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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的水

發布時間:2020-11-28 07:02:52

⑴ 一道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章第2條,第二章第6、7條案例評析
(1)案例摘要
XX市自來水公司自1998年以來一直使用XX市給水設備廠生產的2KG一B型全自動給水設備,1999年1月,市自來水公司與某電腦給水設備廠達成代銷其給水設備的協議,銷售利潤實行3:7分成,自來水公司每名職工集資入股300元成立了「XX電腦給水設備加工廠」,經查該廠無廠房,無設備,根本不生產給水設備,只是代銷某電腦給水設備廠的設備而從中獲利。為了取得銷售優勢,市自來水公司和市給水辦於2000年11月5日聯合下發《關於實驗二次加壓給水設備統一管理規定的通知》([2000]5號)並於11月19日至28日在該市電視台播發。該《通知》第二條規定:「二次加壓給水設備必須採用指定的定型產品,我市一律用某電腦給水設備廠生產的DWS系列定時、定壓、高頻調速全自動節能型微機控制給水設備,一律取消氣壓式給水設備,如採用氣壓式給水設備,自來水公司將不予供水,節水辦不予辦理各種用水手續。」該文件的實施,影響了該市另一給水設備廠的產品銷售。
該市工商局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一、責令市節水辦、市自來水公司停止實行(2000)5號文件中第二條規定;
二、責令市自來水公司在該市電視台發表聲明或公告,消除影響,以正視聽。由於XX電腦給水設備加工廠無廠房、設備、注冊後也從未生產給水設備,該市工商局依法吊銷該廠的營業執照。
(2)點評
本案涉及到經營者利用其獨佔地位強迫進行交易的法律後果及其責任承擔問題。
第一、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關於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該條中所謂「公用企業」是指城鎮中為適應公眾的生活需要而經營的公共利益性質的企業。本案中XX市自來水公司供給自來水,辦理用水手續,是典型的公用企業。該強迫用戶必須購買其代銷的設備,並以不給供水,不給辦理用水手續為要挾,其目的也是為了排擠該市另一給水設備廠的產品銷售,因此自來水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同時市節水辦作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而市節水辦正是政府所屬部門之一,其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已經構成濫用其行政權力,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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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試述價格法所規范的經營者價格行為和價格總水平調控制度,並分析由此反映出的價格法的經濟法特質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准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商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五條 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二十六條 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並採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

第三十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⑷ 經濟法案例分析

根據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⑸ 贏利、盈利、營利的區別

一、贏利、盈利、營利表達的意思不同

贏利表達收益有增加,但是未必有利潤,即在收益增加的前提下有可能虧本,也可能盈餘。

盈利表示有盈餘而不存在虧損,即在扣除成本的前提下,還賺到了錢。

營利就是謀利,表達了最終的目的是賺錢,但最終未必能賺到錢。

二、贏利、盈利、營利的側重點不同

贏利和盈利強調的是結果或事實上的一種狀態,即是否的盈餘,而不強調過程。

營利強調的是一種目的或理想,側重經營的過程,而不管結果是獲利還是虧損。

三、贏利、盈利、營利使用的場合不同

贏利和盈利主用使用在公司企業等場合,體現的是博弈後的結果或採用的手段。

營利主要是會計用語,強調企業賬面的利潤盈虧情況。

⑹ 新經濟法規定對大氣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

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法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3、嚴重污染環境

不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只要嚴重污染環境就可成立此罪。

⑺ 初級會計實務現在水平是50分的樣子經濟法基礎是40分的樣子,離考試還有80天,我先學那科還是一起學

這兩者都比較簡單,實務只要把科目理解了就好,剩下的都是格式問題。經濟法基礎,和經濟法不一樣,也是最基本的問題,不過相對於實務,記憶量較大,建議先著重學習,後期保證不忘就好

⑻ 您好!我國際經濟法現在一頭霧水,考了好幾次都沒過,其他科目都過了

不知道你考的什復么考試啊制?國際經濟法不難的,框架上把握好:國際貿易法一般是最重點的,術語部分很有意思,公約和合同法的規則基本一致,按照合同法理解就可以了,航空鐵路運輸不太重要。國際投資法主要和爭端解決一起掌握好ICSID,商事仲裁,政治風險一類的保險制度。融資法掌握好幾種基本形式。稅法不用考慮太多經濟學科的內容,主要知道逃稅避稅,稅收管轄,國際稅法目的是要解決雙重征稅,這章不太重要,稍掌握就好。國際支付也是信用證、托收幾種方式,貨幣主要是布雷頓森林體系相關內容。

⑼ 一道經濟法案例題!高分懸賞!高手快來!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了水泥買賣合同約定了交貨的時間和交付地點。

這個問題復,涉及到合制同的變更、轉讓、違約等法律事實。由此產生的法律關系,應該有誰來承擔,
(1)甲與乙的合同,合法有效,其合同的約定,明確具體,而且因為甲支付了貨款,已經開始了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未能協商一致通過的情況,擅自轉讓合同給丁公司。乙公司依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沒有任何違約,這是因為合同法規定,合同簽定後,雙方應該依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2)甲將乙的合同轉讓給和丁公司,且甲未能及時地通知乙,致使甲與丁公司之間的轉讓約定無法履行合同。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轉讓,須經第三方同意,且及時告知對方轉讓合同的履行時間和地點。甲未能如約履行上述義務:未告知乙公司,且未能將與乙公司的權利和責任告知丁公司,致使與丁公司之間的合同違約。甲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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