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答案給我一份好么 謝謝
作業1
答:(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1.股份符合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
國家作為唯一的出資人(股東),可以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公司、個人,包括農村村民,辭職、退職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及其他成員,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都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法律規定的,是二各以上五十個以下。
2.股東共同出資並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以實物出資必須對實物折價,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算、確認,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其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因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的不同而不同。具體規定詳見第二十三條釋義。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股東全體同意的關於公司的組織、經營的基本規定,是確定公司權利的文件。
4.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確定公司名稱,組成公司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5.依法設立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東繳足出資後,公司應在法定的期限內,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
(2)服裝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符合上述條款對於有限公司
(3)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第三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是允許股權在股東之間自由轉讓的,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的轉讓另有規定的,按照章程的規定轉讓。
從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出於人合性考慮,乙方股份轉讓採用自由原則,允許自由轉讓,不設任何限制。
課堂討論記錄表1
由於上述案例對我國《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定進行討論
發言提綱:
(一)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要求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資而設立公司的人。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有兩種情況:一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即一般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二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即國有獨資公司。另外,根據《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者可以單獨出資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它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別規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為使公司具備基本的經營能力和責任能力,各國公司法一般都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我國《公司法》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一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述規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作出具體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繳納出資。《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個別股東不能足額繳納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對於股東的出資,公司應在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但可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優先認繳出資。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體股東共同制定的有關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內部規範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名稱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公司名稱一經登記,公司即取得名稱專用權,受到法律保護。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
作業2
期中小論文
略(想要範文給分發郵箱給你們嘿嘿)
作業3
一單項選擇題
CAABACCA A A
二、多項選擇題
(ABCD)(ABC)(ABCD)(ABC)(ACD)(ABCD)(ABD)(ABCD)(ABCD)(ABCD)
三、名詞解釋題
1中國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
2.合夥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3.財政法:是指調整財政分配和財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5.價格法:是調整價格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價格法的調整對象概括地講就是指與價格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有關的各種價格關系。
四、簡答題
1.簡述公司的主要特徵
一、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法人是與自然人並列的一類民商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主體性資格,具有法律主體所要求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並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司是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性
三、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
2.簡述消費者協會的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五、論述題
試述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壟斷協議的使用除外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各國行業豁免的范圍越來越窄。從各國反壟斷豁免的發展趨勢來看,行業豁免將逐步被行為豁免所取代。將某些特定行業排除在競爭法適用范圍之外,其實質是使該行業中同業經營者之間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免受有關卡特爾禁令的約束。在這些行業,同業經營者之間開展特定形式的聯合和合作有助於該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於增強相關產業的競爭力以及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因此,許多國家允許這些行業中的經營者實施特定形式的卡特爾。對特定行業中的卡特爾實施豁免意味著這些卡特爾所帶來的積極效益與卡特爾所帶來的限制競爭後果相比更為突出,這種積極效益受到了各國立法機關、執法當局以及法院的重視。從國外競爭法實踐情況看,被實施豁免的特定行業主要有保險業、農業、進出口業、體育業、銀行業、航空業、海運業。在不同國家,對特定行業中的卡特爾實施豁免有著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條件。我國壟斷協議適用除外順應了這一趨勢,主要是特定行為適用除外: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准即標准化卡特爾或者專業化分工的專業化卡特爾;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蕭條卡特爾;行業豁免僅限於農業、進出口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豁免。
案例分析題
農民劉某承包了生產隊10畝耕地用於棉花的種植,後來劉某之子到了適婚年齡,劉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動工後,村幹部和群眾都予以勸告制止,劉某不予理睬,他辯解稱:「我已經承包了土地,就應該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屬於行使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村集體無權干涉」。
試分析:
1劉某的辯解理由是否合理?
