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的性質到底是屬於公法還是公私兼並
經濟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概念。 既有宏觀方面。 也有日常生活方面
⑵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是個大的法律分類,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合同法是民法的一個分支,屬於債權的一種,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
⑶ 經濟法是公法,私法還是社會法
社會法這個詞,好像在書本上不怎麼見過!經濟法是個大概念,涉及公私內容,需要學習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做好法學研究。不過如果是課本和考試的答案,還是根據標准答案回答為好。
⑷ 請論述經濟法屬於公法的原因。
二者追求的利益目標不同:民法追求民事主體的個體利益、微觀利益,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宏觀的經濟利益,民法是通過具體分配過程來實現利益的平等而不是將不平等的評價納入自己的評價體系,因此民法注重個體利益、微觀利益的平等、公正,而經濟法更兼顧社會意義的合理;經濟法認為某些經濟行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損害後果,卻對整體社會經濟存在一種泛化損害時,該行為就是不公平的。這時就需要國家的力量介入去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經濟法總是以個體經濟活動與社會總體經濟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的實現,因此經濟法總是以對社會公平的維護為其公平價值的核心。所以經濟法不能被劃分為私法。
⑸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有哪些
經濟法來與民法的區別自如下:
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范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范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
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③調整方法不同。
經濟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⑹ 經濟法是屬於私法還是公法
1、經濟法到底是屬於私法還是公法,法學界多有爭論,無定論。
2、按大陸法系的劃分方法,經濟法中管理性法律法規屬於公法部分;自治性法律法規屬於私法部分。在我國現行經濟體制中,經濟法的公法部分強於私法部分。
⑺ 經濟法就公法與私法,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各自屬於哪條
經濟法是私法,實體程序都包含其中!!給分吧、、、、、、、、、
⑻ 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
經濟法有公法性質,有些人稱它社會法,而民法是純私法
⑼ 經濟法屬於公法領域,有哪些理論依據
對於公法與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據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的不同為標准,來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調整人與人之間私權利、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法律),但從法律特徵與法律地位看,經濟法體系(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調整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特徵: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徵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⑽ 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與區別
答: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聯系:將國際公法規范按是否調整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其中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2、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區別:
(1)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公法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調整對象不同。前者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軍事和外交等非經濟關系;後者則調整各類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
(3)法律淵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後者除了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外,還包括國際慣例以及各國國內涉外經濟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