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跨國公司的國際經濟法主體資格
國公司抄是一定范圍內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國際司法,國際組織相關規定的證明.承認起有限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為了更好的調整其行為,促進全球財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利於建立更加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
在國際經濟法發揮調整作用的過程中,享受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的主體,就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對於跨國公司,強調的是其經濟活動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以及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行為,這也證明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B. 國家不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對還是錯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
C. 跨國公司是否具有國際經濟法主體資格
跨國公司具有國際經濟法主體資格。
國際司法,國際組織相關規定的證明.承認起有限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為了更好的調整其行為,促進全球財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利於建立更加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
在國際經濟法發揮調整作用的過程中,享受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的主體,就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對於跨國公司,強調的是其經濟活動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以及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行為,這也證明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D.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A. 國際組織 B. 國家 C. 法人 D. 自然人 多選
ABCD全選,這題簡直就是送分的。
E. 試述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法律特徵。
首先,國際經濟法到底是一個法律部門還是法律學科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關於這方面的論文.我的態度是一個法律學科,這是因為如果將其視為法律部門,就會出現一個介於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之間的法律部門,那麼國際經濟法主體承擔的是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還是國際私法上的責任呢?很明顯,界限會被模糊.一旦有機會將責任認定為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那麼私人和國家之間的契約責任就上升為國際法責任.這對於發展中國家是一種潛在威脅,比如在國有化過程中,國家實際行使的是主權,但可能就要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
當然有的學者認為其為一個法律部門,也有一定的道理,你心裡有數就行.
由以上的顧慮,或者說利益保護的角度來說,我們應當謹慎地對待將自然視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首先,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固有屬性其並不符合.並且,如果有觀點認為國際條約賦予了自然人參與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能力,我們也要看到,國際條約之所以對於一個國家的自然人有效,實際上是國家參與締結.而國家參與締結實際上就是行使國家主權,置言之,就是國家許可了國際條約賦予自然人國際經濟上的行為能力.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利益傾向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問題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你只要了解其中的法理即可.也許將來,我們也會承認,自然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F. 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哪些
(1)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團、跨國公司等,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3)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國際組織的決議、規定、原則、制定的標准合同已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遵守的原則和准則,成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之一。(4)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並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還具有其他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G. 自然人能否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對於這個問題,我寫過一篇論文.
首先,國際經濟法到底是一個法律部門還是法律學科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關於這方面的論文.我的態度是一個法律學科,這是因為如果將其視為法律部門,就會出現一個介於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之間的法律部門,那麼國際經濟法主體承擔的是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還是國際私法上的責任呢?很明顯,界限會被模糊.一旦有機會將責任認定為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那麼私人和國家之間的契約責任就上升為國際法責任.這對於發展中國家是一種潛在威脅,比如在國有化過程中,國家實際行使的是主權,但可能就要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
當然有的學者認為其為一個法律部門,也有一定的道理,你心裡有數就行.
