和商事行為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商事話動有密切聯系,但是經濟法與商法在發展原因、作用基點、性質理念、內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較大區別。總體來看,商法與經濟法的的關系是一元交叉關系。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從兩者歷史發展階段和原因來看: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出現。對此現象可以認為,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的商事話動簡捷、高效、安全、營利要求的揚棄和發展;而經濟法的形成,則是對商法強調商人營利和商行為自由、安全、簡捷的個體傾向而難以避免走向壟斷、妨礙競爭、濫用權利,造成整體不平衡的糾正。也有學者認為,民商關系的法律保護成本增加產生了對經濟法的生成渴求。總之,對經濟話動的法律調整,是由於經濟話動從個體性而社會化、從私益性而公序化、從局部話躍到整體平衡的發展演進過程,而使法律調整旱現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基礎性、前置性法律,經濟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平衡性、後續性法律。 從兩者的基點和作用過程來看,商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發,而作用於商人(經營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過程;經濟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因而要反對壟斷,限制不正當競爭,從社會利益出發來平衡與商人利益的關系。商法作用過程是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的作用過程是立足一般,兼顧個別。兩者在結構上正好是互補關系。
⑼ 有關經濟法的前沿問題
建議參考 顧功耘 羅培新主編:《經濟法前沿問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7月版。其篇章目錄如下,供參考:
第一編 經濟法總論
論經濟法體系
一、經濟法體系的內涵
二、經濟法體系構建的邏輯依據
三、經濟法體系的基本構成
四、經濟法體系的核心之辯
論經濟法可訴性的完善
一、訴訟權的意義
二、經濟法可訴性的現實狀態
三、經濟法缺乏可訴性的原因分析
四、經濟法可訴性缺陷的彌補
五、完善我國現行經濟法可訴性的具體設想
六、建立經濟訴訟特別程序
再論「經濟法責任」
一、經濟法責任的研究現狀及本文的研究思路
二、法律責任的含義及經濟法責任概念的提出
三、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
四、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和特點
經濟法框架下中介組織的地位及其作用
一、中介組織的范疇
二、中介組織在經濟法框架中的地位
三、中介組織在經濟法框架中的作用
第二編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
宏觀調控手段運用的法律程序
。。。
從法律發展規律的角度探討產業政策基礎問題
。。。
第三編 市場秩序規製法律制度
反壟斷法的進展及評述
。。。。。。
反傾銷制度的價值分析
。。。。。。
第四編 國有經濟參與法律制度
我國國資運營及監管體制評析
。。。
國有股減持的教訓與出路
。。。
第五編 對外經濟管製法律制度
2004年〈對外貿易法〉修訂之評析
。。。
第六編 市場運行監管法律制度
從德隆「帝國」的崩坍審視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
。。。
金融創新與金融體制
。。。
我國證券市場新股發行監管制度研究
。。。
我國證券市場行政許可制度之重構
。。。
該書分編按章以論文的方式,深入具體闡述經濟法各具體前沿問題。每篇文章之後附相關問題討論,涉及范圍較廣。
特此推薦給你,希望對你的復試有幫助。
⑽ 請結合目前的一個熱點經濟事件分析法律對經濟的影響
只給你一個思路,具體工作當然是你自己去完成。
中國的國企改革
在股改沒有完成前,國有企業的股份是不可以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但這違背的經濟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國家法律規定國有股份不可以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就阻斷的資源合理配置 可能,現在股份制改革了,國有企業的股份也可以在市場公開交易了,這就使資源優化配置得以實現
這就是法律對經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