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理解「通往市場的道路是靠持續的、長期的、激烈的國家干預實現的」
突然自由市場的道路是可持續的,長期的激烈的國家干預實現。
適度干預原則版是經濟法的基權本原則,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充分尊重經濟自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有效、合理、審慎的干預。它要求國家依法干預經濟,在市場中發揮輔助作用。權衡成本和效益,遵循經濟法的價值目標謹慎干預經濟。
適度干預原則有兩個要求:適度干預和謹慎干預。合法干預是適度干預原則的最基本要求,它要求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進行干預,經濟活動必須依賴法律的規定;謹慎干預是國家干預的更高層次要求,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自由干預時應謹慎,這符合市場機制本身的運行規律。
(1)經濟法應遵循擴展閱讀:
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是不同的。一般來說,當經濟萎縮時,國家干預太多;當經濟放鬆時,國家干預太少。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國家已不再像過去那樣對經濟運行進行直接和全面的干預,但還沒有完全擺脫過多干預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適度干預的要求、范圍和手段來自經濟法,而不是來自政府的行政行為。
參考來源:網路-適度干預原則
2. 在經濟法的執法環節,執法者遵循什麼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即是指貫穿於經濟法實踐運作全過程之中,作為經濟法規則基礎的指導思想和原理。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適當干預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二,一是適當干預原則,二是合理競爭原則。
(一)適當干預原則
適當干預原則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徵的原則,這是因為:一方面,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決定了適當干預原則應當成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學界目前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尚未形成共識,但大都認為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由此不難認為適當干預原則正回應和反映了經濟法各項規則的本質特徵,其成為經濟法之基本原則順理成章。
適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切內涵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仰賴於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也不得在法律並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
為此,必須做到:首先,干預權力擁有者權力之取得必須來源於法律之規定;其二,正當干預要求國家的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了市場經濟主體之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具體講,這主要是指:
(1)、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性力量。國家干預盡管必要,但也應當小心從事,謹慎動作,切不可擅自擴大幹預之界域並取代市場成為資源配置之基礎性手段。
(2)、國家干預在面臨自由裁量權之行使時應當合乎權力運作之內在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經濟法應當為國家干預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建構一種限制性的規則框架,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乎正當目的,與授權法精神及內容相一致,並嚴格遵循既定程序。
(3)、謹慎干預要求國家干預不可壓制經濟主體之自主性與創造性。國家在進行干預時,切不可壓制市場經濟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值得指出的是,市場失靈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屢見不鮮,切不可秉持一種干預萬能的思想,將政府幹預作為市場失靈的必然推論和結果,從而將國家干預回歸到計劃經濟的父愛時代,進而高度壓制和抹殺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於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全過程。在立法上強調適當干預,就是要在規則的制定上盡量衡平國家和市場二者的位階,充分發揮他們各自的功效,實現「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有機結合。而在執法、司法中體現適當干預原則,則是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准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並保障權力行使的合規性與合目的性,進而充分調動和激發市場經濟主體之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合理競爭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所維護的競爭是建立在合理競爭原則基礎之上的,其旨在實現競爭的有序、有效,這亦是合理競爭原則的基本內涵和體現。