2劉某的行為具體違反了我國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1劉某的辯解不合理。
2.劉某的行為違反了土地承包法強制性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對耕地即口糧田進行承包。依據土地的性質,農民承包後,只能將土地用於農業種植,比如可以種植樹木、糧食蔬菜等,還可以進行大棚種植,但不能將口糧田用於養殖或在上面興建房屋、開礦採石。
3. 法院認為,劉某違反了土地承包法強制性規定,改變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劉某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此外,劉某還要在期限內拆除流轉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復地貌。
作業4
一、單項選擇題
(B)(D)(C)(D)(C)(B)(A)(D)(B)(D)
二 多選
(ABCD)(ABCD)(ABCD)(ABCD)(ABCD)(ABCD)(ABD)(ABCD)
(ABCD)(ABCD)
三、名詞解釋
1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2.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3.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指允許納稅人從某種合乎獎勵規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以減輕其稅負。 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企業來自國內外的所得一律匯總征稅,但允許抵扣該居民企業在國外已納的稅額,以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4限制數量的壟斷協議:限制數量的協議,是指由參與企業通過控制或限制相關市場上產銷的供給量,進而限制價格的協議。主要包括:限制產量協議;限制銷售量協議。
5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的產品質量法包括所有調整產品質量及產品責任關系的法律、法規。
四、簡答題
1.簡述國債的形式特徵
答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它是一種財政收人形式。國債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顯的形式特徵。
(1)自願性。所謂自願性,是指國債的發行或認購建立在認購者自願承購的基礎上。認購者買與不買,或購買多少,完全由認購者視其個人或單位情況自主決定。這一形式特徵使國債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明顯區別開來。
(2)有償性。所謂有償性,是指通過發行國債籌集的財政資金,政府必須作為債務而按期償還。除此之外,還要按事先規定的條件向認購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
(3)靈活性。所謂靈活性,是指國債發行與否以及發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據財政資金的餘缺狀況靈活加以確定,而非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定。
2簡述《再生能源法》的適用范圍
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五、論述題
試述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與區別。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從廣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以競爭行為或者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同屬於競爭法范疇,二者有相似之處,在推動和保護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為補充。
首先,一個國家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其前提條件是這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中存在著自由競爭,如果沒有自由競爭,經營者就不存在自由訂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打破壟斷和引入競爭是國家頒布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前提,可以說,反壟斷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壟斷法的實施也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合和補充。如果一個國家只是反壟斷,而不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就可能會濫用它們的自由競爭權利,隨意侵犯其他企業的正當權益,或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限制競爭和反對不正當競爭是同等重要的任務,市場經濟既然會同時出現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會成為一對雙胞胎,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僅互為條件,很多情況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這些行為之所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是因為它們具有不合理性,即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來說顯得不公平,另一方面,這些行為如果真正達到損害市場競爭的程度,行為人一般都佔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些行為從而也可被視為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壟斷行為,受反壟斷法的制約。我國台灣1999年修訂後的《公平交易法》第18條(轉售價格協議)和第19條(拒絕交易行為和歧視行為)也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即這些行為在該法中雖然被視為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但它們同時也應被視為壟斷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主要區別
從各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反壟斷立法規制的行為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反壟斷法主要禁止壟斷行為,有的國家也稱之為限制競爭行為,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1、從性質上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范疇,主要維護商業倫理道德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反壟斷法屬於公法范疇⑤,主要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的機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執法屬於微觀領域,限於經營者或消費者,而反壟斷立法與執法則具有宏觀特點和政策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反對企業以假冒、虛假廣告、竊取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攫取他人的競爭優勢,其前提條件是市場上有競爭,其目的是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這個法律可以簡稱為公平競爭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競爭。而反壟斷法則是通過反壟斷和反對限制競爭,使市場保持一種競爭的態勢,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保證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反壟斷法追求的是自由競爭,這個法律從而也可以簡稱為自由競爭法,其目的是保障企業在市場上自由參與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擴大社會福利。另外,反壟斷法是規范整個市場的競爭,涉及的問題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動和保護競爭方面所起的作用遠遠大於反不正當競爭法。
