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個定義的基本涵義包括
個人觀點 BCE 因為AD都存在錯誤 就是經濟法調整的是法律關系,既不是A的法律規范,也不是D的經濟關系。
⑵ 下列社會關系中,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是:( )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和各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的。
所以選C
其它幾個都是調整個體間關系的
⑶ 經濟法是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所形成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嗎
經濟法的概念可以表述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⑷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作用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⑸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哪些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5)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1、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
2、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
(1)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
(2)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
3、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
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⑹ 為什麼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需要干預的社會經濟關系
1、需要國家干預論是我國經濟法泰斗李昌麒教授提出來的。可參見他的文章和黃皮教科書。
2、簡單說來,我國是市場經濟國家,有的經濟關系應當是市場自發調節的。國家不可涉足。有的經濟關系基於市場主體的信息不對稱容易造成市場的實質不公平,本著經濟法實質公平的理念,國家需要對一些經濟關系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所以,這種理論稱為」需要國家干預論」。也就是說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⑺ 經濟法調整什麼關系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經濟法調整這樣的社會關系:即需要由國家加以規制或調控的一定的經濟關系。在經濟法產生之前,這些社會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或由道德、社會風俗、習慣、商業慣例、合同、社會團體章程、行政行為等調整,或由成文的民商法、行政法調整。在這些社會關系逐漸尖銳,矛盾沖突加劇,衍生為重大社會問題後,其屬性發生質變,需要由國家介入,成為經濟法調整的對象。
1、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涉及或影響國民經濟整體的宏觀或中觀的經濟關系。
2、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涉及或影響不同的社會階層、利益集團整體利益的經濟關系。
3、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需要由國家規制、調控的多方利益沖突、妥協與合作的復雜經濟關系。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
1、市場經濟秩序關系
(!)企業關系析解
(2)競爭關系析解
(3)消費關系析解
(4)產品質量關系析解
2、宏觀經濟利益關系
(1)經濟結構和生產力布局關系析解
(2) 區域經濟關系析解
(3) 固定資產投資關系析解
(4) 自然資源和能源的開發、利用關系析解
⑼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用來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調整市場管理關系、調整宏觀調控關系、調整社會保障關系。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是多層次經濟法部門組成的統一體系,包括市場主體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