競爭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市場機制發揮其「看不見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產業革命以來的歷史表明,競爭有利於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消費者和全社會引致空前的財富和極大的福利。但是,競爭並不意味著一種純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經濟學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樣:「就租金、利息、工資和價格而言,它們由競爭決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競爭是它們的唯一調節者和訂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據它們所受到的調節而設計科學性的條款。」因而,以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為重點的經濟法便應當將競爭的合理運行納入自己的調控范圍,藉以充分發揮競爭之積極功效,抑制甚而消滅其消極作用,即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1、有序競爭:在經濟法中欲促成競爭之有序化,就必須建立合理的競爭規則,防範各種各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有效競爭:有效競爭是經濟法的合理競爭原則以及建構其上的具體規則和運作結果及表現。有效競爭是克拉克(CLARK)為克服「馬歇爾困境」(註:「馬歇爾困境」是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關於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的二難選擇命題。在他看來,規模經濟是非常必要而且極為有用,但這又容易導致壟斷,反過來就會使經濟運行缺乏原動力,企業缺乏競爭活力。參見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卷)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259-328頁。)而提出來的一種新型競爭模式,其基本內容是:「所謂有效競爭,就是指將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兩者有效地協調,從而形成一種有利於長期均衡的競爭格局。」有效競爭理論後又經過其他經濟學家,如哈佛大學教授梅來,以及美國經濟學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趨成熟,目前業已成為大多數國家主導性的競爭體制。
欲達致有效競爭的市場模式,經濟法就必須藉助合理的競爭規則來予以構築和保障。
3. 新手考注冊會計師應如何著手
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具體如下: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關於各個科目的考試難度,不同考生說法不一。
1、根據通過率
通過率是一個很好反應考試難度的因素。去年注會考試六科通過率具體如下:
會計:12.31%;審計:13.47%;稅法:18.13%;經濟法:16.15%;財務成本管理:15.03%;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15.98%。
由此得出的科目難度排名情況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
總的來說,不同類型的考生所認為的比較難的科目也不盡相同,應結合自己的專業和知識背景具體分析。一般認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科目的難度較大,稅法、經濟法、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難度相對較小,因此,在報考科目選擇時,要根據自身情況來選擇。
4. 在市場規製法的發展過程中,經濟法應該遵循何種理論基礎,應如何做出評價
對。經濟法的主要內容分為:①宏觀調控法,其中包括計劃法、財政法、金融法、稅法等;②市場規製法,其中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5. 國家和什麼在經濟活動運行中應當遵循的什麼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從社會制度上看,現在的法律都是市場經濟的法律。是直接調整市場經濟中因經濟交往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與民法、行政法有許多共同之處,如控制權力、保護權利等。但是,它對民法、行政法在市場中的調節有明顯的補充性並有自身的獨特性。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干預是主動的,存在許多事前干預的情況,這在宏觀調控法中尤其突出。同時,經濟法在進行社會關系調整時,往往運用公法手段調整私法關系,對其這種公私雙重屬性如果進行人為的割裂,不但會給理論上造成混亂,在司法實踐中同樣會將問題復雜化。。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導法,一方面是經濟法所擔負的社會任務決定的,另一方面是符合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的,同時也是由民商法自身的法本質所決定的。
6. CTA應該遵循什麼義務
