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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答題

發布時間:2020-11-28 00:50:23

經濟法簡答題可以不按三段論答題嗎

經濟抄法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襲和市場規製法兩大部分。其中,宏觀調控法包括三個部門法,即財稅調控法、金融調控法和計劃調控法,分別簡稱財稅法、金融法和計劃法;市場規製法也包括三個部門法,即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
「財金計劃調控法,兩反一保規製法」。這是經濟法體系的基本構成。
財稅法包括財政法與稅法兩個具體的部門法。其中,財政法包括財政體製法和財政收支法,具體包括預演算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轉穿功扁嘉壯黃憋萎鉑聯移支付法等;稅法包括稅收體製法與稅收征納法,而稅收征納法有可以進一步分為稅收征納實體法(如所得稅法、財產稅法等)與稅收征納程序法等。

❷ CPA經濟法論述題答題方法

這么跟你說吧。
1.首先是判斷正確對錯誤,分值在0.5
2.然後寫出條例,當然大概意思要90%吻合吧,尤其是關鍵字千萬不能錯。
3.最後說明,本例「……」符合還是不符合。
重點就是這3樣。

❸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題型答題時間如何分配

一、單選題

通常單選題的難度不大,只要在四個備選答案中挑出一個正確答案。
如果無法確定哪個是正確答案:可以試著用「排除法」,即如果成功地排除三個不正確或不符題意的選項,剩下的一個就是正確答案。如果確實不會,要學會合理的猜測,可以聯系相關知識進行合理猜測,除非你一無所知,否則你選擇正確的概率會超過1/4。
另外還應注意一些小策略:一般來講,在單選題中有兩個表述不同但意思相同的必然不是正確答案;如果單選題中有兩個答案是相反的,可能其中有一個正確答案,也有可能是出題者引誘你從對立答案中尋找答案,而這兩個答案可能都和題干無關。
二、多選題
多選題的難度要大於單選題的難度,要求在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正確答案。做多選題時也可以利用做單選題的方法。
在做多選題時,應特別注意「排除法」的應用,如果你能成功地排除兩個不正確或不合題意的選項,剩餘的兩項就是正確答案。當然,有的多選題可能是三個或是四個選項是正確的,不存在排除兩個不正確或不合題意的選項問題。
三、判斷題
判斷題要看清題目要求,看答錯題是否扣分,如果有題目要求「每小題答題正確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
這種情況下,答題還是要的,因為答對和答錯的可能性是相等的,況且復習這么久不可能一無所知,所以答對的可能性要比答錯的可能性大。
答對得1分,答錯扣0.5分,答案得分的期望值大於零,所以答比不答要好。
如果題目出現「總是」、「絕不」等絕對概念的詞語時,往往是錯誤的;
出現「通常」、「部分」、「正常」、「幾乎」等相對概念時,往往是正確的,但也不是絕對的。在判斷題中只要找到「一點錯誤」,就可判斷為錯誤。
四、計算題/綜合題
首先要審清題意,其次只計算與題目要求相關的,不計算與本題要求無關的問題,計算多了難免會出錯,而且還會浪費寶貴的時間。
還要有計算過程,除非題目中要求可以不列出計算過程。有些題目要求寫出公式,不寫公式會扣分。對於沒有要求寫公式的題目,如果計算錯誤又沒寫計算公式,當然不能得分,但寫對計算公式,即使計算錯誤,一般也能得一部分分數。另外寫出了計算公式,數字代入錯誤的可能性也會降低。
題目中凡有要求解釋、分析、說明理由的,都必須有相應文字闡述,當然一定要把准確的關鍵詞列出來。
五、簡答題
簡答題出現在《經濟法》中,答題時要注重關鍵詞,先針對題目的問題給出結論,之後開始闡述理由,雖不要求闡述法條原文,但關鍵詞一定要准確。
在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三科中,《中級會計實務》算是難度最大、內容最多的一科,經濟業務、會計分錄較多;《財務管理》科目的特點是內容比較抽象、公式多且不容易理解、計算量大,要求考生具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和計算能力;《經濟法》內容多、內容雜、內容細、內容枯燥、考題靈活,需要大量的記憶。
雖然中級會計師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但是如果有時間和精力的話最好一次就報三科,這樣做能給自己留有餘地,因為考試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在第二年第三門出現意外,就意味著前功盡棄;退一步說,如果報了三門,即使臨場發揮出現問題,還有一次機會。