2、從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種「營業警察法」,旨在凈化競爭秩序,主要涉及市場競爭結構以及競爭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壟斷法則基於有效競爭的理論,力求產業組織的優化和市場結構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場效率,保證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產品的最低價格和最佳質量、促進工業的最大進步。
正是出於不同的理念,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因此,一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為,例如競爭者之間商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為這個行為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不正當競爭法。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為因為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為是違法行為。
3、從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於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的是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
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目的是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以便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在市場上有選擇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只有當市場上出現了壟斷或者壟斷趨勢的時候,政府方可干預市場,干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概括地說,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4、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⑥及其權利義務內容上看。凡是參加市場競爭的經營者,無論經濟實力強弱,市場份額多少都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它們之間形成的競爭關系都是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關系。而反壟斷法所調整的則往往是經濟實力強、市場份額大的經營者和以它們為中心,憑借其占據市場支配地位或交易優勢地位與弱小經營者之間形成的不平等主體間的競爭關系。從某種程度當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多地替名牌企業、大企業著想,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中小企業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主體有依法從事正當競爭、抵制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和不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而反壟斷法律關系主體有依法自由參與競爭並抗拒壟斷的權利和不從事壟斷行為的義務。
5、從二者調整角度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都是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法律,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保障和促進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規范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入手,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有失誠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危害,並締造自由、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對市場進行微觀調控。而反壟斷法則是從規范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出發,通過對壟斷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和狀態進行規制,防止出現少數經營者控制和操縱市場,限制競爭,從而維護經濟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也就是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著眼於對競爭秩序的保護,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企業自由和市場競爭的雙重保護。
6、從行為方式及其救濟和制裁上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常表現為一種侵權行為。壟斷則主要是企業(廠商)以獨占、寡佔⑦及聯合行為等控制市場,排斥或限制競爭,各種形式的壟斷協議或壟斷組織(托拉斯、卡特爾、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設置市場壁壘⑨,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的通常表現形式,常表現為一種合同行為。
反壟斷法自其誕生之初就強調國家或行政機關的主動干預,而無論大陸法國家還是英美法國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採取私法救濟,國家對其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相對於壟斷行為來說,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過私人訴訟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後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過行政程序來制止壟斷行為,甚至用刑罰來懲罰嚴重壟斷行為。
7、從法理的正義性及其具體規定的變化看,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的違法性是永恆的,在人類法律哲學和道德規范中永遠也不會有正名的侯。而壟斷等一些限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由於國家產業政策上的變化,會導致反壟斷法律制度也相對多變,需要經常修正,而且這樣的修正並非只增不改,常常會改變原本違法的一些行為的性質。
六、案例分析題
某公司生產銷售一款新型汽車,該車有些新設計不夠成熟,結果導致部分車輛在行駛中出現了故障,並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後,該公司拒絕就故障原因做出說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賠償。
試分析:1試闡述消費者在消費時所應該享有的法定權利有哪些?
2根據上題,該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哪些權利?