當然考CPA了,都考,其實有些是一樣的,只是注冊會計師更加難考。CTA也要學財務會計,稅法,還有稅收相關法律,這些學科很多都是有共性的。我今年就考CTA全部5科,我注冊會計師還有2門要考。發點經驗給你,助你考試(這個經驗原創就是我,我粘貼一下)。能考,一門一門的准備,今年才考完,現在是備考2010年注冊會計師的最好時間。我跟你說說所需要的底子,可能會對你好一些。會計,需要有中級會計實務,成本會計,財務管理,財務報表分析的底子。審計,要會計學得好,審計才容易懂,這本書枯燥,比會計花的時間還要多。財管,需要有財務報表分析,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的知識。經濟法,沒基礎,也可以學。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的知識。風險管理,我沒考過,我是考老制度。現在注冊會計師剛考完不到一個月,應該是說最好預習明年的注冊會計師的時間,考注冊會計師,切忌不可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著低估注冊會計師的難度。現在最好不要把6本書買全,因為教材肯定會變動,尤其是稅法明年變動會很大,我建議你一科一科的准備,准備好一本書,再買一本書准備,准備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備情況,再決定考幾科,以我個人的看法,我絕對你報考三科最為合適,經濟法,稅法,風險管理,這幾科與會計聯系不是很大,與會計稍微聯系大點的是稅法。輔導書不一定要買,最好報個班,現在報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議你最好報考網校,跟著學,效果會比較不錯的。另外在准備的過程中,切忌莫放過大題,因為考試如果一道大題沒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題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沒錯,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說,正確率要達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確率達到80%的,一般都能把題目做完,寧願平常多錯一點,也不要放過大題。關於搭配的問題:1.會計審計(+稅法):這樣搭配無可厚非,有人說先考這個,考了這個等於注冊會計師考了一半,這種說法本身沒什麼錯誤,但是這么搭配是因人而異的,本身會計的難度最大,審計花費的時間比會計還要長,所以這樣的搭配適合底子非常好,並且有時間比較,愛鑽研大題的那種。如果你現在准備的話,可以試試,建議最好試聽網校的輔導班,有10節免費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聽不懂的,建議不要准備。2.會計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樣搭配比第1種搭配要少花3個月的適合,這種報法適合大三的學生,專業課即將學完,並且沒有其他考試,只考注冊會計師的,這樣如果考上,對畢業找工作相對好點。3.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種適合考試經驗不足的,歸納能力不強的,適合先從這個考起。4.財管經濟法(+風險管理/+稅法):這個搭配是最省時間的,但特別針對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學的不錯,並且學過金融的朋友,因為財管的期權股價是最難的章節,其次是企業整體價值評估,數學學得好,有金融底子的,會省時省力。害怕數學的不適合這一條。注意:這個《會計》與注冊會計師的每一門都有聯系,其中與審計稅法聯系最大。這個《會計》並不是基礎,更不是《會計基礎》,很多學會計的,考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題一個不會的很多。所以最好有點心理准備,這個《會計》需要財管,成本會計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資產中,就涉及年金(資金時間價值)的知識。《經濟法》《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經濟法的公司法,證券法,就要判斷現金流量,凈利率問題,一點會計基礎都沒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據問題,如果是非會計專業,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費時間。《稅法》更加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企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各項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增值稅,這樣的基本知識都沒有,可以不用去考。下面是如何學習的問題,風險管理我沒有考過,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審計我也是沒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來告訴你:其實很多人說考經濟法,稅法不需要會計基礎,是個錯誤。首先是財管:並不像別人說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過,財管加客觀題,要計算的是80分以上,學財管的底子是財務報表分析,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其中成本計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這個是屬於容易的題目,所以一定要會算。其次,通過歷年的試卷看,財管的計算類型這么幾個,容易的是財務報表分析,可持續增長率計算,最佳存貨,最佳現金持有量,銷售預算,風險計算,屬於難的有期權股價,這個也是年年考,二叉樹,斯科爾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後融資租賃,企業整體價值評估。10種類型的計算都要會,最基礎的章節是年金,凡事考慮年限的,無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風險的,其中數學最好是學過概率,你像風險計算中的標准差,方差,相關系數,全部是概率到財管的具體運用。經濟法:經濟法有點雜,歸納的東西多,歸納完之後,還有其他零散的.1.歸納時間,這個是第一章,訴訟期限,肯定會考。還有比如多少日登記,多少日見報,多少日發出公告,等等,破產法,公司法合並分立會提及。2.歸納表決方式,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3.歸納組織形式,比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這些合夥企業法,外商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4.歸納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獨立董事,比如破產法管理人,都會有。