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貿易法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調整關系不同
1、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
2、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
三、作用不同
1、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
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
2、國際貿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2)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3)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4)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四、就業方向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生可以到政府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外貿管理工作,到外貿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業務及國際市場的營銷工作。
到國家機關、國民經濟綜合部門、商業部門、涉外企業、合資企業、大型工商貿易公司或企業從事貿易經濟、市場營銷、經營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教學及科研工作等。
㈡ 國際經濟法名詞解釋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涵義
一、狹義說: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傳統的國際公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
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關系。國際經濟法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是適用於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國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澤良雄以及法國的卡羅等人。
二、廣義說: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它是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不僅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它的內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國際公法單一門類或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於或涉及到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的民商法、經濟法等。
㈢ 經濟法的基本主體是什麼
【內容提要】在市場經濟體制和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制日趨完善的新形勢下,必須重新認識我國經濟法的概念、對象與體系。基於對傳統的經濟法基本理論的深刻反思,我國的經濟法應以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以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資產資源管理法及涉外經濟管理法等為基本框架,從而構成我國經濟法的科學體系。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經濟法體系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制的日趨完善,為經濟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條件,迎來了中國經濟法空前發展的新紀元。在新形勢下,反思過去,面對現實,展望未來,對經濟法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必然會形成某些新的認識。為進一步促進對經濟法基本理論問題的研討,筆者擬就經濟法的概念、對象、體系等若干基本理論問題略抒淺見,以就教於法學界同仁。
一、關於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是經濟法學體系和結構的支柱,也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能否科學地揭示和界定經濟法的概念,不僅關繫到經濟法理論框架的構築,而且直接決定著經濟法能否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因此,對於經濟法概念的揭示與探討,是經濟法學研究不可迴避的、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之一。如果這一問題不能得到圓滿的解決,無論經濟法在形式上是如何的繁榮,在實踐中是多麼的重要,其結果都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成為沒有根基的空中樓閣。
有鑒於此,自經濟法概念被引入我國後,二十年來,對經濟法概念的研討始終是我國經濟法學界乃至整個法學界所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人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對經濟法的概念作出了種種不同的界定,並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經濟法學說。(註:對經濟法概念的不同認識,形成了種種不同的經濟法學說,舉其要者,大致有三,即「縱橫統一說」、「經濟行政法說」、「學科經濟法說」等。)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特別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某些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頗有影響的經濟法學說已經逐漸地被放棄。順應時代的潮流,經濟法學家們對經濟法的概念又重新進行認識並另行作出界定。
盡管經濟法產生的歷史條件和因素錯綜復雜,但考察經濟法概念產生的歷史過程,在筆者看來,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實際上就是對既存法律的一種分類和再分類的活動。在大陸法系國家,經濟法概念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是對法律突破了傳統公法與私法分類狀況的認可與折衷。由於資本主義壟斷的形成,為了適應國家對經濟的統制,同時也是為了維護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秩序,資本主義國家從對經濟活動的自由放任並依靠「看不見的手」來調整經濟關系,開始走向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國家干預。與此相應,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先後頒布了大量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這些法律的出現,一方面打破了傳統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關系滲透了國家干預的痕跡;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陸法系國家關於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傳統理論,使公法融入了對私權關系調整的內容。這種法律性質及其內容的演變,被法學家們概括為「私法的公法化」。正是為了適應這種法律性質及其內容的變化,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們將那些介於傳統公法與私法之間的法律概括為「經濟法」。由此可見,無論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的動因如何復雜,表現在法理上,則是因應變化了的法律,對原有法律體系的一種重新分類活動。
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雖然也是對法律的重新分類,但其產生的基礎卻與資本主義國家有著天壤之別。由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建立,管理國民經濟已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職能,特別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無時無刻不在參與、干預和管理著社會經濟活動,甚至具體到某份經濟合同。加之社會主義國家不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因此,規范國家行政活動的行政法最大量的是國民經濟管理法規。這種情況在以行政法作為典型公法的資本主義國家裡是不可思議的,也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傳統行政法所不能包容的。盡管我國已經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干預和管理社會經濟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了根本的變化,但由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決定了國家對於市場經濟的介入和干預的程度是資本主義國家所無法比擬的。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同樣是對傳統法律分類的再分類,但這種分類的基礎不是對公法與私法劃分的折衷,而是對內容龐雜的行政法的再分類以及對其他相關法律的重新概括。
綜上可見,無論在資本主義國家還是在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都意味著對法律體系的重構。既然經濟法是法律重新分類的活動和結果,而法律分類又是一種人的主觀抽象概括活動,那麼,在對法律重新分類的過程中,基於主觀認識的不同,對經濟法概念的理解就必然存在著程度不同的差異。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本身就是對法律的重新分類,但這種分類絕不是主觀的隨意活動,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對已有科學分類的充分尊重,而不是隨心所欲的歸納和概括。否則,經濟法就永遠無法獲得應有的獨立地位。
