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法名詞解釋 經濟活動主體
經濟活動主體: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具有主體資格的個人或組織。
② cpa經濟法一致行動人是什麼意思
單一股東股比是指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法》中規定單一的股東在出資比例上不能超過回規定比例。答《保險公司股權管理法》規定,「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同時又規定,保監會可以根據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相應條件的主要股東,其持股比例經批准可不受此限。
③ 經濟法的作用和功能對實現經濟有什麼推動作用
經濟法的作用與功能:
(1)經濟法從本質上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經濟法可以運用平衡協調作用,從社會整體和全局出發,對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各要素以及包括關系國計民生的各主體進行動態的平衡協調,確保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2)經濟法從基本內容上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經濟法經過長期的發展已經成為了一個門類齊全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這兩個部分作為市場經濟中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重要手段,有效的保障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的發展。
經濟法的宏觀調控,是指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對國民經濟的總體活動進行的調節和控制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的平衡,
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各個經濟主體都在法律要求的范圍內進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活力之所在。但是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常會出現
④ 經濟法的發展有何規律
1、從"非常態法"到"常態法";
2、從「戰時法」到「平時法";
3、從「邊緣法」到「基幹法";
4、從「一元體系」到「二元體系」;
5、從「差異」走向「互鑒」。
⑤ 注會稅法和經濟法的書每年的變動大么
教材變抄化不是很大,如果是試題的話,每年更新比較大。
注冊會計師,是指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並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英文全稱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簡稱為CPA,指的是從事社會審計/中介審計/獨立審計的專業人士。在其他一些國家如國際會計師,簡稱AIA,比如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在國際上說會計師一般是說注冊會計師,而不是我國的中級職稱概念的會計師。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戰略與風險管理》。
⑥ 闡明經濟法對企業活動,依法經營以及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的必然性和意義
經濟法的作用機制
市場調節功能的缺陷與不足,導致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並促成了經濟法的產生。正是經濟法的這一產生條件,決定了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作用范圍及作用方式。
1、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
在市場經濟模式中,國家干預經濟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協調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促進社會進步。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總的來說應是協調與發展。
第一,經濟法追求法的一般價值取向-公平與效益。傳統法理一直將公平正義視為法的基本價值,「無論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詞都有平、正、直的含義」,「平即平等與平衡」,「正即正當與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註:盧雲主編《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頁。)。所以,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 公平正義是任何一個社會及其成員所追求共同的價值目標,這也是良法應有的價值取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作為配置資源的重要工具,在體現公平正義的同時,還應保證和促進社會的發展,這也正是效益作為當代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已為眾多法學學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漸受制於公平正義與效益的二重評價,經濟法更是如此。
第二,經濟法服從於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國家的干預調節並不是取代市場機制,而是為了恢復、糾正和彌補市場功能的不足。從經濟法內容可以看出,國家規范市場主體、反對並限制壟斷、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建立競爭秩序規則、進行宏觀調控等,都是為了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並非完全拋開市場調節。國家干預市場調節的目標與任務,首先是為了恢復市場的功能,保證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所需的條件,如反對並限制壟斷、建立公平的競爭秩序規則等;其次是糾正市場機製作用的結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體系,體現經濟法的公平正義價值;再次是彌補市場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會公共產品、進行宏觀調控等。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作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國家干預措施必須遵守「與市場一致」的原則,這也是經濟法作用機制走出兩難困境的途徑。而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運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經濟法作用機制的目標-協調與發展。「經濟法不外是適用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換句話說,經濟法也就是為了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註:〔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頁。)。經濟法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 協調各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因為,在自由放任的市場調節機制下,由於市場失靈所帶來的供求總量及供求結構失衡、社會分配不公及社會公害、缺乏社會保障等,國家干預或說經濟法就是通過規范市場主體、市場規則、保持總量及結構平衡、消除或減少社會公害、建立和健全社會分配製度及社會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證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其主要表現為:一是為自由市場競爭創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條件,使市場機制更具效力;二是通過積極的社會政策保證社會的公平與安定,協調社會平衡。由於社會經濟始終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經濟法的作用機制就是運用國家干預,在協調的基礎上,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推動社會向前發展。
2、經濟法的作用范圍
這里所說的經濟法的作用范圍主要是指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工具,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圍,即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它不僅體現了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更展示了國家在干預經濟過程中體現的協調與發展的價值要求。