3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1 消費者在消費時所應該享有的法定權利有哪些
(1)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2)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這九項權利是消費者進行消費活動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項權利是基礎,與消費者的關系最為密切,後四項權利則是由此派生出來的
2上題說明了該公司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獲取賠償權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的權利。其中第7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8條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10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11條規定了消費者的獲得賠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某公司生產的汽車因為設計上的缺陷導致駕駛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該公司事後拒絕就故障原因做出說明,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最後該公司拒絕對受害人提供賠償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獲得賠償權
㈡ 2010秋經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答案
我只找到作業4和作業1,但是作業4最後1題沒有找到答案:作業4一、單項選擇題
BDCDCBADBD
二多選三、名詞解釋
1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2.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3.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指答應納稅人從某種合乎獎勵規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以減輕其稅負。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企業來自國內外的所得一律匯總征稅,但答應抵扣該居民企業在國外已納的稅額,以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4限制數目的壟斷協議:限制數目的協議,是指由參與企業通過控制或限制相關市場上產銷的供給量,進而限制價格的協議。主要包括:限制產量協議;限制銷售量協議。
5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視治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的產品質量法包括所有調整產品質量及產品責任關系的法律、法規。
四、簡答題
1.簡述國債的形式特徵
答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它是一種財政收人形式。國債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進的一種形式,與其他財政收進形式相比,有其明顯的形式特徵。
(1)自願性。所謂自願性,是指國債的發行或認購建立在認購者自願承購的基礎上。認購者買與不買,或購買多少,完全由認購者視其個人或單位情況自主決定。這一形式特徵使國債與其他財政收進形式明顯區別開來。
(2)有償性。所謂有償性,是指通過發行國債籌集的財政資金,政府必須作為債務而定期償還。除此之外,還要按事先規定的條件向認購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
(3)靈活性。所謂靈活性,是指國債發行與否以及發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據財政資金的餘缺狀況靈活加以確定,而非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定。
2簡述《再生能源法》的適用范圍
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分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五、論述題
試述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與區別。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從廣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以競爭行為或者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同屬於競爭法范疇,二者有相似之處,在推動和保護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為補充。
首先,一個國家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其條件條件是這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中存在著自由競爭,假如沒有自由競爭,經營者就不存在自由訂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打破壟斷和引進競爭是國家頒布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條件,可以說,反壟斷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壟斷法的實施也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合和補充。假如一個國家只是反壟斷,而不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就可能會濫用它們的自由競爭權利,隨意侵犯其他企業的正當權益,或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限制競爭和反對不正當競爭是同等重要的任務,市場經濟既然會同時出現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會成為一對雙胞胎,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僅互為條件,很多情況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本錢的價格銷售商品。"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反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公道的條件。"這些行為之所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是由於它們具有不公道性,即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來說顯得不公平,另一方面,這些行為假如真正達到損害市場競爭的程度,行為人一般都佔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些行為從而也可被視為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壟斷行為,受反壟斷法的制約。我國台灣1999年修訂後的《公平交易法》第18條(轉售價格協議)和第19條(拒盡交易行為和歧視行為)也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即這些行為在該法中固然被視為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但它們同時也應被視為壟斷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主要區別
從各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反壟斷立法規制的行為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反壟斷法主要禁止壟斷行為,有的國家也稱之為限制競爭行為,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1、從性質上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范疇,主要維護貿易倫理道德和保護經營者的正當權益,而反壟斷法屬於公法范疇⑤,主要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的機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執法屬於微觀領域,限於經營者或消費者,而反壟斷立法與執法則具有宏觀特點和政策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反對企業以假冒、虛假廣告、竊取貿易秘密等不正當手段掠奪他人的競爭上風,其條件條件是市場上有競爭,其目的是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保護正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這個法律可以簡稱為公平競爭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競爭。而反壟斷法則是通過反壟斷和反對限制競爭,使市場保持一種競爭的態勢,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保證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反壟斷法追求的是自由競爭,這個法律從而也可以簡稱為自由競爭法,其目的是保障企業在市場上自由參與競爭的權利,進步經濟效率,擴大社會福利。另外,反壟斷法是規范整個市場的競爭,涉及的題目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動和保護競爭方面所起的作用遠遠大於反不正當競爭法。
2、從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種"營業警察法",旨在凈化競爭秩序,主要涉及市場競爭結構以及競爭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壟斷法則基於有效競爭的理論,力求產業組織的優化和市場結構的公道化,以進步市場效率,保證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產品的最低價格和最佳質量、促進產業的最大進步。
正是出於不同的理念,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因此,一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為,例如競爭者之間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由於這個行為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不正當競爭法。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為由於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為是違法行為。