縱觀我國經濟法概念產生與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到,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不僅受制於經濟體制,而且還受制於法制的發展水平。首先,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受制於一定的經濟體制。在我國,雖然經濟法的概念被正式接受至今僅僅有著20年的歷史,但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產生著對經濟法概念的不同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下,產生著「縱橫統一說」等經濟法學說,而且這些學說在當時的經濟體制下亦不無道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也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經濟法學說,目前經濟法學界正在致力於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科學的經濟法學說的建立。這一狀況恰恰證明了經濟與法的關系,表明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的決定作用。其次,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還受制於法制的發展水平。在我國《民法通則》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尚未出台前,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存在著極大的隨意性,有些經濟法學說無節制地擴大經濟法領域,將傳統民法與商法的內容視為經濟法,有的甚至主張用經濟法取代民法。這樣做的結果,不僅無法使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反還導致了法律學科與法律體系的嚴重混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中國法制建設的步伐。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日趨完善,特別是隨著我國《民法通則》及一些重要的商事法律的制定與頒布,那些「大經濟法」的主張及「綜合經濟法說」等觀點都相繼退出了法學舞台,也相應地凈化了經濟法理論。我們認為,除了內容龐雜且沒有統一法典的行政法外,凡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業已被確定地歸屬為某一獨立法律部門的法律,都不應再列入經濟法的范圍。不僅民法如此,商法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其獨立性亦應受到經濟法的尊重,也不宜納入經濟法的領域。否則,經濟法就無法擺脫「綜合症」的困擾,難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法制建設的發展與法律體系的完善,我國的經濟法理論研究亦日趨深化,人們越來越傾向於經濟法就是調整國家(政府)干預或管理社會經濟關系之法。盡管在具體的認識和表述上仍有差異,但在原則問題上可以說已經形成了最基本的共識。
基於上述認識,我們認為,我國的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干預或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法律表現,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毫無疑問,經濟法的概念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密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任何對經濟法概念的定義都直接源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說,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實質上也是在深化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在邏輯關系和認識順序上,定義本應結論於對事物本質的揭示之後或同時。本文對經濟法概念所作出的定義同樣不能違背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一般規律,只是為了敘述的便利,才將對經濟法定義的結論交待於對調整對象研究的過程之前。
把有無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為法理學所確認的一項普遍適用的原則。因而,經濟法要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必須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即特定的經濟關系。從經濟關系的法律性質上考察,以經濟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即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和商法統一進行調整,這就從立法上排除了經濟法直接調整此類關系的可能性。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亦即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發生於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以行政管理性為其基本特徵,可以把它簡單地概括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
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發生在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根據在此類關系中經濟行政機關有無上下級之間的隸屬性,還可以將這類關系細分為兩類,即不同層次的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隸屬關系和不同職能的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業務范圍上的管理關系。前者即上級經濟行政機關與下級經濟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如上級稅務機關與下級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後者則是由於職能分工的不同,某一政府機關在業務職能上與其他政府機關之間發生的管理關系,如財政機關的決定對同級政府機關的約束。第二類是發生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根據引發此類關系產生的政府行為的不同,可以把這類關系細分為兩類,即因抽象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和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前者是特定政府機關向市場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所形成的管理關系,如特定政府機關向不特定市場主體頒發的行政法規或規章;後者則是特定的政府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並依其職權向特定市場主體實施具體的行政行為所形成的管理關系,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者的處罰。就上述兩類行政管理關系的性質而言,第一類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上下級隸屬關系並不都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的是行政法的規制內容;而第二類行政管理性的經濟關系則是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並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要正確認識由經濟法調整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性質,必須澄清以下問題:
首先,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的區別。有的同志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或者認為隸屬性是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基本特徵。(註:李中聖:《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 期。)我們認為這種概括並不確切。如前所述,嚴格意義上的隸屬性只存在於上下級經濟行政機關之間,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並無隸屬性可言,存在的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將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概括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較為准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不僅包括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包括那些應由經濟法調整的具有行政隸屬性特徵的經濟關系。
其次,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聯系。有的同志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管理主體包括國家機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註: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07~213頁。)誠然, 廣義上的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可以具體化為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職能活動,也就是說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和途徑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絕不能因此便得出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是經濟管理機關的結論,更不能把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活動看作是經濟管理行為。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活動由憲法、訴訟法和有關的組織法等予以調整,此類關系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無干,不能混為一談,否則必將重蹈「大經濟法說」之覆轍。國家立法機關主要是以經濟立法的形式去表現和實現國家的經濟意志,要實現國家權力機關的經濟立法意圖,離不開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都是由政府來完成的,都要轉化或表現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因此,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實質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
