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需經濟法案例分析題4道 經濟法律關系一章的
經濟法案例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法》
[例題]:
2000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買價值2萬元的貨物。
2000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並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關系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2)A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3)甲在B合夥企業出資6萬元,佔50%的出資額,B合夥企業每年可向合夥人分配利潤。(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1)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3)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看一下題目,實際上第一問是說: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這是表見代理的問題,回答:
{1}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盡管從內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為已經越權了。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其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該行為有效。
(2)、(3)這兩個問題涉及債務人償債順序的問題。首先(應該用企業的存款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保費,然後是拖欠國家的稅款,所以)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計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可是這78000元不夠,怎麼辦,這里涉及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問題,要用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其次,A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為了增加這個題目的難度,這里又間接考察了合夥企業法)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或先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外商投資企業法》
[例題]
某西方跨國公司(以下簡稱西方公司)擬向中國內地的有關領域進行投資,並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在論及投資方式時,主張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投資,其有關計劃要點如下:
(一)在中國上海尋求一位中國合營者,共同投資舉辦一家生產電話交換系統設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總額擬定為3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1200萬美元。西方公司在合營企業中佔60%的股權,並依據合營項目的進展情況分期繳納出資,且第一期出資不低於105萬美元。合營企業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你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為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監督機構。
(二)在中國北京尋求一位中國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產凈水設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合作期限為8年。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總額擬定為250萬美元,西方公司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70%,中方合作者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30%。西方公司除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摺合125萬美元出資外,還由合作企業作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中方合作者可用場地使用權、房屋及輔助設備出資75萬美元。西方公司可與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業正式投產之後的頭5年分別先行回收投資,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可計入合作企業當年的成本;合作企業的稅後利潤以各佔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但中國合作者應按其殘余價值的30%給予西方公司適當的補償。
根據上述各點,請分別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1)西方公司擬在中國上海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的數額、擬建立的組織機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2)西方公司擬在中國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利潤分配比例、約定先行回收投資的板房以及合作期限屆滿後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
(1)西方公司擬在中國上海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該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達到其投資總額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的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按西方公司認繳的出資額計算,其第一期出資應不低於108萬美元;擬設立的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並且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
(2)西方公司擬在中國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有不符合規定指出,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業為其出資做擔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業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違反了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約定利潤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擬約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計入合作企業當年成本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外國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後,才能先行回收投資,這表明,合作企業只能以其利潤用於先行回收投資,因此,先行回收投資不能計入合作企業的成本;西方公司擬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間內先行回收投資的,應約定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擬約定在合作期限屆滿時中國合作者應按固定資產殘余價值的30%給予其補償,不符合有關規定。
《證券法》
[例題]
中國證監會在組織對A上市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以下事實:
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業認為A公司的股票將會上漲,便於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價格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A公司股票50萬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達到6%,隨後A公司的股票價格連續攀升,同年9月,B企業以14.89 元的價格拋出所持A公司的50萬股流通股票;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李某,在該報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後,於2000年5月購買該公司4萬股股票,並於6月拋出,獲利6萬元;C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錢某認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漲潛力,遂於2000年6月購買A公司的股票2萬股,其購買的股票被深幅套牢,虧損嚴重。
請回答:根據上述事實以及《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B企業、李某、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答案]
(1)B企業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非法,因為,B企業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屬於內幕信息單位,其不以收購為目的,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買賣該公司股票即為非法。
(2)李某買賣A公司股票的行為合法,因為,盡管李某是為A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但其在該報告公開5日後的時間買賣該公司的股票,即為合法。
(3)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非法,因為,凡是證券從業人員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答案補充 《合同法》
[例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在10日內報價。乙接受甲發出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隨後以發現甲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關聯企業無償轉讓財產,可能是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1)試述家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對甲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種權力請求,以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對乙行使該權力的期限,法律有何規定? 答案補充 [答案](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的性質。乙報價的性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邀約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邀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本例中,乙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甲回復報價的行為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與承諾期內作出。
(2)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大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例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形式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力消滅。
2.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 求《經濟法》書上案例分析題的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
1、未經過注冊的商標可以使用,但是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除外。同時使用未注冊商標還得符合第34條的規定。
第五條: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三十四條: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1)冒充注冊商標的;
(2)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3)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2、三江口酒廠的行為侵犯了松花江酒廠的商標權。法條依據:
第三條: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3、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一
1、董事長決定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因此,董事長只能提議,不能決定。
2、召集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而不能由董事長召集。
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本案中,只要五分之三,小於三分之二。
案例二
1、陳某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王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東會議錯誤。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即應當由陳某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只由董事長張某簽字、蓋章違反公司法規定,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
5. 經濟法試題—案例分析題
(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根據該項規定該縣教育局發文要求他們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須向其下屬的文教用品公司購買的行為屬於不正當行政干預,根據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該集團在書寫產品說明時未對市場生產銷售的多種方便麵製作成分和食用效果進行全面科學的考證和檢驗,僅憑主觀臆斷對商品質量做出了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刻意隱藏產品使用風險信息。同時該集團利用沒有更科學根據的信息「根據有關資料表明,長期食用傳統方便麵,人體會出現營養攝入不平衡的現象」打擊競爭對手品牌商品,構成了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傳播「龍豐強化營養系列方便麵長期食用使人體攝入的營養全面達到平衡」,進行了虛假宣傳,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情況進行處理。
6. 解答經濟法練習題一 案例分析 答案
1. (1)優先受償權。本案中,丙與乙達成抵押合同,即丙以自己的麵包車作為乙的債權的擔保。到1996年4月5日,甲未能履行債務使乙的債權未受清償。因此,乙有權就抵押的麵包車優先受償,這就是乙就該麵包車享有的優先受償權。
(2)乙可以與丙協議以麵包車折價或拍賣、變賣麵包車所得價款受償;如果協議不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甲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乙作為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所以,乙可以採取前述措施。此外,乙在以麵包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5萬元的部分歸丙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清償。
(3)該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1)王某可以要求銷售者給予退貨,並可以要求銷售者賠償損失。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王某購買的商品並不符合多功能的說明,是一種欺詐行為。
(2)劉某的損失由商店承擔。因為保安在工作期間,非法侵犯了劉某的人身健康權造成劉某的人身傷害,由商店承擔賠償責任。商店可以向劉某追償。
(3)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那屬於店堂告示,那是不利於消費者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4)五種方式可以解決:協商、調解、申訴、仲裁、訴訟。
7.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8.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甲乙丙丁的主張均不成立。本法規定,(1)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甲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基本特點,因此盡管合夥人之間約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擔連帶責任;本法沒有對勞務出資做特別規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規定承擔連帶責任;(4)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丁的主張不成立,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解散時,三人分配企業財產不合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再依法進行分配。
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後,再清償銀行貸款。銀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個人請求全部償還,也可以向其中的一個或幾個合夥人請求部分償還。
4、銀行貸款清償後,甲乙丙丁內部之間平均分擔,清償數額超過應該承擔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