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基礎重點
經濟法基礎重點在於:
1、經濟法概論
(1)法和經濟法的概念
(2)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3)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2、會計法律制度
(1)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2)會計核算
(3)會計監督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5)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3、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1)稅收與稅法概述
(2)稅收制度
4、流轉稅法律制度
(1)增值稅法律制度
(2)消費稅法律制度
(3)營業稅法律制度
(4)關稅法律制度
5、所得稅法律制度
(1)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2)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6、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1)房產稅法律制度
(2)車船稅法律制度
(3)印花稅法律制度
(4)契稅法律制度
(5)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7)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
(8)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9)資源稅法律制度
7、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1)稅收徵收管理概述
(2)稅務管理
(3)稅款徵收
(4)稅務檢查
(5)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8、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1)支付結算概述
(2)銀行結算賬戶
(3)票據結算
(4)銀行卡結算
(5)結算方式
(6)違反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B. 經濟法應法應重點教授哪些理論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未過戶手續汽車所有權未移轉,不影響合同效力。(2)卡車受損,損失應由工廠承擔。因為卡車受損時尚未交付,風險未移轉。(3)不能。該工廠並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經營者,甲也不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汽車,不屬於該法所稱消費者。(4)不能。雙方對汽車質量沒有明確約定,該汽車的質量應該符合通常標准。由於雙方買賣的標的物是已行駛三萬公里的舊車,汽車發動機經過大修理不能說明質量不合格。發動機有毛病並未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甲無權要求解除合同。(5)不能。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只能選擇執行其中之一。(6)能。工廠所交付的汽車發動機有毛病,是違約行為。工廠違約應對所造成的損失,包括間接損失負賠償責任。但該責任應在工廠能夠預見的范圍內。(7)可以。兩種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可以同時適用。
C. 注會經濟法的考試重點
經濟法知識點比較混雜,經濟法主觀題重點: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而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的,合同有效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與債權人訂立的股權質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僅以股權質押合同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財產確定之前,浮動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情形: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重點法條20】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D. 2019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重點筆記
經濟法基礎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法概論,會計法律制度版,稅收法律制度概權述,流轉稅法律制度,所得稅法律制度,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等。這里的重點難點都是是後四項。
初級會計實務主要內容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的概念及核算出來,財務報告編制、事業單位會計等。非重點是事業單位會計及貨幣資金,重點難點是投資、成本核算、財務報告。
從難度深度上看會計實務比經濟法基礎難,經濟法基礎記憶性知識點多。
不知道你之前復習的情況,如果都看過兩遍了,那這一個月就先把兩門里的重點難點章節吃透多做題練習,做累了看看非重點章節鞏固一下,初級內容不難也不多,應該能過的
如果你從來沒看過,本身基礎也不好,一個月肯定學不透就等明年再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