再次,必須搞清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與市場主體行為的聯系,即與平等主體關系的聯系。有人認為既然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既然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應由民商法來加以調整,經濟法就不應涉足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關系,其實這是不應產生的誤解。必須看到,經濟法所調整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基礎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活動。一般說來,只要市場主體的行為在民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就可以排除經濟法的介入,而由民法來加以調整。在民法調整的范圍內,主體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權。但當市場主體的行為超出了民法調整的范圍,導致市場機制失靈、民法無所作為時,即可能引起經濟法的介入,而當作為經濟法主體的政府機關依據其管理職能及管理許可權介入該經濟關系時,此種經濟關系即成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隨之成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例如,當市場主體依法公平競爭時,其相互關系為民事關系;當市場主體實施商業賄賂、降價排擠、強行搭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就會引起有關管理機關的介入,在有關管理機關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市場主體之間就會形成反不正當競爭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由此可見,那種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用於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觀點是不切實際的,完全擯棄經濟法對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作用,無疑是拆除了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賴以存在的基石,使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無所指向,從而實質上導致了對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否認。有人把國家通過政府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對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評價比作體育競賽的裁判,我們認為不無道理,體育競賽的裁判雖不能直接參與競賽,但裁判的對象卻是競賽場上運動員的競技活動。在運動員違例犯規時,裁判員就要主動干預,對犯規的運動員及時判罰,以恢復競賽秩序並保證競賽的公平進行。經濟法對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作用情同此理。
復次,必須搞清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手段及其相互關系。有人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就會過分強調國家行政權力因素,使經濟法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實這種認識至少存在著兩個誤解,一是將經濟法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混為一談,二是將經濟法的調整手段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手段。對此,我們認為,其一,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不會過分強調國家對經濟的行政干預。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幹預或管理經濟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都已被經濟法所固定化,政府幹預或管理經濟的廣度與深度已被法律所限定。其二,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並不等於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來管理經濟。那種認為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的觀點,直接源於對經濟、行政、法律三種手段關系的誤解。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將三種手段視為並列關系。然而,從經濟法的角度觀之,這種認識並不科學。因為健全完善的經濟法制必然要求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化,而經濟法就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化的集中表現。在經濟法中,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集中地表現為法律形式。例如,稅收、稅率、利率、價格等作為經濟杠桿是實現國家調控的重要經濟手段,但這些經濟杠桿在經濟法中都已被法律化,理所當然地又成為法律手段;又如,計劃、命令、禁止、許可、確認、撤銷、罰沒等都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行政手段,但這些行政手段在經濟法中也被制度化、法律化,上升為法律形式,自然也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手段。因此,法治國家干預和管理經濟應當一準於法。經濟法作為國家管理經濟之法,是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綜合運用,並非單純或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強調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法律化並不是抹煞這兩種手段在性質上的區別,而是強調它們在經濟法形式上的統一。
最後,要正確認識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必要性,還必須搞清經濟法規制此類關系的內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市場經濟的局限性,始終存在著市場主體自利行為失控的可能。為確保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市場活動的有序進行,就必須有效地強化政府權威,充分發揮政府幹預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防止市場主體自利行為的失控。同時,由於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享有充分的經濟自由,為防止對市場主體權利的侵犯,還必須嚴格地限定政府的權力,保證政府依法行政,不允許政府對市場主體活動的法外干預。這就決定了經濟法不僅是國家或政府幹預社會經濟之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干預政府之法。經濟法既要為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設定權利和義務,也要界定政府幹預或管理經濟的權力和責任,這就是經濟法規制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根本宗旨,也是經濟法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全部內容。
三、關於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體系是指對已有的或應有的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邏輯關系建立起各個經濟法部門,由各個經濟法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經濟法系統。對於經濟法體系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實然的經濟法體系,即由已有的經濟法部門有機組合所形成的經濟法系統;二是應然的經濟法體系,即由已有的和應有的經濟法部門有機組合所形成的經濟法系統。就二者的關系而言,應然的經濟法體系是對實然經濟法體系的理論指導,而實然的經濟法體系則是對應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現實反映。無論建立實然的經濟法體系,還是構築應然的經濟法體系,實質上都是對經濟法律、法規按其內部邏輯關系(或依其特有的調整對象,或依其作用的不同領域)進行的一種分類或再分類。建立應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目的是用來指導經濟立法活動,確立一個科學的立法規劃,使之成為內部和諧統一的法律整體;構築實然的經濟法體系的目的是通過對現有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分類,使龐雜的經濟法律、法規條理化、部門化,以便於市場主體知法、守法,並便於經濟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經濟法的准確適用。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決定的。這一方面說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不同,將直接決定經濟法體系在結構上的差異;另一方面也表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在建立經濟法體系中的決定作用。例如,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縱橫統一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學派,勢必將經濟合同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主張經濟法調整綜合經濟關系的「綜合經濟法學派」,甚至把民法中的所有權制度、法人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等都視為經濟法體系的組成部分。顯然基於此種認識所建立起來的經濟法體系,不僅無助於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定,而且還人為地造成了現存法律體系的混亂。可見,能否建立起科學的經濟法體系,首先取決於對經濟法概念與調整對象的正確認識。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以及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經濟法學界對於我國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的認識也日趨一致,這就為科學的經濟法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由於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而經濟法首先應當包括宏觀調控法與市場管理法這兩個最重要的經濟法部門。對此,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基本取得了共識。此外,我認為,資產資源管理法和涉外經濟管理法也應當成為我國經濟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一)宏觀調控法