由以上的顧慮,或者說利益保護的角度來說,我們應當謹慎地對待將自然視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首先,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固有屬性其並不符合.並且,如果有觀點認為國際條約賦予了自然人參與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能力,我們也要看到,國際條約之所以對於一個國家的自然人有效,實際上是國家參與締結.而國家參與締結實際上就是行使國家主權,置言之,就是國家許可了國際條約賦予自然人國際經濟上的行為能力.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利益傾向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問題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你只要了解其中的法理即可.也許將來,我們也會承認,自然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H. 如何理解個人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所有經濟的核心就是個人和私有。。所有經濟的發展必然也是個人和私有推動的。所以不管是國際經濟和經濟法,必然是為了保障個人的利益而設,從而保障了經濟的發展和順利進行。
為何說個人和私有才是經濟的動力和根源或者說主體?。。因為只有個人獲得了自身應得到財富,而私有財富能得到保護,才會讓個人有動力和安心繼續為了財富和個人目標去奮斗,而這奮斗的動力就是經濟發展的源泉。。人類歷史和社會歷史都證明了只有能發揮個人的能力和保護好私有財產,才能讓社會經濟充滿活力和動力。
而經濟法是為了保護經濟發展而設立的規則,這其中即保護了由個人所組成的團體獲得財富的權利和安全,又打擊擾亂經濟的投機取巧非法活動,這一切基礎都是圍繞財富所有者來進行的,也就是圍繞經濟根源個人來進行的。。
如果只是一個大的經濟體而非有具體所屬的人,或所屬有個人組成的團體,那麼這個名義上屬於這個經濟體中,必然會成為某個在其中掌權的人和掌權人利益相關的人的腐敗源泉,是不可能真正利益到個人身上的。
I.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類型有哪些(詳細的應該有8類,分別是哪幾個)
1、自然人
2、法人
3、跨國公司
4、國家
5、國際經濟組織
J. 為什麼說單獨關稅區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因為國際社會沒有承認「非國家實體」獨立的國際法律人格,所以「非國家實體」不具有國際法律人格。它是作為母國的一個機關來從事對外交往的。
首先,國際法律人格的取得依賴於國際社會的承認。理論界對一個實體是否具有國際法律人格的論證過程說明了這一點。在聯合國求償咨詢意見中,國際法院的法官圍繞著以下幾個問題對聯合國是否具有主體資格展開討論。第一,為了實現聯合國的宗旨,各會員國是否必需賦予聯合國國際法律人格。這實際上是為了判斷各國是否默示的承認了聯合國的國際法律人格。第二,如果聯合國的國際法律人格得到會員國的普遍承認,那麼它對於非會員方是否一樣有效。法院認為聯合國的50多個會員國已經能夠代表整個國際社會的態度,因此聯合國的國際法律人格對非會員國也是有效的。第三,區域性的國際組織是否具有法律人格。法院認為,一個國際組織如果僅僅在某一范圍內得到承認,就不能取得國際法律人格。這是對承認的程度的界定。可見,這三個問題都是圍繞著國際社會的承認來展開的。因此,衡量一個實體是否具有國際法律人格的標準是國際社會的承認。
其次,「非國家實體」成為國際組織的會員方不能證明其國際法資格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一些學者認為被國際組織接受成為會員方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各會員國默示的承認了這些實體具有國際法律人格。但是,參考聯合國求償咨詢案發現,承認的必要性是一個關鍵因素,即賦予某一實體以國際法律人格是實現國際組織宗旨所必需的。國際組織在這一點上與「非國家實體」有著本質的不同:國際組織沒有代表它在國際上負責任的母國。因為讓任何一個會員國作為國際組織責任的最終承受者都是不合適的。因此,會員國必須默示的承認它的國際法律人格。否則,國際組織就無法從事相應的國際法律行為,也就無法實現它的宗旨。而對於「非國家實體」則沒有這種承認的必要。因此他們屬於某一個主權國家,他們的外交關系通常是由其母國負責的。把「非國家實體」從母國的國際法律人格中分離出來不是必需的。
正是這種必要性的欠缺使「非國家實體」仍從屬於其母國的國際法地位。很多國際組織雖然允許「非國家實體」成為會員方,但是卻仍要求其母國在國際上負最終責任。如歐洲和地中海植被保護組織就要求,「非國家實體」的母國需要對他們的外交關系負責。GATT第二十六條(C)規定,只有經過對這一領土負責的締約方發表聲明並通知總協定總幹事,單獨關稅區才能成為締約方。即使一些國際組織沒有明確要求,但是實際上還是要由其母國承擔最後的國際責任。假設一個「非國家實體」違反了國際組織章程,給其他會員國造成了嚴重損害,而它又拒絕賠償。於是受損害國向國際法院提起了訴訟,但是國際法院又要求當事國必須是國家,「非國家實體」不能成為當事國。這時候受損害的國家只能向其母國要求賠償。其母國也必須代表其所屬領土應訴。因此,「非國家實體」的國際法律人格在國際組織中並沒有得到承認。
最後,「非國家實體」的對外交往權,締約權,提起訴訟的能力都不具有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