❹ 初級會計經濟法判斷題答題技巧

【導讀】在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判斷題在四大考試題型中,佔比最少,總分值為10分,不過存在即合理,一定有它的道理,而且它的評分規則也與其他題型不同,所以大家一定不能忽視它,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初級會計經濟法判斷題答題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濟法基礎》判斷題題型解析

「倒扣分」制需了解

判斷題數目為10道,單題分值為1分。得分規則是「答題正確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即判斷題實行「倒扣分」制,如果本小題應該點選「正確」,考生點選了「錯誤」,那麼不僅無法得到本題1分的分值,還要被扣減0.5分,這就需要考生在解答判斷題時謹慎認真,面對拿不準的題目,不作答可能比冒險要明智。

仔細閱讀是關鍵

從2019年初級會計考試真題試卷分析來看,《經濟法基礎》各批次試卷中的判斷題難易程度相近,基本不存在後面批次試題更難或更簡單的現象,大多數判斷題並不難,但是如果不仔細閱讀題干,也非常容易失分。

《經濟法基礎》判斷題答題技巧

注重基礎

從2019年《經濟法基礎》真題試卷分析來看,判斷題考點覆蓋全面,幾乎每個章節的內容都有所涉及。其中記憶題佔比較高,此類題多是對教材原文進行總結、對比、舉例分析,難度系數雖不高,但考查內容普遍偏基礎,以常規性內容為主,這就需要考生朋友們熟讀教材,注重基礎,不遺漏任何一個細小知識點。

避開陷阱

判斷題中也會出現少部分「陷阱題」,此類題易在題干中設置文字游戲,考生稍不注意,就容易落入陷阱得不到分。這就需要考生朋友在平時的復習過程中將易混易錯知識點重點理解記憶,爭取練就「火眼金睛」,避開陷阱。

及時「止損」

正如上文介紹的「倒扣分」制,判斷題錯選要扣0.5分,不答題不得分也不扣分,這就意味著,考生朋友若對題目沒有足夠的信心,盡量別去冒險作答,不作答可能也是「明哲保身」的一種方式呢!

以上就是小編今天給大家整理發布的關於初級會計經濟法判斷題答題技巧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答題技巧,盡請關注環球快問。

❺ 經濟法答題要答完整的法律條款嗎

不需要的。當然,如果能答出來也沒壞處,不過只要答題達到要點就可以。

❻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答題技巧

【導讀】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是六個科目中每年通過率最高的一科,但注會考試的難易都是因人而異,關鍵是要掌握答題技巧,熟知考題特點,為此,小編整理了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答題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項選擇題

單選題共有24個小題,每小題1分,一共是24分。單選題有四個選項,其中只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經濟法單選題是難度最小的題型,在做單選題時盡量不要耽誤時間,在保證正確率的同時提高做題速度,這就需要廣大考生在平時備考時就不斷的練習。

在做單選題時大家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有些題目會有陷阱,如讓選出「不正確」、「不屬於」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選項,一定要仔細閱讀題干要求,避免馬虎失分。

2.四個選項一定要都看一遍,然後再從中找到符合題意的答案;

多項選擇題

多選題一共有14道小題,每題1.5分,共21分。多選題有四個選項,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正確選項,只有全部選對才能獲得分數,錯選、漏選均不得分。所以多選題想要得分是不容易的。在多選題考試中,建議大家選擇「排除法」,能成功排除部分錯誤選項。

案例分析題

四個題目,共55分

案例分析題一共是四個題目,合計是55分,每個題目的分值都不盡相同。一般來講,前兩個題目的分值均為10分,第3個題目的分值為17分,第四個題目分值為18分。其中只有一個題目大家可以選擇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果用英文就必須全部用英文,正確可多的5分。

從以往的注會考試經驗來看,近幾年的案例分析題主要集中於四個方面:破產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物權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結合、公司法律制度和證券法律制度的結合。具體做題步驟參考如下:

1、一定要仔細閱讀題干,問什麼答什麼,不要避重就輕,必須要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2、說明理由,這一步並不嚴格要求大家一字不差的引用法律條文,可以適當地變通,但是關鍵詞必須交代清楚。需要注意的是在復習時一定要加深對法律條文的准確理解,清楚關鍵詞到底是什麼,其次在答題過程中要徹底弄清題意再作答。同時適當的變通也不能隨便改動,對於重要的法律條文還是要記憶一下,做到差不多。