3、從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於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老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貿易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掠奪他人競爭上風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的是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
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目的是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以便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在市場上有選擇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只有當市場上出現了壟斷或者壟斷趨勢的時候,政府方可干預市場,干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概括地說,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進步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4、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⑥及其權利義務內容上看。凡是參加市場競爭的經營者,無論經濟實力強弱,市場份額多少都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它們之間形成的競爭關系都是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關系。而反壟斷法所調整的則往往是經濟實力強、市場份額大的經營者和以它們為中心,憑借其占據市場支配地位或交易上風地位與弱小經營者之間形成的不同等主體間的競爭關系。從某種程度當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多地替名牌企業、大企業著想,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中小企業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主體有依法從事正當競爭、抵制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和不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而反壟斷法律關系主體有依法自由參與競爭並抗拒壟斷的權利和不從事壟斷行為的義務。
5、從二者調整角度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都是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法律,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保障和促進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規范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進手,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有失誠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危害,並締造自由、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對市場進行微觀調控。而反壟斷法則是從規范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出發,通過對壟斷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和狀態進行規制,防止出現少數經營者控制和操縱市場,限制競爭,從而維護經濟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也就是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著眼於對競爭秩序的保護,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企業自由和市場競爭的雙重保護。
6、從行為方式及其救濟和制裁上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常表現為一種侵權行為。壟斷則主要是企業(廠商)以獨占、寡佔⑦及聯合行為等控制市場,排斥或限制競爭,各種形式的壟斷協議或壟斷組織(托拉斯、卡特爾、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設置市場壁壘⑨,阻礙他人進進市場的通常表現形式,常表現為一種合同行為。
反壟斷法自其誕生之初就誇大國家或行政機關的主動干預,而無論大陸法國家還是英美法國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採取私法救濟,國家對其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相對於壟斷行為來說,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過私人訴訟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後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過行政程序來制止壟斷行為,甚至用刑罰來懲罰嚴重壟斷行為。
7、從法理的正義性及其具體規定的變化看,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的違法性是永恆的,在人類法律哲學和道德規范中永遠也不會有正名的侯。而壟斷等一些限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由於國家產業政策上的變化,會導致反壟斷法律制度也相對多變,需要經常修正,而且這樣的修正並非只增不改,經常會改變原本違法的一些行為的性質。
一、課堂討論(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組建一個有限責任性質的服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服裝公司成立後經營有方,效益顯著,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而乙方由於自身原因決定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
試分析:
1、試簡要回答我國《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定。
2、服裝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3、《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乙方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考核知識點:我國《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定及股東轉讓股份的相關規定。
常見錯誤:法律規定不能靈活運用
提示答案:
提示答案: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因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設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3-13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該案例中,服裝公司未設立股東會,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因為其不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因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的例外情況。
該案例中,服裝公司未設立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該案例中,服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是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本案例中,服裝公司成立後經營有方,效益顯著,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而乙方由於自身原因決定將其股份轉讓給C公司,乙方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意見。
㈢ 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改善民生與社會和諧發展。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於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
㈣ 經濟法作業。。作業啊
(1)趙某以甲企業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乙公司屬於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3)①錢某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夥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
②孫某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於合夥協議未對合夥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夥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
①普通合夥人趙某、錢某、王某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退夥的有限合夥人李某以其退夥時從甲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趙某、錢某、王某決定甲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孫某在甲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有限合夥人李某當然退夥,甲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夥人,甲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記得採納和給分啊...