5.歸納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物權法有。6.歸納其他數字,這個很重要的。重點章節往往是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破產法,物權法。這些章節也容易結合。稅法:而稅法不同.因為你看稅法,出題就有很對性,計算題都是出稅種,叫你算多少稅,分值比例較高,所以你如果計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這么告訴你幾點,你回去好好看看稅法.稅法從增值稅,除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外,書上黑體字,都是按照這么一個順序.1.各個稅的概念2.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3.計稅基礎,這個是計算的關鍵,哪些要計稅,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組價,你列一張表.4.納稅時間,地點,稅收優惠.你按照這4樣,再歸納第5個.5.與房子有關的稅,你看歷年試卷,年年都會考到.你這么一歸納,稅法頂多歸納出30頁4A的紙,肯定能過了.會計:會計我一直頭疼,把最難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會計也要有財管的基礎,第二章金融資產就需要財管,未確認融資收益,所以學會計必須有底子,有中級財務會計的底子,有財務報表分析,稅務的知識。學會計我的歸納不到家,但是還是必須說,各個章節的聯系,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長期股權投資都是有著聯系,所以這幾章要學好。然後財務報表,合並財務報表,所得稅會計是難點。歸納有以下這么幾點:因為會計其實是考你的會計准則問題,很詳細的,所以首先要1.歸納會計科目核算內容2.歸納以什麼價值核算,你比如歷史成本,公允價值,到底是什麼價值。3.歸納相同點,比如哪些要提減值准備,哪些可以沖回,哪些不可以沖回。4.對比,資產對比負債,對比所有者權益。5.共性,資產裡面的,比如金融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資產,共同與差異,金融資產與投資性房地產的共性。審計我沒學好。備考中注意這么幾點:1.不能因為沒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預習,用09年的教材預習,最好不要買輔導,報個班比較穩妥,因為你如果面輔導,有以下兩個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會感到預習時間不夠,再就是萬一教材改變大,做成了一個印象反倒不好。還不如報個班,把習題班學會就好了。等新書一下來,就趕緊做題。2.心態放穩,不是很難的考試,只是到了那裡,會有兩個想法,一是題目不難,但是不會,二是感覺一整本書都是重點。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冊會計師,很多考過初級,中級,盲目覺得自己的自學能力不錯。4.要堅持做大題,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題,就腦袋裡面思考一下,不動筆,而直接去看答案。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題,可以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或者加我網路HI。最後祝你考試順利,工作順利。
7. 我國經濟法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有( ). A. 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 B. 誠實信
ACE ; CDE ;ABCDE; ABCE ;ABCE 你這些題目感覺都像出自 研究生編的練習冊~·~ 許多問題 如調整對象 特徵都是眾說紛紜~
8. 注冊會計師考試有哪幾個科目
1.CPA專業階段考試科目:《會計》、《審計》、《稅法》、《經回濟法》、《答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各科的成績有效期為5年。
2.CPA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一)》、《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二)》要求在同一年通關這兩科。
會計學堂優勢
教學特色:會計學堂脫離了純理論方式,堅持學會就可以上崗的教學理念,所有講課老師都是第一線的財務經理、財務總監。會計學堂拒絕大學理論派,以實操為主導。博採眾長導師團隊,滿足個性化學習需求;授課老師團隊技能類別全面,專業把控精準,國內外各知名企業財稅高管團隊悉心為你傳道授業解惑。
稅務實操:開票、報稅實操無縫對接工作,零基礎也能快速上手。500名資深老會計、財務經理:均是行業精英,擁有10年以上的財會經理經驗。
隨時更新的課程:實時更新的課程,會計學堂所有課程均採用最新會准則和政策更新,每個月都會更新課程內容,讓學員的學習不會落伍。
9. 什麼是經濟責制實行經濟責任制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經濟責任制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它是一種責、權、利相結合,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
中國股份制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是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將公司、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總指標加以分解,層層落實到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及職工個人的經營管理制度。