3、如果不會引用法律條文,能夠把主要關鍵詞交代清楚,還是可以得到分數的。

簡而言之,如果大家能夠相對准確的引用法律條文,最好採用「判斷+條文」的會發方式,不得已情況下可採用「判斷+具體分析」,如果時間充裕的話,可以選擇「判斷+條文+具體分析」。一切以考試時的具體情況為准,平時練習時可以嘗試比較全面的回答,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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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經濟法簡答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
、其他補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❽ 經濟法 簡答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較為普遍,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公司股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擁有。

(8)經濟法答題擴展閱讀:

設立依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

設立條件:

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❾ 經濟法興起的原因,考試的簡答題,在線等~~~~~~~~~~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1)市場缺陷的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第二、市場的惟利性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後性

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

(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

現代的商業組織起源於中世紀的庄園制度,以及17世紀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將企業發展起來,則是由現代的運輸業和通訊業,尤其是鐵路的發展決定的。現代企業的規模擴大、不斷的一體化,僅僅不到200年的歷史。

這個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到19世紀中期,企業的規模受到技術、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業,主要的交易結構是生產商和代理商之間的聯系,合夥公司仍然是商業企業的標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紀末期,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降低了企業內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項目成了人們的投資重點,融資的需要促進了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和信用制度也發展起來,這進一步加劇了資本集中。另一方面,為了應付由於社會整體生產缺乏計劃所帶來的危機對產業的沖擊,巨型企業開始出現,這種巨型企業採用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業形成壟斷的同時,小企業也不甘示弱,它們組成行業協會,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工人、農民等也組織起來,如1886年美國勞工聯合會成立,1870年成立了農人協進會。

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

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表現之一是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另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而企業擴大之後,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於企業的上下級關系、僱傭關系中,也存在於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後,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後,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後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

(3)國家的能動反應

基於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

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後,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美國在制定《謝爾曼法》的過程中,一位參議員對經濟權力集中發表了猛烈的批評「如果這種結合導致的集中權力被賦予一個人,那麼這是一種君王般的特權;這是與我們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應當遭到州和全國當局的強烈抵制。如果有什麼錯誤,這就是錯誤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君主,我們同樣不能忍受一個對生產、運輸、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擁有權力的君王;如果我們不能服從任何帝王,同樣也不應當服從任何在貿易方面擁有阻礙競爭和固定任何商品價格的獨裁者。」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表示這個過程是最恰當不過了。在這個過程延續了100年以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

(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國的大型企業組織起源於鐵路和通訊業,國家的第一個反應也在於此。1870年伊利諾伊州在憲法中要求政府「通過各項法律去矯正鐵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貨運費方面不公正的區別對待和敲詐行為」。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明確表示:「任何以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願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

(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於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於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於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

(4)企業內部的結構設置、權利安排、財務事宜等,成為法律規范的對象。在自由經濟時期,這些問題由企業自主安排,國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業和公司法、會計法、稅法、審計法等的頒布,使這些社會關系紛紛被披上法律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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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 2006-5-21 18:06 超超2008 | 十二級
您好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是市場缺陷的存在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

(1)市場缺陷的存在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的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國家並不怎麼介入經濟生活,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再加上產業革命的完成,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使社會經濟發展發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像的變化,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國家應轉變職能,不能只是充當守護神,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具體市場的缺陷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市場障礙的存在

所謂市場障礙是指市場調節機製作用的障礙。主要指競爭秩序的問題。競爭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動力,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便不能啟動。但競爭必然伴隨著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這兩件副產品。因為競爭的過程加快了部分經營者擴大其資本與經營規模的進程,以致形成對市場的支配地位和壟斷,導致部分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驅使某些競爭者採取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後果是使某些競爭者獲得超額利潤;正當競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市場調節機制不能充分有效的發揮作用。

第二、市場的惟利性

市場的惟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並往往表現為眼前可實現的利益;對於當前贏利率低或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期限長、風險大的行業或產品,人們往往不願投資。而在這些領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以及其他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或可能制約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總體效益的行業,即使不能盈利或虧損,也應當進行適度投資。而這顯然是不能指望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

第三、市場調節機制的被動性及滯後性

這是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因為從投資、生產運營到市場價格形成和信息反饋,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各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滯後,不能適時調整其投資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滯銷過剩時才作出反映,這是市場的第三個缺陷。

