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中的保證是什麼意思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回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答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擔保法屬於經濟法嗎
不是。擔保法和合同法都屬於商法。
3. 經濟法中保證和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准確來講,保來證和抵押都屬於民自商法中的法律概念和制度。嚴格來講,在法學語境下,保證和抵押都屬於民法下的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部分的知識和內容。在非法學語境下,我們可以簡單地認為調整一切人與人之間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是經濟法。這樣也不能說有錯。但在法學語境下,經濟法和民商法有著嚴格的區分。
保證是指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4. 經濟法擔保法案例
1.該題涉及抵押權順位問題。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屬於民間借款合同,且沒有設定任何擔保,屬無擔保債權,無權要求李某以房產變賣清償債務。建設銀行和趙某的債權設定抵押擔保,故按登記先後順序清償。房屋變賣14萬首先清償建設銀行10萬且加計利息和拍賣費用,剩餘不足4萬不足清償趙某。趙某和潘某有權要求李某承擔違約責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構成無權處分,銀行設定抵押合同並以登記,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權。但是趙某的抵押合同並未登記,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權沒有成立。
3.抵押物滅失,抵押權人可以就保險金優先受償。但該債權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權人可要求提存該10萬元保險金以備償。
5. 關於經濟法問題 別除權和擔保責任
保證責任和別除權的主體不同。
同樣一個設立擔保的財產,債務人不能到期償還債務,債權人就該財產的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以自己的設備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企業破產,仍舊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就構成別除權。別除權針對的是企業破產程序。
6. 有關國際經濟法中的知識產權擔保問題急求
不用負抄責。賣方僅對買方國家襲和訂立合同時知道的轉售國負責。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主張
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
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
基礎的: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
,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
程式或其它規格。
7. 經濟法中的合同擔保問題
如果乙簽的是一般保證合同,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就可以。根據規定,債權人在法院強制在執行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前,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擔保人可以拒絕。
但是在連帶保證責任中,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個或兩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對於摘取人的請求不得拒絕,保證人在償還保證額後再向債務人要求還款。
在保證合同沒有說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的情況下,按連帶保證對待。
8. 經濟法中的保證合同
當然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9.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是個大的法律分類,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合同法是民法的一個分支,屬於債權的一種,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