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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為

發布時間:2020-11-27 13:45:59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的內容包括總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理念等)、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宏觀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內容。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1)經濟法為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② 經濟法主體有什麼分類

對於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等。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東 奧中級職稱欄目精選稿件。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並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於人。

希望採納

③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啊〉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過程中,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健全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必將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的本質特徵,還要體現我國信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隨之注入新的內容.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④ 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是公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隨著部門法劃分界限的逐漸明確以及法學學科的不斷發展,「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法學意義已經被特定化為與民商法相並列的經濟法法律部門以及與其相對應的經濟法學科,而不再是「調整經濟法關系的法」或「與經濟法相關的法」這樣的表面含義。

(4)經濟法為擴展閱讀

經濟法特點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⑤ 經濟學和經濟法有啥區別

一、性質不同

1、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規律即價值的創造、轉化、實現的規律——經濟發展規律的理論,分為政治經濟學與科學經濟學兩大類型。

2、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二、起源不同

1、人類經濟學起源於中國古代以經世致用為代表的價值觀,均富、損有餘而補不足為代表的平等觀,交相利、義利統一為代表的生產關系觀,通功易事為代表的貿易觀,農本工商末為代表的產業觀等等早期經濟思想。

2、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

(5)經濟法為擴展閱讀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⑥ 什麼是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來自《經濟法》書中。

⑦ 經濟法大體分為哪些

第一講 緒論抄、經濟法的襲概念、調整對象
第二講 基本原則、地位、經濟法律關系
第三講 經濟法主體、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講 企業法律制度(市場准入、特殊企業、國有企業等)
第五講 企業法律制度(合夥企業法)
第六講 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
第七講 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破產法概述)
第八講 市場規製法概述、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講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講 期中考察、反壟斷法
第十一講 反壟斷法
第十二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講 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律制度
第十五講 宏觀調控法概述、固定資產投資法、國有資產管理法
第十六講 財政法、稅法
第十七講 金融法、對外貿易法

⑧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製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8)經濟法為擴展閱讀: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

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

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性質:

1、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2、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3、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作用:

1、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

2、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

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並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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