(2)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大型組織的產生及其影響

現代的商業組織起源於中世紀的庄園制度,以及17世紀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將企業發展起來,則是由現代的運輸業和通訊業,尤其是鐵路的發展決定的。現代企業的規模擴大、不斷的一體化,僅僅不到200年的歷史。

這個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到19世紀中期,企業的規模受到技術、交易和制度的限制,不存在大的企業,主要的交易結構是生產商和代理商之間的聯系,合夥公司仍然是商業企業的標准合法形式。而到了十九世紀末期,隨著科學技術的應用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降低了企業內部交易的成本,促使以前不能涉足的大型項目成了人們的投資重點,融資的需要促進了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會計和信用制度也發展起來,這進一步加劇了資本集中。另一方面,為了應付由於社會整體生產缺乏計劃所帶來的危機對產業的沖擊,巨型企業開始出現,這種巨型企業採用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如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

在大型企業形成壟斷的同時,小企業也不甘示弱,它們組成行業協會,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工人、農民等也組織起來,如1886年美國勞工聯合會成立,1870年成立了農人協進會。

越來越多的大型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性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由原來的二元結構發展到私人—組織—國家的三元結構。

企業組織的擴大,首先是對私人權利造成了損害。表現之一是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另外大組織通過對市場份額的佔有,對生產的獨占,在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候,導致契約雙方的談判實力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契約自由」導致了卡特爾協議、濫用權利等行為的膨脹,這些行為的目的在於限制競爭,從而損害了小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而企業擴大之後,權力出現了。這不僅僅存在於企業的上下級關系、僱傭關系中,也存在於企業和個人、大企業和小企業之中。組織擴大之後,首先在生產領域獲得了權力,包括控制權,改變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競爭機制中,消費者通過價格機制來控制經濟體系,而在組織擴大之後,公司日益進入非競爭性的定價活動之中,越來越多的格式合同使市場交易發生了變化,非壟斷方的自由和權利變成了Yes、No的選擇權。大型企業同樣對國家提出了挑戰,他們在政治上操縱選舉和國家政策,財團、財閥、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國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對內控制,然後是對外影響政治生活。

(3)國家的能動反應

基於市場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組織的挑戰,國家作出了相應的反應。

如美國在羅斯福執政後,變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國家干預政策。美國在制定《謝爾曼法》的過程中,一位參議員對經濟權力集中發表了猛烈的批評「如果這種結合導致的集中權力被賦予一個人,那麼這是一種君王般的特權;這是與我們的政府形式相矛盾的,應當遭到州和全國當局的強烈抵制。如果有什麼錯誤,這就是錯誤所在。如果我們不能忍受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君主,我們同樣不能忍受一個對生產、運輸、生活必需品的銷售擁有權力的君王;如果我們不能服從任何帝王,同樣也不應當服從任何在貿易方面擁有阻礙競爭和固定任何商品價格的獨裁者。」經濟權力的集中和國家對不正當經濟權力的打擊,這兩個步驟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表示這個過程是最恰當不過了。在這個過程延續了100年以後,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從以下幾方面來作出反應的:

(1)消除市場競爭的障礙,阻止組織的擴大,限制組織的成長。這是國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現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國的大型企業組織起源於鐵路和通訊業,國家的第一個反應也在於此。1870年伊利諾伊州在憲法中要求政府「通過各項法律去矯正鐵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貨運費方面不公正的區別對待和敲詐行為」。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明確表示:「任何以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壟斷而限制貿易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2)針對市場普通主體不願介入的公共、公益事業等行業和產品,大規模發展出國家所有權,同時也是為了解決微觀上自由競爭和私人行為的無序性,國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通過國有產業來替代私有組織。一來可以實現現代企業的生產和效率,二來可以填補空白,二來可避免私人挑戰國家和大企業侵犯私人權利。

(2)調整總量平衡,保持社會均衡發展。成了國家的核心職責,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規范的產生。以往的私法僅僅調整微觀主體和微觀行為,競爭的宏觀無序性往往導致總量失衡,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的產生。法律無能為力。而新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則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引導市場這支無形之手。當然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於市場的規律,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如美聯儲降息,表面看取決於格林斯潘,實際上格林斯潘決定是否降息,取決於商業銀行之間的貼現率,他是被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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