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概括而言有以下四類:一是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對市場運行的環境和制度條件予以調節、完善。因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不僅將導致壟斷的形成,阻礙和削弱競爭、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脫離產品價值的壟斷價格、產生壟斷產品和服務質量問題,還將因壟斷技術而阻礙技術進步,從而損害壟斷企業與消費者的權益,甚至阻礙社會進步和國家發展。國家保證和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就是通過經濟立法,通過市場競爭規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二是對市場運行過程進行干預,即改變或創造經濟運行條件,對市場主體的利益和優先地位進行重新分配。國家通過財政貨幣政策和計劃、投資等手段,對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進行調節,實現總量與結構平衡。三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過程。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市場主體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經濟效益,同時由於經濟規律的左右,任何產品或服務供求關系的變化,都會引起社會資源配置的變化,大量的生產者和社會資源總是集中於利潤較高的行業和部門,其結果往往又造成利潤較低的基礎行業衰退,尤其一些經濟效益低而社會效益高的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更是如此。這也是國家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原因。四是國家干預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實施社會保障。「『看不見的手』可能驚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時也帶來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註:〔美〕薩繆爾森《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頁。), 為在市場機制的分配基礎上盡量做到社會公正,保證社會安定,減少人們的生命、生活風險負擔,國家必須干預市場調節的社會產品分配和社會保障問題。
3、經濟法的作用方式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即國家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缺陷與不足的方式。從上述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經濟法作用的范圍)可知,國家除直接參與有限的經濟過程外,主要在於對市場的管理、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所以經濟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須為其特定的作用范圍服務。
從現代經濟法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在不同歷史時期,由於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力度不同,經濟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現代意義的經濟法-1890年美國頒布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純粹是禁止性規定, 而一戰後的經濟法則出現許多授權性規定。 進入二十世紀70年代以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又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其作用方式也出現了新的變化,即由於凱恩斯理論所導致的成熟的現代經濟法過份強調國家干預,隨著二戰後經濟的發展和市場機制功能的恢復,導致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之間出現了矛盾,因而體現經濟法作用方式的國家干預方式也隨之發生變化。我國經濟法由於產生於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代,雖然九十年代後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但由於傳統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識作用,致使我國的經濟法作用方式並沒有很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往往出現通常所說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
經濟法從法律形式上看,應屬公法范疇,但其作用的領域卻又是私法作用的領域,出現所謂的私法公法化。由於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強制命令式,這又是對社會的經濟發展相當不利的。所以經濟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單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時,國家干預經濟方式又不可能完全採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經濟領域就出現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國家干預經濟雖往往以國家直接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服務、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方式進行,但其重點卻是彌補和矯正市場調節機制的缺陷,這也就定了經濟法作用方式的重點應是如何使國家干預與市場機制有效地結合,共同調控經濟的運行,促進社會的發展。
經濟法既然是上述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的結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與私法作用方式的結合,具體說來就是協調、平衡。
⑦ 《經濟法》中論述各種合同效力的具體情形
按我國合同法,合同效力有三種,即:無效,可撤銷,待定。
一、無效的情況:
1,合同內容違法的
2,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聯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當事人以合同手段掩蓋犯罪活動
4,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無相應締約能力且不能為追認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別合同未滿足形式要求的
合同無效都是自始無效
二、可撤銷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脅迫訂立的合同
2,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3,因重大誤解,對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因顯失公平
三、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訂立了與其行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監護人追人的
2,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⑧ 什麼是經濟法的法律淵源啊
經濟法的淵復源是指經濟製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我國經濟法的淵源有: 1.憲法。 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⑨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是個大的法律分類,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合同法是民法的一個分支,屬於債權的一種,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
⑩ 野生動物保護屬於經濟法
不屬於。
目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施行至今已經20年了,野生動物保護狀況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變,但在執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現了很多問題。
(一)野生動物的法律定義不明確
(二)野生動物保護等級制存在的弊端
(三)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不力
(四)對於虐待野生動物行為存在的法律問題
(五)動物損害補償制度的漏洞
(六)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中的管理存在問題
(七)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體制不健全
(八)森林公安隊伍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