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
1.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 2.由於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主體以及運行的調控、管理、監督、引導,所以經濟法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為國家相關主管機關,另一方為經營者(包括市場被管理主體和中介組織,其中中介組織又同時具有市場主管機關授權的監管職能和接受管理的義務)。它們之間是調控和被調控、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導和被引導的關系,是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 3.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有宏觀和微觀兩的領域(例:相關經濟法對經營者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觀方面的管理;而相關經濟法對市場運行的管理便是宏觀方面的管理),所以經濟法可具體分為:宏觀調控法律關系;國有參與法律關系;涉外管製法律關系;市場監管法律關系。 4.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對象和范圍不同於其它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所以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5.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6.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7.結合綜上所述,故經濟法的概念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另外,有關經濟法之性質的爭論,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認為已無現實意義,皆因當今行政權力之擴張於社會生活各領域。社會本位法律觀念的回歸,所以,本人認為於現實中再討論這一性質問題已毫無意義。) 樓主,此問題實在太大,以上僅為概括敘述,並加之一些個人觀點,所以不詳之處歡迎指教。不勝感激!
Ⅱ 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
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場本身存在缺陷而導致市場失靈。
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因而也應該是經濟法價值生成的根源性因素
Ⅲ 經濟法講的是什麼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我國的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經濟法所調整得對象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
一般包括:
一、競爭法
1、《反不正當競爭法》
2、《拍賣法》
3、《招標投標法》
二、消費者法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產品質量法》
三、銀行業法
1、《商業銀行法》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四、證券法
《證券法》
經濟法特點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Ⅳ 經濟法是最早產生於哪個國家
1、最先在其著作中提出經濟法概念的學者是摩萊里。 2、世界上首次將經濟法作為法律名稱加以使用的國家是德國。 3、現代經濟法的發源地是德國。 4、頒布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的國家是蘇聯。
Ⅳ 經濟法的由來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的。進入20世紀以後,德國學者開始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來概括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現象。後來,德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成果不斷被介紹到其他國家並付之實踐。我國自1978年底提出加強經濟立法以來,法學界對「經濟法」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經過20多年的研究,基本上肯定了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取得了很多理論成果,為我國的經濟立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時至今日,國內外對「經濟法的本質」是什麼,卻眾說紛紜。世界各國及我國經濟法的實態,如同比利時法學家C·德馬爾莫爾所說的那樣,「取一個調酒器,放進一份商法;用社會法色素使之上色,加進大量的稅法和行政法;用一小撮民法調味,撒上大量的社會學和政治經濟學;隨意搖晃,然後作為冷飲,並為這種法律飲料取名經濟法」
Ⅵ 經濟法的淵源是什麼
經濟法的淵源是從經濟立法的不同來源來表現經濟法的形式。經濟法的淵源與我國整個法的淵源是一致的。
由於經濟關系極其復雜,需要更多的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法律規范去調整,經濟法的淵源更為廣泛多樣,其中行政法規和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規章,佔有更大的比重。
Ⅶ 經濟法一詞的來源
一戰後期與一戰後,德國的《戰時經濟復興法令》和《煤炭經濟法》。
Ⅷ 為什麼經濟法起源於德國又傳到了中國
中國很多現代法都是清朝的時候中國學者照小日本改良的。而小日本是照著西方法律抄的其中德國法律占很大的比重。因為日語比較容易,而且小日本當時的現代化進程也是得益於模仿歐洲的模式,並且非常成功。由於文化的相近清政府就決定也按照日本的模式改造中國。可惜記過不盡人意。
Ⅸ 經濟法的概念最先由誰提出來的起源於誰的那個著作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