應當指出的是,所謂宏觀調控法並不是以法典形式表現出來的部門經濟法,而是對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調節是基礎層次的調節,但是由於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盲目性與滯後性,因而當市場主體的自利行為失控時,就會出現「市場失靈」,「看不見的手」就會無所適從。為此,就必須建立必要的宏觀調控體系,用國家的自覺調節來彌補乃至於在必要時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與市場主體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宏觀調控關系,調整此類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是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調整宏觀調控經濟關系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經濟發展中的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優化資源配置,優化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衡平市場經濟中的公平與效率,引導經濟活動與社會發展。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計劃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價格法等,它們分別採用或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卓有成效的調整。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亦稱市場規製法,是對調整國家管理市場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行政管理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而市場管理法也不是統一法典化的經濟法,而是概括同類經濟法律、法規所形成的經濟法部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為市場主體合法、公平地競爭創造必要的外部環境。然而,由於競爭存在著副作用以及市場主體自利本能的驅動,在市場活動中主體破壞公平競爭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這些行為的出現,都會妨礙市場功能的發揮,擾亂市場秩序。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是市場自身所無力消除的,也是調整平等主體關系的民法所無能為力的。這就需要國家的干預,需要加強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國家在管理市場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市場管理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的目的是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以確保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市場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管理法及房地產管理法等,是對統一的市場管理關系進行整體的法律調整。
(三)資產資源管理法
資產與資源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廣義的資產不僅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還包括資源性資產,即能給主體帶來收益與財富的自然資源;而狹義的資產則僅指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盡管對資源性資源也要實行資產化管理,但由於資源性資產在價值量化上的特殊性,以及在管理上的特殊要求,故本文采資產的狹義概念,並將其與資源並列。
資產與資源是物權的基本客體,是主體賴以進行經濟活動的基本條件。而國有資產與國有資源則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物質基礎,是國有財產的基本構成。如何管好用好國有資產與國有資源,不僅關繫到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鞏固和完善,同時與國計民生也有著十分密切的關聯。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與資源的管理,國家十分重視這方面的立法,在經濟法體系中已經基本形成了國有資產資源管理法這一相對獨立的經濟法部門,成為經濟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資產資源管理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法和國有資源管理法,其中國有資源管理法還可進一步細分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及礦產資源法等。
(四)涉外經濟管理法
涉外經濟管理法是對調整涉外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盡管我國復關在即,有關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地與國際上通行的慣例接軌,涉外國內法漸趨國際化,但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的獨立和對外貿易秩序,我國對涉外經濟的管理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我們認為涉外經濟管理法因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仍可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法部門。
作為經濟法部門的涉外經濟管理法,主要包括對外貨物貿易管理法、涉外服務貿易管理法、涉外技術轉讓管理法及涉外投資管理法等。
綜上,就是我對我國經濟法體系的基本認識。對經濟法體系的這一構築,既在經濟法體系中排除了本應歸屬於民法的合同法,使之適應即將出現的調整合同關系「三法歸一」取代「三法鼎立」的新格局;同時,也否定了將經濟組織法或企業法視為經濟法體系組成部分的觀點,因為按照新的企業分類標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獨資企業法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都有著它們確定的歸屬。這樣就徹底凈化了經濟法,使經濟法名正言順、名副其實,從而結束了法學教育中長期存在的課程內容重復交叉的局面。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事物都是發展變化的,經濟法體系也不是一個封閉、僵化、一成不變的系統,它不僅在部門法的劃分上是開放的、變化的,就是在部門法要素的構成上也應當是開放的、變化的。特別是由於我國仍處於體制改革時期,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形成,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封閉經濟法體系的觀點,都無異於在否定發展中的經濟法。
(原載於《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5期)
㈣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是什麼謝謝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
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存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法的作用:
(一) 依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大家庭中的成員,中國國民(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正在積極參加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發展國際經濟關系。這樣,就必須運用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指導、調整和約束這種國際經濟關系。對於該法律規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會有效地做到「依法辦事」,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經濟建設。
(二) 依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要真正實現獨立自主、公平互利,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面對眾多在經濟上處在強者地位的國際資本競爭對手和合作者,中國受到歧視、愚弄、欺騙、刁難和坑害的事例,屢見不鮮。在進行涉外經濟活動中,爭議和糾紛也常常發生。這些矛盾和沖突不僅涉及到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談判的原則和標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知識,才能去打「國際官司」,從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合法權益。
(三) 依法維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個獨立國家,其中140多個發展中國家,屬於第三世界。國際經濟舊秩序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嚴重障礙。同時,即使已經爭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規范,也不斷受到少數發達國家的挑戰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美國是當時投反對票的 6個發達國家的為首者。事隔多年,美國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認該憲章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指責眾多發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聯合斗爭和努力是「多數人的暴政」,公然號召西方國家聯合起來,對第三世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行動採取「自衛」措施。這種力圖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和積極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將會長期進行下去。因為實行國際經濟交往,說到底,各國都是為了謀求各自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必須通曉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和發展趨向,以國際經濟法為手段,在國際經濟秩序中除舊布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不斷完善涉外經濟立法