責,是指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由此所擔負的生產工作責任。主要包括計劃規定的生產任務和履行經濟合同承擔的經濟責任。使用各項資金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生產經營成果承擔的經濟責任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的每個崗位,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的生產工作責任及經濟責任都應有明確規定。
權,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相應享有的經濟權力以及由此而在生產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決策權力。主要包括:一定的生產計劃權、資金使用權、物資支配權以及人事管理權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享有的各種權力,不但應與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而且應具體通過他的生產工作崗位來行使。其權力范圍和大小也應由其工作崗位的性質來決定。
利,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取得的經濟效果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所得到的經濟利益的形式一般有兩種,即工資和獎金,其主要形式是獎金。工資獎金都是按勞分配的具體實現形式。
(一)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部門制度
現代國家日益趨向於混合經濟、後現代主義、經濟自由和經濟民主化和合作主義,這使得國家法律模式越來越趨向於公私混合型,越來越注重對組織的協調與促進,注重對組織內部行為的管理與鉗制,經濟責任制正是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前提下,成為政府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手段。在公有國家內,經濟責任制與國家所有權緊密融合,使得其以法律的形式來實現,公有國家的特性使得其法律不斷地對組織加以宏觀和微觀的調控管理,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一前提下與經濟法完全融為一體。經濟責任制本身是在經濟法的理論、原則和價值觀上建立起來的,它在公有社會內部,以制度的建設,實現了經濟法的理念,它是公有社會中經濟法的核心制度。
之所以說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制度,是由於:
第一,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上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制度體現。責權利相統一作為經濟法上的核心原則,強調經濟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受國家強制力的評價性,強調責任的重要性。各經濟法主體對國家、對社會都負有義務(責任),必須首先盡責,責字當先。這一原則能夠集中反映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能夠全面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它明確解釋了經濟法的本質,使之與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區別開來,使經濟法成為一個有著顯著獨立標志的法律部門。
經濟責任製作為經濟法的核心制度,作為經濟法的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體現,它不僅僅是描述性的,從根本上而言,經濟責任制的所有法律規范都要基於原則性法律規范來建立。當下級法律規范同上級法律規范相沖突時,應當遵循上級法律規范。
不可否認,經濟法在其產生過程中,存在著不同的源頭,在私有國家內部,經濟法出現的根本動機是維護公平競爭,保持自由的市場制度,限制壟斷對於經濟的消極影響,無論是美國的「謝爾曼法」還是德國的限制卡特爾法律規范的出現,其目的都是在於實現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在公有國家內部,經濟法出現的動機則是實現經濟管理的有序化,實現國民經濟管理的科學化。盡管,一度在私有國家內,凱恩斯主義主張的國家干預使得經濟法能動的實現國民經濟管理有序化,但是事實證明,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基礎條件,對於任何一種經濟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從「戰時經濟法」、「統制經濟法」到「復興經濟法」的發展,直至近日世界的經濟合作主義,平衡協調的經濟法的出現,市場制度對於國家和法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經濟責任制無論是在公有還是私有社會,都是以市場為基礎的。在私有國家內部,經濟法的核心原則體現為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而在公有國家,由於國家所有權的發達,使得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成為經濟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則,因而經濟責任製作為這一原則的體現,成為公有國家經濟法的核心制度。
可以說,經濟法的不同源頭使得經濟法在不同經濟制度下體現出不同的側重點,從而使得經濟法的核心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在公有國家內,強調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核心制度,並不突出經濟法的國家干預性,而恰恰相反,我們認為,將經濟責任製作為經濟法的核心制度,正是通過對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納入法制軌道,實現對公有組織的有效約束,使之與市場經濟相融合,實現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公平和自由的競爭。因而,在公有社會中,經濟責任制同維護公平競爭法律制度之間是相互促進和相互聯系的,通過在具體法律部門上的促進,使得經濟法的兩大原則並行不悖,共同實現經濟法作為市場基本法的使命。
