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案例分析 1. 甲公司(以下簡稱「甲」)向乙公司(以下簡稱「乙」)發出傳真訂購西紅柿,該傳真列明
對於第一題:問題1,甲發出傳真訂貨應屬於要約邀請,因為合同的重要因素價格是不明確的,乙公司回復價格屬於要約;問題2,合同有效,因為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應當有效;問題3,應該甲方自己承擔損失,因為合同並未約定交貨地點,根據合同法,雙方沒約定交貨地點,貨物需承運的,貨交第一承運人時,風險轉移;
第二題,問題1,乙享有不安抗辯權,因為對於雙方都有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在先給付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後履行乙方能行使的抗辯權是不安抗辯權;問題2,不能,乙僅有權交付欠付貨款部分的服裝,對於已交的5萬元,應交付相應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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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求解答
是要約邀請,因為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要約人有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時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些題目中沒有明確交代,視為不存在,故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廣告是明文規定的要約邀請。
是要約,傳真明確表明標的、數量、價款,表明希望與甲訂立電器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
是新要約。承諾不得對要約的主要條款做出改變,而甲在傳真中對價款做出了變更屬於實質性變更,應當視為新要約,而非承諾。
9月15日乙的回函,明確表示完全認可甲提出要約。
9月20日生效,因為乙的承諾於20日到達甲,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
㈢ 經濟法問題
四星公司8月14日的傳真是否有效?
當然無效了,因為已經超過要約期限,並且不是由於正常的下單時間,郵局或者通信造成的原因,所以要約是無效的。
這里最怕出錯的是,是以實際行動表示接受要約。
㈣ 經濟法題目 2012年11月下旬,A旅行社接到玩具公司的一份傳真,要求A旅行社為該公司安排12月中
第一題:預付款和定金不是一回事,因為預付款是合同的履行方式,而定金是合同的擔保方式。
第二題:合法。依據是《擔保法》第89條,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三題:應當退還。依據是玩具廠與A旅行社之間沒有約定定金,只約定了違約違約金,因而只能要求玩具廠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00元
㈤ 一道關於經濟法的題,求明白人解答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韓飛推薦
㈥ 經濟法知識小問答
我認為不成立來.
理由:
事件的過程可源以理解為:
百貨公司稱"我公司..."這並不是一份有效的要約,沒有明確受要約人,而且其中提出讓對方"速來傳真",在這里可以將其視作一份"要約邀請",即邀請對方來做要約.
之後三家鋼材廠的回復都可以理解為對百貨公司的要約.
百貨公司面對三分要約選擇了冰場的作出承諾.
這樣可以看出,百貨公司和甲,乙兩廠根本就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只有和冰場有合同關系.甲廠向百貨公司提供的的要約沒有被承諾,自然談不上違約.
補充:
沒有了,你的問題一共就兩問,我實在寫不出其他話了.
㈦ 經濟法題。建築工程公司向乙鋼鐵公司發出一封傳真,內容如下 :急急急
(1) 若3月14日乙公司回復「同意你方要求,但請預付3萬元定金」,買賣合同未成立。因為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沒有承諾而而是對付款方式進行了變更,屬於新的要約。
(2) 若3月14日丙公司致電甲公司稱同意甲公司的報價,則甲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沒有成立。因為甲公司的要約是向乙公司發出的而不是向丙公司發出的。丙公司的致電屬於向甲公司發出的要約。
(3)有承諾期限的要約的不能撤銷的,乙公司於3月15日回復,不同意撤銷要約,要求以3月12日的報價訂立合同,屬於承諾,合同已經成立。
㈧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㈨ 經濟法案例分析提問
1.傳真應定性為承諾撤回。該撤回應做無效處理,因為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很明顯,該承諾撤回已經晚於承諾的到達。
2.存在買賣合。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案例中應為口同形式的合同。
3.不能拒收,否則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