目前,中國正在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特別是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外商踴躍來華投資或對華貿易。並且,為了適應WTO規則的要求,中國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訂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在從法律制度上保障國外先進技術、國外資本、國外商品的引入。所有這些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立法,既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也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范實行接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廣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這些規范的基本內容,認真加以借鑒,不斷建立和健全我國涉外經濟法規范體系,並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進法學學科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新興的邊緣性學科,迄今尚未形成舉世公認的、科學的學科體系。①在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因此,要在積極學習有關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國內實際,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㈤ 國際經濟法中BOT是指什麼
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徵簡述 BOT名稱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通常是指後一種含義。關於BOT投資方式的定義,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但至少有下列幾種觀點:1,BOT是一種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項目融資方式;3,BOT是一種國際技術轉讓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資租賃方式;6,BOT是委託管理;7,BOT是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2] 筆者認為BOT是一種新型、特殊的投資方式(觀點1到6均只是其內容的某一方面)。具體而言,它是指東道國政府與私人投資者(本國或外國均可)簽訂特許協議(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將某一公共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項目交由私人投資者成立的項目公司籌資、設計並承建,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由該項目公司通過經營該項目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及獲得利潤,而政府則從行政角度對BOT項目進行行政管理、監督;特許期滿後,項目無償移交給所在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3]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第一,法律性質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質(留待下文論述)。 第二,主體的特殊性。BOT合同主體,一方是東道國政府,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資企業。其中政府既是一個與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夥伴,又是一個政府特許權利先行獲得者、承受者和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其具有雙重身份。 第三,投資客體的特殊性。作為BOT投資項目的標的——東道國的基礎設施,如橋梁、電廠、高速公路等,不同於其他的投資項目,建設的又都是公益事業,東道國對其擁有絕對的建設權,私營企業則通過許可取得其專營權。又因其涉及到本國使用者的利益,國家必須權衡本國的國情和投資者利益兩個方面,對其行使價格決定權以及相應的管理監督權。 第四,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OT投資方式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其內容涉及到投資、融資、建設、經營、轉讓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或參與人包括東道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貸款人、項目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OT投資方式形成了由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組成的多樣復雜的法律關系。[4]BOT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復雜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無一不是通過合同確立的。這些合同包括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以及股東協議等。 BOT的以上特徵把它與一般的合資、合作項目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求採納
㈥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6)國際經濟法主體的內涵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㈦ CIF方式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含義
CIF條款中,賣方(即甲)負責投保。
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㈧ 為什麼說國家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也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與相鄰門類
有多方面的錯綜和交叉"這部分內容實用
性較強!考生理解起來有一定難度"下面
就國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別聯
系作一簡要分析"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大體
上!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
於國際經濟法范疇!調整國際政治關系以
及其他非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則不
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一些綜合性的國際
公約!既調整某方面的國際政治關系!也
涉及某方面的國際經濟關系!則其中調整
國際經濟關系的有關條款!屬於國際經濟
法范疇"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主
要體現在$首先!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
公法主體限於國家%各類政府間國際組
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除國家%政府間
國際組織外!還包括民間國際商務組織%
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次!調整的對象
不同!國際公法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外
交%軍事等各方面的關系!國際經濟法的
調整對象則是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
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以及國家或國
際組織與異國國民之間%不同國籍的國民
之間的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再次!
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主要是各種領
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國際經濟法
的淵源則主要是經濟性的國際條約和國
際慣例!也包括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
國國內涉外經濟立法"總之!國際經濟
法與國際公法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既
密切聯系!又明顯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這里
的國際私法是指(沖突規范)!即指定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關系應當適用哪一國
法律作為准據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
沖突規范的國際私法包括調整涉外私人
間經濟關系的沖突規范!以及用以調整涉
外私人間人身關系的沖突規范"前者屬於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後者則不屬於"國際
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首
先!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
常限於不同國籍國民及各種民間國際組
織機構!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一般不作
為國際私法的主體!只有在國家和政府間
國際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
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籍的經濟
活動時!才可能成為國際私法的主體!而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通常包括國家和政
府間國際組織"其次!調整對象不同!國際
私法調整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人身關
系和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調整超越一國
國界的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私人%國家%
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再次!發
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國際私法
是關於民商法的法律適用法即沖突法!不
屬於實體法!本身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解決有關的訟爭!而國
際經濟法既包括沖突法!也包括實體法和
程序法#復次!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國際
私法的淵源主要是有關法律適用方面的
國內立法%國際慣例以及國際條約!而國
際經濟法的淵源則不包括國際私法上述
淵源中有關人身方面的法律適用規范!而
突出了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
范和法律適用規范!還包括屬於實體法和
程序法性質%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
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的國內涉
外經濟立法"
國際經濟法與內國經濟法的關系!