㈤ 行政壟斷主要包括什麼經濟法多選答案產品質量發生損害賠償
(1)行政責任: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限期恢復原狀等形式;(2)民事責任: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最主要);(3)刑事責任:要注意《反壟斷法》本身未對壟斷行為規定刑事責任,僅對阻礙、拒絕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調查行為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兩種,規定了刑事責任。
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以間接方式拒絕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
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㈥ 1、經濟法是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
A C
正確(法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 12條)
錯誤(1、根據合同法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即要約可以撤回撤銷,但是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
2、撤回是在沒生效前取消叫撤回,而撤銷是取消已經生效的文件。)
㈦ 有一道司法題,是有關經濟法反不正當競爭的 有一家供暖公司搭售閥門,不買就不供暖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
第四條公用企業在市場交易中,不得實施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一)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同類商品;
(二)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同類商品;
(三)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六)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
(七)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㈧ 經濟法的論文題目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勞動債權之法律研究
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資本管制改革趨勢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論
要約收購中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較廣告之比較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系探討
經濟轉型時期尋租行為的法律規制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研究
論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及反壟斷法規制
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研究
反壟斷訴訟制度研究
循環經濟法制相關問題研究
反壟斷法中的中小企業保護與規制研究
公用事業壟斷的政府幹預研究——兼論政府管制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協調
公司監事會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為視角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破產中的債權處置研究
跨國公司在中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
公司資本真實與債權人保護研究
破產管理人問題研究——兼論我國破產法劃案相關法律條文研究
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特別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並購中的債權保護
論公司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淺析
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論我國公司法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理論研究
論我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設置
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關改造論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證券發行人制度研究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船員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破產法實務問題研究
論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研究
論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制
行政壟斷問題研究
記名提單項下的無單放貨問題研究
執行拍賣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論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
從WTO合格評定製度 相關立法的完善
記名提單及其項下的貨物交付問題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研究
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與規制的法理研究
論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國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
商業秘密權民事法律保護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償付令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責任
國有上市企業股票期權實施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經理制度研究
我國郵政行政立法初探
論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國有大中型企業法人治理現狀為參照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制在完善專業服務機構中的法律價值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法律思考
提單並入條款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締約托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問題研究
中國外資並購法律問題研究
關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論修改海商法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間的相互影響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安徽大學)
試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提單對傳統提單功能實現的研究
論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
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歐美航運競爭法的比較與借鑒
試論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無單放貨若干問題研究
清算中公司訴訟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訴訟制度簡論
論董事會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糾紛的新發展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對我國企業法人登記一體制改革的思考
論上市公司非正當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公司法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現代公司內部監督機關研究
破產復權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規制
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壟斷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清算義務人研究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及人格否認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構建
論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我國外資法的影響及對策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武漢大學)
公司設立中的出資制度研究
公司減資法律制度研究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規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為研究
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制
入世後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民事關系研究
運輸法草案中海上履約方及其責任問題研究
國際化的MBO面臨的風險與法律監管研究
無船承運人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海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
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基礎研究
船長刑事責任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
中韓扣押船舶制度比較研究
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研究
海上強制保險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特別經濟區的最新發展趨勢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之研究
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制規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實施的環境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界定——從產品差別化行業所帶來影響的分析
論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對我國反傾銷應訴之影響
論上市公司合並中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投資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
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論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論GATS第6條與我國服務貿易法規的發展
論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境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資本問題研究
論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東訴權與司法干預尺度的平衡——從中英美相關公司法比較視角議之
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論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破產法目標對破產保全制度的影響
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論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從信義義務角度分析
論創業投資中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認定
論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業徵信的法律規制
公司分立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中韓兩國的外資法及其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控制股東義務法律制度研究
商譽出資問題探討
論公司職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我國外商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研究
合資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論篡奪公司機會
公司法上的現物出資制度
我國強制要約收購法律制度
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規制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反壟斷法執行機關的研究
論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控股公司及其反壟斷法規制
中韓監事會制度比較
論最大誠信原則下海上保險人對除外條款的解釋義務
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設計的思考
公司與其管理者利益沖突及法律規制研究
LLP與合夥法律制度的重構
我國採用BOT方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必備條款》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權之保護
上市公司資金不當利用與公司治理
董事離任義務研究
論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及制度完善
論債權保護在公司法制中的優先性
論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問題的法律規制
論行政壟斷及其法律規制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構建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歸責與程序分析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論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重構
目標公司董事會之義務研究
我國管理層收購中國有資產法律保護的研究
國有企業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產重整制度之比較研究
行政性壟斷及其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述評
西部生態工程建設投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法律對策探析
關於行政壟斷及其規制的對策研究
論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網路環境下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公司治理機制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
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資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研究
網路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規范企業集團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保護研究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請求權制度研究
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製法律問題研究
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