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述侵犯經濟法中的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
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以下情形屬於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的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根據《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3條:
第三條 禁止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刑法》第219條也有所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隨便哪一個都可以
㈡ 注會經濟法證券法律制度怎麼學習的啊什麼首發增發,什麼信息披露制
這個只能背,至於想什麼方法區分,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