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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來源

發布時間:2020-11-28 05:36:22

『壹』 經濟法多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收入中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有

你的答案是ab d。正確只有c不正確。

『貳』 傳統的國際經濟法律可能導致什麼問題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來源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1.國際經濟條約。國際經濟條約是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為確定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條約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多邊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最主要的淵源,其內容涉及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各個領域。
2.國際商業慣例。國際商業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復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規則。為了使不成文的國際商業慣例更便於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或協會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了整理和編纂,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商業慣例屬於任意性的規范,只有在當事人明示選擇適用的情況下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也可以對其選擇的商業慣例進行補充和修改。
3.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依傳統國際法,國際組織並無立法權,國際組織通過的決議一般來說只具有建議的效力,並不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力。但是隨著國際實踐的發展,理論界已傾向於肯定大會決議的法律拘束力,特別是有些聯大決議是旨在宣告國際法原則和規范的,應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決議在國際實踐中已逐漸被接受,成為各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准則。
4.國內立法。國內立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各國制定的關於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文件,如一國的對外貿易法、外匯管製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海關法等。各國在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上主要採用統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國內經濟立法既適用於國內經濟關系,又適用於涉外經濟關系。後者指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調整國內及涉外經濟關系。
5.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依法律的授權對司法實踐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的解釋。此類解釋由於對其他法院的審判活動具有約束力,因此,在我國實際上已成為一種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即是我國法院在處理涉及信用證案件時的重要依據。
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屬於法律的淵源。

『叄』 經濟法的起源

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了克服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調節的盲目性與滯後性,排除市場競爭障礙,制定了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其功能就是對付社會經濟發展中因市場失靈引發的經濟危機。而在東方,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直接刺激了社會主義經濟法的出現。那時的經濟法,功能也比較單一,即作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實現經濟計劃的手段。在改革開放前的我國,經濟法實質上已經成為國家行政權力命令的翻板。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與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經濟法被賦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門法所無法替代的獨特功能,因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來。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進入攻堅階段,當我們面臨社會轉型時期的當代中國而思考我國經濟法體系構建,當我們最終決定「入世」並已經面對WTO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時,我們就不得不重新審視經濟法在人們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獨特功能了。

『肆』 贏利、盈利、營利的區別

一、贏利、盈利、營利表達的意思不同

贏利表達收益有增加,但是未必有利潤,即在收益增加的前提下有可能虧本,也可能盈餘。

盈利表示有盈餘而不存在虧損,即在扣除成本的前提下,還賺到了錢。

營利就是謀利,表達了最終的目的是賺錢,但最終未必能賺到錢。

二、贏利、盈利、營利的側重點不同

贏利和盈利強調的是結果或事實上的一種狀態,即是否的盈餘,而不強調過程。

營利強調的是一種目的或理想,側重經營的過程,而不管結果是獲利還是虧損。

三、贏利、盈利、營利使用的場合不同

贏利和盈利主用使用在公司企業等場合,體現的是博弈後的結果或採用的手段。

營利主要是會計用語,強調企業賬面的利潤盈虧情況。

『伍』 經濟法的由來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的。進入20世紀以後,德國學者開始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來概括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現象。後來,德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成果不斷被介紹到其他國家並付之實踐。我國自1978年底提出加強經濟立法以來,法學界對「經濟法」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經過20多年的研究,基本上肯定了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取得了很多理論成果,為我國的經濟立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時至今日,國內外對「經濟法的本質」是什麼,卻眾說紛紜。世界各國及我國經濟法的實態,如同比利時法學家C·德馬爾莫爾所說的那樣,「取一個調酒器,放進一份商法;用社會法色素使之上色,加進大量的稅法和行政法;用一小撮民法調味,撒上大量的社會學和政治經濟學;隨意搖晃,然後作為冷飲,並為這種法律飲料取名經濟法」