第二,經濟責任制是與現代法律的發展趨勢相一致的,是與經濟法的出現及其調整對象緊密吻合的,它從根本上反映了經濟法的精髓所在。
傳統理念中的法律,實質上是在國家(政府)--私人之間的二元世界中建立起來的邏輯清晰、層次分明的"歐幾里德式"的演繹體系。公法與私法的分野極為清楚,從羅馬法以來,由私法中發展出來的近代法律體系,試圖採用"類科學"性質的法律體系來完成對社會事實的詮釋,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隨著企業組織規模的擴大,組織越來越成為在國家和個人之間異化物,組織的發展迫使國家和個人的傳統權利受到限制,組織對於個人的權利實現了限制,對於國家則越來越具有對話的能力[24]。組織的發展顯然突破了傳統法律的公-私的二元結構,打破了傳統法律部門的結構,法律體系內部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就是這一趨勢的典型表現。
組織的擴大使得經濟法的出現成為必然,國家對於組織的態度,從限制和管制發展到今天的合作和引導,更為重要的是,組織的發展直接推動了組織管理的發展,使得傳統法律中的以個體為基礎,實現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調整的法律制度不得不轉向以前從未涉足的組織內部法律關系的調整上。國家的角色的分離,政府對於經濟效益的追求,經濟管理的必要性和科學化的要求,使得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根本任務是保證經濟民主與促進競爭,其精髓在於對國家管理和參與經濟的有序化控制,規范政府經濟行為,防止濫用職權」。經濟法的視野也在不斷的擴大,經濟法一開始是作為對組織的鉗制的手段出現的,隨著人的認識和社會、經濟生活和法律制度的發展,使得經濟法對於國家這個最大組織的行為進行調整。可見,理解組織的發展,是理解經濟法的關鍵。
組織的出現是與經濟的發展,與專業化、分工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本世紀以來,組織出現了更為復雜的變化,即專業化和分工的進一步加強和組織一體化的出現,這以貌似矛盾的兩個趨勢,正是社會發展的必然。專業化和分工提高了勞動效率和經濟效益,而組織一體化則節約了市場上的交易成本。這兩個趨勢實質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分工和專業化的趨勢,使得人的角色化和職業化更為突出;而組織的一體化使得其組織管理更為復雜,現代管理學從它產生至今已經經歷的兩次革命就典型的說明了這一點。經濟責任制是同這兩個趨勢緊密相連的。分工和專業化使得經濟責任制越來越強調責任的角色化,它實質上意味著將法律責任概念逐步實現積極化,依據不同職位和不同角色來確定職責,是法律對社會生活發展的一個回應。而組織的一體化則使得對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不僅僅局限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內部,組織一體化、關聯公司、集團公司、聯營企業和跨國企業雨後春筍般的出現,使得單純依賴於法人制度來確定組織這一原則力不從心,對這些組織體的法律調整,經濟責任制的出現就是必然的。而經濟責任制對這些組織的調整,正是在經濟法的理念下完成的。
應當認識到,分工與專業化和組織一體化的進程,是合而為一的,任何對其偏頗的理解都是對現代經濟生活的一種片面的理解,由此出發,市場同政府、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是密不可分的,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意義上,是以市場為基礎而不是排斥和不兼容的。
公有制國家出現,一開始就注意到了組織的這一特性,它沒有採取私有社會那種將組織的發展與擴大視為洪水猛獸,對之採取一種又恨又愛的態度,而是自然的將其納入了國家所有權的范圍,因而經濟法基於它對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自然而然的形成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對其加以調控,由此使得經濟責任製得到了發展,並成為經濟法的核心部門法律制度。
第三,經濟責任制是克服激勵困境的重要途徑,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在經濟法的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中居於核心地位,由此決定了它在經濟法中的地位。
經濟責任制以組織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在公有組織內部以及公有組織之間實行經濟管理,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激勵手段的完善和發展。激勵在廣義上與管理是一致的,它是通過一定機制來對人的行為加以引導,良好的激勵對於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是不可缺少的,「激勵因素無所不在,承認它也罷,不承認它也罷,它總是在無聲無息地影響著經濟系統的運轉」。對於既定經濟制度而言,自覺的避免和消除不利的激勵因素,採取和創制有效的獎懲制度,對於經濟效益以及經濟個體熱情和積極性、創造性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
激勵問題的出現,從根本上來說是與個人主義相聯系的,它是由於個人對於私人目標或利益追求所導致的。因而,在公有國家出現之後,經濟個體經濟利益與經濟目標的沖突往往使得組織利益與目標得不到實現,因而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來實現對經濟個體行為的引導,就是公有國家經濟生活中所要面臨的首要問題。激勵與管理的統一性,使得經濟責任制在公有國家的經濟管理中居於核心地位。
對於激勵,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更為廣泛的意義上來理解,激勵的提出和研究,往往局限於管理學和經濟學中,因而經濟激勵往往局限於競爭性組織之中,我們認為,經濟激勵從根本上而言,是與組織和管理相連的,因而對於政府的經濟管理而言,經濟激勵同樣是極為必要的。對於我國這個行政屬性極強,政府的經濟管理無從約束的國家而言,通過有效經濟激勵來實現對政府行為及其成員行為的引導不僅有重要的意義,更是進一步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良性制度變遷的必備條件。