內國經濟法泛指各國用以調整各種經濟
關系的各種國內立法"根據屬地管轄權!
各國對於部分或者大部分在本國境內開
展的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享有管轄權#根
據屬地優越權原則!各國的國內法在管
轄本國境內的涉外經濟交往活動%調整
本國境內的涉外經濟關系方面!應當優
先適用"因此!各國國內經濟立法中適用
於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當然是國
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各國調
整本國境內涉外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
范!其立法形式分為(涉外涉內統一)和
(涉外涉內分流)兩種!前者是指某些法
律規范既適用於內國某種經濟關系!又
適用於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後者
是指調整內國經濟關系和調整涉外經濟
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分別的!不能混用"對
於(涉外涉內統一)立法的經濟法!其既
是內國經濟法!又是國際經濟法"確認各
國經濟立法的涉外部分屬於國際經濟
法!要注意排除來自某些強權發達國家
的兩種有害傾向!一種是排除或削弱弱
小國家涉外經濟立法的(域內效力)!另
一種是無理擴張或強化發達國家涉外經
濟立法的(域外效力)"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關系!
國際商務慣例主要是指由各種國際民間
團體制定的調整國際私人經濟關系的各
種商務規則"國際商務慣例是國際經濟法
的淵源之一!但是其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
淵源相比!有重大的獨特之處!主要體現
於$第一!國際商務慣例的確立並非基於
國家的立法或者國家間的締約!而國際經
濟法的其他法律淵源則都必須經過國內
立法或者國際締約等程序才能確立#第
二!它對於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約束力
來源於當事人的共同協議和自願選擇!而
不是來源於國家主權!而國際經濟法的其
他法律淵源的效力則直接來源於國家強
權或其他強制權力!其約束力不依賴於當
事人的意志#第三!當事人對於國際商事
慣例可以全盤採用!也可以有所增刪!而
對於其他國際經濟法法律淵源!尤其是其
中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則沒有選擇的自
由#第四!國際商務慣例對當事人的約束
力雖然不是直接來源於國家強制力!但是
其實施或者兌現則需要藉助於國家的主
權或者其他強制權力"
㈨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定義和內涵是什麼
國際經濟與貿易(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或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Trade )大學專業,學生主要學習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經濟學、管理學的基本訓練,具有理論分析和實務操作的基本能力,具備較強的外語能力。
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較系統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基本原 國際經濟與貿易教材
[1]理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掌握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了解當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現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情況,能在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外資企業及政府機構從事實際業務、管理、調研和宣傳策劃工作的高素質復合型涉外經貿人才。
編輯本段培養規格與要求
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 國際經濟與貿易相關書籍
識,受到經濟學、管理學的基本訓練,具有理論分析和實務操作的基本能力,具備較強的外語能力。 畢業生應具備以下幾方面的知識、能力和素養: 1. 正確理解並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有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而奮斗的理想和為人民服務、勇於開拓、艱苦創業的事業心與責任感; 2. 掌握經濟學基本理論和方法,掌握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基本原理和設計方法; 3. 具有經濟管理、經濟貿易、市場營銷、進出口貿易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知識; 4. 能運用計量、統計、會計方法進行分析和研究; 5. 了解中國的經濟政策和法規,了解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及其貿易政策; 6. 了解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發展動態; 7. 能夠熟練地掌握英語,具有較強的英語聽、說、讀、寫能力,能利用計算機從事涉外經濟工作; 8. 具有健康的體魄、良好的心理素質和健全的人格。
編輯本段學制學位與主幹課程
基本學制4年,本科一般實行3~7年彈性修業 國際經濟與貿易相關書籍
年限。 四、主幹學科 經濟學、統計學 五、主要課程 政治經濟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計量經濟學、世界經濟概論、國際金融、國際貿易、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財務管理、國際結算、微積分、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貨幣銀行學、財政學、會計學、統計學、管理學原理。 六、畢業與學位 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學分並達到畢業條件者准予畢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經濟學學士學位。
編輯本段開辦院校
北京 外交學院 北京物資學院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 國際關系學院 北京大學 北京師 北京郵電大學
范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北京工業大學 北京化工大學 北京郵電大學 北京林業大學 首都師范大學 中央民族大學 中國傳媒大學 北京工商大學 北京聯合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 北京外國語大學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北方工業大學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 安徽 合肥工業大學(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安徽財經大學 滁州學院 淮北師范大學 天津 南開大學 天津師范大學 天津工業大學 天津科技大學 天津財經大學 天津商學院 天津外國語學院 天津農學院 上海 復旦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同濟大學 華東師范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 上海大學 東華大學 上海金融學院 上海財經大學 上海理工大學 上海外國語大學 上海海 北京大學