『陸』 國際經濟法的稅收管轄權怎樣確定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與發展而形成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眾所周知,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管轄權是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 管轄權是指在國際社會中,所有主權獨立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事件均有行使法律的權利,這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屬性. 而稅收管轄權則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重要體現,是主權國家政府行使征稅的權力.由於稅收管轄權源於國家主權,因而它是一種完全獨立自主的、排他的權力. 任何主權國家除受國際法和國際條約規定的限制外,都可採取其認為最好的、最合適的原則來行使稅收管轄權.
由於國際稅收關系中的一系列矛盾和問題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因此研究和解決國際稅法問題,首先必須了解稅收管轄權.
根據國際公法,主權國家是按照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行使其管轄權的. 由於稅收的特殊性,屬地原則反映在國際稅收上,表現為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屬人原則反映在國際稅收上,表現為居民管轄權.
二、稅收管轄權的分類。根據所體現的管轄權原則和對連結點的選擇的不同,稅收管轄權可以劃分為二類:
1、居民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在國際稅收中,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樣的連結因素行使的征稅權力. 它是屬人原則在國際稅法上的體現. 它的確立是以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某種屬人的聯系為前提. 這種依照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亦稱為從人征稅.根據屬人原則行使征稅權的前提條件,是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以人身隸屬關系為特徵的法律事實. 這些屬人因素,就自然人來說,主要有住所(居所)和習慣居留地、國籍等;就法人來說,主要有公司的注冊或土地、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公司的總機構所在地等. 確定這類屬人性質的連結因素在國際稅法學上一般稱作「稅收居所」。與征稅國存在著這種稅收居所聯系的納稅人,就是該國稅法上的居民納稅人,而這個征稅國亦相應地稱作該納稅人的居住國. 主權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法律事實來行使征稅的權力,這種根據稅收居所聯系對納稅人來自境內境外的全部財產和收入征稅的原則,稱為「居住原則」或「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
2、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對跨國納稅人在該國領域范圍內的所得課征稅收的權力,它是屬地原則在國際稅法上的體現. 它的確立,是以征稅對象與征稅國領土之間存在某種經濟利益的聯系為依據的. 這種依照來源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亦稱從源征稅.按照屬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條件. 是作為征稅對象的納稅人的各種所得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源泉關系. 這些表示所得與征稅國存在著淵源聯系的地域連結標志,如不動產所在地;常設機構所在地;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所得的發生地;債務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等,在國際稅法學說上稱為「所得來源地」或「所得來源國」。在國際稅法上,一國根據所得來源地這一連結因素對非居民納稅人征稅收原則,稱為「領土原則」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
四、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一)、跨國納稅人居民身份的確定。由於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是以征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稅收居所這一事實為前提條件的,而且根據國際稅收實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於該國境內外全部所得向該國納稅,即承擔無限的納稅義務;而一國稅法上的非居民納稅人僅應就來源於該國境內所得向該國納稅,即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 因此,對跨國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直接影響到國家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國際稅法上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主要採用下列標准:
(1)住所標准.住所一般是指有長期居住意願的住處,通常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 凡在一國設立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該國的居民納稅人. 住所標准為法國、德國等西歐國家所採用.
(2)居所標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個人短暫逗留而臨時居住的並達到一定期限的處所,居所並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質.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居所標准一般與居留期限相結合,即自然人居民納稅人身份,取決於其在一國境內的居留時間. 在居留時間上. 各國稅法規定不一,有的為半年,有的為一年.
(3)國籍標准. 國籍是一個人同某一特定國家的固定的法律聯系. 採用這一標准並不考慮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國之間是否存在著實際的經濟利益聯系. 國籍標准現僅為美國、墨西哥等採用.目前,運用居所和居留時間相結合的標准,是國際上確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通常做法.
2、法人居民身份的確認。各國稅法上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主要採用下列標准.
(1)法人注冊地標准. 即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何國注冊成立而定. 採用這一標准主要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
(2)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准. 即以法人在本國是否有管理和控制中心,來判定其居民身份. 採用這一標准主要以英國、德國為代表.
(3)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准.即凡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是哪一國的居民公司. 採用這一標准主要以日本、法國為代表.
(二)、居民稅收管轄權沖突的解決原則。
由於各國稅法對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採用不同的標准,因此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對此,目前主要依靠各國在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沖突規則的辦法來加以解決. 在這方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重復征稅的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於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確定的沖突規則具有代表意義.