公有國家存在著激勵困境,它是指在國家所有權的實現方式中,國家所有權的自益性權利和共益性權利不相兼容,它實質上表現為競爭性組織的獨立性問題,即國家實現其共益權目標,則對競爭性組織的鉗制加強,反之,若實現其自益性權利,則勢必應當放鬆對競爭性組織的約束,而競爭性組織的管理往往類似於官僚層級組織,因而,經濟效益無從體現,競爭性組織往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勢必是對國家所有權中自益權的侵蝕,使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無從實現,同時導致資產的流失。這就意味著,國家作為所有者和經濟管理者的自益性權利和共益性權利在通過單一行政約束機制實現國家所有權方式中存在反比關系,以相互犧牲為代價。在宏觀上,則形成「國有企業資金陷阱」,它又表現為政府、銀行和企業三者連帶關系的惡化,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因而,使得經濟改革僅僅是一種增量式改革。激勵困境,實質上是理解公有國家的種種弊端,以及經濟制度變遷特性,和國有企業的「軟預算約束」的關鍵所在。其根源在於政府經濟管理行為方式不合理,沒有相應的制度建設來實現對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約束,沒有相應的分權式資源配置方式作基礎,這兩個基礎條件的缺乏,使得公有國家激勵制度不能實現對經濟生活的有效調整。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中所出現的「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國有企業獨立經營權的難以實現,國家不得不採取「粗放式增長」、「通貨膨脹式增長」等等現象,其根源也就不難理解了。
(二)經濟責任制同各經濟法法律部門的關系
作為經濟法的核心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同其他經濟法律部門之間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可以說,經濟法的每一個法律部門及其下屬的法律規范,都包含有一定的經濟責任製法律規范或其因素。
第一,經濟責任制同國家所有權之間的關系。國家所有權實現方式從根本上而言,是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涉及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無論是既有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改革,還是依法掌握特定國有資產的機構,企業與其它主體合資經營公司企業,都離不開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制度」。同時,在國家所有權制度內部,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等法律規范就是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所謂資產經營形式,是指用以落實企業法的規定,具體規范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保障雙方權益的企業經營國有資產的責任制形式」。國家所有權的管理和實現要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國家所有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它不能在法律僅僅保護其對於財產的「支配權」的基礎上自己實現組織管理關系安排,因而它必然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對於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因此,國家所有權制度成為經濟法的法律部門也是必然的。
國家所有權制度同經濟責任制是不可分離的,任何離開經濟責任制的國家所有權必將出現種種官僚主義、內部人控制等等弊端。權力腐蝕人,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蝕人,在國家所有權制度內,由於國家作為一個擬制體,它在現代國家必然依賴於科層制度(官僚制度)來實現,因而,無論是對於代表所有權的政府,還是享有經營權的競爭性主體,都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趨勢,因而,要實現國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對這些組織加以約束。經濟責任制將責任放在第一位,強調法律上受強制的義務。因此,國家所有權與經濟責任制是相輔相成的,是表裡的關系。
第二,經濟責任制與經濟管理制度的關系。經濟管理制度是經濟法的重要制度,在政府已經日益參與經濟調控和直接經營的今天,試圖恢復純粹的自由主義是不可能的,現代各國均採取了「混合經濟」。國家採取主動式的經濟管理也是經濟法的根本所在,而國家一旦採取了主動介入的態度,就不可能回頭。因而,經濟管理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政府經濟管理的理論依據在於「市場失靈」,但是,政府參與經濟管理,並不意味著它必然能夠將經濟管理好,同時,政府的經濟管理並不能代替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政府同市場應當是互補的。政府官僚機構的特性,決定了它不能自然而然的以經濟效益作為經濟管理的目標。
應當看到,經濟法中的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其中有關經濟管理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構成了經濟責任制中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我國的既有法制中,這部分的規范往往是通過行政法來實現的,因而,在經濟改革不斷深入的同時,經濟責任制的確定是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