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經濟法
C
《合同法》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B
第五十二條
(2)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
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
格付款。
Ⅱ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2)國際經濟法法條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Ⅲ 學習《國際經濟法》需要用到的相關法條
是法學學生么?國經講的經濟上的一些術語是比較多的。說實話法條沒什麼太大的用。
一般能用得上的公約也就那幾個:CISG,incoterm2000,GATT,TRIPS,MIGA。這些教材上基本都有~我們學這科的時候都瘋了,因為英語和經濟幾乎不懂,所以學起來很費勁。英語好又對經濟基本了解的學得會順手些。
我那時候買了一本法律出版社的學生法條,但是買完上課以後用得比較少,覺得沒啥必要。去大學裡面二手書市什麼的淘淘可能會有吧。
Ⅳ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是什麼謝謝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
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存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法的作用:
(一) 依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大家庭中的成員,中國國民(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正在積極參加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發展國際經濟關系。這樣,就必須運用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指導、調整和約束這種國際經濟關系。對於該法律規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會有效地做到「依法辦事」,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經濟建設。
(二) 依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要真正實現獨立自主、公平互利,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面對眾多在經濟上處在強者地位的國際資本競爭對手和合作者,中國受到歧視、愚弄、欺騙、刁難和坑害的事例,屢見不鮮。在進行涉外經濟活動中,爭議和糾紛也常常發生。這些矛盾和沖突不僅涉及到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談判的原則和標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知識,才能去打「國際官司」,從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合法權益。
(三) 依法維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個獨立國家,其中140多個發展中國家,屬於第三世界。國際經濟舊秩序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嚴重障礙。同時,即使已經爭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規范,也不斷受到少數發達國家的挑戰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美國是當時投反對票的 6個發達國家的為首者。事隔多年,美國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認該憲章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指責眾多發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聯合斗爭和努力是「多數人的暴政」,公然號召西方國家聯合起來,對第三世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行動採取「自衛」措施。這種力圖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和積極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將會長期進行下去。因為實行國際經濟交往,說到底,各國都是為了謀求各自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必須通曉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和發展趨向,以國際經濟法為手段,在國際經濟秩序中除舊布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不斷完善涉外經濟立法
目前,中國正在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特別是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外商踴躍來華投資或對華貿易。並且,為了適應WTO規則的要求,中國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訂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在從法律制度上保障國外先進技術、國外資本、國外商品的引入。所有這些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立法,既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也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范實行接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廣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這些規范的基本內容,認真加以借鑒,不斷建立和健全我國涉外經濟法規范體系,並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進法學學科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新興的邊緣性學科,迄今尚未形成舉世公認的、科學的學科體系。①在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因此,要在積極學習有關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國內實際,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Ⅳ 國際經濟法 處理
1.合同不成立。因為合同得成立需要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而承諾必須符合鏡子原則,即與要約條件完全一致,不能有任何實質性變更或修改。案例中將發貨時間進行了修改,顯然不是合格的承諾,而是構成了反要約,所以合同不成立。
2.(1)構成不可抗力。因為對於發生地震締約方無法控制,在締約合同時顯然無法預知,並且對於這種障礙不能採取任何措施克服或避免後果。
(2)是否能夠直接解除合同要看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支持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如果支持,就必須實際履行而不得採取其他金錢賠償等其它方式,反之則可以。(這個答案拿不準)
3,(1)可以,因為信用證業務是純正的單據業務,實際中貨物的履行問題不影響信用證貨款的支付,只要符合單證相符原則。
(2)不可以,銀行已經合格的履行了自己的審單義務,無任何過錯,實際履行的准概況不影響信用證的流程。
4.(1)違反了不歧視原則。
(2)為保護本國國民的身體健康可以實施相關的衛生及動植物檢疫措施,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必須符合GATT第20條序言的規定,即「不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換言之,GATT第20條並不反對一定程度的歧視的存在,但是這種歧視必須不是「無端的、不正當的或對貿易造成變相限制的」。
5.(1)是賣方,即中國甲公司。
(2)可以,因為信用證支付的基本原則就是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原則,實際中有任何不相符,都可以拒絕收單付款。
(3)賣方違約,故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實際履行、要求賣方損害賠償、要求減價等等。
6.(1)承運人要承擔責任,因為承運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存在巨大的過失,不能免責。
(2)這要看托運時是否存在明顯的過失。就題目中已知信息來看,不存在什麼過失,應該不負責。
你這題目有點多啊,錯的我都想上課了。
Ⅵ 國際經濟法中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是目前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證的主要當事人及其權利與義務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義務:根據合同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依據)
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單據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後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余額。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還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只負責照轉。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貨並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行開證行改單指示並仍在信用證規定期限交單。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後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單方面撤消合同並拒絕信用證;交單後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並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按信用證規定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墊款或貼現,並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索償的銀行(又稱購票行、押匯行和貼現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議付和自由議付)。
義務:嚴格審單;墊付或貼現跟單匯票;背批信用證;