1、自然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方法。關於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沖突,一般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解決方法,一是由締約國雙方通過協商確定該納稅人應為哪一方的居民. 另一是採用兩大《範本》所提出的規范性的循序解決的原則,即首先以該納稅人永久住所地為標准;如在締約雙方均有永久住所,則以主要經濟利益在哪一國為准;如仍不能解決,則以習慣性住所為准;如在締約國雙方境內均有習慣性住所,則以國籍為准;如系雙重國籍或開國籍,則由締約國雙方協商解決.
2、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方法。關於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方式亦有兩種:一是由雙方協商確定該法人為哪一方的居民. 另一是在稅收協定中規定一種標准,按其確定法人為哪方的居民. 兩大範本都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為居住國,而我國與日本、法國、德國等國締結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都以總機構所在國作為解決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標准.
五、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一)、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確認所得來源地,就是要認定所得的地域標志,根據這一地域標志,來源國有權對非居民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進行征稅. 一般各國對不同性質所得採取的來源地認定標准主要有:
(1)營業所得,認定營業所得的來源地有下列幾種:營業機構所在地;商品交換地;商品使用地;銷售合同簽訂地:商品交付之前的儲存地.
(2)股息,各國一般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屬國為來源地. 有的國家則考慮分配股息的公司的利潤實際來源地.
(3)利息,認定利息所得的來源地,各國主要採用以下標准:貸款的實際使用地;借款人所在地;利息支付地.
(4)動產租金與特許權使用費,其來源地一般有:財產的實際使用地;租賃人或被許可人所在地;租金或費用支付地.
(5)不動產所得,各國一般均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其來源地.
(6)股票轉讓所得,一般以公司的所在地為來源地.
(7)國際運輸行業的所得,一般以旅客、貨物的裝載地為其來源地.
(8)勞務所得,其來源地一般是勞務的提供地、勞務使用地、勞務報酬支付人所在地.
根據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我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營業利潤來源地的認定,以設有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為准;對投資所得的來源地認定,以資金和財產、產權的實際運用地為准;對個人勞務所得來源地的認定,不以款項的支付地為准,而以從事受雇活動的所在地、提供個人勞務的所在地為准.
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行使原則。根據屬地原則,征稅國有權對非居民納稅人來源於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非居民在來源國的所得,一般包括營業所得、投資所得、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
1、對非居民營業所得的征稅,營業所得在各國稅法上一般是指納稅人從事工業生產、交通運輸、農林牧業、金融商業和服務行業等企業性質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在國際稅法上,對非居民的營業所得征稅,各國都實行常設機構原則.
(1)常設機構原則. 所謂常設機構原則,是指來源國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設在征稅國境內的常設機構的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所得實行征稅的原則. 這一原則表明,非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國境內是否設有常設機構是征稅國對非居民納稅人取自本國境內的營業所得進行課征的前提條件. 因此常設機構在國際稅法上是一個重要的概念. 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其范圍一般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礦場、油井、氣井、採石場、建築工地等. 由於常設機構便於識別營業所得的來源,所以,各國均根據本國具體情況,擴大或縮小常設機構的范圍.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2)實際聯系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來源國對於非居民納稅人與設在本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可以歸屬於常設機構的所得進行征稅. 所謂「實際聯系」是指據以取得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及財產收益的股份、債權、財產和產權等為該機構、場所所擁有或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實際聯系.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我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為外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2、對非居民投資所得的征稅,納稅人的投資所得是指從事消極投資活動所獲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 來源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投資所得,一般採用預提方式征稅,即支付人在向非居民支付這些款項時,有義務從中扣繳非居民納稅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款. 上述稅收,在國際上通常稱為預提稅,這是所得稅的一種源泉控制徵收的方式. 預提稅稅率一般低於企業所得稅率,它往往按收入全額計征,不作費用扣除,具有估定預征的特點.根據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對外國企業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有機構、場所,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所取得的上述投資所得,以源泉扣繳的稅收為最終稅收.
3、對非居民個人勞務所得的征稅。個人勞務所得包括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和非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兩類. 各國稅法和兩大《範本》均規定,來源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征稅,應以提供勞務的非居民個人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停留達一定天數或在境內設有經營從事這類獨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為前提條件. 來源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非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兩大《範本》均規定:非居民在另一國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等收入,可由另一國從源征稅,但同時具備下述三個要件的,應當由其居住國征稅: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其報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國的居民;其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承擔.
4、對非居民財產所得的征稅。關於對非居民財產所得,特別是涉及不動產的轉讓所得,國際上的通常做法是由財產的所在國征稅. 但根據兩大《範本》的規定,從事國際運輸中運用的船舶、飛機和從事內河運輸的船隻以及附屬於上述船舶、飛機和船隻的動產為代表的財產,應僅在該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的締約國征稅.

