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中的表見代理的含義
"表見代理"是三種無權代理中的一種。但法律後果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可見,法律後果上,表見代理認定成立後,具有同「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力。所以又可以認定為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Ⅱ 經濟法案例 有關代理
子公司代購行為屬於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但是甲公司並未提出異議,視為其默認了其代理行為的有效性(默認追認),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甲公司和其子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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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經濟法簡述代理法律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進行的,確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
代理的法律特徵是:
①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③代理是代。
Ⅳ 求助,經濟法代理制度案例分析
1、問:其弟弟代為登記是否有效?
無效,按照婚姻法規定,結婚登記應當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問:
1) 王武離職後,以原公司名義訂貨的行為在民法上如何定性?屬於無權代理
2)法院是否會支持上海廠家的主張? 並說明理由。法院會支持上海廠家的主張,上海廠家可以以「表見代理」為由(即有理由相信王武有代理權,理由就是「原單位尚未收回的蓋有北京某電子產品銷售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紙」),此時北京公司一點主動權都沒有了,只能履行合同,但北京公司可以找王武賠償損失。順便說一下上海廠家還有什麼玩兒法:上海廠家也可以要求王武履行合同;或者如果不想玩兒的話,主張無權代理,由北京公司或者上海廠家其中之一撤銷合同即可。不考慮表見代理的話,北京公司還有一種說話權,就是追認代理有效。上面說的這些情況都是建立在上海廠家是善意相對人的情況下,即不知道王武已離職的情況下的。
3、 問:本案中關雲父親是否有代關雲起訴侵權人王林的權利? 有。關雲,年齡15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除純獲益以及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直接認定有效以外,其他行為應由監護人代理實施。如果獨立實施的,需經監護人追認。
4、問:1)張代餐館采購物品是否屬於有權代理?不屬於有權代理,這屬於濫用代理權中的「自己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才被認為是有權代理。
2)張的行為按民事代理制度該如何定性?見第1)問回答
5. 問:該電腦還能否要回?可以要回,剛滿10周歲,按老的民法,不滿10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含10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修訂後的民法,10周歲改為8周歲,所以無論按新的還是老的民法,張某其子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行為屬於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在行為實施後的1個月內是可以撤銷的,經撤銷後,該行為自始無效。
6.王某身為北京某知名國有建築公司工程原材料及設備處經理,2009年10月其將一批工程用彎頭管件的50萬元訂單交給了河北滄州某管件企業(王為該企業法定代表人).
問:1)該訂單是否有效? 該訂單有效
2)王某的行為屬於民事代理制度規定的哪一類型代理? 為什麼?屬於濫用代理權中的「自己代理」。說明:法定代表人從事的行為不屬於「代理行為」,故王某的行為也不屬於「雙方代理」。
案例三:
王與趙是相交多年的老朋友, 2008年5月,王找到趙,說自己即將赴加拿大探望3年未見的兒子。估計可能要待上較長一段時間,家中一幅元代祖傳名畫留在家裡不放心,帶又不便,故托趙某代為保管,趙某雖知責任重大,但還是答應。一年以後, 趙某家中突生變故,急需用錢,情急之下,未徵得王同意,便將古畫賣與古董收藏店鋪。
問:1、該買賣行為是否有效?買賣行為有效
2 、趙的行為是否構成民法上的無權代理? 構成民法上的無權代理
3、倘若王某事後得知不同意,它能否要回自己的古畫?不能要回自己的古畫。原因:古董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需符合三個條件:1.不知情;2.合理對價;3.動產已交付[物權轉移:動產為交付時轉移,不動產為登記時轉移])合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除非古董店同意王某要回,此時王某沒有主動權,但可以找趙某賠償其損失。
Ⅳ 經濟法中的「代理雙方」和「關聯交易」有什麼區別。
簡單地說,關聯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之間發生的交易,關聯交易與普通交易之間的重大區別在於前者是發生在具有特定關聯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由此可進而看出關聯交易的兩個主要特徵:一是它是在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之間發生的交易行為;二是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之間所進行的是交易行為,而不是管理或其他行為。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之間的區別在於同業競爭主體之間為利益相反的關系,而關聯交易主體之間不是必然為利益相反的關系,很多情況下是利益共同的關系。同時,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相比,往往延續的時間較長,影響難以客觀評價。法律對關聯交易進行限制的目的在於從外部對關聯企業基於內部關系產生的具有消極作用的內部活動與安排進行管制,以保護從屬公司及其債權人以及子公司少數股東的利益。
代理雙方 在不同的語境下有不同的理解,請把原話告訴我。
Ⅵ 經濟法問題關於代理的問題
代理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更多關於代理的問題可參考經濟法相關書籍。
Ⅶ 什麼是經濟法的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Ⅷ 用經濟法方面回答 簡述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
1、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內,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容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與濫用代理權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其主要區別是:(1)性質不同。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而進行的所謂代理;而濫用代理權則屬有權代理,只是代理權行使不當。(2)情形不同。無權代理包括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而濫用代理權則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本人利益的行為。(3)法律後果不同。無權代理並非絕對不能產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而濫用代理權的後果情況較為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