權利:可議付也可不議付;議付後可處理(貨運)單據;議付後開證行倒閉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墊款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受其委託的另家銀行)。
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向受益人或匯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受開證行委託對信用證以自己名義保證的銀行
加批「保證兌付」;不可撤消的確定承諾;獨立對信用證負責,憑單付款;付款後只能向開證行索償;若開證行拒付或倒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追索。
(8) 承兌行(Accepting Bank) 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亦是付款行。
(9) 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上的委託,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又稱清算行)。
只付款不審單;只管償付不管退款;不償付時開證行償付。
Ⅶ 國際經濟法的對外經濟
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1.古代中國時期,即奴隸社會後期和封建社會時期,約相當於公元前四、五世紀至公元1840年;
2.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時期,約相當於公元1840年至1949年;
3.社會主義新中國時期,即公元1949年以後。
一、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一)古代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簡況
夏朝時期,各個部落聯盟之間就時常開展跨越聯盟疆界的貿易。商朝時期,商品交換關系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並且開始使用原始形態的貨幣。到了周朝,實行「朝貢貿易」。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出現同海外歐洲國家之間的貿易往業,明顯的標志是: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紀之間,中國的絲綢就已開始輾轉遠銷希臘等地。
秦朝時中國與印度支那半島、朝鮮半島兩個半島廣大地區的經濟貿易往來是相當密切的。
漢朝對外經濟交往也日益發達,開拓了 「絲綢之路」,又辟海市。經過隋朝進入唐朝,全國重新統一安定,對外經濟文化交往也空前興旺發達。
宋朝時期,政府側重於在南方發展海上國際貿易。元朝建立陸上國際商道暢通無阻,海上貿易也有新的發展。
明代初期,多沿襲元朝,且又有重大發展,如鄭和下西洋。明代中葉以後,關閉口岸,停止對外貿易,實行「鎖國」政策。清朝則變本加厲實行「海禁」,雖一度解禁開港,但對外來商人一律嚴加限制。
(二)古代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的法理內涵
第一,古代中國開展對外經濟交往,是國內生產力發展的結果,也是生產力進一步發展所必需。
第二,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其主要動因植根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秦漢以來,兩千多年的對外經濟交往史上,雖然經歷了許多曲折和起落,但總的來說,積極開展對外經濟交是主流。
第三,在古代中國長期的對外經濟交往中,基本上體現了自主自願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則。
第四,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由於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其規模和意義都難以與近現代的對外經濟交往相提並論。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簡況
繼1840年英國侵華的鴉片戰爭之後,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列強又發動了多次侵華戰爭。用戰爭暴力打敗中國,強迫中國訂立了許多不平等條約,攫取了各種政治、經濟特權,嚴重破壞了中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形成了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的惡性循環。
(二)強加於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的「法理」
在這個時期里,由於中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受到嚴重破壞,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始終貫穿著兩條線索:第一,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中,往往處在非自願、被強迫的地位,受制於人,聽命於人。第二,中國總是遭到不平等的屈辱,忍受不等價的交換。弱肉強食的原則,不僅被列強推崇為「文明」國家的正當行為准則,而且通過國際不平等條約的締結和簽訂,取得了國際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約束力。
三、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一)獨立自主精神的堅持
與平等互利原則的貫徹
獨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一貫堅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則和行為規范,也是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健康發展的兩大基石。它由國家的根本正式加以肯定和固定,上升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基本行為規范。
(二)閉關自守意識的終結與對外開放觀念的更新
半殖民地時期中國長期遭受的歷史屈辱,本世紀五六十年代帝國主義所強加於中國的經濟封鎖,以及霸權主義背信棄義對中國所造成的經濟破壞,都激發了和增強了中國人民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奮發圖強的意識。但是,在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也產生了對於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片面認識和錯誤理解。對外經濟交往受到重大的消極影響,使中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失去了調動國外積極因素的良機,拉大了與先進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
黨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這是新中國建國以來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偉大轉折,使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開始進入一個嶄新的、更加自覺、更加成熟的歷史發展階段。
1993年,中國憲法正式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黨的第十四屆三中全會針對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問題,提出了綱領性的文件,大大加強了對外開放的力度、廣度和深度。
第五節 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與學習國際經濟法
一、中國實行經濟上對外開放國策的主要根據
它是在總結該國多年實踐經驗以及參考國際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中國在實現「四化」過程中不應該、也不可能孤立於國際社會之外。中國應積極參加和利用國際分工,實行平等互利的國際交換,大力發展開放型經濟,使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實現互接互補。
因此,中國在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學會充分利用國內和國外兩種資源,開拓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學會組織國內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交往兩套本領。
二、深入學習國際經濟法對貫徹上述基該國策的重大作用
其主要意義,可大體歸納為:
第一,依法辦事:世界各國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十分需要藉助於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加以指導、調整和約束。中國應積極參加國際經濟交往,對於這種法律規范的現狀和發展趨向,需深入了解,自覺地「依法辦事」,避免因無知或誤解引起無謂的糾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二,完善立法:廣泛深入地了解上述規范和慣例的有關內容,使中國涉外經濟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有所借鑒,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律規范和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
第三,以法護權:要熟悉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的涉外經濟法的有關知識,在「國際官司」中,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應有權益。
第四,據法仗義: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要以國際經濟法作為一種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為全世界眾多弱小民族仗義執言和爭得公道,促進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
第五,發展法學:立足於該國的實際,以該國利益為核心,重點研究該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問題,作出符合其該國權益的分析和論證。逐步創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Ⅷ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專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屬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Ⅸ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Ⅹ 國際經濟法之貿易術語
E組(EXW) 啟運
F組(FCA FAS FOB) 主要運費未付
C組(CFR CIF CPT CIP)主要運費已付
D組(DAF DES DEQ DDU DDP) 到達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