『柒』 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干什麼的

1、咨詢的作用:是指資產評估結論是為資產業務提供專業化估價意見,該意見本身並無強制執行的效力。

2、管理的作用: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作用,它不是與生俱有的。是我國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此作用現在已經消失。

3、鑒證的作用:鑒證包含鑒別和舉證兩個部分,資產評估從事的是價值鑒證,而不是權屬鑒證,資產評估的一般目的是要對資產在各種交易條件下的公允價值做出判斷以及給出這些資產在各種條件下的公允價值。

(7)經濟法來源擴展閱讀:

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免試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經濟師(或本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經濟法》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和《建築工程評估》4個科目的考試。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工程師(或本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建築工程評估》科目或者《機電設備評估》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經濟法》、《財務會計》和《機電設備評估》(或者《建築工程評估》)4個科目的考試。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或本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財務會計》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經濟法》、《機電設備評估》和《建築工程評估》4個科目的考試。

4、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免試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珠寶鑒定與分級》科目,只參加《資產評估》、《經濟法》、《珠寶評估方法》和《珠寶評估案例分析》4個科目的考試。

5、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可免試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和《經濟法》2個科目,只參加《珠寶鑒定與分級》、《珠寶評估方法》和《珠寶評估案例分析》3個科目的考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注冊資產評估師




『捌』 法考幾次考試多少分啊。有知道的嗎

法考共考兩次,分別是客觀題和主觀題。合格分數如下所示:

依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確定2020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合格分數線。全國合格分數線為180分。

放寬合格分數線分為三檔,西藏自治區放寬合格分數線為140分;青海、四川、雲南、甘肅四省涉藏州縣,四川涼山州、雲南怒江州和甘肅臨夏州等「三區三州」放寬合格分數線為150分;其他放寬地方放寬合格分數線為160分。

客觀題考試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

(8)經濟法來源擴展閱讀:

考試內容與科目:

2020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共兩卷。分為試卷一、試卷二,每張試卷100道試題,分值為150分,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共50題、每題2分,兩張試卷總分為300分。具體考查科目為:

試卷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史、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二: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玖』 經濟法一詞的來源

一戰後期與一戰後,德國的《戰時經濟復興法令》和《煤炭經濟法》。

『拾』 會計學屬於管理類還是經濟類,為什麼

財務管理屬於管理學,是工商管理類,屬於本科,畢業後授予學位管理學學士。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管理、經濟、法律和理財、金融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從事財務、金融管理以及教學、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學科高級專門人才。

主要課程:管理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經濟法、中級財務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等。

就業方向:財務管理專業畢業後大多數都是從事會計類職業,一般要花大量實踐工作才能得到運用,現在中國企業主很難真正理解財務管理的作用,還是一手抓,對於資金的管理沒有一整套管理來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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