洋大學 華東政法學院 上海海事大學 上海政法學院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 上海電力學院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 上海杉達學院 上海應用技術學院 浙江 浙江大學 浙江工商大學 寧波大學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 浙江財經學院浙江工業大學 河北 河北經貿大學 河北金融學院 石家莊鐵道大學四方學院 山西 山西大學 山西大學商務學院 山西財經大學 中北大學 太原科技大學 太原工業大學 山西農業大學 黑龍江 哈爾濱工程大學 黑龍江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哈爾濱商業大學 黑河學院 東北農業大學 吉林 吉林大學 東北師范大學 長春大學 長春工業大學 長春理工大學 吉林華僑外國語學院 延邊大學 北華大學 吉林財經大學 吉林工商學院 東北電力大學 吉林師范大學 吉林工程師范學院 吉林化工學院 遼寧 沈陽師范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 沈陽大學 遼寧大學 大連民族學院 沈陽理工大學 東北財經大學 河南 鄭州大學 河南大學 河南農業大學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河南工業大學 中原工學院 華北水利水電學院 南陽師范學院 黃淮學院 河南科技大學 河南理工大學 河南科技學院 山東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青島大學 山東經濟學院 山東理工大學 山東財政學院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校區 中國海洋大學 青島科技大學 青島理工大學 魯東大學 湖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華中農業大學 長江大學 湖北工業大學 武漢大學 武漢理工大學 湖北經濟學院 華中科技大學 三峽大學 中南民族大學 湖北師范學院 湖南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湖南大學、中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湘潭大學、湖南科技大學、湖南涉外經濟學院、南華大學、湖南商學院、湖南文理學院、岳陽師范學院 廣東 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南師范大學、華南農業大學、廣東金融學院、廣東工業大學、汕頭大學、深圳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廣東商學院、佛山科學技術學院、仲愷農業工程學院、廣東技術師范學院、廣州大學、五邑大學、廣東商學院華商學院 廣西 廣西大學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 廣西財經學院 欽州學院 桂林理工大學 廣西師范學院師園學院 海南 海南大學 重慶 西南大學、重慶大學、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重慶工學院、重慶三峽學院、四川外語學院 四川 四川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交通大學、西南財經大學、成都理工大學、西南石油大學、四川農業大學、西南科技大學,西華大學、成都大學、成都信息工程學院、宜賓學院商學院 成都農業科技技術職業學院、樂山師范學院旅遊與經濟管理學院 雲南 雲南財經大學、雲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 陝西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建築科技大學、長安大學、陝西科技大學、西安外國語大學、西安工程大學、西北政法學院、陝西紡織服裝職業技術學院、西安外事學院.西安翻譯學院、西安工業大學 甘肅 蘭州大學、蘭州鐵道學院、西北民族學院、蘭州商學院、甘肅政法學院 青海 青海大學 江西 南昌大學,江西財經大學、華東交通大學 、江西農業大學,江西師范大學,東華理工大學、贛南師范學院、南昌工程學院 、九江學院 新疆 新疆大學、新疆財經學院 內蒙古 內蒙古大學 內蒙古財經學院 內蒙古工業大學 寧夏 寧夏理工學院(四年畢業之後獲取經濟學學士學位。學院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理論能夠懂,技術能夠用」,在「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校訓下,畢業生離校之後有很強的自學能力。目前學院正在建設一批具有優勢特色的研究生專業。報考該專業需要有很好的英語功底(寫做、口語),學院目前為寧夏地區培養出的外貿人才得到寧夏當地的一致好評!michael) 貴州 貴州大學、貴州財經學院 福建 福州大學 福建師范大學 福建農林大學 廈門大學 華僑大學 集美大學誠毅學院 福建江夏學院
編輯本段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研究內容
國際經濟與貿易(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專業是從經濟學中分化 國際經濟與貿易相關書籍
出來的應用經濟學科。學生主要學習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經濟學、管理學的基本訓練,具有理論分析和較強的實務操作能力,具備較強的外語能力。經濟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的學生應系統地掌握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與基本技能,了解當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現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扎實、具有良好的英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有較強的從事外貿實際工作能力的高級應用型專門人才。
㈩ 國際經濟法的對外經濟
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1.古代中國時期,即奴隸社會後期和封建社會時期,約相當於公元前四、五世紀至公元1840年;
2.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時期,約相當於公元1840年至1949年;
3.社會主義新中國時期,即公元1949年以後。
一、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一)古代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簡況
夏朝時期,各個部落聯盟之間就時常開展跨越聯盟疆界的貿易。商朝時期,商品交換關系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並且開始使用原始形態的貨幣。到了周朝,實行「朝貢貿易」。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出現同海外歐洲國家之間的貿易往業,明顯的標志是:早在公元前四五世紀之間,中國的絲綢就已開始輾轉遠銷希臘等地。
秦朝時中國與印度支那半島、朝鮮半島兩個半島廣大地區的經濟貿易往來是相當密切的。
漢朝對外經濟交往也日益發達,開拓了 「絲綢之路」,又辟海市。經過隋朝進入唐朝,全國重新統一安定,對外經濟文化交往也空前興旺發達。
宋朝時期,政府側重於在南方發展海上國際貿易。元朝建立陸上國際商道暢通無阻,海上貿易也有新的發展。
明代初期,多沿襲元朝,且又有重大發展,如鄭和下西洋。明代中葉以後,關閉口岸,停止對外貿易,實行「鎖國」政策。清朝則變本加厲實行「海禁」,雖一度解禁開港,但對外來商人一律嚴加限制。
(二)古代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的法理內涵
第一,古代中國開展對外經濟交往,是國內生產力發展的結果,也是生產力進一步發展所必需。
第二,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其主要動因植根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秦漢以來,兩千多年的對外經濟交往史上,雖然經歷了許多曲折和起落,但總的來說,積極開展對外經濟交是主流。
第三,在古代中國長期的對外經濟交往中,基本上體現了自主自願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則。
第四,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由於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其規模和意義都難以與近現代的對外經濟交往相提並論。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簡況
繼1840年英國侵華的鴉片戰爭之後,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列強又發動了多次侵華戰爭。用戰爭暴力打敗中國,強迫中國訂立了許多不平等條約,攫取了各種政治、經濟特權,嚴重破壞了中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形成了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的惡性循環。
(二)強加於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的「法理」
在這個時期里,由於中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受到嚴重破壞,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始終貫穿著兩條線索:第一,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中,往往處在非自願、被強迫的地位,受制於人,聽命於人。第二,中國總是遭到不平等的屈辱,忍受不等價的交換。弱肉強食的原則,不僅被列強推崇為「文明」國家的正當行為准則,而且通過國際不平等條約的締結和簽訂,取得了國際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約束力。
三、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一)獨立自主精神的堅持
與平等互利原則的貫徹
獨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一貫堅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則和行為規范,也是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健康發展的兩大基石。它由國家的根本正式加以肯定和固定,上升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基本行為規范。
(二)閉關自守意識的終結與對外開放觀念的更新
半殖民地時期中國長期遭受的歷史屈辱,本世紀五六十年代帝國主義所強加於中國的經濟封鎖,以及霸權主義背信棄義對中國所造成的經濟破壞,都激發了和增強了中國人民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奮發圖強的意識。但是,在中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也產生了對於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片面認識和錯誤理解。對外經濟交往受到重大的消極影響,使中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失去了調動國外積極因素的良機,拉大了與先進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
黨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這是新中國建國以來具有深遠歷史意義的偉大轉折,使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開始進入一個嶄新的、更加自覺、更加成熟的歷史發展階段。
1993年,中國憲法正式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黨的第十四屆三中全會針對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問題,提出了綱領性的文件,大大加強了對外開放的力度、廣度和深度。
第五節 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與學習國際經濟法
一、中國實行經濟上對外開放國策的主要根據
它是在總結該國多年實踐經驗以及參考國際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中國在實現「四化」過程中不應該、也不可能孤立於國際社會之外。中國應積極參加和利用國際分工,實行平等互利的國際交換,大力發展開放型經濟,使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實現互接互補。
因此,中國在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學會充分利用國內和國外兩種資源,開拓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學會組織國內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交往兩套本領。
二、深入學習國際經濟法對貫徹上述基該國策的重大作用
其主要意義,可大體歸納為:
第一,依法辦事:世界各國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十分需要藉助於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加以指導、調整和約束。中國應積極參加國際經濟交往,對於這種法律規范的現狀和發展趨向,需深入了解,自覺地「依法辦事」,避免因無知或誤解引起無謂的糾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二,完善立法:廣泛深入地了解上述規范和慣例的有關內容,使中國涉外經濟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有所借鑒,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法律規范和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
第三,以法護權:要熟悉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的涉外經濟法的有關知識,在「國際官司」中,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應有權益。
第四,據法仗義: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要以國際經濟法作為一種手段,按照公平合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為全世界眾多弱小民族仗義執言和爭得公道,促進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
第五,發展法學:立足於該國的實際,以該國利益為核心,重點研究該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問題,作出符合其該國權益的分析和論證。逐步創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